DBJ/T61-66-2011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公共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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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行政管理设施宜配置在交通便利地段,可与其它服务设施 集中配置。 4.2.2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服务设施集中配置,且宜布局于 安置点的中心地段,并应紧邻安置点的主要交通道路。 4.2.3医疗卫生设施应配置在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 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可结合其他服务设施 集中配置。

    4.2.6服务设施用地占安置点规划建设用地比例(%)凡

    4.2.6 的规定。

    表4.2.6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人防标准规范范本3.1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 4. 3. 1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

    5.1.1根据用地规模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 的道路系统。 5.1.2道路建设应有利于安置点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 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5.1.4 安置点在建设中应考虑汽车及农用车辆的停车场地等具他 交通设施。

    表5.1.5道路系统配置

    注:○为必须配置,O为应配置

    5.1.6安置点内主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支路红线宽度不宜 小于10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m。

    5.1.7安置点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保证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

    5.1.8安置点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5.1.8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

    注:主路、支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 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路缘石边线。 5.1.9道路排水应按安置点排水规划进行,可采用管、渠、边沟 或涵洞等形式。 5.1.10安置点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农用机具)停车场、停车 库,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人均停车面积不宜小于0.5m,应 留有发展余地。居民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小于20 %。安置点应考虑自行车停放的位置及车位数。 5.1.11安置点与周边城镇联系宜采用公共交通的形式,应在主路 外侧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停靠站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 范》CJJ37 的有关规定。 5.1.12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 喆CD51右圳宝

    5.1.10安置点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农用机具)停车场、

    5.1.12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

    5.2.3 自建给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要求; 2 应便于实施水源卫生保护: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 和具备施工条件; 4应根据安置点周边实际情况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 5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 5.2.4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 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质 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3当水源水质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净化工艺, 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 定。 5.2.5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 2

    5.2.3 自建给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要求; 1 2 应便于实施水源卫生保护;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 3 和具备施工条件; 4应根据安置点周边实际情况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 5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

    5.2.4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 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质 量标准》GB3838 的有关规定; 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 定。

    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 为。水源保护应符合《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123的

    5.2.6供水管网布置宜采用环状管网和枝状管网相结合

    5.2.6供水管网布置宜采用环状管网和枝状管网相结合的方式

    5.3.2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和雨 水排放系统。雨水沟渠宜与路边沟结合。 5.3.3安置点临近城镇时,排水应接入城镇排水管网;远离城镇 时,应自建排水系统。 5.3.4自建排水系统时,应至少配置1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安置点污水量确定,位置应选在安 置点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5.3.5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排放前必须经化粪池处 理,处理后的熟污泥可用作农肥。化粪池建设应按《镇(乡)村 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执行。 5.3.6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的有关规定。 5.3.7条件允许时可将污水进行深度处理用做再生水水源,用于 安置点的景观环境、道路清扫、绿化、建筑施工和冲厕用水等, 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 定。

    5.3.8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减

    GB18918 的有关规定

    5.4.1安置点内生产、生活用电可按人均年综合用电指 (1200~1800) kWh/人: a 取值。

    4.2供电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下

    5.6.1气源选择应结合安置点周边的实际情况, 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 5.6.2 燃气仅用于居民生活用气及商业用气。 5.6.3 居民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居民生活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

    表5.6.5燃气供应设施的配置

    注:●为必须配置,○为应配置, 一为不需配置 5.6.6 燃气管网的布置宜采用环状管网和枝状管网相结合的方 式。 5.6.7 燃气管网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别:中压A输气,低压供气。 5.6.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 5.6.9 燃气站场占地面积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5.6.10 燃气站场属于火灾危险性设施,站址应选在城镇边缘,站 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易燃气体、液体的地段,并有

    良好的地质条件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不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5.8.2安置点宜配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蔬散点、医疗救护、物 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5.8.3 消火栓应沿道路、靠近十字路口配置,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150m。 5.8.4安置点内无消火栓区域、无消防车通道区域、消防供水不 足区域以及建筑密集区域应配置消防水池药品标准,消防水池的蓄水容量 不应小于100m。 5.8.5避难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每一处疏散场 地的面积不宜小于4000m,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用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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