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惠市自然资函[2021]394号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2月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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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大型商场等建筑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6层天面。 (3)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下表相应设 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第三章建筑控制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符合下表规定。表3.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高道路宽度(m)退让最小距离(m)>9—≤185>18—≤2610>26—≤3615>36—≤42>42—≤5025>50≤6035(2)高层建筑主体外墙临36米及以下宽度的城市道路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3.1的规定外,应加退建筑红线,至少加退5米,公共停车楼在用地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可不加退。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项研究确定。(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筑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4)临宽度在18米及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人行道净宽不小于3.0米,净高不低于4.0米时可沿道路红线建设。(5)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6)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应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不得修建围墙、门房等建(构)筑物。(7)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该部分用地属于城市公共开散空间,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8)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参照永久性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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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 (1)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中高层、高层建筑 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公共停车楼在用地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建筑 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0米。 (2)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步行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 建筑,在满足交通、消防、市政管线布设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3)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 当减少电网标准规范范本,但不应小于6米。 第十五条建筑层高控制 (1)城市居住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 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 含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层高超过5米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按2.0倍计算; 居住建筑底层用于配套商业的建筑层高不应大于6.0米,层高超过本条规定值的 建筑,建筑面积按2.0倍计算。 (2)服务型公寓参照居住建筑层高相关规定执行。 (3)城市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6.0米,宾馆客房及商务办公标准层建筑 层高不应大于5.0米,层高超过本条规定值的建筑,建筑面积按2.0倍计算。 (4)建设电影院、剧院、音乐厅、酒店宾馆大堂等大型综合建筑体对建筑 层高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提交该类配套设 施建筑层高控制专项分析报告后,可适当放宽建筑层高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高度及面宽控制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主要 江、河、湖、海沿岸(以下统称滨水)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营造富有层次感的城市天际线。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不应大于80米,其中滨水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且小于100米 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70米,其中滨水建筑不宜大于50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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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日照、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 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建筑间距应满足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二十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1)居住建筑挑出梯间、阳台、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当阳台出挑大 于1.5米时,建筑间距算至阳台出挑宽度的一半。 (2)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 的间距计算时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3)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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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民用非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 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 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 托儿所、幼儿园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 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不应小于18米。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 学校 准。 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 半数以上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 (疗)养院住宿楼、 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 应小于24米。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1)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 (2)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 (3)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 (4)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地下室控制 (1)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建筑控制红线距离宜与地块的建筑红线 致。 (2)局部地块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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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外扩,但地下室建(构 筑物外伸的边缘距用地界线(不包括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窄处不宜小于5米。 (3)临城市道路一侧,因用地条件紧张,导致地下室建(构)筑物突破建 筑红线范围的,其建(构)筑物的顶标高距室外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2米 满足市政管网和绿化的要求。 (4)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满足管道和绿化要求外 超出建筑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小于0.6米;位于集中绿地范围的地下室, 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0.9米,

    第五节公共开放空间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

    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其建 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 (1)建筑物底层、屋顶、裙楼与其上部塔楼之间的架空层,用作绿化以及 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 (2)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 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 (3)用于公共交通停车站场以及轻轨、地铁进出站口、通风口等。 (4)新建居住建筑非临街部分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比例不应低于 30%。 第二十八条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密度计算 廊道无条件并永久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使用。 ①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单层,给予骑楼投影面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 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②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2层,且主体建筑高于2层,给予骑楼投影面 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 ③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3层,且主体建筑高于3层,给予骑楼投影面 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八土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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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4层或以上,骑楼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 计算; ③兼具以上不同类型的,各类型的骑楼投影面积分别按照对应的方式计算 后,累计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③奖励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原批准建筑密度基数的百分之十五。 (2)位于旧城保护区域内或有特殊要求的骑楼,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 定。 (3)属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连廊部分,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第二十九条在满足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建规模及数量的前提下,项目 增设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时,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 另行制定。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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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等活 动,应当遵守《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 西片区(原惠州府城)、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和东江、西枝江等水系围成的城 郭。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东江、西枝江自然水系;西湖历史景观格局;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惠州 府城、归善县城旧城肌理;文笔塔一泗洲塔等景观视线通廊;横水渡码头等历史 遗存与周边水域环境的协调等

    第三十二条惠州市有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和淡水老城五 个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其历史文化格局和历史风貌。 (1)北门直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北侧,西起北门直街二巷,东至 滨江西路,南起中山公园,北至康帝酒店。 (2)金带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中部,北起秀水湖,南至塘尾街,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水门路, (3)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西北部,北起滨江东路,南至上塘 街、西起新建路、东至东江沙路。 4)铁炉湖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北部,西起和平横街,东至和平直 街,南起铁炉湖,北至滨江东路。 (5)淡水老城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北起东门街,南至崇 雅学校,西起淡水桥头市场,东至白云五路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与控

    (1)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 性为目标,以该区域详细规划为依据,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区域和保护措 施,调整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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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现有建筑 应加以保护,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 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但应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 (3)建筑高度控制应按照《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西湖风景 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根据其价值、特色、完好程度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 在不改变外观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按照《惠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实行分类保 护。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三十五条规划范围与外围保护地

    (1)规划范围 东起环城西路,至下角东路交叉口处向北至东江堤、从惠州大桥向西南沿慈 云路、含现中医院用地,沿菱湖二路及三路外侧25米,含太保山东麓;西以城 市西三环和铁路为界,绕古榕山、紫薇山、小鳄湖;沿新联路、含高榜山、石芽 山等红花湖外围山体、绕螺山至花岛;沿鹅岭北路、南湖南岸道路、含飞鹅岭; 沿南湖横路,含市一中第二操场至南湖路、环城西路,总用地面积20.91平方公 里。 (2)外围保护地带 东起滨江广场、数码街,至东江南岸;北部以规划的梅湖、都田、游塘森林 公园及其相关山体为界,西部以火车站西区西侧主干道为界;南部与风景区范围 线重合;东部以规划的南山、托盆山、古塘坳、红旗森林公园为界,外围保护地 带总面积39.98平方公里。 第三十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的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西湖风 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只能点缀湖山,从属于湖山,密度宜蔬不宜密 体量宜小不宜大。除风景园林中塔、阁等建筑外,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三层,檐 口高度不超过12米,造型要与景观相协调,以坡屋顶为宜,色彩宜淡雅。保护西 湖同城市相融、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湖滨地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 彩,要求体量小巧、色彩清雅,与环湖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高度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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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廊线,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建筑色彩注意避免 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 第三十七条 西湖岸线周边建筑按《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 行控制。 第三十八条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1)两个景观扇面 背景山体界面:以平湖门至拱北桥一带为主要视线起点,分别以高榜山、沙 帽岭为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这个扇面内禁止由非景观建筑暴露在视域 内,已有的非景观建筑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应超 过遮蔽该建筑的山体高度的2/3。 城市景观界面:以泗洲塔为视线起点,分别以飞鹅岭、惠州大桥、紫薇山为 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西山泗 洲塔脚的高度,即30米。 (2)五条视线走廊 ①高榜山一一西山泗洲塔与孤山一 一一惠州大桥; ②西枝江桥一一下埔滨江公园 一 水门桥 一一金带街一一泗洲塔一一准提 阁一一丰山一一沙帽岭; 飞鹅岭 花岛一一泗洲塔; ?螺山 泗洲塔 一一惠州大桥; ?泗洲塔 中山公园; 以上视廊两侧各控制100米,在视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低于16米。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第三十九条城市整体设计遵循“显山、亲湖、见城、滨江”的城市风貌 特色要求。 第四十条山体保护与利用 (1)应严格保护规划区自然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严禁开山、炸石、采砂、 取土、毁林垦植;不得任意将其夷为平地,改变其地貌特征。为创造良好的自然

    好的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廊线,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建筑色彩注意避免 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 第三十七条西湖岸线周边建筑按《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 行控制。 第三十八条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1)两个景观扇面 背景山体界面:以平湖门至拱北桥一带为主要视线起点,分别以高榜山、沙 帽岭为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这个扇面内禁止由非景观建筑暴露在视域 内,已有的非景观建筑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应超 过遮蔽该建筑的山体高度的2/3。 城市景观界面:以泗洲塔为视线起点,分别以飞鹅岭、惠州大桥、紫薇山为 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西山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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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规划可视其规模、特色、区位等条件,将其拟建成城市公园绿地和其 它绿地,美化城市环境,并纳入城区统一管理 (2)背景山体除环城四周自然山体外,还包含位于城区三大组团之间的红 花障、白云障、铁炉峰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东江、西枝江两岸的自然山体,均应严 格保护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的完整性及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凡未经批准,严禁在 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挖树木花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 活动。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可综合利用的自然山体资源,在规划的指导下,可拟 建规模容量不一、性质有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的郊外游憩 环境。 (3)自然山体因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局部动用自然山体时,) 照国家相应规范对该地段的施工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水体保护与利用 (1)水源地和河流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最新的《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进行 控制。 (2)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惠 州市区蓝线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3)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 动; ②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利工程;从事与 防洪排涝、水利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③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④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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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③其它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 设置阻碍行洪的物体或围垦; 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4)在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②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②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④其他妨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海绵城市建设指引 (1)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 (2)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要经过岸线净化,严格控制地表径流产生的非溶 解性污染物进入排水系统,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60%。 (3)新区倡导采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低影 响开发技术,通过源头截污和过程阻断的方法降低水流速度、延长水流时间、减 轻地表径流进入水体的面源污染负荷;旧区主要结合公园、河湖水体、湿地滞洪 区等建设雨水滞蓄设施,通过控制雨水排放时间,实现雨水的沉淀与净化 (4)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 目标和用地,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 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各类规划用地的控制指标 宜参照下表

    表4.1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表

    本表确定的控制指标, 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外,其余指标只是引导性指标,实际设计时,在保证 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的基础上,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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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等级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宜按下表执行,推荐各等级道 路标准横断面形式可参照附录C。

    表5.1各等级道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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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2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圆角值控制表

    主:①此表仅适用于平交口。特殊平交口及平交口交角小于60°时要做特殊处理。 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其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第五十条交叉口起止线一定范围内应控制开设小区机动车出入通道,各级 道路交叉口处禁止开口线长度宜按表5.2要求控制:

    第五十一条邻桥梁、涵洞两侧的用地,其道路交叉口圆角值及禁止开口 线长度的控制须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1)为有序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规划编制中应根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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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车道及人行道宽度应根据流量及服务水平确定,宜满足下表规定 的最小宽度要求。

    (2)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 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 1m为单位增减。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 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 不应小于1.5m。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 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第五士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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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500个车位

    表5.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注: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 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第五十八条自行车(含电动)停车配建主要项目自行车停车配建宜符合下表的规定。表5.7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类型分类参考值单位宿舍≥0.5车位/100m建筑面积住宅保障型住宅≥1. 0车位/户商品住宅≥0.5商业购物中心≥2. 0商业综合型商业、超市≥3. 0车位/100m建筑面积农贸、批发市场≥4.0娱乐≥1. 0服务餐饮≥1. 0车位/100m建筑面积旅馆≥0.5行政办公≥0.5办公科研与企事业办公≥2. 0车位/100m建筑面积商务写字楼≥1. 0影剧院≥0.5人次/座位场馆文化场馆≥0.5车位/100m建筑面积与园会展场馆≥0.1林体育场馆≥0.2车位/座位园林与广场≥0.2车位/100m建筑面积社区医院≥0. 2综合医院≥0.5车位/100m建筑面积医疗专科医院≥0.5疗养院≥0.2车位/床位高等院校≥1.0中专及成教学校≥2. 0学校车位/100m建筑面积中学≥5. 0幼、小学≥5. 0一般轨道站点≥4.0车位/100高峰小时客流交通换乘站、枢纽站≥2. 0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0.5车位/100日均旅客工业工业≥0.5车位/100m建筑面积注:①自行车出行强度越大、自行车拥有量越高的地区、其配建标准选取宜越高;②城市中心区的配建标准可低于一般地区;③为鼓励和引导自行车出行,住宅和交通类用地配建标准可适当提高。第五十九条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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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建住宅小区应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充电区域,配置充电设 施的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自行车停车位总数的50%。鼓励既有住宅非机动车库 按不低于实际车库内电动自行车数量的50%配置集中充电装置。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应与非充电自行车分区停放,宜按照独立式设置在室外方便居民使用的 位置;确有困难而按附建式建设的,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主体建筑首 层、架空层、半地下及地下一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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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 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 内式结构。 (2)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内式结构。 (2)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8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

    (1)城市中心区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线路宜采 用地下电缆, (2)现状110千伏、220千伏架空线路,在条件具备时应改造为埋地敷设 (3)高压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9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

    第七十条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基站设置标准按照表2.4《公共设施及 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汇总》执行。 第七十一条在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 验,提出控制高度、宽度要求。微波站站址及微波通道必须妥善保护,除改建外 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 第七十二条在城乡规划中,应同步设置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 通信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

    施建设,严格执行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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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第七十三条 城市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第七十四条天然气场站包括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必须设 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10天然气站场用地指

    第七十八条城市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中心区不应新建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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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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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1消防站设施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

    (1)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 在道路的两侧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不应小于0.5米,距房屋外墙不宜 第八十五条 消防通道 (1)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净

    (1)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净 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 大于5m。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 树木等。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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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米。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 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4)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 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第八十六条 惠州市为国家二类重点人民防空设防城市。 第八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 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并按国防用地 性质处理;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 距离。 第八十八条居住区人防工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居住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面积、数量应按人防部门确定的战时留城人 口计算。 (3)新建十层以上(包括十层)或者基础埋深大于三米(包括三层)以上的民 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 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 防空地下室。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3)点外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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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5)居住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 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5)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宜为留城人员 每人1平方米,

    第八十九条城市用地布局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遵循“高 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 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 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散空间。 (3)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 防洪安全措施。 (4)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5)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 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 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第九十条惠州市防洪、防潮标准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防洪 排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九十一条东江南、北大堤惠城区段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惠城 中心区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年一遇,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底层不进水,道路 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第九十二条应依法对水利工程设施实施保护,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划定水 库、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惠城区水利设施的排涝 标准为20~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量1天排除;各县区水利设施排涝标 准按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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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等相关规划进行对接。 第九十四条山地开发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取得水土保持、地 质灾害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方面具体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建设用地适宜 面积较大,交通条件良好的可建设山地,注重弹性理念和留有发展余地,减小开 发的风险。 第九十五条山地开发应减少开挖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尽量采用自然护 坡,挡土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5米。受工程地质条件和降雨量影响较大的地区 坡比值不应小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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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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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 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域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 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 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对城市旧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有序改造pvc标准, 完善配套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内环境恶 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配套设施函需完善、资源利用不合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 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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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密封圈标准 |槽钢标准 |混凝土结构 |粉煤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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