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36-2021 城镇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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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包括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渠 化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3.1.1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包括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渠 化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3.1.2养护作业安全设施是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设施,作业完 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有安全设施

    化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3.1.3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应综合考虑道路条件、养

    的内容、养护作业时间及交通量等因素,保障作业控制区的交通 安全及通行效率。

    4安全设施设置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 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3.1.4安全设施设置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

    3.2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2.1养护作业应根据作业方式设置临时道路交通标志或标 也可组合使用

    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有效 期或冲突解决方案等内容。

    3.2.3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

    1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应为橙色或荧光橙色,临时指 示和禁令标志底色不变,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 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荧光橙色: 2作业区临时道路交通标志采用的反光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 3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应易于搬动和运输,方便快速安装和

    拆除,安装后结构稳定; 4设置于警告区的标志尺寸应根据该路段的设计速度确定, 设置于作业区其他位置的标志尺寸应根据作业区的限制速度 确定,

    3.2.4临时道路交通标线应为橙色的反光材料,并易清除

    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道路

    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和《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的规定

    3.3.1交通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锥》GB 24720的规定。上游过渡区的交通锥设置间距宜为1m,其他区 域交通锥设置间距宜为3m。

    3.3.2交通柱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交通木

    GB/T24972的规定。交通柱可用于空间受限、作业控制区隔离 对向行驶车道,或划定临时改道车道的边线等地方。

    3.3.3路栏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必要时应安装作业 警示灯。

    3.3.3路栏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必要时应安

    防撞墩》GA/T416的规定,使用时内部应灌沙或灌水至其内部 容积的90%以上,并应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 之间

    3.3.5防撞桶(箱)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撞桶》GB/T28650的规定,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一组组合在一 起使用,使用时内部应灌沙或灌水至其内部容积的90%以上, 并应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3.4.1其他安全设施应包括闪光设施、临时交通信号控制设施、 车载式碰撞缓冲装置、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社会监督公 示牌等

    闪光箭头应设置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应为黄蓝相间的频闪 灯,并应设置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回转风扇灯的设置高度应高 路栏。

    文设置临时交通信号灯,临时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灯光颜色应为 红、绿两种,可交替发光。

    3.4.4车载式碰撞缓冲装置应设置于作业车辆的尾部

    部应安装标芯灯牌。 3.4.6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采用带有防撞功能的移动式 护栏。 流反一上八三

    3.4.6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采用带有防撞功能的移动式

    养护作业概况等相关信息

    养护作业概况等相关信息。

    2上游过渡区内应设置闪炼箭头灯、作业警示灯等。当道 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增设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上游过渡 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速度确定,取值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3的规定; 3缓冲区内应设置路栏等,缓冲区的长度宜大于表4.1.2 一2的规定:

    7养护作业控制区内其他安全设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4.1.3临时定点作业和移动作业宜配备专用防撞车或具有碰撞 缓冲功能的车辆和装置。 4.1.4夜间养护作业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应覆盖整个工作区 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周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标识养护作业控 制区。

    养护作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安全设施上应间隔设 置黄色警示灯,作业人员应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4.2快速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4.2.1快速路完全封闭养护时应利用道路信息发布系统提前发 布路段封闭消息。 4.2.2快速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与出口匝道位置相结合 并应封闭养护作业控制区内所有入口匝道。 4.2.3快速路中同一路段前后不同车道不应同时养护,当确实 需要同时养护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应小于1000m。 4.2.4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可简化作业控制区的布置,但应设置 交通锥、警告标志等设施,并应在作业车辆上游设置移动式标 志车。

    应配置闪烁箭头灯、回转风扇灯等警示设备,或在作业车辆上游 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4.3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4.3.1当主干道养护需改变车流方向时,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 置应与中央分隔带的开口位置相结合。 4.3.2当主干道工作区不在交叉口范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 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 2作业区上游交叉口所有相交道路上应设置标志预告作业 区位置,并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3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应有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 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合流,非占 用车道上的车辆应禁止变换车道: 4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 可变箭头信号。当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应设置行人、非机动

    4.3.3主十道半幅路或全幅路封闭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车辆出入作业控制区时应有专人指挥: 2标志的放置应根据不同的道路横断面做适当的调整,但 应保证交通标志的醒目: 3养护作业时,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高于1.2m 或妨碍视线的物体: 4应设置禁止进入标志和道路绕行方向标志。 4.3.43 主干道非机动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非机动车道应至少保留2m宽供非机动车通行: 2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2m、人行道宽度大于3m时,非机 动车道可借用人行道通行; 3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2m、人行道宽度不大于3m时,非 机动车道可借用机动车道通行; 4应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应利用渠化交通设施将上 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 4.3.5次干道机动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设置可参照主干道养 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方法,在不设置分隔带的道路上,应设置安 装有作业警示灯的防撞隔离墩或路栏将养护工作区同非机动车及 机动车相隔离。 4.3.6支路单行道、双向两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时,应在 作业区两端分别设置交通引导人员。 4.3.7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养护作业在占用机动车道的情况下, 养护作业控制区可参照次十道机动车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 4.3.8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可简化作业控制区的布置,控制区应 设置施工标志及交通锥,并应在作业车辆上游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或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其他安全设施应根据作业方式设置。 10

    4.3.3主干道半幅路或全幅路封闭时,养护作业控制区

    4.3.5次干道机动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设置可参照主

    4.3.7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养护作业在占用机动车道的情况下

    设置施工标志及交通锥,并应在作业车辆上游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或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其他安全设施应根据作业方式设置。

    4.3.9移动养护作业可简化作业控制区的布置,作业车辆应安

    4.3.9移动养护作业可简化作业控制区的布置,作业车辆应安 装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并应配备车载防撞垫

    4.4人行道养护作业控制区

    4.4.1人行道剩余通行宽度不足1m时,行人可借用非机动 道通行。

    4.4.1人行道剩余通行宽度不足1m时,行人可借用非机动车 道通行。 4.4.2当人行道需要进行全封闭施工且不能占用非机动车道时 应在作业控制区上游设置人行引导标志,引导行人利用其他通道 通行。 4.4.3工作区区域应根据养护作业的方式和范围确定

    4.4.2当人行道需要进行全封闭施工且不能占用非机动3

    应在作业控制区上游设置人行引导标志,引导行人利用其他通 通行。

    4.4.3工作区区域应根据养护作业的方式和范围确定。

    4.5交叉路口养护作业控制区

    4.5.1布置交叉口养护作业控制区时应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 通流分隔,距离交叉口20m范围内、地面0.8m以上的部分采用 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4.5.2当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出口道时,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应从交叉口出口道起点开 始设置。应利用渠化设施将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 作业区位置紧邻交叉口时,也可不设置缓冲区: 2交叉口出口道起点应设置路栏、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 信号,路侧对应位置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3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应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 标志; 4直行进入作业区的进口道的对应车道应设置上游过渡区 和缓冲区。

    4.5.2当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出口道时,养护作业控制

    利用渠化交通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围起,

    简化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 应设置于围挡、路栏及渠化交通设施顶部: 2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 变箭头信号: 3应根据交通量情况重新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并应配合设 置导向箭头弓导车辆行驶方向: 4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工作区距离标志预告工作区位置 中点附近应根据作业占用车道情况和渠化情况重复设置施工标志 或车道变少标志

    4.5.4当进口道上的工作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应设置路

    口导向线,并应在对向进口道设置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诱导对 向车辆提前合流

    4.5.5当工作区位于交叉口中心时,养护作业控制区的

    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工 作区和渠化交通设施之间预留缓冲区间: 2应沿渠化交通设施设置路栏,并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 可变箭头信号或环形交通标志: 3四个进口道的内侧车道应设置上游过渡区,引导进入交 叉口的车辆提前合流、围作业区绕行; 4四个进口道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施工标志,并应设置作 业区距离标志,进口道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4.5.6位于交叉口作业区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驾驶 人的安全视距

    4.5.7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养护时,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应有高于1.2m或妨碍视线的物体,并应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 的通行。

    4.5.7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养护时,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4.5.8与养护作业交叉口相连的各上游交叉口进口道和

    处均应设置养护作业相关信息的交通标志。

    桥梁和隧道养护作业控制

    5.1.1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根据连接道路的相应等级所要求 的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 5.1.2工作区在桥梁下坡段时,上游过渡区起点应从桥面最高 处之前开始布置。 5.1.3隧道养护作业应将作业控制区所在车道的车道灯设置为 “隧道施工”或“××”。 5.1.4隧道养护作业宜利用隧道广播系统发布语音信息向车辆 驾驶人告知隧道内作业情况。 5.1.5当隧道与快速路相连时,应利用隧道上游快速路上的信 息情报板发布隧道养护作业的信息。 5.1.6下穿立交养护作业控制区可按照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

    分流等位置,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各类视线诱导设施在设置时 应注意相互协调,避免相互影响

    5.1.8桥梁和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宜按本规程附录B布置。

    5.2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

    5.2.1桥梁及引坡段的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 5.2.2位于事故多发路段的桥梁建材标准,视线诱导设施宜设置为主动 发光设施。

    5.2.3特大型桥养护作业时应封闭一条车道。当为单向

    时,封闭部分的宽度最大不宜超过两条车道

    5.2.4过街天桥养护时,施工车辆出入作业控制区时应有专人 指挥,夜间养护作业应保证养护作业控制区的照明。 5.2.5过街天桥桥面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时应封闭一半桥面。 5.2.6过街天桥楼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时应封闭作业天桥全 部楼梯

    5.3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

    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5.3.2工作区位于隧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作区距进洞口小于1000m时,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 渡区设于洞口外; 2当工作区距进洞口不小于1000m时,应从洞口起设置警 告区,并应在警告区内增设施工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

    1当封闭隧道上游连接路段时,应至少在与之相交的两条 主干道或次干道上设置车道封闭标志,并设置引导标志: 2当封团隧道上游路段为快速路时,应在其上游至少两个 出口匝道前100m设置车道封闭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志。 5.3.4当下穿立交上游有出口匝道时,应在出口匝道处增设警 告标志,警示下游下穿立交的作业情况。 5.3.5下穿立交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设于 立交入口外。

    5.3.7临时定点养护作业时重庆标准规范范本,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交通

    A.0.1快速路养护作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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