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5-2011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N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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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政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在需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并可进行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对外交通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4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

    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郊区站点与平交口的路 离,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 以外。

    2.2.5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

    置。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中 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6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 过80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宜超 过50m。当电,汽车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5m。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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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V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注:“V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3.1多条道路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设置枢纽站,枢 纽站可按到达和始发线路条数分类,2条一4条线为小型枢纽站, 5条一7条线为中型枢纽站,8条线以上为大型枢纽站,多种交 通方式之间换乘为综合枢纽站。

    2.3.2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源的基

    本原则。宜采用集中布置,统筹物理空间、信息服务和交通 的一体化设计且应与城市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对外交通 畅便捷的通道连接。

    2.3.3枢纽站进出车道应分离,车辆宜右进右出。站内宜 车区、小修区、发车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 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

    .3.6枢纽站应设置适量的停车坪,其规模应根据用地条件确 定。具备条件的,除应按本规范首末站用地标准计算外,还宜增 设置与换乘基本匹配的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不具 备条件的,停车坪应按每条线路2辆运营车辆折成标台后乘以 200m累计计算

    向系统,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公共信息导向

    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15566.4的规定。 2.3.8当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还应布置电车的避让线网和 越车通道。 2.3.9办公用地应根据枢纽站规模确定。小型枢纽站不宜小于 45m,中型枢纽站不宜小于90m,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不 宜小于120m。 2.3.10绿化用地应结合绿化建设进行生态化设计面积不宜少 于总用地面积的20%

    2.3.11枢纽站的设施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表23.11枢纽站设施

    V”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

    2.4.1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 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 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板纽等地方应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 点、停靠点,并应根据出租车方式乘客流量的需求确定用地 规模。

    1营业站应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设施可包括营业室、 同机休息室、餐饮间、卫生间等 2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计算。其中,停 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m 3营业站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m2 4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出租汽车行业 特点。

    1候客点宜设置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或街头巷尾: 2候客点应划定车位,树立候客标牌; 3候客点单向距离不宜大于500m,每个候客点车位设 宜少于5个。

    2.4.5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符合下列规

    在城市王要十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2停靠点间距宜控制在1km以内 3每个停靠点宜设置2个~4个车位

    3.1.1停车场应具备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

    3.1.1停车场应具备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 间、场地和必要设施等主要功能,并应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 保养和小修作业。停车场应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 车道、场区道路以及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安全环保等设施,其 设施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停车场设施

    注:1“V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 气站。

    注:1“V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 气站。

    3.1.2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与线

    3.1.2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与线 网内各线路的距离宜控制在1km~2km以内。 3.1.3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3.1.4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 齐备的地区。

    3.15停车场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停车场或立

    3.1.6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 标准》CJ45的规定

    3.2.1停车场用地面积应根据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 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顺序出车)而不受周边所停车 辆的影响确定。

    3.2.2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50m计算。

    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50m计算。在用地特

    别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120m

    首未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综合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 200m,无轨电车还应乘以1.2的系数。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停 车场利用率不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用地。在设计道路公开 交通总用地规模时,已有夜间停车的首末站、枢纽站的停车面积 不应在停车场用地中重复计算。 3.2.3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单 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用地中 3.2.4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 停车、生产和生活服务区。生产区的建筑密度宜为45%~50% 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密度不宜低于28%。各部分平面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营管理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办公楼等机构 和设施构成。 2车辆进出应有安全、宽、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 3停车坪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排水明沟与 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停车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应大 于0.5%。 4停车坪应采用画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 5在寒冷地区,停车坪上应有热水加注装置,且宜建封闭 式停车库。 好6停车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停车场的回车道、试车道 用地宜为26m~30m/标准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 试车道用地。 7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应包括一、一级保养工间及其辅助工 可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部分。放 8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 高,并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 高于三层。 9生活服务区应包括文化娱乐、食堂、卫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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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对

    3.2.5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对地面和墙 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 面材料

    3.2.6停车场设施应达到抗震、消防、防雨、防风、防雷、防 盗的要求,开必须配备安全照明设施。扫 3.2.7室外停车场应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 本布局,可将种植树木、花卉、草坪和建水池、花坛、休息亭台 结合起来,并宜适当地点缀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3.2.8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停车场 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声减噪设施布置绿化带。 3.2.9停车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在生产区和

    3.2.9停车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在生产区和

    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进行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 绿地率不应低于20%。

    3.3.1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置在停车坪侧,其方向应朝向场

    3.3.1·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置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朝向场 外交通路线

    3.3.2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 单向行驶路线。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 禁行和单行等交通标志。

    3.3.2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

    3.3.3停车场的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3.3.5车辆进出口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1.10条的要求 3.3.6人员进出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 宽度应大于1.6m。

    3.3.7无轨电车停车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 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可为 5.0m~5.5m。

    3.4.1一、三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 进行作业的工位数,应根据每日所需一、二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 次,按每工位数的日均一一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工 位数不应少于2个。

    3.4.2每个工位面积可按下式核算,出租汽车可按单车的要求

    F=L十H+HX6+a+a (34.2) 式中:F 工位面积(m): L 车辆全长(m): 的辣达内辣 H 车前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2.5m取值,铰接车 可按3.0m取值; H2 车后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1.5m取值,铰接车 可按2.0m取值; b 车辆全宽(m); aia2 分别为车辆两侧保留宽度(m),两侧保留总宽度可 按3.0m取值。

    3.4.5通道式修车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2倍车长,独立式

    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1辆车长。修车地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 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 6.0m。地沟内墙应镶嵌瓷砖等光洁的饰面材料,墙内应设有照 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3.4.6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并 应布置在主保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3.4.7停车场应建室内洗车间或室外洗车台,北方地区宜

    车间。洗车间或洗车台的用地面积宜为停车场用地的面积1%

    1.5%,也可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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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8洗车间内宜设置车辆远红外线干燥器。洗车间或洗车台

    3.4.10生活用建筑中应配备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3.4.11油气站应设置在停车场内安全的区域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执行。

    3.4:12油气站的储存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油罐的储油能力宜按3d~4d的用量确定: 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能力宜按2d~3d的用量确 3由管道天然气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18m 由非管道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8m; 越4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

    3.4.13加油加气站应有供管理人员值班休息的站房,

    3.4.14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加油加气的自动计量设施。

    3.5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3.5.1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 3.5.2多层停车库的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 设计要求,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和高压电力设施的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5.1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

    1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m~73m/标准车; 2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m~17m/标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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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m~10m/标准车;

    3.5.5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按平行式停放

    30°4560的斜列式停放,成90的垂直式停放。停放形 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方便、占用停放区建 积最小的停放形式。

    木时,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m;种植草坪、花卉或蔬菜时, 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6m。

    5.9 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选择结构合理、经济实用的停车区柱网形 式,且柱网宜采用同一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0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 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 里深过大; 2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就

    们2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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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0%,曲线形坡道的 纵坡应小于8%,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8%,曲线形 坡道的纵坡应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15% 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2%;

    3.5.15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照明应符合现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3.5.16多层或地下车库必须有完善的消防和通风设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5.17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有交通监控、导向、指挥等管理 系统。

    3.5.18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公交 车的0.5倍进行折算。

    3.6.1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 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 原则。

    3.6.2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超过 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 车场

    车场。 3.6.3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功能应包括停放车辆、低级保养和 小修。 3.6.4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一座 担负二级保养以上任务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效需工 3.6.5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 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应建多层停车库。 3.6.6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 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等。停车场 用地可按车(长×宽)4.8m×18m作为标准车,不应小于 50m/标准车。当采用多层停车库时,其设计按本规范第3.5节 的规定执行。

    36.7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进出口的朝向、宽度安全标志应按 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执行。销养日

    4.1.1保养场应具有承担运营车辆的各级保养任务,并应具有 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能力和修车材料及燃料的储存、发放等的 功能。保养场应包括生产管理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 施和安全环保设施等,保养场的设施应符合表41.1的要求。

    表4.1.1保养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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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无轨电车保养场需增加保养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 气站。

    4.1.2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为其月

    光 1当企业运营车辆保有量在600辆以下时,可建1个综合 生停车保养场:保有量超过600辆,可建1个天型保养场: 2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保养场,可根据线网 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保养场。 4.1.4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低级保 养和小修设备较少时,保养场宜与停车场合建。 4.1.5当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其设施应结合本规范表 3.1.1和表4.1.1的规定进行综合设计:当停车场和修理厂合建 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设置修理车间。

    1.6保养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选

    1大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的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 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边缘: 2保养场应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 3保养场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 道旁。宜选择在交通流量较小,且有两条以上比较宽、进出方 便的次干道附近; 4保养场附近应具备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

    5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 活断层、流沙、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 6保养场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难度大的石方地段, 7保养场应处在居住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

    4.2.1保养场的纵轴朝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或成一个影响不 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不宜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不利 方向。

    4.2.2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并应符合

    1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2生产功能或性质相近,动力需要、防火、卫生等要求类 以的车间应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 3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应按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 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应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具 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4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建筑式样 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 4.2.3保养场应根据保养能力设置符合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 要求的回车道、试车道。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应按停放车 辆数26m/标准车~30m/标准车计算,分项建设时,回车道和 试车道应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m/标准车 12.2/值

    要求的回车道、试车道。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应按停放车 辆数26m/标准车~30m/标准车计算,分项建设时,回车道 试车道应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m/标准车 13m/标准车计算。

    4.2.4保养场应设置不小于50辆运营车辆的待保停车坪(库)。 停车坪(库)用地应按停放车辆数65m/标准车~80m标准车 计算。

    4.2.5保养场区车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人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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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保养场应有供机动车进出的主大门,其宽度不应人

    设施应设置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 ,并应有就近便于堆放、装卸燃煤的场地。 2.8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表 2.8的规定

    力设施应设置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 处,并应有就近便于堆放、装卸燃煤的场地

    4.2.8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表 4.2.8的规定

    4.2.8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表

    表4.2.8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2.9当保养场写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时,真其用地面积应在保 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第3章中停车面积、修理厂中修理车间 勺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

    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第3章中停车面积、修理厂中修理车间 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 4.2.10保养场的油气站、变电房的用地应另行计算。 4.2.11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规模,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 不应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可另行增加用地。

    .2.11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规模,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 下应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可另行增加用地。

    .3.1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 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3层

    .3.1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

    4.3.2保养场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要求,可由保养车间

    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轮胎修理间及喷烤漆间等构成保修厂 房,由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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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辅助车间应按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 2发动机修理、动力站等有较大噪声的车间应单独布置, 并应采取隔噪措施:购制运 3各类建筑、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6, 4.3.3保养场应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并应单独建立车 身保养车间(工段、组)。

    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修厂房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 外通道回车。 2厂房长度可因地制宜,厂房宽度可按每日保修车辆的台 次确定。 3保养场生产性建筑用地宜按50m/标准车计算。各车间 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

    其中车身2个、机电7个:电车保养场的保修工位可按每100辆 标准车11个确定,其中车身4个,机电7个。

    池间等与油和腐蚀性介质接触的厂房地面,应采用高标号混凝土 面和耐机油、耐酸、耐腐蚀的非刚性材料面层。各车间的地沟外 表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

    4.3.7保养场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分开,生产污水必须经净化

    设施处理后,方可排人市政管线。机油、蓄电池液等不得排人污 水管道,应统一回收、处理。

    4.3.9保修设备的配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牛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的规定

    执行。 4.3.10保养场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抗震、防雨、防风、防雷、防 盗措施。 4.3.11办公楼用地宜占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规定。 4.3.12保养场宜配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4.313保养场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 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4.3.14保养场油气站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3.4.11条~第 3.4.14条执行。

    5.1.1中小城市的修理厂宜与保养场合建

    5.1.2修理厂宜建在距离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

    通流量较小的主干道旁,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和方便接人的给排 水、电力等市政设施的市区边缘。

    5.1.3修理厂的建设应进行环境评价,其内容应包括噪声、

    1.3修理厂的建设应进行环境评价,其内容应包括噪声、废 排放、污水排放和固体废物等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5.2.1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的数量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 定修理厂的规模、厂房面积等。大、中修间隔年限应由各城市 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5.2.4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营业区,专用

    所服务的车间,易燃物品的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并 应靠近工厂道路。仓库应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

    5.2.5修理厂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2行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3行车道的横向坡度宜为2%~3%,纵横向坡度不应大 于5%。合理标 4,主要道路应人车分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5修理厂人与车出入的大门必须分开设置。车辆进出的主 大门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3.6m。箱7周3 始6修理厂应设置应急备用大门。 5.2.6厂区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2.7修理厂应确保绿化用地,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不应 低于20%,修理厂内四周宜建宽度为2.0m~2.5m的绿化带

    5.3.1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确定安全标准,应利用 自然采光和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采用有利于运输 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5.3.2各车间、工作间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车间、工作间的布局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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