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51-2016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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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釐,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
    1.0.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相协调,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开放性。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快速、高效、准点运营的需求。
    1.0.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采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措施,构建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应柜互配合,并能支撑人力防范。
    1.0.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实用可靠、经济合理、资源共享;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能互联互通。
    1.0.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0.4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tion system

    同轴电缆标准检查人员、行李是否携带危险货物、武器和其他违禁品的电子 设备及网络。

    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的可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也包括信息的真实性、不可 否认性和可靠性

    通过分析比较人脸视觉特征信息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 技术。

    2.0.7智能视频分析

    通过提取视频图像数据中的各种特征信息,自动分析并理解 视频画面中的内容及相互关系,从而达到获取视频图像关键信息 目的的视频结构化描述,

    2.0.8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 安防监控分中心和各子系统发来的视频信息、报警信息、状态信息 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安防监控分中心和 租关子系统。简称安防监控中心

    安全资源的基础上,配合安全政策、防范程序、防范行为构建安 系统,使威慢、阻止、探测、延迟和反应相协调,提升防控能力,降 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发生安全威胁的可能性,并在威发生时 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1.2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应按区域、位置、技术特点确定,

    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能采用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安全技术和 措施。

    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和应急预案相关项目的设计

    3.1.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

    援进行空间安排和疏散通道安排,并应设计乘客疏散区域、紧急救 护区域、救援指挥区域、物资集散区域及临时堆放安置区。

    3.2.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应

    3。2.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应 包括总体的安全防范设计和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设计,以及相应 的应急响应区域设计,应分别确定安防策略和安全措施,规划安全 通道和空间,并应形成疏散空间。当配套实施安防控制中心时,应 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建设

    3.2.2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方案设计应采用下列策略和措方

    1威和阻止措施,包括可见和显著的安防设施、设备和警 示标志、用于阻止和明确警告的环境设计、实体防范措施。

    2探测和监控措施,包括安全检查及探测技术、视频监控技 术、身份识别技术。 3加固和优化措施,包括加固和备份关键设施和设备,采用 弹性材料,设置安全距离,优化布局。 4救援和恢复措施,包括优化疏散通道及其标志设置,设置 城市轨道交通站外临时避难场所、救援场所、相应的救援设施和 设备。

    3.2.3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

    要求。本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防护对象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设置险 护措施;本规范中未覆盖的防护对象宜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规负 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防护措施应与其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1)安全目标、安全策略分析方案; 2)防护对象的防护措施费效分析方案; 3)安全措施和安防技术规划图; 4)可行性方案,包括系统组成、主要功能、主要技术手段比 选及图表; 5)投资估算。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初步设计阶段: 1)系统组成、主要功能、主要技术手段比选、系统主要技术 指标和接口; 2)主要工程数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表和图纸; 3工程概算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施工图设计阶段:

    1)技术规格书,包括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要求、系统及设备 主要技术指标、具体设备配置情况、接口要求、主要工程

    数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表和图纸; 2)详细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设备及材料 数量表和施工详图

    4.1.1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 要求。

    4.1.4系统设计应合理使用安全资源,平衡安全投入,设计

    实现,应具有平滑可扩展性,应适应系统维护、升级、扩容及技术发 展的需要,系统升级扩展时应确保历史记录无障碍地继续使用。 4.1.7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并应采用完余和备份。技术防范系 统中用于数据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和软件系统应具备存储功能。

    4.2.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与新建的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 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扩建时按 本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查系

    4.2.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备子系统应集

    4.2.4系统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规定的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第2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技术安 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2080和《城市监控报警 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8部分:传输网络技术要求》GA/T 669.8的规定。 4.2.6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 全防范系统技术要》GB/T26718的规宝

    4.3.1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视频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监视 及操作终端、管理软件、传输网络和附属设备组成。 4.3.2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4.3.3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

    4.3.1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视频处理设备、存储设备、1

    4.3.3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实时,有

    1应能实时显示和记录受监控区域内的人员和物体的特征。 2应能按需要检索、回放、下载所录制的历史图像。 3监控画面的显示应能进行编程,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的编号、位置、时间和日期信息。 4应与城市轨道交通时钟系统同步。 5应能根据设置的报警触发条件发出警示信息。 6应具有操作日志,断电或关机后信息不应丢失,记录信息 保存时间不应小于90d,且在保存时间内不可删除

    4.3.4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配置应以固定摄像机为主,可根据需要辅助设置云 台摄像机。 2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3摄像机灵敏度应与环境照度相适应。 4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信息、能与 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并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 实现联动。城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 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 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的规定。 5监视范围内应无遮挡。 6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监控持续时间的要求,重点防 护区域、重点部位和无人值守场所的监控设备应满足24h不间断 运行的要求。 7摄像机所拍摄的画面不应出现变形和扭曲,系统的实时显 示和录像回放图像质量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 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规定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4级 的要求。车站本地存储、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 1280×720,图像顺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8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9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时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 于2h。 10安装于车辆基地各出入口处的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拍摄到 所有进出机动车辆的车牌号。 11安装于车站各出人口的摄像机中,应至少有1路能清楚 拍摄出人口外15m范围内的人和物的活动情况。人员从进入车 站到离开车站期间应被拍摄到不少于2次的正面图像

    12安装于车站站台的摄像机应能覆盖列车客室门的区域, 情楚拍摄人员候车和上下车的情况,拍摄画面应可连续拼接。 站台土建结构为增加车编组预留长度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也应预留摄像机布设条件。 13车站通道和检票口等部位的摄像机安装角度和摄录图像 质量宜满足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的需要。 4.3.5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和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并宜 等合下列规定: 1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视频分析系统宜具备下列功 能: 1)对预先设定的异常行为和可疑物体进行识别并报警的 功能; 2)在预先设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观察搜查预先设定的异常事 件的工作能力; 3)对预先设定的目标进行连续跟踪、显示和视频搜索的 功能; 4)客流统计功能。 2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人脸识别系统宜具有采集、存储、布 控和检索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位于通道和车站检票口的摄像机布防时: 宜对出人该区域的人流拍摄人脸正面图像,图像质量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 求》GB/T26718的要求; 2)宜对采集到的人脸正面图像进行存储,保存人脸部分正 面截取图像及场景照片,形成人脸图像抓拍库; 3)宜将采集的人脸与布控库进行比对,或在存储的人脸图 像抓拍库内检索出与特定检索目标相似的人脸供人工 确认; 4)系统多机大规模应用时,宜支持分布式联网功能

    4.4.1人侵报警系统应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显示、处理 和记录设备组成。 4.4.2人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4.4.3人侵报警系统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行 为进行有效的探测和报警,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未经授权人员的进人进行实时探测,并应发出声光 报警信息。 2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设防或撤防 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3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4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记录信息不得更改

    4.4.4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不同传感器的原理、功能和性能,根据安全需要进行 设计,应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2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 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能 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联动。 3在周界和无人值守的场所,系统应具有24h布防功能。 4系统触发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5采用脉冲电子围栏或其他形式围栏的围栏系统应与视频 监控系统、安全照明联动使用。脉冲电子围栏的脉冲电压应在 5000V~10000V之间,并可按需多档调节;应具有线线电击威慢 及定位告警显示功能。 6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后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 于8h,

    系统报警、误报、设防、撤防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应有漏报警; 2声光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信息不应 丢失; 3)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不可撤防设置功能和防误触发指 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4.5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4.5.1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宜包括炸药探测系统、液态危险品探 测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常规武器 和金属探测系统、X射线检查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可分为 便携式系统和固定式系统。

    4.5.2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探测出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物品自录》 所列的危险物品。 2当检查、探测到危险物品时,应能实现报警和数据记 录。 3宜进行联网工作,建立网络支持下的安全检查及探测系 统;宜具有危险物质飘散跟踪功能,能追踪判断危险物质扩散的影 响范围和后果。 4应具有有线或无线传输功能,应将数据、告警信号和方位 设备状态等信息传输至安防集成平台。

    4.5.3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传感器宜设置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通 风井内、车站乘客人流集中的通道等部位; 2)炸药探测仪、液态危险品探测仪、常规武器和金属探测 仪、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设置于车站乘客进站通道等 部位。

    2系统不应对人体或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爆爆炸物或引燃 易燃气体,不应引发次生灾害。 3应具备网络化系统设计,所有探测器、检测仪应与安防监 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联网。 4在系统产生告警信号时,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视觉 复核。 5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6 便携式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不应使用带放射性同位素的 装置。 7 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随时为X射线检查系统等设备进行 射线泄漏检测。 8应对安检人员进行防护。

    出口控制系统 4.6.1出人口控制系统应由识读单元、信息传输、信息管理和执 行单元组成。 4.6.2出人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口控制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规定。 4.6.3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出入口控 制系统应具有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 时控制和管理的功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单元组成。 4.6.2出人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口控制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规定。 4.6.3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出入口控 制系统应具有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 时控制和管理的功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进行实时 控制。 应具有报警功能。 3 宜具有防尾随措施。 ? 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4.6.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应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 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

    1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应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 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

    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2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信息及各种记录信息 不得丢失。 3系统的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 4系统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80d。

    4.7.1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换传辅

    4.7.1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 管理终端组成。

    4.7.1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换传输及 管理终端组成。 4.7.2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 求》GA/T644的规定

    状态进行监督、记录。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巡检地点、时间和人员编制不同的巡检计划。 2采集装置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时间 地点、人员信息。 3采集装置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存储信息保 存时间不应少于10d。 4管理终端应能对采集装置内的信息进行导出,形成记录 便于查询、统计;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能对采集装 置进行同步校时。

    4.7.4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接人安防集成平台。 2采集装置安装位置应涵盖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部位。

    4.8.1安防集成平台应根据公共安全防范监控管理的要求,由站

    8.1安防集成平台应根据公共安全防范监控管理的要求,由站 级和线路中心级构成,并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规模设置区域

    点级和线路中心级构成,并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规模设

    级和路网级。各级安防集成平台可由服务器、工作站、数据存储设 备、打印输出设备、平台软件、通信接口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除 属设备组成。

    1应具备图形显示功能,采用中文界面,能显示地理信息底 图、周边环境图、建筑总平面图等各类图形,并应采用中文标注图 中的各个报警区域、主要部位的名称及物理位置;各类图形宜采用 关量图方式,可局部放大、缩小和平移。 2应具备状态显示功能,以声光和文字图形显示各技术防范 系统的安防事件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设防和撤防区域、与各 技术防范系统的通信工作状态以及各技术防范系统设备的关闭、 开启信息。 3应具备系统控制功能,系统应能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 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 与撤防执行,电子巡查路线的设置,联动指令下发,机构及其他设 备的控制。 4应具备操作管理功能,系统应能设定操作权限,对操作人 员的登录和交接进行管理。 5应具备信息记录功能,系统应能记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 件及其时间,包括安防事件报警与复位、联动指令发布与反馈、设 备故障报警与恢复、布防与撤防、操作人员动作;记录时间不应少 于1年。 6应具备记录处理功能,系统应能进行历史记录的分类检 索、调阅、打印、生成报表、下载。在事件查询的同时,应能回放与 该事件相关联的语音和视频记录文件。 7应具备系统修改功能,系统在操作权限允许的条件下应能

    进行各类图形的增加与删除、各类图形的结构及标注、图形中技术 防范设施或设备及其位置、类型及标注的增加与删除。 8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还应具备向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 台上传所有事件的功能、接收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控制指令 的功能,以及与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进行时间同步的功能。

    的功能,以及与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进行时间同步的功能。 4.8.4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的监控范围应包括单条城市轨 道交通线路中所有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变电 所。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图形显示、状态显示、系统控制、操作管理、信息记 录、记录处理和系统修改功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8.3条第1 款一第7款的规定。 2应能向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下发联动指令、向通信系统发 布安防报警事件信息。 3应具备从线路时钟系统取得标准时间并向站点级安防集 成平台下发时间同步信号的功能。 4应具备决策支持和应急指挥功能,包含事件管理功能、决 策支持数据库功能、应急响应预案功能和资源管理功能。 5应能监视并显示与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的通信状态信息 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与各技术防范系统的通信工作正常和故障状 态;应能实时接收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上传的报警信息,并能与站 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的信息同步。 4.8.5区域级安防集成平台的监控范围应包括区域范围内的所 有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变电所。 4.8.6路网级安防集成平台的监控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 的所有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变电所。 4.8.7区域级安防集成平台和路网级安防集成平台的功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图形显示、状态显示、系统控制、操作管理、信息记 录、记录处理和系统修改功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8.3条第1

    款一第7款的规定。 2应符合本规范第4.8.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 4.8.8安防集成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的元余设计和应用软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要求。 2平台的事件触发报警时间不应大于1S,控制及操作响应 时间不应大于5s,平面图浏览响应时间不宜超过2s,现场数据查 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2s,历史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5s。 3图形上设备定位误差不应超过士1m,设施定位误差不应 超过土3m。

    5实体防范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实体防范系统工程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土建、装修等工程项目,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评估。5.1.2城市轨道交通实体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与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特性和运营特性相协调。5.1.3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防范区域和部位采用不同实体防范措施,所有采用实体防范措施的位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配合设置,并应与人力防范措施相配合。5.1.4系统设计应减少或限制访问点的数量,在不同的安全区之间划定转换区。5.1.5系统设计应遵循有效和经济的原则。5.1.6系统设计不应妨碍或干扰消防和救援设施及设备。5.2围栏与围墙5.2.1周界围栏或围墙外侧区域宜建立6m的清空区;内侧区域宜建立5m的清空区,并可与消防通道共享空间;清空区不应有杂草、碎砖瓦以及其他物体。5.2.2周界围栏或围墙宜优先采用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体围墙的上端应高于场界外侧地面2.8m,墙体顶端宜配合采用玻璃碎屑、铁丝网、电子围栏等防止攀爬的设施。5.2.3周界围栏或围墙的支柱应位于围栏内侧,理深不应小于0.6m,间隔不应大于3.0m:应有防止拆卸装置或进行焊接。5.2.4周界围栏或围墙门应与围栏或围墙相匹配,门的底部缝隙:18:

    不应超过5cm;当门的高度和宽度超过1.8m时,应采取措施防止 强行挤入;车辆通过的门应有足够的空间,应留有应急车辆的位置 通道。

    5.2.5周界围栏和围墙宜配合触发或感应传感器系统,其信号宜

    感器,信号应连接至视频监控系统、人侵报警系统或安全

    5.3.4后备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照明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5.3.5安全照明应覆盖周界、出入口、门卫室、社会车辆停车场。

    5.3.7周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

    1照明光线应覆盖视频监控设备范围。 2照射范围应连续,并应满足视频监控设备和其他监视设备 的照度要求。 3照明光束应从被监视的物体自上向下、从内向外照射,相 邻光源照明光束应重登,

    所有进人的车辆和人员应在照射覆盖中。 灯光设置应避免使司机感到炫目。

    1 照明光线应覆盖视频监控设备范围 2照射范围应连续,并应满足视频监控设备和其他监视设备 的照度要求。 3应配备应急照明

    5.4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

    5.4.1 应对城市轨道交通非公共停车设施和进出车辆进行安全 控制。 5.4.2 来访者停车位置应有显著标记。 5.4.3 内部车辆和职工停车场宜设置在周界内部。 5.4.4 车辆进出线路应进行显著标记。 5.4.5 停车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4.6 停车场宜安装车速控制设施

    5.5.1停车场及城市轨道交通各建筑物周边宜设置车辆障碍。 车辆障碍可包括天然屏障和人工障碍。 5.5.2天然屏障宜利用水面、植物、地形设置。 5.5.3人工障碍宜采用混凝土构件、水桶或沙桶、铁链或加强门 钢缆、警网、隔离墩、护栏、安全岛、机动化障碍、液压障碍、电动门 三角钉、可移动路障

    5.6.1车站环境设计宜包括区域安全设计、威慢和安全感

    .1车站环境设计宜包括区域安全设计、威和安全感设计。 5.2区域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围栏、标志、指示牌、醒自颜色的围墙或壁画提示安 全区范围和视频监控警告标志,并应确定安全区的明确边界。

    5.7.1防盗安全门的安装与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 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的规定,门体强度不应低于乙级, 5.7.2车站火灾逃生通道设计宜采用防潜设计。 5.7.3环控、供热、供气、给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管道、爬架、桥 架应在端部进行封堵,不宜设置固定式工作爬梯。对能容纳人体 钻爬的环控风管新风口和排风口应设置不易拆卸的防护网。

    5.7.3环控、供热、供气、给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管道、爬架、桥 架应在端部进行封堵,不宜设置固定式工作爬梯。对能容纳人体 钻爬的环控风管新风口和排风口应设置不易拆卸的防护网。 5.7.4电梯井等的入口应设置带锁具的门,并宜设置视频监控系 统和人侵探测装置。

    5.7.5雨水、污水排水口应采用防潜人设计,并应设置防止

    5.7.6房顶的排气口、电梯设施、通道应进行

    晒台等入口应设置带锁具的门,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人侵

    装置。对大型环控设备附属的具有钻爬、攀爬能力的管道,应设置 不易拆卸的防护网。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 CII 183 的规定,

    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二

    6.1.1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包括 各防护对象的数量和分布,安防设备和设施的数量、位置和技术 要求。

    6.1.2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

    6.1.2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以防 护对象为单元,根据防范要求和特点,综合运用防范技术进行系统 的工程设计。

    6.2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6.2.1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宜与运营控制中心合设。 6.2.2应设置路网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路网级安防集 成平台监控全路网的公共安全状态。 6.2.3应设置线路中心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线路中心 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线路的公共安全状态。 6.2.4宜设置区域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区域级安防集 成平台监控区域的公共安全状态。 6.2.5在各运营控制中心场所、车站、车辆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 分中心,并应设置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 6.2.6安防监控中心和安防监控分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6.3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6.3.1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 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 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 6.3.2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6.3.3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3.3的规定设 置技术防范系统

    6.3.4楼宇内各楼层主要通道宜设置电子巡香系统。

    3.4楼宇内各楼层主要通道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6.3.5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 置技术防范系统。

    6.4.1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安 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车站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技术。 3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用于导向的围栏和屏蔽门等实体防范 系统。 6.4.2应设置车站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表6.4.4车站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6.4.5空调通风系统进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安全检查及探测系 统、人侵报警系统。

    6.4.6车站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 系统。

    6.4.6车站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

    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 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 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 6.5.2应设置车辆基地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6.5.3车辆基地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5.3的规定设置技术防 范系统

    表6.5.3车辆基地内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6.5.4车辆基地内信号楼及其他办公楼的各楼层主要通道宜 置视频监控系统

    6.5.4车辆基地内信号楼及其他办公楼的各楼层主要通道宣设 置视频监控系统。 6.5.5车辆基地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 范系统。

    6.6.1 区间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人侵报警系统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安全照明。 6. 6. 2 区间内的技术防范系统应接人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 6.6.3 区间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6.3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角钢标准6.6.3区间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

    6.6.4区间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范系

    6.7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

    6.7.1主体建筑或出人口位于地面的主变电所安全防范

    6.7.1主体建筑或出人口位于地面的主变电所安全防范系统工 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人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技术防范系统。 2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等实体防范系统。 6.7.2主体建筑或出入口位于地面的牵引变电所安全防范系统 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等技术防范系统。 2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6.7.3主体建筑或出入口位于地面的降压变电所、跟随变电所安 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6.7.4主体建筑或出人口位于地面的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区 域内的技术防范系统应接人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 6.7.5主体建筑或出入口位于地面的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内 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7.5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水利软件、计算表6.7.5主体建筑或出入口位于地面的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内 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6.7.6主体建筑或出人口位于地面的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单 本楼层主要通道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7.7主体建筑或出人口位于地面的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内 的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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