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895-2021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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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工厂或现场预制的廊体节段运至工作面,沿纵向采用预应 筋或螺栓进行连接拼装,并进行接缝间止水施工的综合管眉 构。

    2.0.6分块预制装配结构

    将工厂或现场预制的若干墙板构件运至工作面,采用预应力 筋或螺栓进行拼装连接,并采用防水密封条进行接缝间止水施工 的综合管廊结构。

    利用叠合板形成墙体和顶板,与预制或者现浇底板连接,

    石化标准筑混凝土心墙和顶板形成的综合管廊结构

    利用顶推装置将预制的箱形或圆形管廊节段沿综合管廊轴线 逐节顶入土层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土体,从而形成综合管廊 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

    2.0.9 盾构法shield metho

    采用盾构机在土层中掘进,同时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 开挖作业和衬砌拼装作业,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

    2. 0. 11 综合

    用于综合管廊施工及运营过程中下料、逃生、通风等 竖井。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 控与报警、给水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的总称。

    不挖开地面,采用在地下进行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的 式进行的综合管廊施工,包括盖挖法、矿山法、盾构法、预制 准法等,

    暗挖施工的本体结构完成后施作的结构,包括内部分隔墙 分隔板、支墩、防火隔墙等。

    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各类城市工

    3.0.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应根据相应的标准选择合格的分 包单位。

    3.0.2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搜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及气象等资科; 2工程所在道路的标高、景观情况等工程资料; 3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 道交通线路等情况调查报告;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调查 报告; 5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调查报告; 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说明; 7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和资料。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进 行工程环境调查,

    报告; 5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调查报告; 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说明; 7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和资料。 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进 行工程环境调查。 3.0.4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针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 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泊等工程情况提 出专项方案,并应征得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同意;施工期间应对 以上情况进行监测,并应对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采 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泊等工程情况提 出专项方案,并应征得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同意;施工期间应对 以上情况进行监测,并应对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采 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0.5采用经评价或审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0.7综合管廊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 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入廊管线单位宜参加相关验收; 2入廊管线施工完成后宜由管廊运营单位组织管廊建设单 位、管线权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运营条件验收; 3附属设施工程及入廊管线工程应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分 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实施; 4在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允许,综合管廊可按路段进 行验收。 3.0.8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子)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和检验批,具体划分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3.0.9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 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工程、基坑等回填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按不超过200m 划分为1个检验批; 2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等应按变形缝、施工缝划分检验批 3检验批抽检点应均衡分布于管廊顶面、侧面和底面。 3.0.10综合管廊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质量应100%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不应小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充许偏差的 1.5倍; 3应具有完整、准确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0.11监控中心作为子单位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0.12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工种(工序)间交接质量检验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 B执行; 2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C执行:

    3验检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D执行;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E执行; 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G执行; 7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 规程附录H执行。 3.0.13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验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确认能够满足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工程,经检验满足 安全要求及使用功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 以验收。

    3.0.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

    4.1.1施工前应复测地基平面位置与标高。 4.1.2施工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排水方向的场地坡度不应小于2%0。: 4.1.3施工场地应及时排出积水,不应在浸水条件下施工。 4.1.4土石方爆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5施工单位应采取信息化施工,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2.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 物、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 境、设计工况、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加荷载等有关 料,编制基坑开挖方案并组织施工。

    料,编制基坑开挖方案井组织施工 4.2.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宜采用可回收式的 支护结构。

    4.2.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宜采用可回收式的 支护结构。

    4.2.3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方开挖前应保证相应部位的支护结构施工完毕,且支 护结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坑内地下水位应位于开挖面0.5m 以下,并应完成排水系统的设置; 2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3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 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

    土,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土方开挖时不应损坏支护结构或降、排水等设施; 5土方开挖应先撑后挖,严禁超挖,开挖分层厚度应与水 平支撑协调同步,挖土分段长度不应超过设计值,预留土墩尺寸 不应小于设计值; 6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护,不 应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应在基坑底预留厚 度不小于300mm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7土方开挖至基底标高后,应先进行验槽,再进行垫层施 工和综合管廊结构施工。 4.2.4施工降水终止后,降水并及拨除井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 用砂、石、混凝土等材料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可用黏土填实。 4.2.5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回填前应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 检验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3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采用流态固化土等免分层 振捣的回填材料,并应满足压实度要求; 4回填应对称、分层和均匀进行; 5综合管廊结构顶板上部1m范围内回填宜采用人工分层 夯实,不得直接采用大型碾压机施工; 6基坑回填时,应根据有关要求继续进行基坑降、排水 工作。 4.2.6基坑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 准》GB50497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综合管廊地基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天然地基强度不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地基处理专项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4.3.2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

    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质 和承载力评价,

    4.3.3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 基础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 94的有关规定。

    进行,间歇期应符合设计要求

    可进行管廊主体结构施工

    4.3.6地下水控制应符合

    程》JGJ120的有关规定。

    4.4.1基坑支护的支撑方式、支撑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4.4土方开挖后,原状地基土应无扰动、受水浸泡、受冻等 现象。

    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4.5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4.4.6土方开挖工程地基处理后的压实度、厚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要求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4.4.7土方开挖工程其他参数的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4.7的 规定。

    4.4.8填土工程标高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与验收应

    4.8填土工程标高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与验收应符合 4. 4. 8 的规定。

    表4.4.8填土工程标高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与验收(mm)

    4.4.9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表4.4.9回填土压实度检验与验收压实度检验频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范围组数绿化带下≥90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土1 (三点)环刀法人行道、机动车道下≥95按50延米/层1 (三点)环刀法Ⅱ一般项目4.4.10基坑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检验方法:观察,水准仪。4.4.11土方开挖工程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的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表4.4.11土方开挖工程一般项目检验与验收(mm)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验项目基坑挖方场地平整地 (路)检验方法管沟基槽人工机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2m靠尺和楔形塞尺2020502020检查基底土性设计要求观察或土样分析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4.4.12填土工程回填土料等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表4.4.12填土工程回填土料等检验与验收(mm)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验项目基坑场地平整地 (路)检验方法管沟基槽人工机械面基层回填土料设计要求取样检查或观察分层厚度及含水量设计要求水准仪检查表面平整度2020302020靠尺或水准仪检查.11:

    5.1.1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 浇采用的施工工艺。

    5.1.1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明挖现 浇采用的施工工艺。 5.1.2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 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和详细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5.1.3施工过程中应对底板连接部位预留防水材料和预留止水 带采取保护措施,应对止水钢板的焊接、止水带热熔连接进行检 查、验收。

    5.2.1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地基土类别、结构形式、 施工组织设计、架体承受荷载大小、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等进行 模板及支撑体系设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2.2 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应振捣 密实。 5.2.31 侧墙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的防倾覆措施,并应满足安全 技术要求

    密实。 5.2.31 侧墙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的防倾覆措施,并应满足安全 技术要求

    撑架传递的荷载,上层支撑架应在下层混凝土达到相

    5.2.6综合管廊有防水、防气漏要求的舱室墙体的支模应使用 止水对拉螺栓进行固定。

    ,2.7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的配合比及外加剂掺量应根 式验确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墙体与底板之间的施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有腋角时,与腋角顶部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2每个施工段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 工缝; 3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 理,并应清除松动部分及其他杂物

    5.2.9综合管廊主体结构不宜留置垂直向的施工缝。

    .2.10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管廊墙体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厚度不 宜大于500mm; 当混凝土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串筒或溜槽: 3 同一施工段的管廊墙体宜同时、对称浇筑。 5.2.11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在初凝前对表面收抹压光。

    浇筑管廊墙体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厚度不

    5.3移动模架现浇施工

    5.3.1滑模或移动模架体系所使用的构件原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钢构件的钢材、焊接材料和紧固件等应具有质量证明文 件,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构件的尺寸、数量应准确,构件应无损坏; 3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和分层等缺陷

    5.3.2滑模或移动模架体系可分为整体移动模架体系、侧培

    1底板混凝土表面应测放出轨道线,轨道应放置在枕木上; 2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在其上牵引台车; 3台车应具有制动装置和固定装置; 4顶板钢模顶升应缓慢同步进行,校核模板高程和中心线 立置后,方可固定顶板钢模; 5壁板外侧模板可采用组合钢模板,可采用三段式止水对 拉螺杆固定; 6混凝土浇筑应在模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混凝土应振捣密 实,并应设专人检查监视,发现漏浆应及时处理; 7混凝土养护达到拆模条件后,方可进行拆模。 5.3.51 侧墙移动模架体系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轮式动力轮; 2 体系立柱边缘距侧墙模板龙骨表面不宜小于600mm; 3 侧墙模板顶部距体系平台底宜为500mm~800mm; 4 架体平台悬挑自由端长度宜小于架体整体宽度的1/4; 5整拼模板和龙骨应采用钩头型螺栓连接; 6两侧整拼模板合模时,三接头止水螺杆中间节应与其中 节先行连接,穿过一侧模板后再从另一侧连接第三节;

    7混凝土浇筑平台应满铺钢跳板,侧墙上部可预留混凝土 浇筑下料口。

    5.3.6顶板移动模架体系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体系数量应根据舱体断面尺寸确定,独立支撑间距 不应大于2m; 2顶板模架间距应进行受力分析计算,应满足承载的要求; 3体系架体立杆和横杆宜采用碗扣式、插接式或盘销式钢 管架,体系架体立杆与独立支撑杆间距不应大于架体立杆间距, 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 650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立杆可采用伸缩节式的立杆,当步距满足要求时顶部两 排横杆间可采用可调式斜拉杆; 5立杆底部支座支撑应有效落地,严禁立杆悬空使万向轮 直接受力; 6顶板模板底部可设置方钢龙骨,宜采用钩头型螺栓与模 板连接; 7顶板模板组拼应与侧墙交接部位模板加固严密; 8伸缩杆丝杠丝头位置应及时涂刷隔离剂,浇筑混凝土前 应保护丝头部位,浇筑完成后应及时清理。 5.3.7采用滑模或移动模架体系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台车施工时,墙、顶宜一同浇筑,采用移动模架体 系施工时管廊墙、顶宜分开浇筑; 2台车施工宜采用钢模板,移动模架体系宜采用铝合金 模板; 3一榻台车体系长度应为一个标准段的长度,一棉移动模 架体系的长度应根据现场需求综合确定,模架施工时每个体系宜 分段移动; 4滑模或移动模架体系的架体应通过受力计算,计算符合 要求后方可进行加工安装

    1采用台车施工时,墙、顶宜一同浇筑,采用移动模架体 系施工时管廊墙、顶宜分开浇筑; 2台车施工宜采用钢模板,移动模架体系宜采用铝合金 模板; 3一榻台车体系长度应为一个标准段的长度,一棉移动模 架体系的长度应根据现场需求综合确定,模架施工时每个体系宜 分段移动; 4滑模或移动模架体系的架体应通过受力计算,计算符合 要求后方可进行加工安装。

    5.4.1移动模架体系组装完成后,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验 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5.4.2台车整体支撑系统应布置合理,无支撑弱区;丝杆应转 动灵活,具有合理有效长度;台车体系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台车体系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5.4.3侧墙移动模架体系验收内容及验收标准

    顶板移动模架体系验收内容及验收

    6.1.1预制构件进场前应检查出厂质量证明、外观质量 偏差、预留预埋、标识、装配整体式结构结合面的键槽与 等文件或参数,

    6.1.2进场预制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预制构件应标明生产单位、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 验收标志等出厂标识,且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 部位; 2进场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的规格、位置 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进场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进场时应提供相应预制构件的产品合格证; 4预制构件应在内外两侧设置可追溯标识; 5严禁使用不合格预制构件进场安装。 6.1.3进场预制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预埋吊件应朝上,标识宜朝向堆垛间的通道; 3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 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4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 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 垛倾覆的措施; 5堆放预应力构件时,应根据构件起拱值的大小和堆放时 间采取相应措施。

    6.1.4预制构件运至现场吊装时,应防止构件碰撞损坏, 在现场临时堆放时,应采取固定等措施

    6.1.5预制构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构件尺寸及重量要求选择驳运车辆,装卸及驳运 过程应使车体保持平衡; 2驳运过程应有采取防止构件移动或倾覆的可靠固定措施; 3驳运竖向薄壁构件时,宜设置临时支架; 4构件边角部及构件与捆绑、支撑接触处,宜采用柔性 垫衬;

    垫衬; 6.1.6预制构件的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出 厂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 2吊装宜采用龙门吊、汽车吊或履带吊并配合其他专用施 工设备; 3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工作半径应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以 及相关使用要求; 4吊装用钢丝绳、卸扣、专用工具等吊具时应检查合格, 且应在其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5应设置专人统一指挥,起吊、移动、下置等操作过程中 严禁人员进人作业半径; 6吊装时,吊装位置应经计算确定,起吊就位应垂直平稳 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60°,且不应小于45° 下落时应缓慢就位。

    等项目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安装;构 存在裂缝时,应对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缺陷、变形与损伤等项 行复验;构件上的裂缝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功能鉴定

    装,试拼装宜在构件厂中进行。

    6.2节段预制装配结构

    6.2.1预制构件安装前,应适当调整垫层,并应符合

    注:当采用拼装车时,复核后应适当增加垫层厚度。

    3安装前,应先在垫层上进行测量放线,设置管廊构件轴 线控制及标高控制定位标识。

    3安装前,应先在垫层上进行测量放线,设置管廊构件轴 线控制及标高控制定位标识。 5.2.2 柔性接口预制构件拼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口内工作面、插口外工作面应清洗干净; 2 预埋或套在插口上的橡胶圈应平直闭合,无扭曲及移位; 3橡胶圈表面和承口工作面应涂刷无腐蚀性的润滑剂; 4安装时,若采用顶进设备应控制接缝距离使其满足设计 要求,放松外力后,管节回弹不应大于10mm,且橡胶圈应设置 在承、插口工作面上; 5橡胶圈应由预制厂家配套供应,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应

    有裂缝、破损、气孔等缺陷,每个橡胶圈的接头不应

    fptk为预应力筋极限强度标准值(MPa)。

    11后张有粘结预应力筋时,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 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12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凸出 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外漏预应力筋的保 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封锚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相应结构混 凝土强度,且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40。 6.2.4预制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预制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同一安装地点,不超过100件为一批次,每批次 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等辅助量具实测

    6.3分块预制装配结构

    分块预制装配综合管廊可采用吊装或专用机械拼装,并

    应先进行环向拼缝的连接,再进行纵向拼缝的连接

    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 定,并宜在土方回填后进行二次复紧,

    6.3.5分块构件采用预应力钢棒连接时,预应力钢棒的张拉或

    6.3.6综合管廊底部与地层间隙应填充密实。

    6.4.1叠合装配综合管廊底板可采用现浇或叠合结构。

    6.4.1叠合装配综合管廊底板可采用现浇或叠合结构。 6.4.2叠合板安装基面平整度应在5mm范围内。 6.4.3综合管廊底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板现浇时,导墙上预留钢筋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 要求; 2底板采用叠合板施工时,底板与墙体钢筋连接应符合设 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相关措施保证底板与墙体的可靠 连接; 3导墙上止水钢板的留置高度宜为300mm~500mm。 6.4.4叠合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叠合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起吊时,应对墙板上角和下角进行保护; 2吊装叠合式双面墙时,应采用两点起吊,吊具绳与水 夹角不应小于45°;

    3用于固定每块叠合式双面墙的斜支撑不应少于2个,斜 支撑上部可通过专用螺栓与叠合式双面墙上部2/3高度处预埋的 连接件连接,斜支撑底部与底板可用膨胀螺栓进行锚固,支撑与 底板的夹角宜在40°~50°之间; 4可通过调节两根斜支撑的长短来调整叠合式双面墙安装 的垂直度; 5叠合式双面墙拼缝处连接钢筋宜先安放在侧壁中,可在 相邻叠合式双面墙安装就位后调整连接钢筋位置并绑扎; 6叠合式双面墙各部位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疑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及设计 要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4.5叠合顶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合板应采用工具式吊架进行吊装; 2叠合顶板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在板底设置临时支撑,用 支撑上的调节器调整预制顶板标高; 3叠合顶板上层配筋宜现场绑扎,钢筋锚固长度、腋角处 附加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4.6后浇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筑前,叠合墙内部空腔应清理干净,在混凝土 浇筑之前叠合式预制构件内表面应用水充分湿润; 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墙体厚度小于 250mm时墙体内现浇混凝土宜采用细石自密实混凝土施工,同 时宜掺入膨胀剂; 3混凝土浇筑时应分层连续浇筑,浇筑高度不宜超过 500mm; 4当墙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选用直径不大于30mm 的微型振捣棒进行混凝土振揭; 5用于检查结构构件中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

    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告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5.1进人现场的预制构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 文件,产品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预制构件应在 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编号、生产日期及质量合格标志。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检查。 6.5.2节段整体式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一批次进场的同类型构件,不超过100件为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6.5.2节段整体式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5

    检验数量:同一批次进场的同类型构件,不超过100件为一 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

    预制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

    6.5.3节段整体式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钢筋、预埋管线 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100个 为一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5.4节段整体式预制管廊施工现场灌浆料应留置同条件养护 试块,试块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 规范》GB/T50448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每班留置一组试件,每组3个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28天标准养护强度试验报告。

    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100个 为一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表6.5.5综合管廊拼装验收

    注:检验数量视管廊断面形状而定水利技术论文,不宜少于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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