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71-2021 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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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 象。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 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 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 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3光污染lightpollution

    不恰当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和其他 生物的身心健康及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总称。

    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之外的光线。

    2.0.15于扰光obtrusive light

    spill light ( spray light

    spill light ( spray light

    由于数量或方向特性弓起人们烦恼、不舒适、注意力分散或者 观看重要的信息如交通信号的能力下降的光。

    2.0.16亮灯率ratio of lamp lit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2.0.17建筑媒体立面mediaarchitecturefacade

    基于数字技术传达视觉信息、与建筑立面相结合的夜景照明方 式。

    2.0.18建筑化照明

    hitecturizedlightin

    将照明光源或灯具与建筑物立面的墙、柱、窗、檐或层面等部 分构件结合为一体的照明方式。

    3.0.1夜景照明应在功能照明完善的前提下实施;宜与功能照明相结 合。 3.0.2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 求:并宜与项目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3.0.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的整体艺术效果应符合照明对象的功能与 性质、体现其文化内涵和自身特点,应实施绿色照明、创造舒适和谐 的照明环境 3.0.4应遵循保护生态的原则,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止光污 染,保障人居环境健康,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3.0.5照明系统及设备应满足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 安全、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

    4.1.1夜景照明应预设分级控制模式,在不同控制模式下应分别具有 完整的艺术效果。 4.1.2夜景照明效果应根据城市区域的风貌特征、夜间使用频率、人 流密集程度、载体重要程度以及周边环境要素,进行合理的景观照明 设计。

    4.1.1夜景照明应预设分级控制模式,在不同控制模式下应分 完整的艺术效果。

    4.1.3夜景照明的彩色光应与被照对象性质、材料、景观要求和所在 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且不应与航运、交通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 混淆

    4.1.5照明设备的外观造型、颜色宜与环境协调,宜隐藏于所处环境 中,从主要视看角度观看不应有明显的突出部分,兼顾白天景观的视 觉效果。

    4.1.5照明设备的外观造型、颜色宜与环境协调,宜隐藏于所处环功

    4.1.6灯具等照明设施的安装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

    常使用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 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4.1.7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对应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今

    4.1.7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对应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应符合表4.1.7要求。

    表4.1.7城市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4.1.8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禁设区域或载体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4.1.8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禁设区域或载体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4.2光源、灯具及电器附件

    4.2.1夜景照明选用的光源、灯具、电器附件及其它设备应符合现行 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非标产品应提供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的检测报告

    4.2.2光源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泛光照明方式宜选用发光效率高的LED灯、金属卤化 物灯或高压钠灯: 2采用内透光和轮廓照明方式宜选用LED灯: 3广场、园林的草坪灯宜选用LED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 灯; 4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夜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显色性LED 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其它高显色性光源,所选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 数R不宜低王80

    4.2.3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池和喷泉》GB/T16895.19的有关规定; 3室外灯具防撞等级不应低于IK08,特殊要求场所不应低于 IK10; 4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会高于70℃时,应 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室外灯具防撞等级不应低于IK08,特殊要求场所不应低于 IK10; 4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会高于70℃时,应 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2.4夜景照明灯具的电器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 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4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会高于70℃时,应

    4.2.4夜景照明灯具的电器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 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 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4.3.1建筑立面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值。纪

    4.3.1建筑立面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值。纪 念性和行政类建筑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其它保护类建筑可根据环境需 要提高亮度,提高的幅度不宜超过规定值的3倍。

    1.3.1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照明的照度/亮度值

    4.3.2一般建筑不宜采用天面积、多种类的高饱和度彩色光;商业、 娱乐及标志性建筑根据需要可选用彩色光;沿街或迎向行车方向的建 筑物应避免采用十扰交通信号灯视看效果的彩色光。 4.3.3建筑立面照明宜根据墙、柱、檐、窗、墙角、屋顶或体型凹凸 通过明暗和光影对比展现建筑形体的层次感和立体感。 4.3.4建筑人口、徽标、标识及需要重点突出的建筑构件,其亮度宜 提高至其它部分或环境亮度的3~5倍,最大不宜超过10倍。 4.3.5照明设施宜隐蔽安装: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 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新建或改建建筑宜采用建筑化照明 4.3.6建筑物的人口、窗口、镂空、玻璃幕墙或类似透光部分不宜采 用低角度泛光灯直接照射。 4.3.7墙体立面照明的光线不宜垂直投向被照面,宜倾斜人射,应使 不同面亮度有差别。当被照面较平滑时,光线与被照面法线夹角宜取 60°~85°;当被照面有较大凹凸时,该夹角宜取0°~60°;当需要显现 细部特征时,该夹角宜取80°~85°。 4.3.8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 高度之比宜不小于1:10。 4.3.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泛光照明在使用时不宜采用大面积 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 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住宅楼、医院住院楼等建筑不得 采用立面泛光照明:酒店、宾馆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宜采用立面泛光照 明。 4.3.10点光源进行轮廓照明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 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 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3.10点光源进行轮廓照明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 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店 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3.11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

    应防止内透光对室内活动产生王扰。

    4.3.12灯光不应直射玻璃幕墙。当玻璃幕墙表面敷有反射膜类材料 时,可降低灯光投射角度,但光线与幕墙法线方向夹角不宜小于60°。 明框玻璃幕墙可采用窄光束近距离洗墙式照明。 4.3.13在重要公共建筑区域,设置动态照明和投影照明时,应统 规划设计,并设置平日、节假日等不同模式。

    4.4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4.4.1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 4.3.1的规定。重要节点被照物或其重要局部可提高亮度至周围环境 3~5倍,最大不宜超过10倍。

    3~5倍,最大不宜超过10倍。 4.4.2桥梁的夜景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避免十扰桥梁的功能照明: 2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确定被照物的亮度或照度; 3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 4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 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 5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 光污染; 6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 十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指示信息视看和驾驶作业; 7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振措施。 4.4.3雕塑、塔、碑及景观小品的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部分宜采用重点照明方式,其它部分宜按比例减少亮 度; 2宜采用窄光束灯具控制溢散光和眩光影响,并减少不协调 阴影; 3主要视线方向周边环境及背景亮度宜整体均勾或偏低。

    4.4.2桥梁的夜景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4.5公园/自然风景区

    4.5.1主要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兼顾功能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4.5.1 的规定

    4.5.1主要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兼顾功能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表4.5.1公园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单位:1x

    4.5.2服务性公共设施、台阶、坡道等的夜景照明宜与其功能照明相 结合,障碍物应设置标识照明。 4.5.3园区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商业街、广场、桥梁等特殊景观元素 的夜景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相对应部分的规定。 4.5.4自然风景区的堤岸、绿化、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应秉 承“呈现天津城市特色”夜景照明设计原则。河道、堤岸夜景照明设施 的选择和安装应能防止人、船等破坏,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等级,岸 线设置的照明设施应考虑水位变化影响。

    4.5.5植物的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绿地花坛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应避免溢 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2绿地照明宜设置低矮草坪灯: 3宜选择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的LED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4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 响:不应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5不宜采用高饱和度彩色光。 4.5.6水景照明设计应避免水面反射造成的眩光,水景周边应设置功 能照明。 4.5.7入口 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 示H哈

    .5.8人行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人行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6广场、商业街和户外广告标识

    4.6.1主要出入口、活动区的夜景照明应兼顾功能照明,其照度标准 值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5.1广场主要出入口和活动区的照度标准值

    4.6.2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照明设施不应妨 碍人员的活动。 4.6.3广场主要出入口等主要标志物立面亮度宜为周围环境亮度的 3~5倍,最天不宜超过20倍。 4.6.4交通广场的夜景照明不应影响和干扰功能照明、交通信号和标 识照明。 4.6.5商业街的夜景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可采用动静结合的 照明方式。 4.6.6商业街内商店大门、牌匾、橱窗、广告牌等的夜景照明亮度宜 为周边环境亮度的3~5倍,最大不宜超过20倍。 4.6.7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 许值应符合表4.6.7的规定

    表4.6.7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2)

    注: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值的1/2。 区仅限必要的标识。

    注: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值的1/2。 区仅限必要的标识。

    4.6.8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

    4.6.8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 0.6~0.8,所选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宜低于80。 4.6.9 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不宜超过20

    4.7.1针对大津重要历史风貌建筑、街区的夜景照明方案,应综合历 史文化、风情风貌、建筑特点等进行方案设计,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宜预先进行模拟和现场试验。 4.7.2历史风貌建筑及建筑群的照明设施应做到隐蔽、安全,减少对 夜间与唇间景观的影响。 4.7.3照明设施的安装不应对历史风貌建筑物造成损伤、破坏,宜选 择可复原的安装方式,并应保证古建筑的安全,避免火灾损失。 4.7.4历史风貌建筑及建筑群的照明宜采用低温、高效、无紫外线、 无红外线、高显色性的光源与灯具。

    5.0.1照明节能设计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确定合理的照明指 标体系及照明方式。 5.0.2城市夜景照明应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 光效的光源。 5.0.3 灯具效率宜大于65%。 5.0.4白光LED投光灯的效能应大于80lm/W。 5.0.5 城市夜景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高压 求灯等低光效光源,对电磁十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 特殊场所除外。 5.0.6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风能、太阳能等做为能源的灯具。 5.0.7光源、镇流器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符合 下列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1高压钠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19573的规定; 2金属卤化物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的规定; 3高压钠灯用镇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用镇流 器能效限定值及能评价值》GB19574的规定; 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卤化物 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的规定。 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6照明供配电系统应有节能措施。 7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5.0.7

    0.7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1

    6.0.1可能起光污染的照明方式与设施应进行论证,并应采取避免 产生光污染的技术措施 6.0.2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宜设置动态照明。 6.0.3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的窗户上的最大垂直照度和从室内直接 看到的发光体的最大光强不应大于表6.0.3的规定值

    6.0.3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的窗户上的限

    6.0.4安装灯具应按设计位置控制角度和照射方向,并应避免溢散光 和干扰光。 6.0.5天文观测、航空管制区域,严禁使用探照灯、大功率投光灯 空中玫瑰、激光灯等向天空投射,其它区域不应使用上述灯具向天空 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射。 6.0.6重要场所、重点景观景点区域之外的居住建筑立面不宜采用媒 体立面照明方式。 6.0.7建筑媒体立面照明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表面亮度应符合表 6.0.7规定;主十路两侧的建筑媒体立面照明不应快速闪烁,画面转换 周期不应低于15s

    6.0.7建筑媒体立面照明亮度限值(cd/m

    5降低系统阻抗,以减小电压损失。 7.1.6三相照明线路中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 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 荷平均值的85%。 7.1.7室外夜景照明供电系统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分 支供电回路,宜采用单相供电。 7.1.8室外夜景照明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或电 缆;暗敷设时,宜采用普通绝缘铜芯导线或电缆穿金属管敷设,照明 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 7.1.9室外夜景照明为一回路多灯杆照明供电时,宜在每个灯具处单 独设置短路保护,且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7.1.10夜景照明供电应设夜景照明总开关,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1.11室外广场或其它公共活动场所供配电系统应预留夜景照明供 电专用回路。 7.1.12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夜景照明应具备 迅速切断电源的功能,

    7.2.1室外夜景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以下几种低压接口控制方式: 1可通过总线式智能照明控制方式控制: 2可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 同控制; 3可通过时间开关,由定时控制设施控制。 7.2.2对于区域夜景照明供电设计,可在中心控制室采用集中控制方 式或智能照明控制方式进行控制,或者由中心控制室通过联网监控接 口实现对各变电所低压景观专用供电回路的自动控制

    7.2.3夜景照明除上述自动控制功能外,尚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7.2.4室外夜景照明配电及控制设备宜安装于不易遭受机械损伤和 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在检修室外夜景照明时,控制设备应有明 显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7.2.5室外配电及控制设备内元器件选择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 响,设备外壳应采取防高温和耐低温的措施,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 设备应采用通用锁防护

    8.1.1所用缆线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在施工前进行检 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文件或证书,无出厂检验证明 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8.1.2线间、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8.1.3线缆截面在2.5mm2及以下的多芯铜芯线应接续端子或拧紧据 锡后再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8.1.4线缆截面大于2.5mm的多芯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 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元器件的端子连接;多芯铜芯线与插接式 端子连接前,端部应拧紧据锡。 8.1.5线缆截面在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 或缠绕糖锡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连接器应与导线截面相匹配。 2单芯导线与多芯软导线连接时,多芯软导线宜塘锡处理。 3与导线连接后不应明露线芯。 8.1.6线缆截面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可直接与设备或器具 的端子连接。 8.1.7线缆操作中,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 子承受额外应力。

    8.1.8线缆操作中,采用机械压紧方式制作导线接头时,应使用确保 压接力的专用工具。 8.1.9线缆操作中,多尘场所的导线连接应选用IP5X及以上的防护 等级连接器;潮湿场所的导线连接应选用IPX5及以上的防护等级连 接器。 8.1.10线缆操作中,剥开导线的绝缘层时不应损伤线芯。 8.1.11线缆操作中,铜芯导线的中间连接和分支连接应使用压接法 或缠绕糖锡连接。 8.1.12线缆操作采用压接法时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连接管 的接线端子压模的规格应与线芯截面相符

    8.1.12线缆操作采用压接法时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紧,连接管

    8.2.1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配护口。 8.2.2电缆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相线L1、L2、L3分别为黄、绿、 红色,中性线N为淡蓝色,保护地线PE应为黄绿相间色。 8.2.3线缆敷设中,线缆不应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 严重划伤等缺陷。 8.2.4当电缆敷设存在可能受到机械外力损伤、振动、浸水及腐蚀性 或污染物质等损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电缆的敷设排列应顺直、整齐,并宜少交义。 2在电缆沟或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或大角度倾斜敷设的电缆 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 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4电缆出人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及配电(控制)柜、台、 箱、盘处应做固定。

    8.2.1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配护口。 8.2.2电缆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相线L1、L2、L3分别为黄、绿、 红色,中性线N为淡蓝色,保护地线PE应为黄绿相间色。 8.2.3线缆敷设中,线缆不应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 严重划伤等缺陷。

    5直理电缆的上、下应有细沙或软土,回填土应无石块、砖 头等尖锐硬物。 6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直埋电缆应设标 示桩。 7直埋敷设深度不宜小于0.7m,同时,电缆直埋应敷设在冻 土层以下。 8.2.5电缆与其他管道平行或垂直敷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有关内容执行

    8.3.1电缆管及其附件应有材质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8.3.2 钢管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敷设的镀锌钢管应热浸镀锌 8.3.3电缆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8.3.4管路穿过沉降缝或伸缩时,应采用补偿措施,导线应留有余量 8.3.5室外明敷设的管路、盒、箱等必须达到接地可靠,连成一体 镀锌钢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跨接地线采用截面不应 小于4mm2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壁厚不应小于0.8mm。 8.3.6当导管采用金属吊架固定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 设置防晃支架。 8.3.7导管的管口不应口垂直向上,敷设于多尘和潮湿场所的电线 管路、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8.3.8 暗配的电线管路应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减少弯曲。 8.3.9 塑料管在进人接线盒或配电箱时,应加以固定, 8.3.10 硬塑料管的相互莲接处应用胶合剂,接口必须牢固、密封

    8.4.1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应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 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8.4.2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电缆,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 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4.3同类照明的几个分支回路,宜穿人同一根管子内,但管内导线 数不应多于8根。几个单相分支回路的中性线,不可共用一根线。 8.4.4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 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导线在管内不应有 接头和扭结。 8.4.5管内穿线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中规定。

    8.5.1灯具应具备出厂合格证、CCC认证、安装说明书证明灯具质 量合格的材料。 8.5.2灯具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调整灯具的位置、 投光角。 8.5.3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位 置较高时应具备防风措施 8.5.4对于人员密集的高空安装灯具,应对灯具加装二次保护防坠措 施。 8.5.5应根据灯具安装的结构形式,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计算重量、强 度固定灯具

    8.5.5应根据灯具安装的结构形式,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计算重量、强 度固定灯具。

    8.5.6振动场所的灯具,应用防振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5.7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损伤和漏电。 8.5.8 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8.5.9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 8.5.10 树干上安装灯时,不应伤害树或影响其生长,

    8.6.1配电箱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内部元器件合格证及产品说 明书等。 8.6.2配电箱(盘)应安装在安全、防水、易操作的场所,配备防护 设施; 8.6.3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和保护地线(PE线) 汇流排,中性线N和保护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应绞接,应标明 用电回路名称。 8.6.4引出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并均应装设绝缘管保护; 8.6.5配电箱(盘)全部电器安装完毕后,用500V兆欧表对线路进 行绝缘摇测、记录、存档。

    8.7.1夜景照明工程电气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中的有关规定。

    度、亮度、光污染等技术数据和技术指标的项目,应经过标定的检测

    仪器、器具进行数据测量,用技术数据进行视觉效果评价。 8.7.3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照明方式、灯位和安装角度进行验收。 8.7.4评估夜景照明设计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 度分布。 8.7.5 仪器的测试位置应放在主要的视点位置。 8.7.6 测试内部应包括代表点的位置及亮度。 8.7.7 测试应选择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雾的天气进行。 8.7.8 新安装的灯具及光源,测得的数据应用维护系数修正,前后的 数据一并归档。 8.7.9工程项目竣工后,交接验收时应提交该工程的竣工图,安装技 术记录及工程项目中所使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7.10 验收报告时,应对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进行评估和 验收。

    仪器、器具进行数据测量,用技术数据进行视觉效果评价。 8.7.3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照明方式、灯位和安装角度进行验收。 8.7.4评估夜景照明设计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 度分布。 8.7.5 仪器的测试位置应放在主要的视点位置。 8.7.6 测试内部应包括代表点的位置及亮度。 8.7.7 测试应选择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雾的天气进行。 8.7.8 新安装的灯具及光源,测得的数据应用维护系数修正,前后的 数据一并归档。 8.7.9 9工程项目竣工后,交接验收时应提交该工程的峻工图,安装技 术记录及工程项目中所使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7.10 验收报告时,应对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进行评估和 验收。 8.7.11 光度参数的测试应采用以下方法: 1景物细部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建筑景物 20m~30m处与景物的最高点的夹角不小于45°的近视位置;景物主 本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景物30m~100m处与景物最高 点的夹角不小于27°的中视位置。 2应根据景物的实际情况选取测试点。一般股对造型不复杂的 景物在高度方向分为3~5段,每段的亮度测试点不应少于9个点, 应采取均匀布点。 3没有车辆通行和彩电转播要求的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 的照明测量,可仅进行水平照度检测,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2C 点/100m,应采取均匀布点。 8.7.12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检查主控制系统对夜景照 机 2

    8.7.11光度参数的测试应采用以下方

    1景物细部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建筑景物 20m~30m处与景物的最高点的夹角不小于45°的近视位置:景物主 本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景物30m~100m处与景物最高 点的夹角不小于27°的中视位置。 2应根据景物的实际情况选取测试点。一般股对造型不复杂的 景物在高度方向分为3~5段,每段的亮度测试点不应少于9个点, 应采取均匀布点。 3没有车辆通行和彩电转播要求的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 的照明测量,可仅进行水平照度检测,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20 点/100m,应采取均句布点

    8.7.12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

    1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检查主控制系统对夜景照 明设备的控制是否有效,工作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2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修改预定时间表、照度等 控制参数,检查夜景照明设备随参数变化自动控制功能,并用照度

    计、秒表检查其符合性。 3应检查照明设备分区分片自动控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

    8.7.13系统可维护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站或现场控制器对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参数修改 和下载 压力容器标准,进行验证。 2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应能在中央站观察结果 显示和报警,所指示的设备故障名称和位置应一致。 8.7.14系统可靠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运行时,启动/停正现场夜景照明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 误或产生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干扰

    8.7.13系统可维护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站或现场控制器对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参数修改 和下载,进行验证。 2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应能在中央站观察结果 显示和报警,所指示的设备故障名称和位置应一致。

    8.7.14系统可靠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运行时,启动/停止现场夜景照明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 误或产生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干扰 2大型系统中,中央站元余主机自动投切时,系统运行不应 中断。

    7设施应按设计的控制程序运行。 8设施应根据设计的控制模式,在规定的时间开启与关闭,并 能在特殊需要时紧急开启与关闭。 9运行期间应由具有现场处理一般故障、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处 理紧急故障能力的专业人员巡视检查钢丝绳标准,并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和照明 效果。 10夜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在各种模式下的亮 灯率应达到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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