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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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

    30日内,经协商,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收购 时限中止: (一)未收购部分属于集体土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收回该部分集体土 地的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收购 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收购期限中止 公告。 收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中止,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白 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 地面积合计占比或人数合计占比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100% 的,可在要约收购限期届满前3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书面申请延长要约收购期一次,从原要约收购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延期3个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收购 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延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内(含延期)完成要约 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达到90%及以上但不足100%,并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单元切割: (一)单元切割后能满足挂牌公告中的公共设施要求,特 别是不影响主、次十道路、中小学等重点公共设施的建设; (二)切割地块集中,一般位于单元的边角位置,但不得 将挂牌公告里拆除重建范围的临路成排(并排4栋及以上)宅 基地及地上房屋切割; (三)切割地块应提供规划设计方案说明单元切割不影响 挂牌公告中规划条件的实现,对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应予以重点 考虑。 自收到审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不同意切割的,直接书面回复收购主体;同意切割的,报 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 回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单元切割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 收到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单元切割公告。 更新单元切割不影响收购期限计算。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意 单元切割的,同步将切割地块清退出标图建库。 第二十八条收购主体未能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 全部不动产权益收购的,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挂牌终止公 告。

    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更新单元清退出标图建库,除市人民政 府特别批准外,原则上3年内不再接受该更新单元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成交方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组建单一主 体: (一)成交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直接作为单 一主体; (二)成交方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单一主体: (三)成交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乍为单一主体; (四)以合作股权收购不动产权益的,成交方与被收购的 权益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单一主体。 单一主体是挂牌公告约定、收购协议的履行方和土地使用 权的受让方,组建方式应在“1+N”总体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一主体应在挂牌 成交后1年内编制“1+N”总体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编制“1+N”总体实施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时,地价款按本 操作规范第六章进行分摊,单一主体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 的,不计收地价。 在成交条件基础上,单一主体提出增加公共设施用地的,

    可按规定奖励建筑规模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无需重新实施挂牌。除增加公共设施 用地外,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和各类用途建筑规模上限值不予 调整,否则应重新实施挂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挂牌公告、“1+N”总体实 施方案拟定实施监管协议,汇总确定单一主体的实施责任清单 作为“1+N”总体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上报。“1+N”总体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单一主体签订实 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单一主体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款 项,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 不动产权益人属于本操作规范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类不动产 权益人的,双方可签订产权注销委托协议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 产权注销委托条款,由单一主体申请注销登记。“1+N”总体实 施方案经批准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后,单一主体凭批 复文件、产权注销委托书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 记。 第三十二条“1+N”总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完成拆迁、 产权注销后,按照以下不同土地性质办理土地供应及入库手续: (一)属于批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出具用地批复文件,并与单一主体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合同,纳入省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管理:

    (二)属于批准集体自用或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市自 然资源部门直接出具用地批复文件,集体流转的由集体经济组 织与单一主体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三)属于批准移交政府的用地,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 理入库手续,市级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镇级储备 土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施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列入用地批复文 件、土地出让合同。 单一主体应充分履行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 各项义务,接受币、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监管, 自签订实施监管协议之日起,按月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通报实施进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 实施监管协议履行进度跟踪、检查、监督等职责,及时督促改 正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 供应土地的开发建设同时纳入市自然资源部门供地批后监 管。 第三十四条单一主体建设的公共设施、集体经济组织补 偿物业应与更新单元内其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补偿物业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验收。

    上一款要求应当在挂牌招商公告、实施监管协议中明确约 定,并约定单一主体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时应提供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恰当履行实施监 管协议情况的书面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不动产权益人的补偿物业不受商品房限购 政策、产业用房销售对象限制政策的影响

    第三士五条地价款起始价按如下规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地价款起始价按如下规则确定

    电器标准第六章地价款确定和分配

    (一)计算公式 1:不涉及公有资产(政府、国有企业、镇属企业资产)的 青况下,计算公式为: 地价款起始价三(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场评估价 拆迁补偿评估成本一集体物业补偿成本一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 设施成本)×起始价系数 2.涉及公有资产(政府、国有企业、镇属企业资产)的情 况下,计算公式为: 地价款起始价三公有资产市场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出让 地块的市场评估价一拆迁补偿评估成本一集体物业补偿成本一 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起始价系数 (二)各计算参数确认规则

    1.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按照相关评估规范 评估确定。 2.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拆迁补偿评估成本根据折迁 补偿方案评估确定,涉及物业补偿的,按照以下公式评估确定: 物业补偿成本=(单位楼面地价+单位建筑面积建安成本) x建筑面积 其他权益人的拆迁补偿评估成本按照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士 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和建筑物不考虑成新率的重置成本之和确 定。 3.集体物业补偿成本,即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补偿物业的 建造成本,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评估确定: 物业补偿成本=(单位楼面地价+单位建筑面积建安成本) x建筑面积 4.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按工程造价评估,如涉及 单一主体为政府承担的综合整治工程,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确认的工程估算价计入该项予以扣除。 5.公有资产市场评估价按照现状条件下的资产评估价与新 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币场评估价熟高为原则确定。 6.1日村改造、“工改工”(M1、M2、W)的起始价系数不 低于40%,工改居”、“工改商”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70%,“工 改M0”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50%。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但能

    分别评估的,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起始价系数;两种及以上情形 混合且不能分别评估的,按照土地面积占比确定起始价系数。 (三)评估与复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古并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确定地价款起始价,币自然 资源部门审查挂牌招商方案时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 评估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与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10%(差值与复核结果的 比率)的,以评估结果为准;超过10%但不超过20%的,取两 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超过20%的,市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委托 第二次复核,取三个结果中相近两者的算术平均值。 (四)特殊情形 “工改工”(M1、M2、W)的地价款起始价按上述方式计 算的结果小于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场评估价20%的,以 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场评估价20%作为地价款起始价。 第三十六条更新单元分两宗及以上地块出让的,单宗出 让地块的应缴地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地价款=地价款成交价×单宗出让地块币场评估价/所 有出让地块市场评估价 上述“所有出让地块币场评估价”等于更新单元内各“单 宗出让地块市场评估价”累计之和。

    成交方配建公共设施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地块,无须缴交地 价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环节以地价款起 始价成交的,地价款起始价扣除公有资产补偿、集体货市补偿 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币、 镇(街道)按5:5比例分配。公有资产补偿金额按公有资产市 场评估价确定,按资产原归属拨转。 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环节溢价成交的,起始价部分 按前款分配,溢价部分由市、镇(街道)、村组集体按3:3:4比 例分配。 币分成部分包含了市级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专用金。 集体货币补偿,以及成交溢价村组集体分配部分,先行拨 寸至镇(街道)财政账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不 少于集体货币补偿8%、成交溢价村组集体分配部分10%的比例 计提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拨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款专户。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转入更新单元所在村(社区)的村 委会(居委会)账户,由其统筹专项用于各项公共服务费用支 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管。 全面实行“村改居”、社区社会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 镇(街道),不计提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成交溢价村组集体分配 部分不拨付至集体经济组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

    筹专项用于辖区内各社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后续出台的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与本操作规范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面积较大或情况特殊的更新单元,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批准的,可以分期挂牌 确定改造主体: (一)更新单元划定的公共设施能在各分期合理分配,且 具备可实施性; (二)各分期的拆迁补偿具备可实施性,尤其是纳入拆除 重建范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具备可实施性。 第四士条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 法院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 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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