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5-202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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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105-202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灯具效率 luminaire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 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6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extra lowvoltage system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 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螺旋钢管标准2.0.17接地故障groundfaul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基本绝缘损 坏时会带电。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构成的绝丝

    2.0.20隔离变压器isolatingtransform

    设计成提供SELV(安全特低电压)或PELV(保护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 2矫正correct 对图像的伽马曲线进行编辑,以对图像进行非线性色调编辑的方法,检出图值 中的深色部分和浅色部分,并使两者比例增大,从而提高图像对比度效果 3联动控制DynamicControl

    2.0.22矫正correc

    2.0.23联动控制DynamicContro

    通过控制技术,使多个单独的景观照明载体按既定的控制策略进行控制,实 现整体有规律的控制,

    3.0.1景观照明 的有关规定。 3.0.2居住、交通、医疗、教育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应限制景观照明。 3.0.3山体公园景观照明应控制建设规模和强度,自然山体不得进行景观照明建 设。 3.0.4生态敏感区内严禁进行景观照明建设。邻近生态敏感区的区域、机场片区 及其邻近片区严禁使用激光及探照灯,景观照明不得对动植物、夜间航行造成干 扰。 3.0.5工程设计前,宜进行效果设计。效果设计应考虑区域、路径、节点、地标 和边界等要素,应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统筹协调,强化 整体性。 3.0.6效果设计宜考虑多视点、动态观景的需求。 3.0.7效果设计应与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充分兼顾白天及夜间的视觉效果, 3.0.8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和智能控制要求 可采用BIM技术开展设计。 3.0.9景观照明设计应控制景观照明的光色、动态、亮度,避免对室内、行人及 车辆行驶产生视觉干扰。 3.0.10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0.11工程验收应结合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效果模拟及现场试验: 确保实施效果和安全。 3.0.12工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同步开展运维工作,宜通过信息化运维平 台保持安全稳定运行。

    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

    1宜强调区域的整体性、和谐度,兼顾不同属性城市空间和各类照明载体差 异化,进行和谐统一、丰富多元的夜景照明建设; 2宜避免对不同载体采用过于均质化、同质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宜通过因地 制宜的景观照明设计,提升各功能空间的夜间形象辨识度

    异化,进行和谐统一、丰富多元的夜景照明建设: 2宜避免对不同载体采用过于均质化、同质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宜通过因地 制宜的景观照明设计,提升各功能空间的夜间形象辨识度 4.1.2商业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各类广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具、商业橱窗、商业内透照明等, 加强对重要商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染; 2宜重点做好对商业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3朝向居住区50m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平均照明亮度不宜大于5cd/m; 4建筑物入口、橱窗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目标,被照物的亮度与周围背 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 4.1.3商务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以内透光作为商务办公建筑夜景表现的主要方式; 2采用动态光设计的,宜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控制; 3宜重点做好对商务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4.1.4行政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体现建筑庄重、简洁,不宜使用彩色光; 2建筑物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被照部位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 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 4.1.5居住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居住建筑顶部可设置适当的景观照 明,其他居住建筑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2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重点照明; 3宜严格控制对居住区的光干扰影响。

    1宜结合各类厂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其、商业橱窗、商业内透照明等 加强对重要商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染: 2宜重点做好对商业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3朝向居住区50m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平均照明亮度不宜大于5cd/m; 4建筑物入口、橱窗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目标,被照物的亮度与周围背 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

    大道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

    1宜兼顾车行、步行及骑行视点下的夜景观赏效果; 2宜采用统一的路灯选型,进行有主色调的景观照明设计; 3宜将道路交叉口的可视界面作为夜景照明营造的重点: 4宜兼顾廊道整体夜景效果及各区段的差异化夜景效果营造,增强城市不同 空间的夜间辨识度。 4.2.2步行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加强对与人行步道直接相连的建筑空间 品质照明设计及夜景氛围营造,引导夜间公众活动,

    4.2.3滨水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充分考虑滨河两岸对望下的夜景效果。

    4.3.1开放空间节点宜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异化夜间活动需求,进行合理的照明分 区,引导夜间活动人群分区活动

    历史文化节点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3.2历史文化节点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景观照明设计宜契合人文特征,并充分表现空间特征,可采用彩色和动态 照明方式,突出古建筑或仿古建筑物特点; 2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保持安全距 离; 3可适度引入主题性、特色性的夜游活动以活跃夜景氛围; 4城中村宜重点强化入口空间、底商空间及公共活动空间的景观照明建设, 4.3.3植物景观节点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植物景观照明宜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2应根据植物特征及周边环境条件,合理选用植物景观照明的照明形式; 3植物景观照明的光色选用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控制彩色光的使 用; 4植物景观照明应避免破坏植物及生长环境,树上安装灯具、缠树照明不宜 选作常态化的植物景观照明形式:

    5植物景观照明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光源功率和照射角度,应严格控 玄光。

    4.4.1超高层建筑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加强对建筑顶部的全角度景观照明建设,不应干扰航空障碍灯; 2应充分考虑照明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 3应确保照明设施及建筑主体安全,进行必要的安全计算; 4应针对平日模式、节庆模式等进行精细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平日模式宜使 用较低亮度的静态景观照明设计。 4.4.2文化体育建(构)筑物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考虑航拍视点夜景效果; 2宜结合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计,进行建筑夜间标识系统设计,在满 足引导性的同时,具备与主题景观照明相匹配的夜景视觉效果 4.4.3交通枢纽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进行与主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效果相匹配的夜间标识系统设计;

    4.4.1超高层建筑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4.3交通枢纽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进行与主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效果相匹配的夜间标识系统设计; 2宜考虑交通组织,避免吸引大量人流驻足观赏

    4.5.1门户界面宜结合空间特征及载体条件,充分展现独有的形象特征。

    4.5.1门户界面宜结合空间特征及载体条件,充分展现独有的形象特征 4.5.2滨海及界河夜景空间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兼顾滨水步道近人尺度的夜游观景体验与远观视点下的滨水界面夜景 观效果; 2宜结合各区段景观特征进行分段照明设计,在保证整体夜景效果的协调性 基础上,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夜景体验。

    4.5.3口岸区域可结合多种照明方式,着重表现建筑气质,体现城市

    5.1.1景观照明控制中心用电设施宜为二级负荷,其他景观照明用电设施可为三 级负荷。 5.1.2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备用电源,三级负荷宜采用专用回路供

    5.1.6景观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宜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景观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

    湿场所或室外不应低于300mm

    5.2.1景观照明控制方案应根据功能、规模、管理、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照 控制内容可分为配电开关控制、灯光效果控制、系统集成控制等。 5.2.2景观照明开关控制宜同时具备手动、时钟、远程控制等功能,并宜符合下 列要求,

    列要求: 1可根据需求进行编组回路控制; 2可显示控制设备运行状态; 3可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和亮灯率统计; 4故障可自动报警并记录; 5移动终端可远程查询及监测; 6可向上兼容相应的集中控制系统及扩展。 5.2.3灯光效果控制宜具备下列功能: 1 亮度调节功能; 2 自动预设和手动控制功能; 3 数据采集和效果预览功能; 4效果场景切换功能。 5.2.4景观照明系统集成控制应支持多种组网方式,对所有参与灯光表演的主控 设备进行联动控制管理,并宜具备下列功能:

    1信息采集、记录、分析功能; 2编辑、下发、切换、离线、本地效果控制功能; 3通道扩展功能; 4预留其他联动控制系统接入条件; 5联动控制同步时延宜小于40ms 6自动检测各控制设备的工况。 5.2.5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支持分区、分组、单体的集中控制,应避免 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平日、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效果的低 碳节能控制模式。

    置在值班室内,设在室外的应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 5.2.7景观照明控制中心宜配置一体化综合管控平台,可实现对景观照明开 效果控制和系统集成,应预留基于物联网对接智慧城市建设的接口,并同时 运维管理功能

    5.2.9景观照明控制中心建设应满足相应信息安全要求。

    5.3光源与灯具(附件)要求

    5.3.1景观照明光源宜采用LED灯。根据照明方式及照明场所,泛光照明和重 点照明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内透光照明可采用荧光灯。 5.3.2泛光照明采用LED光源时,其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色容差应小于 5SDCM。

    5.3.3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0类的灯具。 5.3.4水下安装的灯具必须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III类的灯具。 5.3.5建筑媒体立面等有调光需求的LED灯具,应内置电流调节、彩色变化的 速率可平滑调节、亮度连续变化、矫正等功能。 5.3.6建筑立面照明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LED灯具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 5.3.7照明灯具应具有合理配光,灯具产生眩光且难以调整角度时,应采取措施 降低溢散光的影响。

    5.3.8植物照明应根据植物的高矮、疏密及形态,选择相匹配光束角灯具。 5.3.9景观照明灯具的布置位置应符合灯光效果设计要求,应满足灯具固定和灯 光角度调整的要求且灯光照射方向不应有光线阻碍物。 5.3.10灯具的IP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接触的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必须采用IP68: 2理埋地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3安装在室外其他区域的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5.3.11开关电源选择应与灯具安装环境匹配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额定输入、额定输出条件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2负载能力应取其额定容量的70%80%: 3水下、地面及埋地灯应采用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开关电源

    5.4.1景观照明线路选型及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的相关规定。 5.4.2电源接驳点在室内的景观照明回路应采用与室内功能照明相同型号的线 缆。 5.4.3灯具外配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 5.4.3的规定

    表5.4.3最小线芯截面(mm)

    5.4.4水下灯具外配线应采用双重绝缘且标称截面积符合表5.4.3的防水型软缆 或软线。

    5.4.5当引入水下灯具的电源线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

    5.4.6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 半径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4.7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以外,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在同 根导管内: 1 同一照明设施的配电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2 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回 类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5.4.8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 槽或导管内。 5.4.9建筑室内外场所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导管壁厚应符合下列知 定: 1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明敷于潮湿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3暗敷于墙面内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8mm; 4明敷于墙面外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6mm。 5.4.10室外电缆直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 2埋地敷设宜采用VV或YJV电缆,不宜采用BVV导线; 3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当直埋在绿化带或过路时,不应小于lm 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 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5.4.7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以外,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在同 根导管内: 同一照明设施的配电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2 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 类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5.4.8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 槽或导管内

    1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明敷于潮湿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3暗敷于墙面内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8mm; 4明敷于墙面外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6mm。 5.4.10室外电缆直埋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 2理地敷设宜采用VV或YJV电缆,不宜采用BVV导线; 3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当直埋在绿化带或过路时,不应小于 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主 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4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的相关规定。 5.4.11园林、绿地等场所电缆室外导管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埋深不宜小于0.7m; 2当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选用重型及以上的导管 5.4.12控制线缆可选择超五类及以上屏蔽双绞线,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

    4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的相关规定。 5.4.11园林、绿地等场所电缆室外导管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埋深不宜小于0.7m; 2当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选用重型及以上的导管 5.4.12控制线缆可选择超五类及以上屏蔽双绞线,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 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

    5.5.1景观照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5.5.2景观照明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

    1安装在人员易触及的人行天桥、廊道步道等场所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必须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2照明设备所有正常运行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 2.8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 5.5.3景观照明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 准》GB51348第12.4.14条规定的严禁接地情形之外,均应与PE线可靠连接并

    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 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7相关规定。 5.5.4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5.5.5固定在建筑物屋面的景观照明灯具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 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照明装置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照明装置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 雷装置相连: 3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 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 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4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 护器。 5.5.6有坠落危险的灯具及其支架均应采取独立有效的防坠落设计。 5.5.7对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60℃C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 施。 5.5.8室外的开关电源、电子控制装置等景观照明设施,必须置于不锈钢箱(盒 内。箱(盒)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箱体应配专用锁,并设置安全警示标 记。

    5.5.7对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60°C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 施。 5.5.8室外的开关电源、电子控制装置等景观照明设施,必须置于不锈钢箱(盒) 内。箱(盒)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箱体应配专用锁,并设置安全警示标 记。

    6.1.1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1配电及控制设施安装

    6.1配电及控制设施安装

    照明配电开关远程控制 及检测模块应安装在配电箱箱体内; 2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在室内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吊顶层有检修口位量 其他隐蔽便于维修位置,并做好相应标识:

    3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在室外宜尽可能安装在外立面女儿墙后或幕墙装饰 龙骨及扣件可以遮挡的地方: 4当在幕墙外立面局部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安装数量较多又无法做到隐蔽 时,可将其安装在具有检修口的幕墙空腔层,引入的线路宜向下垂直敷设且应做 好防水; 5开关电源的极性标记应清晰、完整。

    6.2.1灯具抽样送检的范围、频次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灯具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相关规定

    6.2.2在施工现场应对灯具进行下列检查:

    1灯具外观检查: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光源破碎(含LED光 源脱落变形移位)、控光罩变形、出光面破裂及外壳破裂扭翘现象; 2产品资料查验:进场灯具应随灯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送货单 及灯具技术参数资料。灯具的规格、型号及灯具资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 3半成品灯具应检查所有配件是否齐全,有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 灯罩破裂、灯箱歪翘等现象; 4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灯具应标记“只能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并按现行 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 似产品的安全第7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 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19212.7规定标记符号:③,在灯具上或在灯 具提供的安装说明书中应给出变压器的输出容量。 6.2.3成排安装的灯具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6.2.4灯具质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螺栓或预理件上。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 其固定装置必须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 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6.2.5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或立杆式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无围栏保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2.5m; 2金属架构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必 须设置接地标识。 6.2.6建筑墙面嵌入式安装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安装面: 2固定用的螺钉不应少于4个; 3接线盒引向灯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保护,绝缘导线不 得裸露。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与灯具壳体应用专用接头连接。当采用金属软管时: 其长度不宜大于1.2m。 6.2.7建筑外墙及入口雨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顶或墙面安装灯具固定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 2壁灯泄水孔应在灯具腔体的底部,绝缘台与墙面接线盒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3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饰面不应使用胶类粘贴;使用的金属防水接头密封 圈应齐全、完好;配线管路应按明配管敷设,管路连接处应有防雨措施。 6.2.8建筑外立面安装洗墙灯时,灯具应与墙面保持间距。安装前应定位划线, 灯具轴向应平行于投射面。 6.2.9在玻璃幕墙外立面相对封闭的区域安装灯具时应做通风处理。 6.2.10桥梁灯具安装方式应结合桥塔、悬索、栏杆、桥身、桥柱等各部分结构特 点,便于施工及后期维护。 6.2.11在钢结构上安装灯具时,灯具不宜直接与钢结构接触,需增加隔热措施 避免灯具工作温度过高破坏钢结构面层涂料。 6.2.12喷水池及类似场所灯具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或其他水池》GB16895.19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在水景环境内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剩余 电流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

    1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安装面: 2固定用的螺钉不应少于4个; 3接线盒引向灯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保护,绝缘导线不 得裸露。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与灯具壳体应用专用接头连接。当采用金属软管时 其长度不宜大于1.2m。

    2水下灯具的防水型软缆或软线的选型和配置应由灯具厂商附带提供,其长 度在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按在0区及1区内以不得安装接线盒为原则,根据现场 情况确定;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 置标识。

    置标识。 6.2.13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与基础固定应可靠,地脚螺栓备帽应齐全。灯具防水接线盒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5,盒盖防水密封垫应齐全、完整; 2 灯具的电器保护装置应齐全,规格应与灯具适配; 灯杆的检修门应采取防水措施,且闭锁防盗装置完好。 6.2.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转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紧固定, 6.2.15埋地灯接线盒采用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 6.2.16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应紧固、 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应有金属软管保护。 6.2.17采用自制支架安装灯具时应先做好安装支架的预埋,预理支架穿墙处必 须做好防水且不得破坏墙体结构原有的防水系统。 6.2.181类灯具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 车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 积相同。

    6.3.1景观照明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相关规定

    6.3.2金属线槽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线槽的起未端均应可靠接地,槽盒本体之间应可靠联接,采用保护联 结导体连接的,其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连接板连接的,连接板每端不应 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2绝缘导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当在线槽内有分支时,其分支 妾头应设在便于安装、检查的部位。绝缘导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绝缘导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 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3金属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6.3.3建筑室内场所采用金属槽盒布线时,其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 1直线段宜为2m~3m或线槽接头处; 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槽盒转角处。 6.3.4塑料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 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时易受机械损伤 的一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3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泥土内的塑料导管应采用中型以上导管: 4刚性塑料导管(线槽)沿建构筑物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在线路直线段部分 每隔30m处宜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各类导管、线槽及桥架在穿 过建筑物、构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6.3.5电缆室外导管理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导管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钢导管的壁厚应大于2mm; 2当设计无要求时,塑料导管应采取重型及以上的导管; 3每档电缆之间宜设置混凝土固定点。 6.3.6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 壁可不防腐处理。 6.3.7可弯曲金属导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6.3.8钢导管严禁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 管,严禁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6.3.9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导管,其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表 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15mm,当导管在砌体上剔槽理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 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

    6.3.10控制线缆的室内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范》GB50312的相关规定。

    6.4.1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相关规 工

    6.4.2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熔焊连接: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熔焊焊接保护联结导体: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宜采用专用接 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 6.4.3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且 不应利用导管金属外壳作接地线

    6.4.3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且

    6.5.1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在线缆敷设完毕,通电试运行之前应进行绝缘 能检测,其绝缘电阻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最小值应符合表 6.5.1的规定:

    表6.5.1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最小值

    2检测数量应按每检验批的线路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条,并覆盖不 型品的由然和绝缘导线

    同型号的电缆和绝缘导线,

    6.5.2灯具安装前应进行绝缘性能抽样检测,同厂同类灯具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3%,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2。 6.5.3照明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对其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性能进行检测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柱)或管路应可靠接地; 2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值。

    6.5.2灯具安装前应进行绝缘性能抽样检测,同厂同类灯具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3%,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2。 6.5.3照明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对其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性能进行检测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柱)或管路应可靠接地; 2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值。

    7.1.1景观照明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应试运行合格方可申报预验收,并应将在预 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全面整改完成后才可申报正式验收。 7.1.2景观照明工程验收组可由工程建设单位牵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需要移交的,接管单位应参与验收。 7.1.3景观照明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备验资料: 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2开、竣工报告; 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调试方案、技术洽商记录; 5设备、器具、材料等合格证、进场报验或质量证明材料和验收记录: 6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7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合格记录: 8导管敷设、金属槽盒敷设、电缆、绝缘导线敷设、配电箱安装、灯具安装 安全保护等质量验收记录; 9景观照明通电试运行合格记录; 10景观照明效果实景照片; 11工程竣工资料。 7.1.4景观照明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照明供配电及控制设备、照明线缆管槽敷设的验收内容应执行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2照明控制系统线缆管槽敷设的验收内容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相关规定; 3植物立杆照明安装的验收内容应执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的相关规定。 7.1.5景观照明工程绿色照明验收测试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 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36101和现行 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IGI/T307的有关规定

    7.1.6景观照明工程的效果验收应以相关规划及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为依据,可 参照附录A进行测试及效果评价 7.1.7景观照明工程验收资料应归档,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保存。 7.1.8景观照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组长写出验收报告并留档。

    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21政授资建设议自其他区 空制系统、具备远程抄表功能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移交景观用 2.2景观照明设施移交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移交函件、投资文件、预算文件; 2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相关合同; 4设计方案、实景照片、竣工图纸: 5开、竣工报告; 工程结算报告; D 7施工过程资料; 8 第三方安全运行检测报告: 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审图意见

    8.1.1景观照明设施运营维护工作应包括亮灯效果巡查、设施(网络)检 急抢修及其他维护工作。 8.1.2景观照明设施运营维护安全生产工作应包括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设施检查、安全隐惠整治等内容。 8.1.3景观照明设施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拆除或更新: 1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 2关键设备、特制定灯具在市场已无备品或替代品; 3大修费超过全年运维费的; 4单体亮灯效果与片区整体效果不符的; 5其他特殊情况。 8.1.4维护材料的更换应和原设施品牌或品质保持一致。 8.1.5 废弃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及时拆除,并按要求回收或无害处理。 8.1.6景观照明设施宜按平均故障率和亮灯效果要求,保障其运维经费。

    8.2.1景观照明运维工作评价宜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可按季度开展。 8.2.2运维工作评价内容宜包括亮灯效果、设施状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 面。 8.2.3运维安全评价宜包括设施的电气、线路、机械安全,环保生态及信息安全 等方面。 8.2.4日常和重点现场评价宜综合考虑设施载体、亮灯时间及特殊天气情况。 8.2.5量 景观照明效果评价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B。 8.2.6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客观评价指标为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亮灯率 不应低于95%。 8.2.7开展整体效果监管与评价,应统一设置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

    8.2.1景观照明运维工作评价宜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可按季度开展。 8.2.2运维工作评价内容宜包括亮灯效果、设施状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 面。 8.2.3运维安全评价宜包括设施的电气、线路、机械安全,环保生态及信息安全 等方面。

    8.2.4日常和重点现场评价宜综合考虑设施载体、亮灯时间及特殊天气情况,

    8.2.4日常和重点现场评价宜综合考虑设施载体、亮灯时间及特殊天气情况。 8.2.5量 景观照明效果评价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B。 8.2.6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客观评价指标为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亮灯率 不应低于95%。 8.2.7开展整体效果监管与评价,应统一设置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

    A.0.1景观照明的实际展示效果应符合

    A.0.1景观照明的实际展示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效果表现应与设计构思高度吻合,应能明确体现评价对象通过景观照明应 表达的宗旨和目的; 2效果表现应与所处环境和谐兼容,照明器具的安装对建筑物的白日景观无 明显的负面影响; 3在各视点通过目测观察建筑物景观照明效果时均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 对比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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