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39-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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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7/T 4439-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

    DB37/T44392021

    5.9互联互通线路各系统设备应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应满足相关国产化政策的要求。 5.10互联互通线路相关设备IP地址应按线网标准要求统一分配。 5.11互联互通线路信号系统应遵循右侧行车原则。

    3.1.1线网规划中应对互联互通线路客流需求进行分析,并明确线路互联互通规划, 6.1.2线网规划客流预测应考虑线路互联互通的影响。 6.1.3互联互通线路间宜遵循采用短编组车辆线路的列车可驶入采用长编组车辆的线路、采用高速度 目标值线路的列车可驶入采用低速度目标值线路的原则。 6.1.4互联互通线路间接轨点选择应结合线路功能定位、换乘客流量、工程条件等综合确定。

    2.1互联互通线路间应设置上行、下行联络线,联络线的线形标准、道岔配置应满足列车载客 营条件。

    6.2.1互联互通线路间应设置上行、下行联络线,联络线的线形标准、道岔配置应满足列车载客过轨 运营条件。 6.2.2互联互通线路间接轨方式可采用平行、上下叠落、立体交叉等市政常用表格,应优先采用平行接轨方式,接 轨点宜靠近车站设置,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列车进站前过轨。 6.2.3互联互通线路设计时,应考虑跨线运行线路的客流需求。 6.2.4线路里程增加方向宜与行车上行方向保持一致。

    6.3.1互联互通线路的系统运输能力应与客流规模相匹配,满足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应不降低服务水平。 6.3.2互联互通线路的运营方案应结合客流分布规律、客流交换量及换乘比例,合理确定互联互通的 运营组织方案,以达到降低换乘系数、提高运输效率的目的。 6.3.3互联互通的线路应在车站配线条件上考虑过轨条件,列车过轨应不降低车站和正线的通过能力。 6.3.4互联互通线路的速度目标值宜保持一致,宜不因车辆制式及速度目标值的不同而降低本线旅行 速度。跨线或共线运行的列车运行速度应与被跨线路或共线区段的运行速度一致。 6.3.5对于互联互通的线路,宜建设上层运输计划编制中心,以便统一编制跨线运营的行车组织计划 互联互通线路统一的运营计划下发到各线路,各线路负责所管辖线路内的列车运行。 6.3.6对于互联互通线路的列车运行计划进行编制时,应从线网的角度分析客流分布情况,按照出行 需求差异,在确保供需平衡的基础上, 对不同类型的客流分布进行分析,对列车运行计划进行编制

    互联互通线路限界设计应包容考虑各线路运行车型的限界要求。 互联互通线路采用的区间设备限界宜保持一致,区间建筑限界宜统一。 宜联互通线路车站计算长度范围内车辆限界宜保持一致,站台建筑限界及站台门限界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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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互联互通线路车辆段高平台限界应统一 6.4.5互联互通线路工程限界检查的标准应包容考虑线路所有运行车型的限界要求。

    6.5.1互联互通线路车辆类型宜保持一至

    6.5.2互联互通线路车辆受流方式和电压等级宜统一。受流方式可采用接触轨或架空接触网供电,电 玉等级可采用直流1500V或交流25kV。车辆宜具备满足不同受流方式和电压等级的条件。 6.5.3互联互通线路车辆技术规格应符合GB/T7928、GB/T37532和GB50157的相关要求。 6.5.4互联互通线路列车编组宜保持一致,列车编组应根据线路条件、客流预测、设计运输能力、运 营组织等要素确定。 6.5.5互联互通线路车辆车门数量、宽度和间距应保持一致。 6.5.6互联互通线路车辆长度、固定轴距、定距与架车位置应保持一致。 6.5.7互联互通线路相同编组列车应能满足相互故障救援的需要,不同编组列车相互救援应根据车辆 动力性能、线路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制定合理的救援方案。 6.5.8列车最不利情况下的紧急制动率应满足互联互通线路的需求。 6.5.9车辆司机操作模式、显示界面宜统一。 6.5.10互联互通线路列车广播应能播放当前运行线路信息。

    6.6.1车辆基地选址、功能定位与规模应根据互联互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 6.6.2车辆基地应满足互联互通车辆运用、检修作业要求。 6.6.3多线共址车辆基地运用设施应按线路分别设置,检修设施宜多线共用设置 6.6.4多线共址车辆基地试车线设置应满足互联互通车辆试车作业要求。

    6.7.1互联互通线路牵引网供电制式宜保持一致。最高运行速度不天于140km/h,宜采用直流1500V 电压等级及架空接触网或接触轨授流方式,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40km/h,宜采用交流25kV电压等级及 架空接触网授流方式。如牵引供电制式不一致,车辆受电方式应能满足跨线运行的安全取流要求。 6.7.2互联互通线路的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初近远期各种运行交路下本线列车及跨线列车的用电需求 6.7.3互联互通线路牵引变电所馈线设置的保护种类及整定值应满足列车跨线运行的行车需求。 3.7.4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的互联互通线路联络线处兼做回流的走行轨应设置绝缘节,并采取消弧措施 采用交、直流两种不同供电制式的互联互通线路联络线处应设置无电区过渡段和走行轨绝缘节。 3.7.5相同制式互联互通线路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时牵引网的安装位置应符合CJJ/T96 2018中5.1、6.1、7.1中的相关规定,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160km/h时牵引网接触线距轨面高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交流25kV供电的市域A、B型车均宜为5150mm,市域D型车宜为5300mm; 采用DC1500V供电的接触网授流的车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隧道内、高架和地面线、车场线宜分别为4400mm、4600mm 和5000mm;采用交、直流两种不同供电制式的互联互通线路直流系统接触网导高设置应兼容交流车辆 的运行需求。 6.7.6牵引网应满足不同编组列车跨线运行时安全取流要求。

    6.7.7供电系统的互联互通线路再生制动装置的设置应满足跨线运行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回馈的需求。

    6.8 通信与PI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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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互联互通线路ATC系统应采用连续式列车控制方式,并具备申心及车站两级控制模式 3.9.2互联互通线路列车应具有下列驾驶模式:AM、CM、RM、EUM。 6.9.3互联互通线路的信号系统应满足T/CAMET04010(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6.9.4信号系统互联互通接口应满足T/CAMET04011(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6.9.5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应支持不同固定编组长度和不同性能参数的列车运行。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应 支持处于不同运行控制级别的列车混合运行。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列车宜实现跨线不停车运行。 6.9.6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当线路间运行等级相同,跨线运行应不降低驶入列车的控制级别及驾驶模 式:当线路运行等级不同,驶入列车的控制级别及驾驶模式应与被驶入线路信号系统控制模式相匹配。

    3.10.1每侧站台屏蔽门的总体布置、滑动门数量及门间距应满足所有跨线运行列车的运营乘降要求。 6.10.2屏蔽门门体安装应满足所有跨线运行列车的车辆限界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 6.10.3不同编组列车运行线路,列车宜采用发车端停靠方式。 6.10.4屏蔽门系统应按控制优先权从低到高排列设置信号系统、PSL、IBP对滑动门进行开关门控制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 三种控制模式均应能在不同编组列车运行、信号系统正常或故障情况下控制屏蔽门开关门以满足运营乘 降要求。屏蔽门系统应满足跨线运行列车不同驾驶模式的联动要求。 6.10.5PSC、PSL和IBP的监视和操作界面应能反映所有跨线运行列车下屏蔽门系统的控制及运行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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