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版 自2019年7月1日施行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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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版 自2019年7月1日施行word版)

    《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提高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且配套学校、幼儿园要与首期住宅楼同步竣工,企业不按要求移交将最高罚50万元并纳入诚信系统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规划用地和现有用地。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
    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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