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 云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9年10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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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 云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9年10月9日)

    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成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标准》(GB50180一2018)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云南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实施老城区(棚户区 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等建设的城镇小区所 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房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 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地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 园与新建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 用。 第四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 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幼儿园 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布局规划一并编制。 第五条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

    城镇小区应按照9个班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 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 宜为20至35座。 第六条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或住宅不足1500套的 城镇小区,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规划、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基本程 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与幼儿园布 点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充分 考虑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 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等相关要求,且在土地供应时作为 土地供应条件。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时落实幼儿 园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有关部门审查城镇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 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 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县级政府 应当把教育行政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 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配套幼儿园应做到功能独立,与城镇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具备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城镇小

    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第一期同步立项、规划、建设 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 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 建设工程规划核定意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 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与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幼儿园和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 书。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 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 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 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级政府可通过购买 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 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 相关部门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三条配套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配套的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 建立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的收费机制,在成

    本测算时应相应核减政府投入部分,充分体现公益性。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 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 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 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 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 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配 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 园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 园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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