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1版)(珠自然资函[2022]156号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5月1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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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1版)(珠自然资函[2022]156号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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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1.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珠海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1.3 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规划要求的(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北站 TOD 地区、航空新城核心区)和规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如“烂尾楼”整治处理项目、已下放审批权限到各区政府的具体项目)除外。特殊情况应单独编制专项规划研究并报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1.1.4 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标准与准则对国家、省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有细化规定时,按本准则与准则执行。

    1.1.5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除横琴以外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 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本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乡村振兴点状供地项目除外)的规划管理。

    1.1.6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组织整体修订,上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在此期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局部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上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1.1.7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2.1 用地分类 
    2.1.1 一般规定
    2.1.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
    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2 城乡用地分类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10 中类、20 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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