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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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 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值 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回 全避难场所

    2.0.5避难场所责任区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任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P 可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真 急设施。

    园林工艺、表格0.6避难单元sheltering spa

    2.0.6 避难单元 sheltering space unit

    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人数、设施配置、自然分隔和 能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 用功能的建筑。

    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 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 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工 三间、盟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 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mergency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 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2.0.13避难场所开放时间

    gencycongregateshelter

    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 0. 14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

    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 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 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 施的面积。

    2.0.16设定防御标准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 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灾布局、防护措施和用地避让 措施以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 防灾措施。

    2. 0. 17避难容量

    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责任区 避难人员的数量。

    固定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 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

    固定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 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

    为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灾时预定应急功能发挥效用,在防灾避 斤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过程中,对其预定应急功能的 生、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3.1.1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 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 3.1.2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 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 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配置 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 启用转换方案。

    、1.3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 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3.1.4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

    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固定 难场所按预定开放时间和配置应急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划分为短 固定避难场所、中期固定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三类,

    3.1.5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

    3.1.5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 急救援需求; 2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 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 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3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 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蔬散避难的需要; 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

    的疏散避炸方案和实施保障猎施。 3.1.6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配置要 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按本规范附 录A和附录B,分类、分级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 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 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并宜依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 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或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并应设置设备 停放区; 3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 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 3.1.7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 特定群体的专门防灾避难场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应满 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1.8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8规定的最长 开放时间

    3.1.8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8规定的

    表 3.1.8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

    3.1.9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量 足其开放时间内的需求。

    3.1.9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置应满 足其开放时间内的需求。 3.1.10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 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 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 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10的规定;居住 区生活圈防灾避难场所可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配置和管理;

    表3.1.10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1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3.1.11 规定;

    3.1.12避难场所设计应针对其建设与管理进行应急转换设计, 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启用 的情形,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2应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及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 3 应对永久保障型及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作出建设安排; 4 应制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 备和物资的平时功能与应急功能转换启用的标准和要求; 5应确定分区、分期开放和关闭的时序、方式及保障对策 3.1.13防灾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使用单位应开展日

    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防灾避难场所应满足 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工~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 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 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应急辅助设施不 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 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 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地应能 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 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工~Ⅲ级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 破坏。 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防灾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 筑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

    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 4防灾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 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3.2.2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 影响。

    3.2.3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

    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 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 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 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2.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 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 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 于0.5m。

    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 市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 F0.5m

    3.2.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

    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 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 能区不被水淹。

    3.2.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 汤地不应低于3年; 2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年; 3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年; 4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台风暴 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

    3.3.1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

    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 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 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 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3.3.3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工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 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2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1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2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 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3NV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 设防类设计。 4当I~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 时,应通过增设完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 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 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王标准设防类

    3.3.4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

    1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 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工级; 2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 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 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3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 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血级; 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 V级。 3.3.5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 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 急电源。 2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3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4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 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 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1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 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I级; 2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 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 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3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 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 IV级。

    11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 急电源。 2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3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4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 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 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5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

    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6I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 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 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 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 需要。 8NV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 设施。 9对于工、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 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 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 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 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10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 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 急备用电力系统。

    3.3.6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

    1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 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 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 工级; 2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 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 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3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 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 Ⅲ级; 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IV级。 3.3.7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

    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 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1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 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2Ⅱ、血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 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3V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 诸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4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 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 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 管不宜少于2条。 5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 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6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 诸/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 取水措施。 7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 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3.3.8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 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1级; 2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 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 不应低于级; 3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 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

    1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 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 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3.9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

    2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 琉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十道不应小于4m。 3N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4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 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3.3.10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2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 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 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 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3.3.11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 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 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

    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厂播。 3.3.11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 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 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

    3.3.13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

    4.1.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 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 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 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 地段; 2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 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人和疏散的 地段; 3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 街头绿地等; 4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 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 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设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 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 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 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 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 洪威胁区;

    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 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 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 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 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m; 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 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并制定利用方案; 7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 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4.2.1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 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 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 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

    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 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 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 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 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3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

    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 置场所设施标识。

    4.3.1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 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 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 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 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 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3.2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 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 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 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2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天于等于3.5万 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 4.3.3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 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 识、场所设施标识。

    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

    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

    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4.3.6固定避难场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

    4. 4 中心避难场所

    4.4.1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 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 训设施。

    4.4.2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

    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 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4.4.3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

    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4.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 圾应急储运设施

    4.4.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

    5.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 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 防和疏散要求。

    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 防和疏散要求。 5.1.2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 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 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避难场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 核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城市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其服务范 围内的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2对于责任区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 内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3对于场所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内 避难总人数核定。 5.1.3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

    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 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 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责任区范围,责任区可利用避 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 避难规模等; 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 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 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 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

    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 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 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 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划定安全防 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螺钉标准,制定防护措施; 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环 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按本规范附录C 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 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标志,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5)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 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5.2.1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启用方案; 2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 制定应对方案; 3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 4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 和设计方案; 5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 路线。 5.2.2责任区设计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 间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价分析避难场所出入口与外部应急疏散道路、场所 内应急供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应急供电保障设施与市网供电

    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2应评价分析场所内其他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的衔接 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 钢管标准,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

    。2.4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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