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7-2022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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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5027-2022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 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特种设备标准,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 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12服务人口大于20方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2.14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的措施。城

    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纟 荷设计。

    2.2.15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

    2.2.16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 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 装置。

    2.2.17排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

    2.3.1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停运时,

    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自部报合,开应采取应忘指施。 2.3.2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 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

    2.3.4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 应进行处理处置。

    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 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 标志,并应在6h内修补恢复

    2.3.6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 障碍物。 2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 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3下并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 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 速等满足人员进入安全要求。 4下并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 措施。 5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 气设冬的有关规定

    2.3.7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仁

    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 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 护措施。

    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

    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3.9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 业工生一接问护一白健守宝第产名预安并声宝期洪淀!

    .9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 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

    3.1.4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 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 原则确定。

    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 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 应对措施。

    3.1.8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

    .8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过内 方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 复城镇正常秩序。

    1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

    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 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 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

    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 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 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 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 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 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

    3.3.1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

    发物不求 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 医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 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3.3.2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3.2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 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 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封闭汇水范围,开应采取防正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 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 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 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 物理隔离措施

    3.3.5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 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 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3.3.6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3.4.1城镇排涝除险应包括城镇水体、雨水调蓄设施和行泄通 道设施等,承担超出源头减排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量 的调蓄和排放,应确保发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时城镇正 常运行。

    地面最大充许积水深度和对应的最大充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 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形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受纳 水体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4.2的规定取 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表3.4.2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城镇类型重现期 (年)地面最大允许积水深度超大城市100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特大城市50~100进水;大城市30~50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0~30过15cm3.4.3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3.4.3的规定。交通枢纽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表3.4.3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城区类型项目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重要地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1.0~3.01.5~4.00.5~2.0(h)注: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3.4.4城镇排涝除险设施应充分利用河道、湖泊和湿地等城镇水体,用于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3.4.5城镇水体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不应填占。3.4.6城镇排涝调蓄设施应根据内涝防治目标,结合城镇竖向和用地情况,优先利用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按照先地上后地下、先浅层后深层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调蓄设施。3.4.7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2利用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植被的耐时间;3设置清淤、检修通道和疏散通道:4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10

    3.4.8城镇行泄通道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 主干道等空间,结合竖向标高合理设置,并与受纳水体或调蓄 间直接相连。

    3.4.8城镇行泄通道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

    3.4.8城镇行泄通道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

    3.4.9城镇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

    1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 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2应设置行车方向标志、水位监控设备和警示标志。 3.4.10承担城镇排涝功能的河湖水系应统一调度,并应在暴雨 前预先降低水位。 3.4.11城镇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应设置工作和非工作2 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 件;启动预警进入工作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 通组织。

    1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 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2应设置行车方向标志、水位监控设备和警示标志。 3.4.10承担城镇排涝功能的河湖水系应统一调度,并应在暴 前预先降低水位,

    3.4.11城镇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应设置工作和非工作2 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 件;启动预警进入工作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 通组织

    4.1.1污水系统应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利用 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 资源化利用

    4.1.2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

    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排人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 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

    4.1.5工程建设施工降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6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正常运行,不 应对运行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 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7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

    4.1.8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气处理设施的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当进入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封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时, 应佩戴防毒面具,并应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3更换除臭用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关闭进气和出气阀 门,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

    4.1.9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 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 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 确定。 4.1.12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 利用。 4.1.13 3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4.1.13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4.2.1污水管网应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

    确定,并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 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复核雨季设计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修复破损管道,消除雨污混接和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合流 制排水系统应通过雨水源头减量、截流、调蓄、溢流口改造和溢 流污水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6污水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

    4.2.7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管流设计,并应考虑近远期流 量选择合适的坡度和设计充满度对应最小坡度,满足自清要求。 4.2.8污水管道旱天应非满管流运行。污水泵站应按设计水位 运行。倒虹管应加强养护防止淤积。

    础应能够防止渗漏和外来水进入

    .10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和溢流口设计应防止河水倒灌,且 立影响雨水排放能力。

    4.2.11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

    4.2.12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 人运行。

    4.2.12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报

    4.3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1污水处理厂应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保障出水达标排放, 并应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 确定。

    4.3.5建设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充分的必要 可行性论证。

    4.3.6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

    4.3.8污水预处理应保证对砂粒、无机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4.3.9 污水生物处理应提高碳源利用效率,促进污水处理厂节 能降耗。 4.3.10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 污染地下水。

    4.3.10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污染地下水。

    4.3.12再生水应优先作为城市水体的景观生态用水或补充

    源,并应考虑排水防涝,确保城市安全。

    4.3.13城镇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和 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连接,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 水质安全。

    4.3.14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 装置直接连接。

    4.3.1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出水处应设置水

    水质监测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 控制的需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 在总进水口,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出水的水质监测点 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

    4.3.16臭氧、氧气管道及其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4.3.18乡村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

    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送 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4.3.19乡村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水去向和排放标准选择合理白

    4.4.1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并应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 4.4.2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 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确定。

    4.4.1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

    条件和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条件和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条件和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 4.4.4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石 技术路线,

    4.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

    4.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应 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记录污泥的去向、用途和数量等,严禁排 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

    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水量、水质和处 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应达到全量处理 目标。

    4.4.8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厂

    4.4.9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 等具有火灾或爆炸风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4.10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必须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池 (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4.4.9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

    4.4.13污泥好氧发酵应通过臭气源隔断和供氧量控制等措方

    4.4.14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 措施。 4.4.15污泥干化设施存在爆炸风险的过程或区域必须采取防火 防爆措施

    4.4.16污泥热十化设施中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

    4.4.17污泥热干化设施应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

    4.4.23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 理和处置。

    、基本情况 21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3 三、术语 24 四、条文说明 27 总则 27 2 基本规定 29 3 雨水系统 38 4 污水系统 46

    、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起草人员 张辰陈嫣王锡清 胡维杰李艺李树苑 彭永臻杨红张德跃 王秀朵马小蕾罗万申 周骅 张荣兵 姚杰孔彦鸿赵明任玉辉 吕永鹏李春鞠 王逸贤 李春光 王家卓 曾光荣 李振川宋文波 李成江刘向荣 (三)审查人员 任南琪候立安 章林伟何伶俊兰邵华黄晓家 隋军唐建国 刘俊新

    为了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排水系统中截流并通过污水管 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雨水量。 20再生水reclaimed water,reuse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 的水。 21污泥处理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 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 22污泥处置sludge disposal 对处理后的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 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23厌氧消化anaerobic digestion 厌氧条件下,使污泥中有机物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4污泥气sludge gas or marsh gas 俗称沼气。在污泥厌氧消化时有机物分解所产生的气体,主 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氢、氮和硫化氢等。 25污泥干化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水分的过程。 26污泥焚烧sludge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燃的过程

    四、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乡排水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强调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排水工程设施,是为了促进排水工程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要求覆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城镇包括城市、县域城镇体系内的城镇以及镇域镇村体系里的镇区。本规范城镇和乡村的差异性要求分别以“城镇”和“乡村”区分,其他条文同时适用于城乡排水工程。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镇标准,适度提高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1.0.3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遵循的总体原则。结合排水工程的特点,统筹城镇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27

    再生水利用,加强对城乡及其周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保 护,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对雨水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城镇开发应根据“生态基线、环境 底线、安全红线、资源上限”的目标,控制开发强度,根据城镇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做好保护工作, 不占用。蓝线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堤防和护堤地(自堤 防背水坡坡脚分别外延)等。同时,为保护流域水环境,应对城 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并应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 城乡生活污水的处理标准。 1.0.4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和智能化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涌 现。为此,鼓励在排水工程项目中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和经 济高效的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和设 备,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 1.0.5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新设备和智能化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困 现。为此,鼓励在排水工程项目中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利 济高效的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利 备,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1.1本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原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安全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 要基础设施,应和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 或专业规划相协调,并应与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互协调。河 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的 重要载体,因此,应根据城镇平面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合理 确定雨水系统设施的建设方案,雨水系统设计中还应考虑对河湖 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统是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 施,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系统应 与水资源、供水等专项或专业规划相协调。 2.1.2本条规定了新建地区排水体制的要求。分流制指用不同 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污水由污水管 网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 入水体,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 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指年均降雨量 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 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士皇和半

    2.1.3本条规定了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的要求。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在经济欠发 达且对水环境保护不重视的阶段,投资较低的合流制是很多城市 首选的排水体制,因此我国很多大城市的老城区和美国、德国、 日本等大城市的老城区一样,都保留了合流制系统。随看对水环 境保护的重视,以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染为代表的城市面 源污染逐步得到重视,目前国际上对于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主要 采取的措施包括雨污分流改造、蓄排结合提高合流制截流倍数以 及通过源头减排(低影响开发)设施从源头削减进入管渠的径流 量。对合流制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涉及整个系统内建筑小区 和市政的管道改造,实施周期长、难度大且涉及的管理部门多: 如果采用蓄排结合方式提高截流倍数,则需要统筹截流调蓄设施 和下游污水系统的负荷。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合流制溢流污染控 制,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

    系统组成。雨水系统从原先单纯依靠雨水管网的快速排水方式: 逐渐发展到涵盖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综合管 理,实现了雨水的收集输送、雨水径流的下渗、调蓄、利用和排 放,解决城镇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乡村一般建 筑密度低、连续不透水面积少,雨水通常采用散排的方式,其雨 水系统的组成可因地制宜进行简化。污水系统由污水管网、污水 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组成,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 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 放,解决生活污水和雨水径流污染水环境的问题。污水处理的尾 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要求,通过再生水管网 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污水处理过 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 置,避免污染环境

    2.1.5本条规定了城镇雨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本条的3款分别 规定了城镇雨水布局原则、与城镇平面和竖向用地的关系和影响 布局的因素。 首先,传统的雨水系统以雨水管网、泵站等灰色设施为主, 聚焦雨水快速排放。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推进,雨水综合管 理的目标除了水安全,还需兼顾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为保 护和修复水的自然循环,雨水系统的布局应坚持绿色设施与灰色 设施相结合、蓄渗和排放相结合。 其次,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与城镇周边生态安全格局相结 台,与城镇周边的河流水系、湿地系统、绿道系统等做好衔接 加强对涝水的蓄排;水往低处流,因此应根据城镇竖向合理设置 行泄通道、调蓄设施等雨水系统,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考虑到 多功能调蓄和径流排放,雨水系统的布局还应与城镇蓝绿空间充 分结合。 另外,雨水系统的布局应兼顾水量水质的控制以及资源回 用,即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有机结合,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和多目标比选,确定布局方案,

    2.1.6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规模确定的依据。排涝除险设方

    和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网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 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2.1.7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本条的3款分别规定

    首先,污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是集中式和分布式处理相结合: 统一布局。 其次,污水系统布局应结合城镇竖向和用地布局,根据区域 地形、地势、坡度、受纳水体等实际情况进行布置,实现排水通 畅、降低能耗等要求。 另外,污水系统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 能、建设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近年

    来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越来越厂泛,污水处理厂选址在综合考虑 用地、管道输送、污泥处理处置等基础上,还应考虑主要再生利 用出路等因素,避免长距离敷设再生水管道,减少投资和运行 成本。

    用地、管道输送、污泥处理处置等基础上,还应考虑主要再生利 用出路等因素,避免长距离敷设再生水管道,减少投资和运行 成本。 2.1.8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的依据。旱季设计流量的 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城镇供水量和建筑内部给水排 水设施水平,一般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确定。入渗地下 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管材性质和管龄确定。 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在旱季流量上应增加截流雨水量。合 流制的雨李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数应根据受纳 水体的环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质水量、降雨特征等因素确定, 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纳入污水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现代雨水管理理念,对保护水环境和控制径 流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英美国家的污水处理厂雨天处理能 力可以达到旱流污水量的3倍~6倍。

    2.1.8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的依据。旱季设计

    2.1.9 本条规定了乡村雨水系统建设要求。乡村雨水系统反

    合地势进行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可以利用现有沟、塘、窖 开展雨水收集,通过补充灌溉实现雨水资源利用;为节省投 宜结合道路边沟排除多余雨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乡村雨 统和区域防洪的衔接。

    2.1.10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系统的管理机制

    2.2.1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的各种安全性要求。本条高度概括 广排水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安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安 全、生产安全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安全性要求。 排水工程与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的质量息息相关,污水处理 的尾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中也必须符合相 关污泥泥质标准,避免二次污染。排水工程设施排放的噪声、烟

    2.2.1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的各种安全性要求。本条高度根

    气、臭气也应符合相关要求,降低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2.2.2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要求。排水工和

    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发生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 害等自然灾害时,如果雨水管渠或雨水泵站损坏,会造成城镇被 淹;若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损坏,会造成污水冒溢 和直排,发生严重水污染等次生灾害,严重危害公众利益和健 康。因此,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的 要求。

    发中,应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负荷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排到市政雨水、污水系统的水量和水 质进行预测评估,通过合理的项目排水设计,控制雨水系统的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径流峰值符合规划的要 求,排放的污水水质和水量满足当地排水管理的要求,避免超过 既有雨水系统或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2.2.4本条规定了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

    影响排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加强规划 统筹,避免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和道路等建设项目和已建雨水管 渠、污水管道发生冲突或造成破坏,影响排水安全,

    制排水系统在建设中应当从源头建筑物内部开始直到管网末端全 过程避免雨污混接或误接,否则会导致分流制排水系统旱天污水 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受纳水体,带来水环境污染;另外污水系统在 雨天混入大量雨水造成水质偏淡,直接影响排水系统收集和处理 设施充分发效能

    绵城市建设理念,雨水应就近排入源头减排设施,就地入渗或经 过滤处理后再排人市政雨水管道。源头减排设施对雨水径流量和 其中污染物的削减作用能有效降低分流制雨水径流污染排放,减 少合流制溢流频次,或截流调蓄处理规模

    此外,截流调蓄设施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能力相匹配, 保证截流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流量与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能力和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相匹配,避免溢流河道。当下游污水系统 在旱季时已经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雨 水调蓄工程放空流量要求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增大 其污水输送和处理能力。

    接地线标准2.2.7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防腐蚀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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