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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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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