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34-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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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 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2土壤流失控制比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 公里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

    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 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 量的百分比。

    项目水王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 直被面积的百分比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总面积 比。

    3.0.1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扰动土地应全面整治,新增 水王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 3.0.2生产建设项自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项 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

    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 3.0.3建设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两个时段分 别确定;建设生产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和生产 期三个时段分别确定。

    别确定;建设生产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利 期三个时段分别确定。

    3.0.4 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3.0.5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应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

    3.0.5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应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 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 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八个区分别制定。

    主:*为风沙区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当项目占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时应剥离和保 护表土,表土保护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指

    4.0.3生产期新增扰动范围的防治指标值不应低于施工期指标 直,其他区域不应低于设计水平年指标值。 4.0.4同一项自涉及两个以上防治标准等级区域时,应分区段确

    4.0.5矿山开采和水工程项目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其露

    开采的采区面积、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可在防治贡任范围面积中扣 除:恢复耕地面积在计算林草覆盖率时可在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中 扣除,

    卓程度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1位于极十旱地区的,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可不作 定量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度可降低5%~8%: 2位于十旱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 覆盖率可降低3%~5%。 4.0.7王壤流失控制比在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不应小于1,中度 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

    4.0.7壤流失控制比在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不应小于1,中度

    0.9位于城市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和林草覆盖率可扶 %~2%。 0.10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先 调整。

    4.0.9位于城市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和林草覆盖率可提高 1%~2%。 4.0.10 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 当调整。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1T50434一一2018,经住 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11月1日以第2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土保 特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 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 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完善 了水士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划分的规定,2.调整了水流失防治指 标;3.按东北黑王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 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分别提出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水利水电、交通、电力、煤矿、治 金、石油等行业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达标情况进行了调查 研究,总结了我国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的实践经验,并就完 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组织了专题讨论,相关调研成果纳入了本次 标准修订。 为便于广大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人员以及科 研院所、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生产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 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 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 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 参考。

    2术语 基本规定 4 防治标准

    2术语 基本规定 防治标准

    2.0.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指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 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包括项目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王 地等。 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 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 面积。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 措施,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 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 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 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水土流失治理 达标面积。 2.0.2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现行行业标准《土壤 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的规定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 可参考以下值:北方风沙区为1000t/(km:a)~2500t/(km·a), 具体数量值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风蚀水蚀交错区为 1000t/(km?:a);其他侵蚀类型暂不做定量规定。 2.0.3永久弃渣是指项目竣工后和生产过程中,堆存于专门场地 的废渣(土、石、灰、叶石、尾矿):临时堆土是指施工和生产过程中 暂时堆存,后期仍要利用的土(石、渣、灰、研石)。 实际挡护是指对永久弃渣和临时堆主下游或周边采取拦挡 表面采取工程和植物防护或临时占盖防护。 2.0.4保护的表土数量是指对各地表扰动区域的表层腐殖土(耕 作土)进行剥离(或铺热)临时防护后期利用的数量总和。可剥

    2.0.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指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

    地等。 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 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 面积。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 借施,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 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 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 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水王流失治理 达标面积

    2.0.2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现行行业

    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的规定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 可参考以下值:北方风沙区为1000t/(km:a)~2500t/(km) 具体数量值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风蚀水蚀交错 1000t/(kma):其他侵蚀类型暂不做定量规定。

    2.0.4保护的表士数量是指对各地表扰动区域的表层腐殖土(表

    作土)进行剥离(或铺垫)、临时防护、后期利用的数量总和。 离表土总量是指根据地形条件、施工方法、表土层厚度,综合

    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剥离表土的总量,包括采取铺垫措 的表土量。一般情况下耕地耕作层、林地和园地腐殖层、草 、东北黑士层都应进行剥离和保护

    2.0.5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

    人工和大然的林地、草地面积。其中森林的郁团度应达到0.2以上 (不含0.2);灌木林和草地的盖度应达到0.4以上(不含0.4)。零星 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

    3.0.1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除正在 扰动的施工作业面外,均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治责 王范围内超过容许王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也应进行治理,治理 后的土壤侵蚀强度应达到容许士壤流失量或以下

    砂)、弃土(石、渣、灰、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建设生 产类项目是指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土 (石、渣、灰、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3.0.6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

    气候带和气候天区》GB/T17297中“多年平均年十燥度指 规定确定,多年平均年干燥度大于或等于16的地区为极 区,大于或等于3.5且小于16的地区为干旱地区。

    表1陆地地貌类型分类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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