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446-2019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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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3水文报汛线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

    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 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按表1确定;保护范围的宽度自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其值按表2确定。城市规划 区内的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适当减小。

    汽车标准DB62/T4462019

    6.3有开发利用需求的湖泊

    有开发利用需求的湖泊, 区域作为湖泊控制区(不少子 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

    6.4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湖泊

    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湖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确定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水库, 范围包括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库大项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计起,其值接表3确定。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其值 定。

    7.3水库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

    与水库坝体分离的溢洪道, 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外延50m~200m,消 100m30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外延30m~50m。保护范围在 范围边界线外延10m~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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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隧洞、涵洞等上部管理范围,视岩层(土层)厚度、岩性和生产活动对工程安全影响的程度确定: 有影响时,应从其外边线向上延伸至地面的投影,向外划定5m~30m;无影响时,可不划定。保护范围 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m50m。进出口段和连接段,沿其开挖线和建筑物外边线向外划定,管 理范围为10m~3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m~50m,隐蔽工程划界示意图见图3。

    7.5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

    平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泵站、进水闸及涵洞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 库区。平原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从排水沟外沿一定距离,其中大型不少于50m,中型不少于20m,小 型不少于10m。平原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m。其它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小。

    有坝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溢流堰、拦河闸、, 进水闸等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及主体工程 覆盖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见表5)。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一定距离(见表6)。位 河道上的引水枢纽,其保护范围应适当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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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引水枢纽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表6引水枢纽工程保护范围

    无坝引水包括进水闸、导流堤(坝)及冲沙闸等主体工程,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有坝引水枢 标准确定。

    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上游连接段、清污机桥、进水池、泵房、出水池、下游连接段、泵房两侧联 接建筑物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及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见表7)。保护范围在 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一定距离(见表8)。

    表7泵站主体工程外的管理范围

    表8泵站工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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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埋管道管理范围在地埋管道开挖线外延2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m5m 。散露管道管理范围,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外延2m5m(见图5);爬坡部分, 开挖线边界外延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10m。

    泵站出水池管理范围自基础边界线两侧外延5m~1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 10m。其中,填方出水码头从填方坡脚线向外计起,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9.4供变电设施

    外供变电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13章

    .1.1挖方渠道的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见图6),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角线计起(见图 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参见图8)。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 表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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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渠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图6挖方渠道划界示意图

    图8傍山渠道划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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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渠道在进入不同地段,受自然地形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本着有利于渠道科学管理和保证工程安 全运行情况,可适当扩大或缩小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即根据不同设计流量的渠道,按表9给出的划界 标准乘以表10给出的系数确定。

    表10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影响系数

    1.1水源及取水构筑物

    11.1.1河道取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第8章的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在, 338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 11.1.2湖泊、水库取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第6、7章的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 延,按照HJ338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 11.1.3地下取水工程,有厂房的管理范围自供水井厂房边界线外延2m~5m;无厂房的自井台边界线 外延5m1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按照HJ338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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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净水车间等,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向外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 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 11.2.2单个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自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 线外延5m~8m。 11.2.3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周围,可根据工程和管理需要,适当划定管理范围 和保护范围。 11.2.4截引工程管理范围以开挖线计起,左、右两侧和下游5m~10m,上游30m50m。保护范围以 截潜坝为中心,当坝前汇水池形成一定面积的稳定水塘,且补给来源主要为地下潜水时,按照水库型饮 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当坝前汇水池面积较小,且补给来源为地下水时,应同时满足湖库型和地下水 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11.2.5供水工程的泵站、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9章、10章的要求确定。供水工程管道的保 护范围,按管道中心线两侧外延2m5m(市区1m)。 11.2.6供水工程专用的配电变压器和线路,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

    12.2水电站的引水枢纽、渠道、管道

    水电站的引水枢纽、渠道、管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本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尾水部分按保证 计要求和安全运行的需要确定。

    12.3水电站变配电设施及电力线路

    水电站变配电设施及电力线路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

    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13水利工程供电设施及线路

    13.2独立的配电设施

    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自基础四周1m~5m确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m~5n

    13.3.1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从基础外缘外延一定距离:35KV以下5m, 35KV及以上10m。 13.3.2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见表11);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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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见表12)之和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区域确定

    公共安全标准表11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表12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 66~110 P154~220 330 500 距离/m 1 1.5 3 4 6 7 KND 13.4通信线路 电杆、铁塔、拉线的保护范围按杆基、塔架、地锚四周2m~5m确定。 架空线路两侧向外各2m为保 护范围。 口 13.5地埋电缆、光缆 地埋电缆、光缆由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江河电缆、光缆等 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为保护范围。 14水利工程生产管理设施 14.1水利工程的监测设施、标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4.2水利工程附近的管理站、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含为管理人员生活划定的生产基地)等,其 管理范围按该区域边界线外延1m~2m确定。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 14.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按实际占有面积确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管理范 围边界线外延10m~50m。 14.4直接为灌区生产服务的灌溉试验场(站)、工程防护林、预制构件和维修用场地等,按实际占有 面积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m~5m。 14.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果园等,按实际占有面积确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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