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704-2019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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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桥梁与水利工程夹角

    5.4.1桥梁纵轴线宜与主流方向垂直。

    5.4.2同组桥墩轴线宜顺水流方向布置

    4.3因条件限制同组桥墩轴线确实难以顺水流方向时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8°; 跨越一般防洪、排涝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10。 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 20°

    5.5.1桥梁墩柱应布置在大中型水库、宜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若因条件 限制确实难以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的,距离坝脚不宜小于10Ⅱ。 5.5.2桥梁墩柱不得布置在河道、输水渠道堤身设计断面内,距离现状和规划堤脚不宜小于5m,距 离无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岸线不宜小于3Ⅱm。 5.5.3桥梁桩基承台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线0.5m以下,宜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 况冲刷线高程以下。 5.5.4地面以下桥梁连系梁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线0.5m以下,地面以上桥梁连系梁底 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 收 5.5.5桥梁桥墩两端应采用流线型或半圆型

    5.6.1跨越输水渠道时不宜造成阻水、雍水

    跨越输水渠道时不宜造成阻水、维水。 跨越河道时桥梁阻水比、雍水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桥梁阻水比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河道的,不宜大于8%; 跨越其它有堤防河道的,不宜大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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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一般不宜大于20%。 桥梁雍水高度应根据桥梁所处平原区、丘陵区、山区,雍水高度分别不宜大于0.05m、0.07m、 0.1m。 5.6.3跨越水库、湖泊时,桥梁阻水比不宜大于8%、雍水高度不宜大于0.05m。

    5.7框构桥(涵)要求

    框构桥(涵)桥长不宜小于河道行洪断面上口宽度,顶板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顶高程应低于河道现状和规划断面底高程以下

    漫水桥阻水比与塑水高度同5.6.2并尽量减小桥梁阻水面积,桥面高程不宜高于滩地高程,自 安全应满足设计防洪标准要求。

    对改建、扩建桥梁需要拆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桥墩的,拆除桥墩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 断面线以下0.5m,宜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冲刷线高程以下

    5.10跨(穿)越蓄滞洪区要求

    5.11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跨越水利工程要求

    .11.1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布设,与水利工程夹角不宜小于60°,距 离水库大坝、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等不宜小于30m。 11.2电力铁塔、线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力铁塔、线杆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 一电力铁塔档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 跨越输水渠道时应一档跨越,铁塔距离输水渠道现状和规划管理范围不宜小于20m; 跨越河道工程时宜一档跨越。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宜一档跨越河道主槽,并尽 量减少滩地铁塔数量,河道内的铁塔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20m,河道外 的铁塔距离堤防背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30m; · 跨越水库、湖泊时宜一档跨越行洪主流区,并尽量减少水库、湖泊内铁塔数量,铁塔距离 库、湖岸不宜小于30m。 一电力线杆距离堤防坡脚或水利工程岸线不宜小于5m。 11.3输电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Ⅲ,且须符合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 寸地距离和交叉跨越要求及输电线路防洪标准要求。 11.4通信线杆布置参照以上输电线杆要求,通信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 4.5 m。 11.5无线通信铁塔宜避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布置。 11.6水利工程管理使用的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按水利工程设计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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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优先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其次采用顶管(盾构)施工方式,再次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 采用多种施工方式相结合。 2.2穿越省级重要河道、输水渠道的,不宜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

    6.3.1管道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埋设,应尽量缩短穿越长度,宜与水流流向垂直。若因条件 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管道与水流流向夹角不宜小于60°。 6.3.2管道距离水库大坝或河道、湖泊、渠道的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不宜小于10m。 6.3.3输送液体、气体的管道宜在出、入水工程管理范围的两端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

    60m。若因条件限制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布设出、入土点时,出、入土点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或 水库、湖泊岸线不宜小于80m。 6.4.2采用顶管施工方式时,顶管工作井距离堤防坡脚或河道、渠道、水库、湖泊岸线不宜小于30m。 6.4.3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时,不应在堤防等重要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弯管和固定墩。

    6.5.1管道顶高程宜低于相应设计洪(输)水冲刷线以下1.5m,且须满足输油(化工液体)、输气 (蒸汽)、输水管道设计规范的埋深要求。除排气孔(井)外,不应设置高于地面工程设施。 6.5.2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时,管顶埋深不宜小于相应设计洪(输)水冲刷线以下6m。其中,在可 以采砂河段的,管顶距河床不得少于7m 6.5.3确需爬坡穿越堤防的管道工程,水平穿堤段管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0.5m以上,迎、背水坡 段管道不宜占用堤身断面,管道上部覆土厚度(包括硬化厚度)不应小于1m,管道两侧的堤防顶部处 理长度均不应小于10m。 6.5.4建设项目穿越水利工程,应在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 设施。

    临水建设项目主要指临近水利工程和其水域建设的码头、公路、人工湿地、景观、游乐设施、 排污口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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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码头前沿线不得超越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河槽岸线,与水流夹角应小于5°,开挖港池宜顺岸 布置且不应影响堤岸稳定,码头结构宜采用架空结构,同组墩柱轴线应顺水流方向,不得采用填筑(吹 填)等措施修筑

    7.2.2码头高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高水码头梁板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不应高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地面0.2m。 7.2.3码头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水码头宜修建桥梁作为货物运输道路,桥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一低水码头可在滩地修筑运输道路,路面高程不应高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滩地高程以上0.2m。 7.2.4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码头永久堆场,设置的临时堆场应严格控制规模。临时堆场高 程不应高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滩地高程,不得采取填筑(吹填)等工程措施修筑,汛期停止使用,汛 前及时全部清除堆场货物

    7.3临水公路工程要求

    3.1临水公路不应占用输水渠道设计流量断面、河道行洪断面、水库库容,不应削减设计堤身 3.2堤顶公路路基基底应高于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水利工程行洪区内漫水公路,应符合公路 准要求。 3.3临水公路工程路面排水,不应直接排放到相临水域内。 3.4临水公路工程应与已建水利工程通行道路平顺衔接。

    7.3.3临水公路工程路面排水,不应直接排放到相临水域内。 7.3.4临水公路工程应与已建水利工程通行道路平顺衔接。

    7.4临水景观、人工湿地工程、游乐设施要求

    .4.1在输水渠道管理范

    .4.1在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景观工程,应与其环境相和谐,不得影响其输水、灌溉功效。 4.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景观、人工湿地工程、游乐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宜采取扩大行洪能力的建设方案,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不得缩窄行洪断面,不得破坏河 势稳定: 确需进行地形整理的,地面高程不应高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滩地高程以上0.2m; 景区、人工湿地、游乐区内道路宜与河道现状地面基本持平,不应高于现状地面0.2m; 景观建筑、游乐设施等宜采取通透式结构,栈道、防护围栏等景观构筑物不应影响河道行洪, 行洪断面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4.3水库、湖泊范围内景观工程、游乐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景观工程、游乐设施应与水库大坝及其设施、湖泊的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相和谐,不得影响其防 洪等功效,应避开水库、湖泊的主流区; 景观工程、游乐设施占用水库、湖泊库容时,应进行相应库容补偿, .4.4根据水利工程生态、美观需求而建设的附属景观工程,按水利工程设计要求建设。 .4.5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房产等与景观、游乐无关的永久性构筑物或建筑物,游乐场 存泳池等经营性游乐设施应避开行洪断面布置。 .4.6景观工程、游乐设施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

    .6景观工程、游乐设施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

    7.5临水取水口、排污口工程要求

    依法办理其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5.2取水工程不宜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布置闸(阀)、泵站等控制性工程设施,可布设取水头部工程 7.5.3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河排污口bs标准,还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拦水建设项目主要指拦河(闸)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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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工程应符合水利工程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必要设施。 8.2.2工程轴线宜与河道中心线正交,其上、下游河道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5倍拦河建筑物进水口处 水面宽度。 8.2.3工程应满河槽布置,不得在河道滩地设置阻碍行洪的堤坝、道路等。河道滩地通行道路应基本 与地面持平,不应高于地面0.2m,或可采取架设桥梁方式。 8.2.4以原河道为泄洪通道的低水头拦河闸(坝),设计行洪流量的最大雍水高度,平原区河段宜控 制在0.3m以内,山丘区河段可适当增大。拦河闸(坝)的设计蓄水位不宜高于排涝水位或河道外地面 高程。 8.2.5位于多泥沙河流上的拦河闸(坝),宜设冲砂闸或泄洪冲砂闸,以减轻泥沙淤堵。 8.2.6位于弯曲河段的拦河闸(坝),宜布置在河道深泓部位。 8.2.7拦河闸(坝)两岸连接应能保证岸坡稳定,与拦河闸(坝)布置相适应,改善进、出水流条件, 提高泄流能力和消能防冲效果,满足侧向防渗需要,且有利于环境绿化等。

    9.1针对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影响,应根据影响程度对水利工 程影响段采取相应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 9.2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整治、堤防修建和加固、岸坡防护、防汛抢险与管理通道 修筑等内容,并根据水利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必要时,防治与补救工程应进行专 项设计。

    9.3防治与补救工程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的影响程度,防治与补救工程范围一般不宜小于建设项目上、下游两 侧各50m,下游侧可适当延长。其中涉及省级重要河道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上、下 游两侧分别不宜小于80m、100m。同时,可考虑桥梁与河道夹角、墩台挑流影响适当延长上、 下游长度: 管道穿越水利工程,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时,其防护工程范围宜为开挖上口外两侧各15m~ 30m;采用定向钻、顶管(盾构)施工方式时,应对施工坑、井采取粘土压实措施。 4因建设项目影响需要修筑防汛抢险道路的,应参照三级道路要求设计,净宽不宜小于6m、净空 下应小于4.5m,坡度不宜大于8%,并与堤防平顺连接。 5防治与补救工程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

    地基标准规范范本DB37/T37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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