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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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消防车结构特征代号

    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G代表缝类消防车,L代表举高类消防

    4.2.7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统一用汉语拼音字母“XF”表示。

    4.2.8消防车分类代号

    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含义见表1

    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含义见表1

    4.2.9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

    用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构成和含义见表1。

    用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构成和含义见表1。

    表1消防车功能分类、结构特征代号、分类代号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含义

    某企业(企业代号,SXD)生产的泡沫消防车,总质量14t,截液量5t,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 号为SXD5140GXFPM50. 示例2: 某企业(企业代号:WSD)生产的举商喷射消防车,总质量25t,最大工作高度30m,经过一次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 代号,其型号为WSD5251JXFJP30。 示例3: 某企业(企业代号:MXF)生产的化学教授消防车,总质量7t,装载100件化学救援器材,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 自定义代号,其盈号为MXF5070TXFHJ100

    某企业(全业代号:SXD)生产的消防车,总质量14t,截液量5t,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 号为SXD5140GXFPM50. 示例2: 某企业(企业代号:WSD)生产的举商喷射消防车,总质量25t,最大工作高度30m,经过一次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 代号,其型号为WSD5251JXFJP30。 示例3: 某企业(企业代号,MXF)生产的化学教授消防车,总质量7t,装载100件化学救援器材,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 自定义代号,其盈号为MXF5070TXFHJ100

    4.2.10消防车企业自定代号

    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及含义由企业

    4.3消防装备主参数变化规则

    4.3.1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主参数不变。超过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 4.3.2若因数字修约而导致主参数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4.3.3主参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

    4.3.1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主参数不变。超过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 4.3.2若因数字修约而导致主参数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4.3.3主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

    5.1.1 可靠性行驶性能

    各功能应正带,不应有部件损坏、 加速性能、最尚车架 动性能、消防性能不应低于可靠件 里程分配见表2

    表2消防车5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里程分配

    5.1.2.1比功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最高车速和0~60km/h加速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

    消防车量高车速和起步换挡加速时问(0~60km/

    5.1.3.1消防车的车辆通道圆、车辆外值应符合GB1589—2004中4.1.2.4的要求,后悬应符合 GB7258—2012中4.3的要求。 5.132消防车的外赢尽寸应签合表5的规定

    5.1.4.1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2的规定。 5.1.4.2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3的规定。 5.1.4.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4的规定,

    5.1.4.1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一2012中7.2的规定

    5.1.4.1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一2012中7.2的规定 5.1.4.2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3的规定。 5.1.4.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4的规定

    5.1.5轴荷和质量参数

    5.1.5.1消防车轴荷应符合表6的规定,并不应超过国家公布的底盘厂公告允许的最大轴荷。消防车 轴荷分配比例应与底盘规定的轴荷分配比例相符

    5.1.5.2消防车总质量不应天于底盘厂公告充许总质量的97%。测盘消防车总质量,消防车器材箱内 有器材时,器材箱内面积相加后接100kg/m配重;实测总质量小于生产企业设计总质量时,应按生 产企业设计总质量配重

    5.1.6.1安全防护性脂

    5.1.6.1.1消防车的后视野应符合GB15084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47852007的规定。 5.1.6.1.2消防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应符合GB8410的规定。 5.1.6.1.3 消防车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口指向应符合GB7258—2012中12.5的要求, 5.1.6.1.4消防车侧面防护应符合GB11567.1的规定,采用越野底盘改制的消防车不适用。 5.1.6.1.5消防车后下部防护应符合GB11567.2的规定,采用越野底盘改制的消防车不适用。 5.1.6.1.6消防车外表面应符合GB20182的规定并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消防装置操作 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热源。 5.1.6.1.7对人员可能触碰到的超过60C的热表面及高速回转物均应设有防护装置。 5.1.6.1.8:消防车上公称通径大于65mm的水带接口和压力不小于1.8MPa的管路应远离操作人员 或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5.1.6.1.9消防车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 5.1.6.1.10压力容器在消防车上安装时,其与硬 接触处应村上柔软耐魔和减震的村物

    5.1.6.2质心高度和侧倾稳定角

    请裁质量时质心高度和侧倾稳定角应符合表7的规

    表7质心高度和侧倾赖定角

    5.1.7.1消防车的设计应保证当按底盘制造厂要求检查发动机机油和冷却液液位时不需要翻转驾驶室 或使用工具。 5.1.7.2对于保养、维修时需拆卸的零、部件,应使用可拆卸,可重复使用的连接件,不应采用焊接、铆接

    或使用工具。 、邻彩

    5.1.8防雨密封性能

    (君无法价 定器材箱内的器材类型,则此器材箱的防雨密封性应与放置防水器材的器材箱相同)和装有电气设备的 泵房不应漏水,警灯和颖闪灯不应进水

    5.1.9低温使用要求

    冬毫最低气温一10C或以下 温或加温装置以保证消防泵和阅门正营 全消防车驾驶位置进行

    5.2.1消防车前部应有永久保持的消防车生产企业的商标或厂标。后部应永久保持按《汽车产品外部 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的消防车商标和型号。消防车标志还应符合GB7258一2012中4.1的要求。消防 车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并注明消防车使用温度范围。 5.2.2消防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符合GB16735和GB7258一2012中4.1.3的规定。 5.2.3消防车车身的颜色应符合GB/T3181中规定的R03大红色。 5.2.4消防车后部和两侧面应按GB7258—2012中要求粘贴反光标识。 5.2.5消防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应符合GB15741的规定。 5.2.6消防车轮胎充气压力应在轮胎上方车体上标注。充气压力的单位为kPa”,在其下方可在括号 内标注“kg/cm”,但其字体不应大于法定计量单位

    5.3.1底盘使用的各种仪表应采用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 5.3.2底盘的动力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5.3.3如果所选发动机装有自动断油系统,该系统应带有可切断系统工作的手动开关。 5.3.4选用进口底盘除符合5.3.1~5.3.3的规定外,还应备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维修手册等资料。

    5.4.1底盘改制前的要求

    5.4.1.1发动机的冷却

    消防车用的底盘当需在停车状态驱动大功率负载时其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加装附加冷却系统,附 加冷却系统的冷却介质与发动机冷却水不能相混,并在最低处有放尽冷却介质的装置。附加冷却系统 应保证在消防车设计的各种工况下都能将发动机温度控制在符合要求的范围内

    5.4.1.2功率输出装置

    5.4.1.2.1对需要有动力输出要求的消防车底盘应安装功率输出装暨。若驱动的负载大于发动机额定 输出功率的60%以上时,应安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或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5.4.1.2.2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或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宜加装强制冷却器,强制冷却器的液体冷却介 质不应与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相混。冷却介质的流量应能调节,并在最低处有放尽冷却介质的装置。 5.4.1.2.3功率输出装置的操纵按钮旁应有中文指示和工作指示灯,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的操纵按钮 在驱动消防泵的位置应有防止误操作机构

    5.4.1.2.4功率输出装置在额定负载工况下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h,最高油温不应大于100

    加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后,变速器的操作应平稳可靠,无卡阻、跳挡、脱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 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

    5.4.1.5.1加装功率输出装置后,如对行驶驱动传动轴进行了改制,应对传动轴动平衡进行校核,校核 结果符合底盘的动平衡的要求。 5.4.1.5.2功率输出装置与负载相连的传动轴应校核动平衡,保证运行平稳,不发生振抖和异响

    5.4.1.6排气系统

    5.4.1.6.1排气口不应朝着操作人员或消防车右侧。 5.4.1.6.2排气管不应布置在可能导致车辆部件或消防装置过热的地方。 5.4.1.6.3排气管应安装消声器, 5.4.1.6.4在排气系统暴露的地方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可能对操作人员带来的伤害,

    5.4.1.7.1空气制动系统的压缩空气不能用于顶升气垫、气动工具等抢险激援设备。 5.4.1.7.2当消防车使用底盘空气制动系统的压缩空气作为气动阅等部件的气源时,应从底盘制造厂 规定的取气部位取气,并在取气管路中安装控制阀和过滤器,管路材料应与底盘制动系统管路相同而颜 色不同。 5.4.1.7.3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的气管不应与车架的刃边、撑杆、骤检头或支架等接触。若无法避免 应采取护圈、波形管或橡胶夹片等保护措施。 5.4.1.7.4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管路应采用紧固措施与车架固定,紧固措施的间距不大于600mm。 5.4.1.7.5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管路与排气管等发热部件的距离若小于300mm,应采用隔热措施保 护管路。 5.4.1.7.6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臂路应避免接触蓄电池酸性液体等有害液体。尼龙普路不应涂漆。 5.4.1.7.7经改制后的空气制动系统或减压制动系统不应漏气或漏油。

    5.4.1.8.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5.4.1.8.2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5.4.1.8.3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 以上,否则应设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棵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 花的电气开关200mm以上。 5.4.1.8.4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改装不应影响燃油箱中输油管的 拆装。

    5.4.1.9.1当车架需要开孔时,应对所开之孔进行防腐处理。 5.4.1.9.2与车架联接的所有上装部件应采用铆接或螺栓联接,不应焊接。 5.4.1.9.3底盘车架上平面如有铆钉头或螺栓头,改制时不应对铆钉头或螺栓头进行打磨或其他有损 其联接强度的加工。 5.4.1.9.4底盘改制时可以接长后悬,但不应接长前悬。接长的后悬不应超过轴距的65%,并且不应大 于3.5m

    5.4.1.10率引钩

    底盘前端应设置拖钩,后端应设置率引钩

    端增应设置拖约,后端应设

    5.4.2底盘改制后的要求

    5.4.2.1对定型生产的底盘进行了一些不影响整车主要技术性能的局部改动时(例如:蓄电池、储气桶 移位,增加乘员室等),应进行5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可靠性行驶试验后底盘各功能应正常,不应 有部件损坏、位移、断裂、接触不良、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动力性能不应低于可靠性行驶试验前性 能,行融路面的里程分配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麦85000km可靠性行驶路面里程分

    ,应进行整车基本性能试验和 25000km的可靠性行驶试验。试验路面 表9的规定进行

    表925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路面里程分

    5.5驾驶室和乘员室改制技术要求

    当驾驶室和乘员室(以下简称“驾乘室”)需要改制成 *体式结构的时应付售5.5.2~5.5.7日 要求。

    与座椅上平面的夹角应天于90° 5.5.2.2驾乘室内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mm。 5.5.2.3驾乘室内座椅座垫的深度应不小于400mm。每位乘员所占宽度应不小于550mm。 5.5.2.4驾乘室座椅靠背顶到座椅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小于450mm 5.5.2.5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 5.5.2.6驾乘室内座格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座椅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 5.5.2.7 驾乘室内座椅座垫和靠背应采用非金属软性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8410的规定,并 符合环保要求。 5.5.2.8驾乘室座椅后部若安装空气呼吸器,座椅坐人的区域同样应满足5.5.2.15.5.2.4的要求。 5.5.2.9驾乘员人数不应超过12人

    5.5.3.1驾乘室车门的开度应不小于85(驾驶员车门除外),乘员室的车门尺寸不小于驾驶室车门

    5.5.3.1驾乘室车门的开度应不小于85(驾驶员车门除外),乘员室的车门尺寸不小于驾驶室车门的 尺寸。 5.5.3.2 驾乘室门的启闭应灵活,门锁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在消防车行驶时车门不应自行开启 5.5.3.3驾乘室内设有两排或以上座椅时,应有四个车门(机场消防车除外)。 5.5.3.4车窗的启闭应灵活,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 5.5.3.5车窗的玻瑞应使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5.5.4上、下车路板

    驾乘室的上、下车踏板间距不天手270mm,除驾驶员侧外,其他供乘员上、下车踏板长度不小于 200mm,深度不小于100mm;踏板应有照明,踏板中间的水平照度不小于51x,踏板脚踏面应有防滑措 施,与地面最近一级的离地距离不应大于500mm。消防车体上取放器材的踏板,人员站立面距地面高 度不应大于450mm,长度不应小于300mm,深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有照明踏板放下后外侧朝 向消防军前和后方应有黄色警告灯闪炼,踏板应能承载75kg/500mm的重蛋,当为翻转踏板,在行 车位置应有锁止机构防止踏板受震动后自行翻转。翻转踏板应能承受10000次翻转,铰链和回位弹簧 不失效。

    5.5.5.1除驾驶员外的每个乘员都应有固定身体的扶手,扶手尺寸应保证裁防护子套仍能抓持。 5.5.5.2扶手与车体应周定可靠,应能承受100kg的拉力且不脱落和断裂。 5.5.5.3 扶手距驾乘室地板的高度应便于乘员坐在座位上抓持。 5.5.5.4 驾乘室应有方便上、下车的扶手,扶手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 5.5.5.5扶手应优先使用非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金属材料时应在扶手外部包激非金属层,并应有防滑 花纹。

    5.5.6驾乘室的强度和刚度

    5.5.6.1驾乘室项需要上人操作或维修装备时,应保证在300mm×200mm范围能够承受质量为100kg 的静载荷,并且驾乘室顶应采取防滑措施, 5.5.6.2驾乘室应具有与原驾驶室相同的强度和刚度。地板、顶护面、加强筋的形状及材料的材质、厚 度等均应与原驾驶室相同。

    5.5.7驾乘室内外部操作要求

    防护手套仍能操作, 5.5.7.2驾乘室座椅后部若安装空气呼吸器,应有机械锁止机构将空气呼吸器锁住,机械锁止机构的解 除手柄应在乘员方便接触处,手柄的大小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 5.5.7.3对于可翻转式驾乘室,应采用左右能均匀受力、双向翻转机构,翻转角应不小于45°.翻转机构 应操作灵活,且应安装可靠的锁止装置和保险装置,以保证驾乘室在行驶时不会自行翻起,翻起后不会 自行落下,并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操作人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损纵机构的中文说明。

    5.5.8.1在驾驶员可见位置处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以警示发动机温度和润滑位是否算带。 5.5.8.2乘员室外表面不应有尖角和锐利的边缘。 5.5.8.3功率输出装暨装在驾驶室或乘员室下方时,两者之间应采用隔热效果良好的材料隔离。 5.5.8.4乘员室内部不应有尖角、锐利边缘、突出物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形状。 5.5.8.5乘员室内部人员可能产生碰撞处应进行款化处理,软化层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 GB8410的划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5.5.8.6地板上铺覆的软化物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且能减噪、防滑、并便于清洁。 5.5.8.7乘员室内若有打开或抽出时会向乘坐空间伸出超过250mm的储物箱或翻板时,在打开或抽 出时应有明显的指示,以避免造成人员碰伤。 5.5.8.8乘员室内距地板高度小于300mm范围内若放置易损物品时,应有防磕碰、防脚踢的防护 装置。

    对称位置偏差应不大于10mm 5.5.9.2乘员室外护面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门缝均匀 5.5.9.3乘员室内部所有软化层的选用,除符合5.5.8.5的规定外还应尽可能地考虑与原底盘软化层的 质地、颜色协调一致

    5.5.10 车内噪声

    行驶时,乘员室内乘员头部位置的噪声值不超过85

    5.6.1消车仪表、操纵手柄、开关处应有指示用途的中文标牌,标牌应可靠固定,不应因震动、高温、 水淋及其他原因脱落,应有保证阅读的照明。 5.6.2消防车用各种仪表应是耐震型,指针式仪表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mm,数字式仪表的数字高度不 小于6mm。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若在亮度高的环境下显示模糊的数字式仪表应有迹光罩。 5.6.3消防车所使用的计量仪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6.4表盘直径小于60mm的指针式仪表和数显式仪表不应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计量制的单位。 5.6.5对于误操作将引起危险后果和较复杂的操作,应在操作人员能看到处用中文文字或图解说明摄 作的步骤、方法及误操作可能引起的后果。文字或图形在操作位置应能消听阅读,对于可能引起危险的 操作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使用红色字体,并比其他文字大一号。文字或图形应永久保留,不应因震动、 高温、水淋及其他环境原因脱落,应有保证阅读的照明。 5.6.6消防泵的放余水开关应接到方便操作处,放水时操作人员在车边即可操作,放余水开关的大小

    应保证在45s内放尽泵内余水。 5.6.7消防车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不大于2100mm。若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 操作人员脚踏平面大于1700mm,仪表盘应下倾以方便阅读。操纵手柄、开关的中心离操作人员脚踏 平面的高度不大于1800mm。 5.6.8消防车应选用集控制、诊断、显示.警告于一体的集中电子控制单元(控制步长不大于10r/min)

    应保证在45s内放尽泵内余水。 5.6.7消防车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不大于2100mm。若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 操作人员脚踏平面大于1700mm,仪表盘应下倾以方便阅读。操纵手柄、开关的中心离操作人员脚踏 平面的高度不大于1800mm。 5.6.8消防车应选用集控制、诊断、显示、警告于一体的集中电子控制单元(控制步长不大于10r/min)

    5.7电气系统和誉报装置

    5.7.1消防车电路应标识清楚,确保不会接错电极、电压和用电设备。 5.7.2电线应采用铜芯或铜合金芯,电线的标称通电电流应大于电线上实际通电电流的125%。 5.7.3电线芯的外面应包敷防水、防热和防腐蚀的包敷层。 5.7.4从电源到用电器具间导线的电压降不大于电源电压的10%。 5.7.5消防车应装有电源总开关,总开关切断后,除计时器外的所有用电器具都不能工作。总开关应 安装在驾驶员坐在驾驶位暨能够操作的位置。 5.7.6总开关由切断状态转换到接合状态,应有声音提示,提示音应保证驾驶员在驾驶位置能听到。 5.7.7驾乘室上、下车踏板的照明灯开关由车门控制:车门打开接通照明,车门关闭切断照明。驾乘室 内的照度不应小于101x 5.7.8器材厢的照明开关应安装在器材厢内,开关应设置在打开器材厢门时人员可方便接触,但取、放 器材又不会碰到的地方。照明光线应保证在无光条件下打开器材箱照明灯能够分辨器材箱内器材的 类型。 5.7.9电线与电线的连接应采用热融挤压法、焊或其他相同的连接件的方式。 5.7.10电线与用电器具连接应采用接头,接头与用电器具的连接应有防松措施。 5.7.11电线束应可靠地与底盘或车体固定,并离排气管等产生高温的部件距离不少于300mm: 5.7.12当电线束穿过有锐利边缘的孔时,在电线束与孔相接触处应对电线束进行防护。 5.7.13电线束应避开可能有油污的地方。 5.7.14 安装上装的电线束时应不环底盘的电线束。 5.7.16消防车上装和底盘的电路不应共用一个保险装置。功率输出装置的挂挡机构、泵操作板照明 警示灯具和电动消防炮应使用独立的保险装置。 5.7.17消防车所有电路保险装置应集中放置,电路保险装置应放置在干燥、防水、防尘、避免机械振动 和冲击并且维修人员易接触处。 5.7.18消防车所用电气开关应防水、防尘。安装在车辆外部的开关应有防雨罩。 5.7.19电气开关最大充许电流应不小于所接电路标称电流的125%。驾驶室仪表板或附近应有可安 装五个以上备用按钮和相应指示灯的位置。 5.7.20消防车发电机的功率不应小于以下电器同时使用时的电功率之和: 发动机和附件工作所需; 6) 警灯及警报器所需; 消防车所带通讯器材所需; d 消防车前照灯和后部灯具所需; e) 驾驶室、乘员室照明所需; 操作消防泵、举高装置等所需的照明; 各踏脚板、扶手照明及警示灯具所需; h) 器材厢照明所需; 用户购买消防车时明示的其他用电设备。

    5.7.21发动机工作后发电机不能向蓄电池充电或发动机没工作面使用蓄电池时,应有声和光报警。 报警应能使驾驶室内人员察觉。 5.7.22对标称电压12V的车辆,当电源电压低于9.6V;或标称电压为24V的车辆,当电源电压低于 19.2V,且历时大于2min时应有声光报警.报警应能使驾驶室内人员察觉。 5.7.23消防车应装有使用220V市电对蓄电池充电的充电器,消防车侧面或后部应装有充电插座。 不用时防水挡板应盖住插口,当消防车启动时能使充电插头自动脱落。 5.7.24电池应放置在通风、干煤处,放置在驾驶室内时应有盖板,放置在其他地方应远离热源并采 取防护措施以免消防车行驶时飞激物损伤,离电线或制动管的距离小于200mm时也应加隔板。蓄 电池放置的位置应便于维护和保养。 5.7.25当发电机不工作时,蓄电池容量应能保证5.7.20规定的全部用电设备正常工作10min以上。 5.7.26使用消防车蓄电池作为动力的电动引水器在凿电池电容量下降至原容量70%时仍能达到规定 的最大真空度。 5.7.27消防车所有用电器具所产生的无线电干扰不应影哨消防员使用的通讯设备。 5.7.28消防车驾驶室顶部应安装警灯。警报器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驾驶员可操作处。警报器应能控制 警灯的开、关及警报声。 5.7.29驾驶室项部的警灯为长排型或圆型。若安装圆型警灯应在驾驶室顶部两侧各安装一个。若消 防车后部安装警灯,应在中间安装一个圆型警灯并且与驾驶室顶警灯联动。 5.7.30消防车用的警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 5.7.31消防车用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7.32除举高消防车外,消防车长度大于6m时消防车两侧上方应安装闪灯,频闪灯应红、蓝相间 安装。灯间的间距不大于3m,频闪灯与警灯共用一个开关。额闪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环境温度40℃,湿度90%下1000h连续闪烁试验,试验期间灯泡不应损坏; b)在环境温度60℃和一20℃下分别放置10h,频闪灯的塑料件不应有危及使用的变形和损坏; 在频率0~100Hz,振幅1mm下扫频振动,找出共振频率并在此频率下振动6b。若没有共 振频率,则在频率50Hz,振幅1mm下振动6h。试验后频闪灯不应损坏。 5.7.33安装在消防车后部的随车探照灯应能360°回转,俯角大于或等于30,仰角大于或等于70操 照灯照度不小于消防车前照灯的照度。探照灯开关应安装在消防泵操作面板上。 5.7.34消防车泵房应安装照明灯。

    5.8使用市电的装和系

    5.8.1使用市电的装置应放置在器材厢干燥处,并避免热、振动和油污的影响。 5.8.2采用人力移动的用电装置的电压不超过250V。 5.8.3电压超过250V的用电装置应固定在消防车上。 5.8.4用电装置若使用交流电,额率为50Hz 5.8.5安装在消防车外部的市电电源插口应使用防水型产品。 5.8.6使用市电的装置和系统应选用防水型电器并宜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5.8.7安装在消防车上的使用市电的用电装置和系统应能可靠接地, 5.8.8接地线应选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铜线,线径应等同于电源线且截面积不小于1.2mm. 5.8.9使用市电的装置或系统应在操作人员可见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示使用的方法、环境、条件和注 意事项。 5.8.10使用市电的装置或系统的开关、按钮、手柄等应标出用途。

    5.8.13使用市电的装置或系统接线桩应有 敲指施,以免人员读触, 5.8.14便用市电的装置或系统的诺存处温度不超过60C

    5.9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

    5.9.1.1通信区域应位于车辆乘员区域或副驾驶

    通信区域应位于车辆乘员区域或副驾驶区域。 通信区域应有一定的专用空间,

    5.9.2通信区域的噪音

    通信区域的内饰应采用隔、吸音材料。当车辆行驶,其他消防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 时通信区域的噪音应小于85dB(A)

    5.9.3通信区域照明

    通信区城应设控副区地 充应为消防指挥提供持续的室内照明。副驾驶 区域为通信区域时应有独立照明灯的插座

    通信区域有工作台时,工作台应平坦,无尖锐的边角

    台时,工作台应平坦,无尖

    角钢标准5.9.5通信区域座格

    通信区域座椅可为固定式,也可为非固定式。当为非固定时,应有座椅的储存固定空间。

    5.9.7.1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13的要求 5.9.7.2当采用乘员室和驾驶室分隔设置,或指挥中心设在车身内时,应有车内通话设施 5.9.7.3配置无线通信装置或控制台时,应有防振、防撞击等安全保护措施。

    5.9.8计算机和设备的安装

    5.9.8.1车辆结构空间有限时,应选用笔记本计算机。 5.9.8.2在为计算机设备提供的外供电源接口处应设有指示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电源的电压及电流 强度, 5.9.8.3计算机设备安装时应有防震、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5.9.8.2在为计算机设备提供的外供电源接口处应设有指示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电源的电压及电流 强度,

    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5.9.9显示设备及安装

    5.9.9.2显示设备应储存在封闭的箱柜内,柜内四周应用衬垫加以保护,防止机械损伤。 5.9.9.3配有显示监控器时,应安装于既能方便观察,又不会受到损伤的地方。 5.9.9.4显示设备为外部安装时,应按照显示设备外部安装要求安装固定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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