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605-2013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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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 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 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 批准后执行。 3依据SL10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对降为山塘的,可撤销管理机构。 4对已有安全监测设施,应保留和妥善维护,并继续开展 监测工作。 5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 原水库管理机构富余员工的安置工作。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对主管部门变更或管理机构 撤消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4.1.5水库降等应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4.2.1水库报废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消除遗留 工程安全隐患;撤销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对水库部分功 能进行补偿工程施工数据,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措施,

    .2.2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工程指

    1宜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当分阶段拆除大坝时,应 提出工程措施要求。 2大坝不能全部拆除时除应保证残留结构安全外,还应 满足河道行洪安全 3适合改造为淤地坝的,应按淤地坝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改造。 4拆坝废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大 水土流失或 造成次生危害 5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应组织验 补无流 4.2.3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 1 撤销水库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不能全部拆除大坝留有残余结构的应落实管理措施; 对改造成淤地坝的,应转人水王保持工程管理。 3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 4淤积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水库报废后,应开 展必要的监测工作,直到河流重新达到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5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后,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管【1995】8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并移交上一级主管部门保存 或移交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自然冲蚀、水力疏浚、机械挖除和原地固置 等处理方法。

    4.2.5应分析大坝拆除对上下游河道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整 治和防护措施。 4.2.6应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防 止因水库报废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止因水库报废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1.0.2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一般水利行业标准不同,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规模的各类已建水库。从水库安全管理实践与 需求看,库容1000万m3以下的小型水库是降等与报废的主体。 1.0.42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前提条件,强调水库降等 或报废必须经过论证,确保科学决策,避免随意性,并提出了水 库降等与报废论证的总体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水库降等与报 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2003 )。

    2.1.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库容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而应 予降等的具体条件,全国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性 较强。

    予降等的具体条件,全国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性 较强。 2.1.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又无新增功能,而应予降等的 具体条件,实际案例较少。

    2.1.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切能指标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又无新增功能,而应予降等的 具体条件,实际案例较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水库功能达不到

    2.1.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切能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水库功能达不到 原设计等别标准或被替代,但可能增加新的功能,如供水、生 态、景观等,对这类水库,在进行降等论证时,需考虑新增功能 要求。

    2. 2 工程安全条件

    2.2.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原因而应予降等的前提件。 全国有很多病险水库长期限制蓄水控制运用,实际处于降等使用 状态。严格执行本规定,可以提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决策的科学 性,并促进各级政府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投人。 对因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的,一般不超过《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大坝安全鉴定周期610年。 2.2.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条件而应予降等的具体情况 实际案例很多。

    2.3.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降等的具

    2.3.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降

    2.3.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终 体条件,实际操作难度大,案例也较少,因此未做强制性要求。 在水库大坝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造成水库实际处于降等

    运行状态的情况,但属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的非法 或不当行为,不适宜在本标准中加以认可,否则会成为变相鼓励 行为,不利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1)因病险严重、遭遇连续枯水年等原因,水库长期低于正 常蓄水位运行,库区居民生产生活及各种开发活动下迁,占据原 俺没区,造成既成事实,只能维持现状蓄水条件,而现状蓄水量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 (2)其他工程建设挤占水库库容,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 计工程规模的。 (3)库区或大坝附近采矿等其他开发活动影响大坝安全,需 限制蓄水降等运用的

    件,主要针对面广量大、管理条件差的小型水库,未做强制性要 求,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2010年5月发布的水利部法规性文 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为本规 定的依据。执行本规定可以促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条件的改善与 管理水平的提高。 管理严重缺失是指无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大坝 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无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情况。 2.3.3本条规定了除上述五种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原因,经

    3. 1 库容与功能指标

    1.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库容丧失而应予报废的具体条件,是 前我国水库报废的主要原因,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 根据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调研陕西省截至2003年 有10座中型水库和400多座小型水库因有效库容淤满而报废; 鸭巴塘、蓬菜 大谋等4座小(2)型水 福建省安溪县情口内 库因上游采矿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库容淤满而报废。 有效库容指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库容 .1.2本条规定了大 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丧失 而应予报废的具体条件,在美国有很多案例,我国自前有一定的 执行阻力,但已有实际案例和需求。 美国河流上天多数被拆除的水坝已失去其原设计功能,如 东部地区许多为磨坊供水或为水车提供水能动力的坝,其所服务 的对象早已不复存在,另外,由于更有效的电能供给,早期的水 电设施已废弃。虽然这些大坝已不再产生效益,但维护和保险费 用却在继续增长,此时,报废拆除水坝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中西 部地区的小型径流式水坝的一般拆除费用约100000美元,比增 加新功能而进行改建或结构修复的费用少得多。 安徽省滁州市黑洼水库1977年建成,原为灌溉用途的小 (2)型水库,总库容56万m3。大坝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 12.2m。随着城市化进程,水库下游农田已经变为滁州市城市用 地,水库灌溉功能丧失。该水库大坝下游约200m即为滁州学 院,2005年滁州学院扩展南校区将水库纳人管理范围,水库所 有权已移交该校。滁州学院校方从安全角度考虑,考虑对黑洼水 库作报废处理,拆除大部分坝体,仅保留少量水面和蓄水作为

    加新功能而进行改建或结构修复的费用少得多。 安徽省滁州市黑洼水库1977年建成,原为灌溉用途的小 (2)型水库,总库容56万m3。大坝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 12.2m。随着城市化进程,水库下游农田已经变为滁州市城市用 地,水库灌溉功能丧失。该水库大坝下游约200m即为滁州学 院,2005年滁州学院扩展南校区将水库纳人管理范围,水库所 有权已移交该校。滁州学院校方从安全角度考虑,考虑对黑洼水 店作报废处理,拆除大部分坝体,仅保留少量水面和蓄水作为校

    园内景观。不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报废黑洼水库,并在 滁州市新的防洪规划中将其视为城市防洪系统的一部分。目前, 报废方案仍在论证过程中。

    3. 2 工程安全条件

    在我国新疆塔里木河综合治理项目中,为保护塔里木河流域 生物多样性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规划报废叶尔羌河流域的 16座小型平原水库,其功能由新建山区控制性水库工程替代, 这是我国首次为生态修复目的而主动报废水库的实践。塔里木河 下游大西海子水库总库容9870万m3,将塔里木河干流来水全部 拦截,是造成下游长约320km河段断流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来 也规划在塔里木河综合治理项目中报废。但几次放水实践发现 天然来水需要经大西海子水库的调节才能抵达河流末段。因此 大西海子水库近期必须保留,但已于2005年完全退出农业灌溉, 完全用于下游河道生态输水。将来,当下游河道逐渐恢复、天然 水流可以抵达河流末端,将重新考虑对大西海子水库实施报废 处理。 在水库大坝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造成水库报废的情况, 但属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禁正的非法或不当行为,不适 宜在本标准中加以认可: (1)因水毁、病险严重等原因,水库长期空库运行,库区居 民生产生活及各种开发活动下迁,占据库盆,造成无法继续蓄水 的既成事实,只能维持现状,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 (2)库容因其他工程建设被填埋的。 (3)库区或大坝附近采矿等其他开发活动严重威胁大坝安 全,需空库运用的。 3.3.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运行管理不到位而适于报废等的具体 况,主要针对面广量大、管理条件差、效益低下的小型水库, 未做强制性要求,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2010年5月发布的水 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为本 条规定的依据。执行本条规定可以促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条件的 改善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1.1本条明确水库降等后不能弃之不管、听之任之,应采取 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和 节约运行维护成本。

    (1)对依据库容指标而降等的水库,根据现状实际总库容 对依据功能指标而降等的水库,根据现状实际功能指标;对因工 程安全条件而降等的水库,综合考虑工程安全与效益两方面因 素,按照工程安全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安全水位或限制运行水 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对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降等的水 库,根据相应制约条件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 再按GB50201和SL252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 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 (2)对因运行管理条件而降等的水库,根据当地生产、生活 用水的最低需求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正常蓄水位,重新拟 订水库特征参数,再按GB50201和SL252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 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棕准。 (3)如水库降等后总库容小于10万m,则划为山塘管理 其工程等别及设计洪水标准依据山塘设计有关规程规范确定。

    (1)当水库降等后的防洪标准仍达不到GB50201和SL252 要求时,需采取工程措施提高水库的防洪能力。对管理水平低 管理条件差而降等的水库,在进行防洪安全加固时,一般将泄洪 建筑物改造为无闸控制的开散式溢流堰。 (2)如按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复核,大坝结构安

    全性仍不满足现行规范和安全运行要求时,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 除险加固。加固方案要充分考虑工程运用条件的变化,采用简便 易行的处理措施,尽量降低建设成本。

    4.1.5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对原库区淹没范围内裸露地

    水库降等后,需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措施,并采 用合理的耕种方式,对原库区没范围内裸露地表加以保护,确 保不因水库降等而造成水土流失。

    水库降等后,如影响下游防洪安全和当 地群众生产生活,需 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 因矿、旅游、交通、考 古等建设事业需要而要求水库降等的肉制品标准,由建设单位对原水库功能 进行补偿。 版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4.2.1本条明确水库报废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进行善后处理 以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与社会安全。 4.2.2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应采取的工程处理措施,以及全部 拆除大坝、部分拆除大坝、改造为淤地坝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以 确保行洪安全和遗留工程的结构安圣。 一般情况下,需限期拆除大坝等挡水建筑物,恢复河道到建 项前的天然状态,并对淤积物进行处理 如仅部分拆除挡水建筑 物,则拆除部分的过流能力不小于原天然河道的过流能力当残 余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要进行适当加固。 对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如适合改造成淤地坝的,可不 拆除大坝,但必须按照淤地坝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改建泄 水或过水设施,确保行洪安全。翠 拆时间要避开汛期,一般选择在植被容易生长季节。拆坝 前,放空水库。 当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时,需提出工程措施要求,确保拆坝

    物,则拆除部分的过流能力不小于原天然河道的过流能力当残 余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要进行适当加固。 对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如适合改造成淤地坝的,可不 拆除大坝,但必须按照淤地坝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改建泄 水或过水设施,确保行洪安全。这 拆坝时间要避开汛期,一般选择在植被容易生长季节。拆坝 前,放空水库。 当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时,需提出工程措施要求,确保拆坝

    过程的安全。 拆坝废弃物需作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或造成次生危害 一般可就地处理、出售或重复利用;如有污染难以处理时,需运 送至废弃物填埋场作填埋处理。 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由水库报废组织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 门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4.2.4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对库区沉积泥沙的处理要求,是 水库报废善后处理的重点和难点。 水库报废前,需对库区沉积的泥沙总量、稳定性、质量(成 分、颗分)、分布等进行测量、实验和分析评估,并对大坝拆除 后的泥沙运动规律进行分析研究。 当泥沙没有污染或仅有轻微污染时,可采用自然冲蚀或水力 疏浚的方法进行处理。如库区沉积的泥沙量很大,需采用分阶段 逐步拆除大坝的方法控制泥沙运动,以免水流中的泥沙含量远超 过下游河道的泥沙输移能力。 当泥沙被重度污染、下游河道泥沙输移能力严重不足或影响 下游水生动物栖息地时,在大坝拆除前,采用机械挖除或水力疏 俊的方法清理库区沉积的泥沙。 如果水库报废前库区仍保存有较完好的河道形态,可采用原 也固置方法进行泥沙处理。首先通过控制下泄的方式,缓慢放空 库,使绝大部分泥沙停留在原地;然后采用护岸护坡措施、重 置植被等方法固定泥沙。 机械挖除或水力疏浚的泥沙,若无污染,可作为建筑材料、 并作用土、回填场地等用途利用;若污染程度较高,在脱水处理 后作掩埋处理

    过程的安全。 拆坝废弃物需作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或造成次生危害, 一般可就地处理、出售或重复利用;如有污染难以处理时,需运 送至废弃物填埋场作填埋处理。 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由水库报废组织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 门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4. 2. 4 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对库区沉和泥沙的外珊西求目

    4.2.5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对河道整治和

    在水库报废论证阶段,要对是否需要采取积极的人工措施进 行河道整治和防护进行评估。如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整治和防 护,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复 后实施。

    水库报废后,如对原大坝上游水文和泥沙影响轻微,可不对 河道作特别处理,任其自然演化和恢复,并在原库区河道形成并 相对稳定后进行适当防护;当河流功能、生物栖息地以及河道稳 定性受水库报废的影响较大时,通过采取护岸工程、堤岸植被重 置、洪泛区侵蚀控制等整治措施对河道演变加以控制,保证上游 河段堤岸的稳定性。 对原大坝下游河道,如河流形态及水文和泥沙条件与建库前 相比变化很小,可不作特别整治,任其自然演化和恢复,并在相 对稳定后进行适当防护,当河流功能、河流形态、过流能力、水 文和泥沙条件、河道稳定性与建库前相比变化很大时,通过开 挖、蔬浚、撤迁、护砌、堤防加固与建设等措施对河道进行整 治,恢复天然河道的功能和行洪能力,并保证行洪安全和岸坡的 整体稳定。 4.2.6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的要求。 对原库区没范围内裸露的地表重置植被或加以保护,恢复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的通道,特别要确保不因水库报废 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采用植被恢复或重置的方法控制水库报废后易受侵蚀的原库 区裸露地表的水土流失问题。在确定无外来物种入侵、岸坡总体 稳定、雨水侵蚀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不作特别处理,任库区裸露 地表的植被自行恢复;当存在外来物种入侵、岸坡不稳定、雨水 侵蚀严重的情况下,需在原库区裸露地表上种植植物护坡,人工 植被的设计可参考水库周边地区的植被结构。 库底和库岸适宜并有条件还田的,采取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合 理耕种方式;有条件改造为湿地的,可改造为湿地,但不得影响 行洪安全。 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需承担水土保持责任,适宜改造 成淤地坝参与小流域治理的,改造为淤地坝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并转入水土保持工 程管理,确保不使泥沙二次流失

    4.2.7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的前提条 件和要求。 对防洪功能的补偿一般可采取加高加固河道堤防的措施;对 灌溉、供水功能的补偿,可采取修建替代工程或重建大坝、跨区 或引水和调水、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因工矿、旅游、交通、考古等建设事业需要而要求水库报废 的,由建设单位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 当水库报废影响周边地区的航道、道路、桥梁、取水口、排 污口等基础设施时,要对上述设施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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