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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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项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 全签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 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 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 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 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 平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 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 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 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 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 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 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项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 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 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 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 只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 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组成人员的1/3;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 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覆行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 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 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 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 平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 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 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 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 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 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 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 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 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 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 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签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签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 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止: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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