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5/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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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分析及 ;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建设 汛期施工的防汛抢险应急方案。

    6.1.3技术审查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审查确认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 6) 拟建工程在河道的位置及岸线长度、建设内容及结构尺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c) 河道治理项目最小河宽; d 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堤岸安全运行等情况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e) 对影响第三人水事权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f)防洪监管责任主体

    6. 2. 1基本要求

    2.1.1涉河建设项目应满足河道最小河宽的要求。当河道已划定规划治导线时电力弱电技术、方案,最小河宽按不 划治导线确定;当河道无规划治导线时,堤防达标的河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现有宽度为最小河宽, 或堤防不达标的河段,最小河宽应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宜昌市部分河流最小河宽 附录B要求,

    2.1.2在现状河宽大于最小河宽时,宜维持现状河宽,确需占用河宽的,应确保河宽不小于最 。在现状河宽小于最小河宽时,应拓宽河道满足最小河宽。

    6. 2. 2跨河建设项目

    6. 2. 2. 1桥粱

    2.2.1.1桥梁设计时,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桥的跨数和跨度,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应 道行洪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桥梁的跨数和跨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桥梁跨度和跨数要求一览表

    2.2.1.2跨河桥梁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宜与洪水主流流向一致。有堤防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 设计洪水的主流方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无堤防山区型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与设计洪水 方向的交角不宜超过15°;无堤防平原型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与设计洪水的主流方向的 宜超过10°。

    6.2.2.1.3桥墩宜采用流线型和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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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允许越浪的堤防,最大雍水高度不应超过堤防安全超高值的30%,不允许越浪的堤防,最大雍 水高度不应超过堤防安全超高值的15%; 桥位应选址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水面开阔、地质条件良好的河段; C 桥位不应选址在水文监测、饮用水源及其他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分洪口门上下游100m以内 不应布置桥位; d 桥墩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 e 桥墩不应布置在堤顶。桥墩不宜布置堤坡上,确需布置的,应做堤岸加固专题设计,满足抗滑 和渗流稳定要求; 承台顶高程宜低于现状河床床面,确需露出河床床面的,应满足阻水比要求,且不超过设计低 水位; 8 山区性河流上修建桥梁,设计洪水时阻水比不得超过8%,平原性河流上不得超过6%,桥梁影 响范围内无防洪保护对象的经论证可适当放宽; h 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岸),避免雨水排放造成冲刷破坏;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采 取措施对桥上雨水和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平原性河流桥梁梁底标高应高于桥梁设计洪水位0.5m及以上,山区性河流梁(排架)底标高 应高于桥梁(渡槽)设计洪水位0.8m及以上,跨越堤防的梁底标高距堤顶高程应不小于4.5m 否则,应在堤背水侧设置防汛辅道; j)无铰拱桥梁设计洪水位不宜超过主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设计洪水位的净高不应小于 1.0m

    6. 2. 2. 2渡槽

    渡槽槽墩、排架、墩台技术要求与6.2.2.1中桥梁桥墩、承台要求一致,渡槽设计文件应经相应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3其他跨河建筑物

    6.2.2.3.1输电铁塔(杆)不宜架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电线、电缆除应满足电力、通讯行业安 全高度要求外,与堤顶的净空不小于4.5m,与历史最高洪水位净空不小于5m。 6.2.2.3.2跨河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 要求。

    6.2.3穿河(堤)建设项目

    6.2.3.1一般规定

    目或引水等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6.2.3.1.2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穿河(堤)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施工安全及周边环境监测,确 保建设项目、河道建筑物和设施安全

    6. 2. 3. 2涵阐及泵站

    闸及泵站的设计文件应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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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3.1穿河建设的管道方向宜与河堤(水流方向)正交。穿越管段管顶的理深,应根据穿越工程 等级与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测量基准面的确定以及管顶埋深(基准面至管顶距 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如遇特殊河段,其埋深经论证后确定。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施工时,埋深需符合 GB50423要求,

    表2测量基准面及管道埋深表

    的警示牌进行标识。 6.2.3.3.3污水管道防冲设计洪水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埋深按6.2.3.3.1标准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防渗、稳定应做专门论证

    6.2.4临河建设项目

    6.2.4.1.1宜采用阻水比小的高桩疏水结构,设计洪水位阻水比应控制在2%以内, 6.2.4.1.2梁底高程应满足码头所在河段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 6.2.4.1.3应选址在河势、岸坡稳定河段,并且满足设计船型吃水深度要求。不应选在易淤积、堤防 险工险段、行洪通航隐患大的河段。 6.2.4.1.4斜坡道不宜侵占行洪断面。不应填高河滩地,不应占、压、切堤身, 6.2.4.1.5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场,不应建设非生产工艺必须的建筑物、构筑物。

    6.2.4.2.1不宜新增渡口。确需新增设渡口,应选择在水流平顺、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靠泊的 河段。 6.2.4.2.2新建渡口不应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应充分考虑泄洪影响。 6243道路

    2.4.2.1不宜新增渡口。确需新增设渡口,应选择在水流平顺、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靠 段。

    6. 2. 4. 3道路

    6.2.4.3.1平原河流的河道内不应修建道路。山区河流修建道路确需占用河道的,应满足最小河宽要 求。

    6.2.4.4取、排水

    6. 2. 4 5景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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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合理设定高程和取排方式,不应引起洪水倒灌

    6.2.4.5.1园路和植物种植不应填高滩地或岸坡原地面高程。 6.2.4.5.2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水位下最大阻水比不宜大于5%。 6.2.4.5.3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2.4.5.4构筑物及景观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及岸坡的稳定,不应破坏已有防洪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发 挥。 6.2.4.5.5过河汀步按枯水期平均水位设计,阻水比不宜大于50%。

    6.2.4.5.2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水位下最大阻水比不宜大于5%。

    6. 2. 4. 6 管道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布置临河的污水管道、供热管道及化学物质传输管道等可能污染河流的

    6.2.5拦河建设项目

    6.2.5.1.1漫水桥的桥位选择,应根据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综合考虑水文、地形、地质 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6.2.5.1.2绕行距离2km以内不宜新建漫水桥。 6.2.5.1.3漫水桥的建设不得改变河流深泓流向 6.2.5.1.4漫水桥在2年一遇洪水位时阻断比不应超过50%。 6.2.5.1.5桥头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并标明安全通行水位线 6.2.5.2其它拦河建设项目 你 6.2.5.2.1拦河坝、闸应按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6.2.5.2.2 拦河建设项目应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该河流的生态流量, 6.2.5.2.3拆除拦河坝、闸,应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1.1漫水桥的桥位选择,应根据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综合考虑水文、地形、 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6.2.5.2其它拦河建设项目

    6.2. 6河道整治项目

    确最小河宽,设置界碑界桩。 2.6.2需通过疏浚和清淤来保证河道行 共安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利资 计单位编制方案,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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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4河道整治不宜裁弯取直,确需裁弯取直的应专门论证并按权限报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6.2.6.5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原有河势,不应缩窄河道,不应降低原河道行洪能力。 6.2.6.6岸坡防护宜优先采用生态护坡型式,整治河道岸线自然化率不宜小于60%。 6.2.6.7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的纵向、横向及垂向连通性,保持平面婉蜓性。 6.2.6.8河岸护砌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6.2.6.9河道整治应使用多孔性构造和透水性好的材料,枯水位以上应减少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硬质 材料的使用。 6.2.6.10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断面的多样性,应以复式、混合式断面为主要断面形式。平原性河道堤 坡坡度不宜大于1:2.5,山丘型河道堤坡坡度不宜大于1:2。 6.2.6.11河床冲刷深度按GB50286的要求确定。山区性河道治理项目,计算冲刷深度时洪水标准不 应低于20年一遇标准,并比建筑物洪水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3.2.6.12平原性河道治理项目应充分考虑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对建筑物的影响。 小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A. 1. 2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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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必要性说明。 b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应包括: 1)项目平面布置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布置图上应注明占用河道范围,并标注占用最 大宽度及最大占横断面; 2 建设方案部面图。部面图包括至少三个断面,间距不大于50m且须含最大占比断面,河宽 大于100m时,比例尺不小于1:1000;河宽大于50m小于100m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 河宽小于50m时,比例尺不小于1:100。 C 项目所在地河流基本情况,应包括: 1) 项目所在地水系图; 2) 项目占用岸线起止点及上下游各5倍河宽的长度范围内的平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 3 不少于三个断面的断面图,间距不大于50m且比例尺不小于1:1000; 4 基岩的河床及岸坡地质情况描述。 d 有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洪水计算满足SL44要求,防洪标准选择满足SL252。 e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材料。 注:若防洪评价报告中包含上述申请材料,则可用防洪评价报告代替

    A. 2. 1受理机构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 范围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书面意 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A. 2. 3 受理权限

    DB4205/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河流的受理权限进行审查,受理权限分为省级(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 市级、县(市区)三级。 a)清江、沮漳河、香溪河等跨市(州)河流建设范围或影响范围跨市(州)的由省水利厅负责受 理; b) 黄柏河及其支流(董家河、西岔河、栗林河、丁家河、石门河、黄马河、淹伞溪、玉林溪、牌 渡河、箸叶沟、黑沟、晒旗沟、桃坪河、神龙河、干沟河、盐池河)、柏临河、桥边河城区规 划内河段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受理; 其他河流建设范围或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的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受理; d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审批权限以外的河流(河段)由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河流的受理权限进行审查,受理权限分为省级(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 市级、县(市区)三级。 a)清江、漳河、香溪河等跨市(州)河流建设范围或影响范围跨市(州)的由省水利厅负责受 理; b 黄柏河及其支流(董家河、西岔河、栗林河、丁家河、石门河、黄马河、淹伞溪、玉林溪、牌 渡河、箸叶沟、黑沟、晒旗沟、桃坪河、神龙河、干沟河、盐池河)、柏临河、桥边河城区规 划内河段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受理; C 其他河流建设范围或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的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受理; d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审批权限以外的河流(河段)由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DB4205/T 5620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宜昌市部分河流最小河宽(33条)

    水产标准DB4205/T 562018

    DB4205/T 562018

    DB4205/T 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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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5/T 562018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DB4205/T 562018

    DB4205/T 562018

    DB4205/T56—2018河流名称起止桩号(km)地理标志最小河宽(m)0+037. 60~0+045. 00香客岩水库香客岩水库回水区0+045. 00~0+056. 00香客岩水库库尾、金滩电站尾水1000+056. 00~0+067.80金滩电站尾水、熊渡水库坝下800+067. 80~0+075.50熊渡水库熊渡水库回水区0+075.50~0+078.00熊渡水库库尾、全福河河口45 0+078. 00~0+083.00全福河河口、桥河电站大坝50 0+083.00~0+093.50桥河电站大坝、小河河口45 0+093.50~0+101.30小河河口、柴埠溪河口200+000.00~0+005.45暗河河口、横渡口河河口70湾潭河0+005. 45~0+025.50横渡口河河口、茅庄 50 0+025.50~0+036.00茅庄、北风垭林场30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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