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362-2021 水工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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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合理排放,避免污染环境。 7.5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搅拌机称量系统进行检定/校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用于校 准称量系统的码,初次使用前也应先进行检定;称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一个月、出现异常情况 及维修后再次使用前都应进行校准。

    8.1混凝主生产企业应设立与其生产规模、产品生产特点和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应按照水利工程相关规范的试验方法进行原材料的取样、进场检验及出厂检验。 8.2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具备水工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能力。企业未取得 资质认定证书(CMA),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验,检验参数应符合相对应的水利工程 要求。 8.3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试件成型记录要 统一编号。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建立台账,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并单独建立不合格台账。如发 现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应对问题样品进行隔离并封存。 8.4试验室应按照SL176和SL677的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配合比设计、质量 控制提供依据 8.5样品试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样品,试验完成后留置时间应不少于24小 时。 3.6试验室应建立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档案、台账、检定周期计划表和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 按照检定周期计划检定/校准仪器设备。凡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9.1.1混凝土生产前,应进行原材料质量检验、称量设备的校正、资源配置与设备运行状况检查等一系 列准备工作。 9.1.2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生产、检验等记录,根据天气变化对混凝土生 产做出相应调整。并对入仓温度影响混凝土性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1.3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批准的配料单进行配料探伤标准,不得擅自更改。 9.1.4混凝土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生产过程中应有原材料称量记录、水胶比检查记 录、落度监控记录, 9.1.5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对骨料的含水率、饱和面干吸水率、超逊径含量、外加剂配置浓度、以 及混凝土拌和物的出机口含气量、落度和温度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必要时应加密检测

    表7混凝土组成材料称量的允许偏差

    DB21/T33622021

    9.2.2为保证混凝土的拌和用水量不变,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检测骨料含水率,必 要时应加密检测次数, 9.2.3混凝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混凝土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且不宜小于表8中所列最少拌 和时间。

    表8混凝土最少拌和时间

    注1:入机拌和量在拌和机额定容量的110%以内。 注2:掺加掺合料、外加剂和加冰时建议延长拌和时间,出机口的混凝土拌和物中不应有冰块。 注3:掺纤维、硅粉的混凝土拌和时间根据试验确定。

    9.2.4混凝土粗骨料需风冷降温时,每台班开始拌和前宜对制冷风机进行冲霜。 9.2.5拌和楼二次筛分后的粗骨料,其超逊径含量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9.2.6混凝土拌和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不合格料处理: a)错用配料单配料或输入配料指令错误的; b)混凝土任意一种组成材料计量失控或漏配; c)出机口混凝土拌和物拌和不均匀、夹混生料或冰块的,或温度、含气量和落度不符合要求: d)使用原材料类别与施工配料单不符的; e)擅自加水、调改配料量的。 9.2.7出机口检测混凝土落度、含气量若超出表9、表10的规定范围,则按不合格料处理。

    表9混凝士班落度充许偏差

    表10不同抗冻等级的混凝土含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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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混凝士浇筑与养护

    DB21/T 3362202

    10.3混凝土温度控制

    10.4混凝士低温季节施工

    11.1.1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混凝主生产企业承 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施工方承担,当施工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 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1.1.2对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检验资料,以及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其他试验结果应及时 进行统计分析。对于主要的控制检测指标,如水泥强度和凝结时间、粉煤灰细度和需水量比、细骨料的 细度模数和表面含水率、粗骨料的超径和逊径、减水剂的减水率、外加剂溶液的浓度、混凝土落度、 含气量和强度等,应采用管理图反映质量波动状态,并及时反馈。 11.1.3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交货检验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 知供方。 11.1.4一旦工程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可完全作为界定混凝土质量责任 问题的依据。双方都应考虑多方因素,经过多方求证来确定最终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11.2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2.1混凝土原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进行碱含量检测。 .2.3进场的每一批水泥,应有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每200~400t同厂家、同品种、 强度等级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进行验收检验。水泥品质的检验,应按 行的国家标准进行。 .2.4骨料生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骨料生产的质量,每8h应检测1次。检测项目: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和石粉含量(人工砂)、含泥 量和泥块含量;粗骨料的超径、逊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b)成品骨料出厂品质检测:细骨料应按同料源每400m或600t为一批,检测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人 工砂)、含泥量、泥块含量和表面含水率;粗骨料应按同料源、同规格碎石每400m或600t为 批,卵石每400m或600t为一批,检测超径、逊径、针片状、含泥量、泥块含量。 C 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地、类别、规格、数量、检验日期、检测项目及结果、结论等内 容。 d)使用单位每月按表2、表3及表4中的所列项目 一2次抽样检验。必要时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1.2.4骨料生产检验 旅游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B21/T33622021

    11.2.5同品种掺合料以连续供应不超过200t(硅粉3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按一个 取样单位计。粉煤灰应检验其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及活性指数等,其他掺合料应遵照相应 标准进行检验。

    11.2.6外加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加剂检验的取样单位按掺量划分。掺量不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100t为一取样单位(膨胀 剂以不超过20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5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 0.05%的外加剂以不超过2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应按一个取样单位计。 b) 外加剂检验项目;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落度损失、抗压强度比。必要 时进行收缩率比、相对耐久性和匀质性检验。 11.2.7拌和用水应符合GB5749、JGJ63的规定。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a)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1次。 b)地下水每年检验1次。 C 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1次;在质量稳定1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1次。 d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及时检验, 11.2.8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要时在搅拌站(楼)抽样检验水泥的强度、凝结时间和掺合料的主要指标。 b) 砂、小石的表面含水率,应每4h检测1次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应加密检测。 C 砂的细度模数和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天然砂的含泥量应每天检测1次。 d 粗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每8h应检测1次。 e 外加剂溶液的浓度,应每天检测1~2次。必要时检测减水剂溶液的减水率和引气剂溶液的表面 张力。 搅拌站(楼)砂石骨料按表2、表3及表4所列项目,应每月进行1次检验

    11.3混凝士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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