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292-2020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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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7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

    1.1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传输、语音通信、视频会商、视频监控、应急 页警反馈、计算机通信网络等

    SL/T292—2020SaaS接入业务流媒体媒体录播监控网关:服务器服务器服务器服务器服务器专属云会场终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APP图5云会商组网结构图7.4.4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宜由视频会议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与通信信道组成,通信信道可采用光纤、微波、卫星等通信方式。7.4.5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实用性,应能实现图像、语音、图文和数据的实时交互。除应用于异地会议的召开,还宜与重点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监控系统结合,提供信息数据共享的服务。7.4.6系统设备选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YD/T5032的规定。7.4.7视频会商系统会场系统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635的规定。7.5视频监控7.5.1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各级监控中心、监控站和监控前端组成。7.5.2水利部设一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下属二级水利单位及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三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下属三级单位及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监控中心,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视频监控现场设立监控站,构成多层多节点的树状结构。体系结构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定。7.5.3水利视频监控组网应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互连互通,可采用集中式组网、级联式组网、混合式组网,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定。7.5.4监控中心之间,监控站与监控中心之间宜采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连接。监控前端与监控站之间宜支持有线、无线、有线和无线的网络连接,可采用光纤、微波、移动通信、卫星、公网等通信信道。7.5. 5水利视频监控系统监视中心、监控站、监控前端技术要求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定。7.5. 6水利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要求应符合GB/T28181的相关规定。7.5. 7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单路传输带宽应不低于1Mbit/s,单路画面像素应不小于1024X768。7.6应急通信7.6.1水利应急通信体系分为三层,即水利部应急通信平台、流域及省级应急通信平台、应急通信移动站,组网体系结构宜按照图6构建。7.6.2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能与水利部地面通信网进行连接,能够接入国家应急平台。7.6.3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在水利部已建的宽带卫星通信主站平台和新一代卫星资源的基础上来搭8

    公共安全标准山洪灾害预警系统设计应符合SL675的规定

    7.7.4山洪灾害预警系统设计应符合SL67

    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政务外网。 7.8.2计算机通信网络应能承载水利数据、语音、视频等信息传输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访问 7.8.3政务内网若传输存储涉密信息,则应进行相应密级安全防护。 7.8.4生产控制网、政务外网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T22239等的规定。 7.8.5水利计算机通信网络从覆盖的地理范围也可以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三类,其中城域 网和广域网的通信传输功能如下: a)网络物理传输线路应与各类水利通信传输线路融合使用,不得各自独立建设或租用。 b)通信传输线路可采用光纤、电缆、微波电路、卫星电路等,宜采用公网光纤线路。 c)通信传输线路接口宜采用RJ45、AUI、高度同步串口等接口,通信线路应支持透明传输。 d)通信线路带宽应根据所传输的信息量以及时效性进行确定。 7.8.6水利计算机网络IP地址的分配应符合SL307的规定。

    8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

    8.1.1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应包含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通信电源、通信线路敷设、防 雷接地、通信塔及无线通信天馈系统等。 8.1.2宜根据现状条件和需求分别建设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网络安全要求不高的条 件下也可采用计算机网络与通信机(站)房共用方式。 8.1.3通信机(站)房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174的规定,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防护措施应满 足国家环境辐射卫生标准。

    8.2.1通信站址选择

    通信站地址选择应以水利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为主,结合洪涝、地质、地震、交通、 市规划、投资效益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并且: a)微波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88的相关规定。 b)卫星通信地球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50的规定。 c)VSAT通信系统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28的规定

    8.2.2通信机(站)房土建

    8.2.2.1通信机(站)房建筑应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以及强电磁场的干扰。 8.2.2.2通信机(站)房应避免建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8.2.2.3 通信机(站)房建筑空间应满足通信设备安装要求,净高应根据机柜、管线及通风要求确定。 8.2.2.4 通信机(站)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电源机房地面荷载应按蓄电池重量进行设 计。如不满足荷载要求,应对机房地面进行承重加固。 8.2.2.5通信机(站)房建筑防火应满足GB50016和GB50370等的规定。 8.2.2.6通信机(站)房地面应保持水平、防尘、防潮,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8.2.3通信机(站)房环境

    8.2.3.1通信机(站)房供电系统:

    SL/T2922020

    a)供电电源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如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应配置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不同 供电电源应具有自动切换能力。 b)照明、空调及通信设备用电应合理分开。通信设备应由UPS及蓄电池组供电,确定UPS及 蓄电池组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裕量。 )应具有防浪涌保护装置以及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8.2.3.2通信机(站)房空气调节系统

    a)应保持温度恒定,主通信机房温度波动控制在23℃士1℃内,其他通信机房应保持在 18~28℃。 b)应保持湿度恒定,主通信机房相对湿度波动控制在40%~55%RH之内,其他通信机房应保 持在35%~75%RH内。 c)应保持空气洁净,主通信机房的含尘浓度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 18000粒。

    3.3通信机(站)房消

    a)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重要机房、少人无人值守的机房应安装固定火火装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b)应根据机(站)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50174和GB50370等的相关规定。 c)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 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8.2.4机房综合布线

    8.2.4.2机房内光纤布放:

    a)光纤应整条布放,不应在布放路由中间做接头。 b)光纤宜布放在光纤护槽内,应保持光纤顺直,无明显扭绞。无光纤护槽时,光纤应加穿光纤 保护管,保护管应顺直绑扎在电缆槽道内或走线架上,并与电缆分开放置。 c)光纤从护槽引出宜采用螺纹光纤保护管保护。 d)光纤活接头处应留一定的富余,余长应依据接头位置情况确定,不宜超过2m。光纤连接线 余长部分应整齐盘放,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0mm。 e)机房光纤转接处应布置光纤配线架

    8.2.4.3机房内电缆布放:

    a)电缆的规格、路由走向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规定,电缆应排列整齐,外皮无损伤。 b)电缆转弯应均匀圆滑,转弯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0倍。 c)电缆在走线架上应横平竖直,不得交叉。从走线架下线时应垂直于所接机柜,

    8.2.4.4机房内电源线布放

    a)电源线应采用整段线料,中间无接头。 b)铜(铝)排馈电线正极应为红色油漆标志,负极应为蓝色标志,保护地应为黄色标志,涂漆 应光滑均匀,无漏涂和流痕。 c)10mm及以下的单芯电力线宜采用打接头圈方式连接。10mm以上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 (铝)鼻子连接,鼻子的材料应与电缆吻合。

    d)电源线连接时应保持熔丝或者空气开关断开,电缆接线端子或端头采用绝缘材料包裹严实, 依次连接保护地、工作地和工作电源,先连接供电侧端子后连接受电侧端子。 4.5机房综合布线还应符合GB50174和GB/T50311的相关规定。

    8.2.5安防监控系统

    8.3.1通信电源系统应能稳定、可靠、安全地供电。 8.3.2通信电源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地与防雷设施,具备可靠的过压和雷击防护功能;电源设备的金 属壳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并应具有保护与告警性能。 8.3.3通信电源系统宜根据现状和需求选择集中供电、分散供电、混合供电或一体化供电方式。 8.3.4水利数据采集站或监测站设备供电电源应符合SL61的规定。 8.3.5无人值守站可采用由交流、直流与太阳能电源、风力电源组成的混合供电方式。 8.3.6 通信电源系统建设还应符合YD/T1051的技术要求。

    8.3.1通信电源系统应能稳定、可靠、安全地供电。 8.3.2通信电源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地与防雷设施,具备可靠的过压和雷击防护功能;电源设备的金 属壳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并应具有保护与告警性能。 8.3.3通信电源系统宜根据现状和需求选择集中供电、分散供电、混合供电或一体化供电方式。 8.3.4水利数据采集站或监测站设备供电电源应符合SL61的规定。 8.3.5无人值守站可采用由交流、直流与太阳能电源、风力电源组成的混合供电方式。 8.3.6通信电源系统建设还应符合YD/T1051的技术要求

    8.4.1光缆线路敷设技术要求

    8.4.1.1光缆线路敷设应做好路由复测、单盘检验、光缆配盘、光缆接续及光缆测试等工作 8.4.1.2光缆线路敷设安装应符合YD5102的规定。

    8.4.2电缆线路敷设技术要求

    8.4.2.1电缆线路敷设应做好路由复测、单盘检验、电缆配盘、电缆接线及电缆测试

    8.4.2.1电缆线路敷设应做好路由复测、单盘检验、电缆配盘、电缆接线及电缆测试等工作 8.4.2.2电缆线路敷设安装应符合YD5102的规定

    8.5.1通信机(站)房内所有设备均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 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5.2通信机(站)房上方应安装避雷带及避雷针装置。无线通信系统天线应处于避雷针的45°防 雷保护角内,即避雷针顶端与天线外侧的连线与避雷针所处垂线的夹角小于45°。 8.5.3通信主机房内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2。 8.5.4 微波站防雷接地建设应符合GB50689和YD/T5088的规定。 8.5.5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接地建设应符合GB50689的规定。 8.5.6卫星站防雷接地建设应符合GB50689和SL624的规定

    8.5.7通信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689

    8.5.7通信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689的规定。 8.5.8通信塔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SL/T 2922020

    8.6.1通信铁塔设计应符合YD/T5131的规定,塔架结构的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205的相关规定, 8.6.2铁塔螺栓应紧固两遍,为防止运行中螺栓松动,斜材每端至少有一个螺栓外漏部分需打冲, 或加防松罩,螺栓丝扣外露长度不少于4扣。 8.6.3塔架安装过程中应随时矫正其垂直度,架设完毕后塔身实际轴线与设计轴线偏差不得大于被 则高度的1/1500,局部弯曲不得大于被测长度的1/750。 8.6.4在塔顶和通信天线安装处应设有施工及维护人员操作平台,塔底2m处至最上层工作平台应 有爬梯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塔顶应安装航空灯

    8.7无线通信天馈系统

    8.7.1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安装: a)天线应处于避雷针下45°的保护范围内。 b)全向天线收、发水平间距应不小于3m。屋顶安装时,全向天线与避雷器之间的水平间距应 不小于2.5m,智能天线水平隔离距离应不小于1.5m。 8.7.2 移动通信基站馈线安装: a)馈线进人机房前应有防水弯,防止雨水进人。馈线拐弯应圆滑均匀,弯曲半径应大于或等于 馈线外径的20倍,软馈线的弯曲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其外径的10倍,防水弯最低处应低于馈 线窗下沿。 b)馈线衰耗及电压驻波比应满足设计要求。 c)馈线与天线连接处、与设备侧软跳线连接处应有防雷器,并做好防雷接地。 8.7.3 微波天线、馈源安装: a)安装方位角和俯仰角应在设计规定的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留有调整裕量。 b)水平支撑杆安装时,水平面与中心轴线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25°;垂直面与中心轴线的夹角 应小于或等于5°,加固螺栓必须由上往下穿。 c)主反射器口面的保护罩各加固点应受力均匀。 d)馈源极化方向和波导接口应符合馈线走向的要求,与馈线连接的接口面应清洁干净,电接触 良好。 e)天线调测时,实测收端接收电平与设计值之差应小于3dB。 8.7.4 微波馈线安装: a)馈线出人机房时,其洞口应采取防雨措施;馈线与天线馈源、馈线与设备的连接接口应能自 然吻合,馈线不应承受外力。 b)馈线安装时应做好接地线,并做好防腐处理;馈线系统安装完后应做密封性试验。 c)安装的硬波导馈线应横平竖直、稳定、牢固、受力均匀,加固间距为2m左右,加固点与软 波导、分路系统的间距为0.2m左右。同一方向的两条及两条以上的硬波导馈线应互相平行。 d)安装的软波导馈线的弯曲半径和扭转角度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e)微波馈线安装还应符合YD/T5088的相关规定

    8.7.2移动通信基站馈线安装

    8.7.3微波天线、馈源安装:

    8.7.5卫星地球站天线、馈源安装

    a)天线驱动电机应在安装前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和通电转动试验。 b)馈源安装必须在干燥充气机和充气管路安装完毕,并可连续供气的条件下进行。 c)馈源安装后应及时密闭并充气。

    d)极化分离器在安装前应检查连接极化器的直波导有无变形,内壁应洁净,无锈斑。 7.6卫星地球站馈线安装: a)同轴电缆馈线转弯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电缆直径的12倍,室外同轴电缆接头应有保护套,并 用硅密封剂密封。 b)波导馈线和低损耗射频电缆外导体在天线附近和机房入口处应与接地体作良好的电气连接。 c)矩形波导馈线自身应平直,其走向应与设备边缘及走线架平行。 d)椭圆形波导转弯时,长、短轴方向的曲率半径均应符合馈线设计要求,扭转角不得大于馈线 设计允许值。

    7.6卫星地球站馈线安

    9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

    9.1.1运行维护服务的体系架构、工作内容、过程管理、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应符合SL715的 规定。 9.1.2运行维护工作应包含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无线传播空间链路通道保护。 9.1.3水利系统通信工程新建、改造施工期间如需中断电路或设备停机,应提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备用方案,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批,同时告知相关业务单位和用户。

    9.2.2维护应包括日常维护、每年两次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和故障抢修。 9.2.3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齐全。 9.2.4故障处理和故障抢修应在发生故障后紧急处理,使通信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9.2.5故障处理和故障抢修后应进行记录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故障现象、故障排除前测试数据 故障维修内容、运行建议、处置时间以及参与人员等基本信息,

    9.3.1设备运行应具备以下条

    设备运行应其备认 a)设备各项指标符合设计和安全运行要求。 b)系统通过测试或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c)运行人员的培训、维护范围和职责划分工作已完成,规程和制度制定完备。 d)通信机房环境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9.3.2通信系统运行应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以及备品备件。 9.3.3通信系统运行应配备或租用专用通信抢修车船,保证野外通信站点、视频监视点通信线路和 设备紧急抢修。 9.3.4无人值守站(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a)通信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b)通信机房环境满足设备运行要求。 c)具备自动消防等安全设施。 d)具备远程设备监控和安防监控系统,能够对通信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远程监视或控制。 9.3.5 对无人值守站(房)应每年两次定期检测,及时排除故障及安全隐患。 9.3.6 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情况宜按月统计。 9.3.7 通信电路运行统计内容应包括无故障运行时间统计和运行故障统计。故障统计应包括电路故

    a)设备各项指标符合设计和安全运行要求。 b)系统通过测试或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c)运行人员的培训、维护范围和职责划分工作已完成,规程和制度制定完备。 d)通信机房环境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9.3.2通信系统运行应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以及备品备件。 9.3.3通信系统运行应配备或租用专用通信抢修车船,保证野外通信站点、视频监视点通信 设备紧急抢修

    9.3.4无人值守站(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8通信设备运行统计内容应包括无故障运行时间统计和运行故障统计。故障统计应包括设备名 故障类型、故障时间、故障原因、故障处理和故障影响范围等。 9系统运行维修时,应对发生的系统故障进行分析。系统故障可包括以下类型: a)设备原因引起的故障,主要包括: 1)设备、元器件本身缺陷。 2)设备超使用年限,元器件老化,参数漂移等。 b)人为原因引起的故障,主要包括: 1)维护不良、设备失修、调整不当。 2)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 3)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良、配套不全等。 4)人为破坏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c)外部环境引起的故障,主要包括: 1)外界无线电干扰。 2)大风、雨雪、洪水、冰苞、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9.4.1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应按月、季度、年度分别进行运行评价。评价内容应为通信电路 运行率和设备运行率等

    CR 通信电路运行率; I 中断路数,路; Ft 电路故障时间,min; A 实际路数,路; T 全月日历时间,min。 4.3设备运行率按式(2)计算

    I·Eft ×100% PT

    式中: ER 设备运行率; 中断路数(路); Eft 本端设备故障时间,min; P 配置路数,路; T 全月日历时间,min。 4.4通信设备超设计使用寿命、设备运行率和通信电路运行率低于相关要求时,应在年度运行评 中说明,并及时编制技术性升级方案。

    .5.1应建立运行维护对象清单、系统详细说明、操作手册、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知识 并及时更新。

    SL/T2922020

    9.5.2技术资料应整理成册,包括但不限于以

    5.2技术资料应整理成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手册、维护手册和故障排查手册。 b)工程验收资料。 c)通信网络图、通信线缆、电路走向示意图、机房布置图以及设备连接示意图等。 d)各种规章制度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e)设备运行状态记录,定期测试或巡检记录,故障处理记录。 f)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使用记录资料。 g)用户数据、系统配置文件。 h)其他工具书籍和技术文件等。 3立域资料管理还应链合水利系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 技术资科应整理成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手册、维护手册和故障排查手册。 b)工程验收资料。 c)通信网络图、通信线缆、电路走向示意图、机房布置图以及设备连接示意图等。 d)各种规章制度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e)设备运行状态记录,定期测试或巡检记录,故障处理记录。 f)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使用记录资料。 g)用户数据、系统配置文件。 h)其他工具书籍和技术文件等

    .5.3文档资料管理还应符合水利系统档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表A.1符号、代号和缩略语说明

    SL/T 2922020

    B.2.1水利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相应 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B.2.2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a)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b)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c)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d)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B.2.3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时,应办理续用手续。水利系统取得的频率使用许可不应随意变 更,确需变更应重新申请。 B.2.4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实施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 的水利系统各单位应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B.2.5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应保护其频率不受有害 干扰。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应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 以及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B.3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B.3.1水利系统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按 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并报送相应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 备案。

    3.3.2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b)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c)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d)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e)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 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f)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 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3.3.3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应满足水利通信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并制定管理制 度和保密措施。

    B.3.4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应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干扰

    B.3.5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 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B.3.6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B.3.7在抗洪、抢险、救灾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 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B.3.8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如遇更 新、停用、恢复以及遗失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向原批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应报水利系统无线电 管理部门备案。 B.3.9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建立无线电设备管理数据库,对无线电设备进行专业管理。

    B.4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B.4.1研制水利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水利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 无线电管理规定,经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B.4.2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 备,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B.4.3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a)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及质量保证体系。 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B.4.4研制(生产)水利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 试验时,应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B.4.5进口水利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设备的规定,还应符合水利行业 技术标准。 B.4.6水利系统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照度标准,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B.5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

    B.5.1水利、水电、科研设施以及其他客种设备和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符合国家规 定,不应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B.5.2水利系统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时,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造成危害时,该设备应停 止使用。 B.5.3水利系统以外单位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水利系统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产生有害干扰时,由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B.6.1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对系统内设置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进行

    6.2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对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单位和人员对无线电通信规定、通信纪律和通信保密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频率、台(站)的管理情况。 一水利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6.3监督检查方式可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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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SL2922004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阳朱长年李亚中花炜孙超江张程丁军林韬 周光华管怀民刘云操晓德周扬 SL3052004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中曾祥毅王静杭在全刘云褚东帆周光华 袁卫宁 聂喆尹小洁奉亚辉祝明 SL 306—2004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长年林韬李维任祖春 王秀明崔瑞玲彭良圣林灿尧 刘朱新明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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