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334-2019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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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水力资源调查应主要收集整理流域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能源 资源、地形地质、水文泥沙、河流水电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电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已建在建工程资料及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3.0.2流域自然地理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河流发源地、流经地区、流向、流域面 积、河长、落差、各河段比降、主要支流。 3.0.3经济社会发展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相关行政区域的人口、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以及工业、农牧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产量,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流域内土地、森林、矿产、能源及水力资源。 3.0.4流域水文泥沙资料应经充分调查和收集,并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和必要说 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流域内水文气象站网的分布及观测情况。 2流域内各河段不同高程的气温、降水量特征值,及特殊天气现象等气象 资料。 3径流来源、径流量、径流分布等径流特性,实测洪水、历史洪水情况以 及洪水特性,河道沿程水位,流域植被情况、河流泥沙含量、悬移质和推移质输 沙量。 3.0.5有水文系列资料的河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用,缺乏实测水文资料的河 流应采用经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水文图表估算天然径流量。径流量计算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水文计算规范》DL/T5431的有关规定。 3.0.6地形资料调查收集应主要包括1:10000地形图、河流纵剖面。缺乏1:10000 地形图时应收集1:50000地形图,缺乏所需地形图的重要河段应测绘河流纵部 面。 3.0.7地质地震资料调查收集应主要包括流域内地震活动情况及基本烈度、主要 地质构造、出露基岩及其岩性、河床覆盖层。 3.0.8水库淹没影响调查应主要包括沿河两岸主要耕地、居民点、矿产、专项设 东太清业液五尘高能证龙站高高法沉

    3.0.9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应主要了解环境状况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分析河 流水力资源开发可能涉及的主要环境敏感因素,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 然遗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3.0.10电力系统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电力系统各类规划电源的技术经济指标。 3.0.11收集的河流规划成果、水电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成果、已建在建工程资料 应进行分析复核。 3.0.12未开展水电规划的大中型河流应进行现场查勘,开展初步测量工作

    4.0.1理论蕴藏量应采用年电量表示。 4.0.2理论蕴藏量应分段计算。在支流汇入口、流量变化较大处、河道坡降变化 较大处,以及行政区域界河起止点等应进行分段。 4.0.3分段理论蕴藏量应采用多年平均年径流量或多年平均流量进行计算,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年平均年径流量时应按下式计算:

    E= gYWH 3600

    中:E 分段理论蕴藏量(万kWh); g——重力加速度(m/s),取 9.81; 一水的容重(t/m3); W一一上、下断面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平均值(万m3); H一一上、下断面水位差(m)竣工资料,断面水位采用多年平均流量相应的水位, 或采用河流纵部面高程。 2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时应按下式计算:

    E= gYQHT 10000

    式中:Q一一上、下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平均值(m"/s); T一一1年的小时数(h),取8760。 4.0.4河流理论蕴藏量应从河源开始逐段累计至河口。河段理论蕴藏量应从流入 断面开始逐段累计至流出断面

    5技术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5.0.1技术可开发量应在河流梯级开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梯级联合运行的指标 确定,并以装机容量和多年平均年发电量两个指标表示。 5.0.2对已建、在建水电站应按设计值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当实际运行发电量 与设计值相差较大时宜进行复核, 5.0.3对已完成规划工作的河流和已开展设计工作的水电站,应按规划设计成果 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当开发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复核。 5.0.4对未完成规划工作的河流,应结合必要的现场查勘初拟梯级开发方案,估 算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 5.0.5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计算应考虑防洪、航运、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综 合利用要求的影响,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 NB/T35061和《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NB/T10083的有关规定。 5.0.6引水工程、调水工程的渠道水电站,其容量和电量应计入所在区域和流域 的技术可开发量中。

    5.0.4对未完成规划工作的河流,应结合必要的现场查勘初拟梯级开发方案,估

    的技术可开发量中 5.0.7技术可开发量应按开发状况及工作深度分五类进行统计,电站分类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第一类为已建、在建的水电站。

    1第一类为已建、在建的水电站。 2第二类为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 书的水电站。 3第三类为已经完成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或流域综合规划的水电站。 4第四类为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初步测量工作,初拟了梯级开发方案和枢红 布置的水电站。 5第五类为未进行现场查勘,仅初拟开发方案推算水能指标的水电站。 5.0.8技术可开发量评价应按区域和流域分别计算各类水电站占技术可开发量 的百分比,应分析评价水力资源利用率和开发程度。

    5.0.1经济可开发量应在技术可开发量基础上,识别重大环境和水库灌没制约因 素,判别经济性,并进行统计。经济可开发量应以装机容量和多年平均年发电量 表示。 5.0.2根据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结论,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性因素的水 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5.0.3根据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初步分析结论,对存在制约性水库淹没影响的水 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5.0.4经济可开发量应采用单位电能投资判别统计。当水电站单位电能投资不高 于判别标准时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判别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区域和河流的典型水电站,按经济评价方法计算分析其经济性: 并分析各类电源的单位电能投资,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综合确定判别标准 2应按水库调节性能类别分别提出相应的经济可开发量判别标准。 3对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小型水电站,可类比分析提出判别标准。 5.0.5经济可开发量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类电站应全部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2第二类、第三类电站无制约因素、经济判别可行的应为经济可开发量。 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间较早、外部条件变化较大的水电站应进行复核。 3第四类电站中已匡算了投资的水电站应通过分析评价确定是否属于经济 可开发量,未匡算投资的水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4第五类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5.0.6经济可开发量评价应按区域或流域分析计算各类水电站占经济可开发量

    2第二类、第三类电站无制约因素、经济判别可行的应为经济可开发量。 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间较早、外部条件变化较大的水电站应进行复核。 3第四类电站中已匡算了投资的水电站应通过分析评价确定是否属于经济 可开发量,未匡算投资的水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4第五类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6.0.6经济可开发量评价应按区域或流域分析计算各类水电站占经济可开发量 的百分比,应分析评价经济可开发量的资源分布及特性等

    7.0.1水力资源调查成果应根据水力资源类别、电站类别和规模分别进行统计汇 编。成果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行政区域的界河河段,其理论蕴藏量应按二分之一分别计入两岸行 政区域。当水电站坝址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界河河段上时,其技术可开发量、经 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二分之一分别计入两岸行政区域。当水电站坝址和 水库没区、发电厂房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或河流时,其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 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各行政区域所占落差比例分别计入所在的行政区域或河 流。 2对已实施或已批准立项的跨流域引水工程涉及的流域,应按调入及调出 后的水量计算技术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对仅有规划设想的跨流域引水工程 的流域,应采用跨流域引水工程实施前的成果,并分析其对调入区和调出区技术 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的影响。 3国际界河河段我国的水力资源量应按二分之一计。 4水电站规模应按装机容量划分。装机容量大于等于300MW的属于大型 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300MW且大于等于50MW的属于中型水电站,装机容 量小于50MW的属于小型水电站, 7.0.2理论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行政区域、 流域水系分别统计。 7.0.3行政区域、流域水系的技术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应按电站类别分别统 计。 7.0.4行政区域、流域水系的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电 站规模分别统计。 7.0.5调查评价成果应按行政区域、流域水系分别形成区域水力资源汇总表、区 或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电站类别统计表、区域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电站规模统计 表、流域水力资源汇总表、流域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电站类别统计表、流域水力 资源可开发量按电站规模统计表,以及河流梯级电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重要 水电站主要特性指标表。水力资源统计成果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0.6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目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报告内容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概述应简述地区自然地理、经济社会、能源资源概况,水力资源调查评 价成果及与历次成果的对比情况等内容。 2调查评价方法和内容应说明调查范围及调查基准年,以及水力资源理论 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发量、已正开发量的计算方法,应主要说明分 流域水系、分干支流或行政区域的统计内容。 3调查评价成果应按流域水系或干支流分章节分别叙述河流(河段)概况, 规划及勘测设计情况、开发任务和开发方案、开发条件和存在问题、开发利用现 伏及展望、今后工作意见等内容,应附大型水电站、大型水库或其他重要水电站 简要说明。 4结论及今后工作建议应归纳说明水力资源调查成果,评价水力资源特性, 开发条件和存在问题,结合水力资源在地区能源资源的地位和作用,展望开发前 景,提出今后工作建议

    A.0.2行政区域的水力资源

    NB/T 10334.2019

    表 A.0.2 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电站类别统计表

    A.0.7河流梯级电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应按表A.0.7的规定编制

    A.0.7 江(河)梯级电站主要技术

    注:1建设情况指已建、在建、未建三类。

    2勘测设计情况是指勘测设计阶段,并注明是否已终

    注:1建设情况指已建、在建、未建三类

    2勘测设计情况是指勘测设计阶段,并注明是否已经过审批。

    附录B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目录

    前言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 调查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三章 调查评价成果 第四章乡 结论及今后工作意见 附录:大型水电站、大型水库或其他重要水电站简要说明 附表: 1区域水力资源汇总表 2区域水力资源可开发量分类统计表 3区域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规模统计表 4流域(河流)水力资源汇总表 5流域(河流)水力资源可开发量分类统计表 6流域(河流)水力资源可开发量按规模统计表 7江(河)梯级开发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8水电站主要特性指标表 附图: 1区域水力资源分布图 2流域(河流)水力资源分布图 3江(河)梯级纵剖面图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NB/T10083 《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NB/T35061 《水电水利工程水文计算规范》DL/T5431

    总则 24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24 理论蕴藏量计算. ..26 技术可开发量调查评价机电标准规范范本, ...27 经济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成果 29

    1.0.2根据调查评价任务要求,区域可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 盟)或县(县级市、旗)。 流域的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是针对整个流域,其中最未一级河流应根据工作任 务要求界定。河流(河段)的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是针对工作任务要求的河流或河 流的某一河段。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包括普查和复查等工作。初次开展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工 作常称为水力资源普查,对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进行复核也称为水力资源复 查。 1.0.3根据调查任务要求,选择对行政区域、流域、河流或者河段内全部水力资 源进行调查或者按照指定条件,如装机容量范围、水库库容范围等,对部分水力 资源进行调查。已正开发量是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的水力资源量, 1.0.5水力资源调查利用的已有成果,在外部条件变化较大时需要复核其水力资 源量。 不遗漏是指在明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基准年的基础上,不遗漏河流、不遗漏 水电站。 不重复是指避免上下游、 斤石。 间重复统计水力资源量

    3.0.1资料收集是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区域及流域进行资料收集整理 及分析,不仅是为理论蕴藏量服务,还为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发量和编制水 力资源调查报告服务,因此资料收集内容较多。 3.0.4水文资料尽可能采用到最新或调查基准年。但由于涉及的资料很多,考虑 到较长的水文系列对水力资源量值计算精度影响不大,且水文系列统一延长的难 度大并易影响到工作开展,故而不在本规范中具体规定水文系列长度。 3.0.8水库淹没敏感对象主要是指重要城镇、大片耕地、重要文物、工矿企业等 重要对象。

    4.0.1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是电量概念,以往曾用平均功率表示,易与装机容量 相混淆,本规范改用电量方式表示。 4.0.2分段的目的是为了较准确计算和统计理论蕴藏量,规范所列的分段考虑因 素仅为其中的主要因素,不排斥考虑其他因素进行更加细致地分段。 4.0.3理论蕴藏量的大小与人类活动无关,不考虑梯级电站布置和跨流域调水等 工程措施影响。 4.0.4为了便于统计,采用地形图上标示的河流水线起点作为河源,

    5技术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5.0.1梯级联合运行是指水系规划全部梯级的联合运行。在资料缺乏或影响小 时,可只考虑与主要调节水库及电站的联合运行。 5.0.2~5.0.3已建、在建水电站设计多年平均年发电量是按调查基准年对应的已 建、在建梯级组合情况进行复核成果。 装机容量或年发电量有较大变化,主要是指上游调节水库、跨流域调水、下 游梯级水库水位变化及本电站装机容量等的较大变化,并影响到技术可开发量。 5.0.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会增加,相应河流实测及以后可用于 发电的径流减少,从而影响技术可开发量等指标,为此需考虑主要综合利用要求 及其影响。 5.0.7按建设、设计、规划等工作深度对水电站进行分类,便于能源、电力规划 及水电项目开发等的管理。 对于水利项目,其设计阶段按与水电项目相近工作深度的类别考虑

    5.0.7按建设、设计、规划等工作深度对水电站进行分类,便于能源、电力规划 及水电项目开发等的管理。 对于水利项目,其设计阶段按与水电项目相近工作深度的类别考虑

    6.0.1技术可开发量是经济可开发量界定的基础。经济可开发量是技术可开发量 的一部分,是对技术可开发量进行经济性评估的结果。 6.0.2~6.0.3首先对电站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可行性判别;在生态环境影响可行的 基础上,再进行水库没影响的判别;当不存在制约性水库淹没处理问题时ppp,再 判别经济性。 6.0.4经济评价一般采用替代方案法。替代电源根据调查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能 源资源条件进行合理选择。经济指标和有关参数经分析研究后合理取值

    7.0.1规定了行政区域界河、跨区域、国际界河的水电站水力资源量的统计方法。 此方法仅用于统计水力资源量,不作为水力资源所有权的依据。 对于已经通过协议或决定明确了权属的界河或电站,其技术可开发量、经 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按照协议或决定执行。 跨流域引水工程包括跨流域引水发电工程和调水工程。 国际界河河段的水力资源,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水力资源量按二分之一计。 7.0.2~7.0.4行政区域一般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县级市、旗)进行划分。流域水系分别按干流、支流进行划分,支流文可进 一步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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