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116-2020 内河航道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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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河道中心线、两岸河口线和陆域控制线组成的河道规划控 制线。

    3航道等级通航水位与作业标

    3.1航道等级及规模 3.1.1本市的内河航道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天然河流航道、综合 利用的通航渠道和湖区航道;按对船舶航行是否有明显限制作 用,可分为限制性航道和非限制性航道;按是设闸、水位是否 受闸控制,可分为闸控航道和开散航道特点、分类用途见 表 3.1.1。

    医院标准规范范本表3.1.1本市内河航道分类

    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6级 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航道等级划分

    注: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3.1.3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需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 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航段和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双线 及以上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运输要求时,应采用三线以上 航道,其底宽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1.4内河航道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尔平年内各期的货运量 和船舶通航要求。航道的设计水平年根据航道的不同条件采 用航道建成后20年~30年;对于建和改建困难的工程,应采用 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X

    3.1.5航道通过能力可按述标准附

    3.2.1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对于水女条件复杂多变或历史水位资料统计年限较短的航道,通 航水位应考虑规划或设计水平年内水位变化趋势对通航水位的 影响,并留有适当富裕

    3.2.2水位资料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航道及相邻河网按规划建设后的水文条件没有发生明 显变化时,应采用近期连续的历史水位资料,年限不少于20年。 2当航道及相邻河网按规划建设后的水文条件发生明显变 化时,应通过分析研究,并通过暴雨、径流、潮汐组合情况下的河 网水利计算确定,历史水位资料可作为校验

    表3.2.3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冰重现期

    3.2.4开散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开散航 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汐影响明显的航道,设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 积频率为90%的潮检。其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 道水文规范》T5145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成果应包括统计年限 内历年的最低潮位及出现时间、低潮累积频率曲线以及低潮累积 频率90%、95%、99%的潮位。 《历时曲线法计算的多年历时保证率的水位,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 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计算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 水文规范》JTS145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成果应包括统计年限内 历年的最低水位及出现时间、综合历时曲线以及多年历时保证率 为90%、95%、98%、99%的低水位

    表3.2.4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3.2.5闸控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结合 本标准第3.2.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针对闸控航道的水情特点和 运行特点,经技术论证,可按综合历时保证率法确定,综合历时保 证率不应大于1%。 3.2.6闸控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结合 本标准第3.2.4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3.1内河航道的作业标准应包 通航水流条件、通航气象条件 和设计航速。 3.3.2航道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 145的规定取得航道的水流(潮流》资料。 3.3.3通航水流条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3通航水流条件

    :本标准所称的水申设墩桥区航段,对于开散航道,指水申设墩桥梁上游或下游 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货船长度的4倍范围内的航段;对于闸控 航道,指水中设墩桥梁上游或下游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货船长 度的3倍范围内的航段,

    3.3.4通航气象条件应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沿跨航道设施安 全为原则,根据航道等级、所处的航道位置、平面条件、水中设施 情况分析确定,一般可按表3.3.4确定。

    表3.3.4通航气象条件

    注:本标准所称的顺直微弯航段指转角≤15°的航段以及曲半径大于等于航道 代表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6倍或货船长度12微的航段;所称的弯道不包括顺 直微弯航段。

    3.3.5设计航速应包括设计最高航速和设计最低航速,设计航速 应以满足航运需要,保障船舶航行、护岸船闸、水中设施安全为 原则,根据航道等级、所处的航道位置、航道尺度、航道运量、航行 繁忙程度、代表船型、水流条件和气条件分析确定。

    设计吃水取值:开散航道取高值,闸控航道宜取高值;条件困难或设计航速 较低时,可取低值 通行河海直达船舶的航道,船闸枢纽设计尺度宜采用120TEU内河集装箱 船(河海直达)进行校核

    注:宜取高值条件困难或设计航速较低时,可取低值。

    :1流速和风浪较大的水域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对于限制性航道,相应富裕水深值可适当加大

    4.3.2直线段航道底宽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当双线航道直线段航道底宽计算值小于表4.3.2中的相应值时,应按表4.3.2确定。表4.3.2双线航道直线段最小航道底宽航道双线航道直线段最小航道底宽(m)等级船舶吨级(t)开散航道闸控航道II2 0007560II1 0006050IV5005030045V10030VI5024164.3.3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应按现行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取值,并符合下列规定;院1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不食小于顶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2在条件受限航毁及航道交汇口,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统道底宽加宽值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经充分讼证后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或货船长度的3倍。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船舶实船航行试验或船舶操纵物理模拟试验论证,有同类工程经验时也可采吊船舶操纵数值模拟试验论证。径宜采用船舶实船航行试验或船舶操纵物理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有同类工程经验时也可采用船舶操纵数值模拟试验研究确定。4.3.4弯曲段航道底宽应在直线段航道底宽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宽值可按式(4.3.4)计算。13

    式中:△B弯曲段航道底宽加宽值(m); L。一货船长度、顶推船队长度(m); R一弯曲半径(m); B直线段航道底宽(m)。 2当弯道的弯曲半径、弯道转角、设计航速同时符合表4.34所 列情形时,航道底宽的加宽值宜采用船舶实船航行试验或船舶操 纵物理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有同类工程经验时也可采用船舶操纵 数值模拟试验研究确定,且不应小于按式(4.3.4)的计算值,

    表4.3.4宜通过试验研究确定航道加宽值的弯道

    航道征地范围线布置、航道拓宽方式的确定、航道护岸断面型式 的选择、航道底边线与护岸前沿线距离的确定等, 5.3.2航道平面布置应根据航道通航水域断面尺度、航道水深条 件、航道沿线地形以及过河、临河建筑物分布和工程地质情况,经

    5.3.3航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道中心线宜采用顺直、微弯线形,除航道交汇口外,弯 道转角不宜超过60°;若因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急弯,应符合本标准 第4.3.4条的有关规定 2航道中心线弯道段弯曲半径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 规定,中心线采用圆弧线布置,圆弧线与直线段采用相切的方式 连接。 3航道中心线两个反向弯道之间应设置直线段直线段长 度不应小于设计顶推船队长度的1倍或货船长度的2倍。 4航道中心线宜在两岸护岸前沿线之间居虫布置, 5航道征地范围线布置应能满足航道建设运行和确保防汛 通道可到达的需要。 5.3.4对于已有航道水系规划控制线的航道,航道平面布置尚应 符合航道水系蓝线、航道陆域用地控制线及其相关规定。 5.3.5航道护岸断面型式的选择应符不列规定: 1航道护岸断面犁式宜采用复令式。 2对于土地资源稀缺、建物密集导致征地拆迁量较大的 岸段,航道护岸面型式宜采用直立式。

    5.3.5航道护岸断面型式的洗择应

    1航道护岸断面型式宜采用复令式。 2对于土地资源稀缺、建物密集导致征地拆迁量较大的 岸段,航道护岸安面型式宜采用直立式。 3对子剂面宽阔,航道面宽、自然岸坡坡度满足斜坡式护岸 建设要聚的岸段,航道护岸断面型式宜采用斜坡式,

    0.1.2船闸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弓航道、口「门区、连接 段、候闸区、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门阀门、启闭机械、电气 控制和通信、导助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 物等。根据运行需要,可设置前港远方调度站

    Lk=L.+Lf Bk=B. + B

    .3.1闻址选择、船闻总体布置和泥沙防治可按现行行业规范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执行。 5.3.2候闸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4船闸通过能力计算

    6.4.1当设计水平年内各运行期间预测运量、货种、代表船型及 其比例有明显不同时,可分别计算各期的通过能力。 6.4.2一次过闸平均吨位应根据运量、货种、代表船型及其比例, 结合船闸有效尺度进行组合确定。

    分类 用途 主要功能 基本服务功能 拓展服务功能 用于船舶因水文气象条 件不足、桥梁净高不足 般 的候航停泊,需要控制 应包括船舶 停泊区 流量或交通管制时的候 停靠 航停泊 可包活活垃 检查 用于省际检查站、管理 应包括船舶 应包括应急 停泊区 站点船舶待检临时停泊 救助 圾画收船舶污 停靠 来收 委员公 7.2停泊区、服务区选址 7.2.1停泊区、服务区宜邻近或结合港区管理站点、省际检查站 布置。 X 7.2.2停泊区、服务区男水源保护水厂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恢用水五金标准》GB5749及相关规定的 要求。 划、城镇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内河港区布局规划和航道水系 蓝线规划,邻近或结合内河集约化港区、航道网的关键节点,与城 ,镜保持适当距离。 Y7.2.4一般服务区选址应依托V级及以上航道,结合城市总体规 划、城镇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和内河港区布局规划,邻近装卸 码头相对集中的航段、航道网的重要节点布置,与城镇保持适当 距离。

    7.2.1停泊区、服务区宜邻近或结合港区 管理站点、省际检查站 布置。 7.2.2停泊区、服务区写水源保>水厂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恢用水五金标准》GB5749及相关规定的 要求。 7.2.3综合服务区选址应依托V级及以上航道,结合城市总体规 划、城镇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内河港区布局规划和航道水系 蓝线规划,邻近或结合内河集约化港区、航道网的关键节点,与城 ,镜保持适当距离。 7.2.4一般服务区选址应依托V级及以上航道,结合城市总体规 划、城镇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和内河港区布局规划,邻近装卸 码头相对集中的航段、航道网的重要节点布置,与城镇保持适当 距离。

    7.2.5一般停泊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航道的入口附近、需要控制流量或交通管制

    段应设置一般停泊区,并应布置在控制航段之前、船舶前进方向 的右侧。 2其余航段可根据航道等级、航行密度,结合航道沿线水 域、陆域条件设置一般停泊区。 7.2.6综合服务区、一般服务区的陆域条件应满足陆上设施建设 需要,陆上交通条件应满足服务区与城镇之间的交通需要。 7.2.7危险化学品船舶宜单独布置停泊设施和服务设施。 117 7.2.8停泊设施与水中设墩水上过河建筑物、水下过河建筑物的 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执行。 7.3停泊设施

    谷平均单向船舶通过量(艘/日)。 船舶驶入率(%),应分析确定。其中,综合服务区、 般服务区和一般停泊区可取10%~50%,停泊设 施设置密度大的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K. 停泊不平衡系数,根据航道运量、流向、运输特点综 合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取1.52.0。 船舶平均停泊时间(h)。检查停泊区可取1h,综合 服务区、一般服务区和一般停泊区可取1h6h。 7.3.2停泊设施宜采用码头、靠船墩、船、靠船桩等型式,平面

    置方式可采用顺岸式、顺岸挖入式和港池挖

    1船舶顺靠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 加富裕宽度;船舶丁靠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船舶离岸 瑞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与富裕宽度之和;富裕宽度宜取1.0倍设 计船型宽度,水流较急河段富裕宽度应适当加宽 2当允许船舶在停泊设施前沿直接回旋时,按本标准 第12.4.6条第2款执行。 时,按本标准第12.4.6条第3款执行。 7.3.4停泊设施采用港池挖入式布置时,应符舍观行行业标准

    加油设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代表船型的数量及加油密 度、加油量计算确定,其等级应符合表7.4.2的要求

    表7.4.2加油设施的等级

    注:上表中容积按船用柴油考虑

    加油泊位宜布置在服务区岸线的端部,与其

    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TS166的有关 规定。 3储油罐、开票房应邻近加油码头布置,与服务楼等其他建 筑物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X 4储油罐、加油工艺系统、消防设施及给排水、供配电,防 雷、防静电、报警系统、开票房等建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么 7.4.3加气设施应包括加气泊位、加气机、储气罐及附属设施、开 票房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 准》GB/T51312的有关规定。 7.4.4岸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 范》JTS155的有关规定。

    7.4.5其他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W

    1综合服务区和一般服务区应根据停泊区、服务区功能要 求设置服务楼,建设规模可按表71选用。

    2综合服务区应包括生产供给(加油、加气、岸电、船舶配件 鲁)、生活供给(超市、快递接收、加水)、水陆交通、环境保护(油 污水、洗舱水和固废、生活污水的收集或处理、公厕)、应急救助等 基本功能;宜包括文化、休闲、娱乐、健身、餐饮、信息化交流等提 升船员生活品质的服务功能 3一般服务区宜包括生产供给(加油、加气、岸电、船舶配件 出售)、生活供给(超市、快递接收、加水)、水陆交通、环境保护(油 污水、洗舱水和固废、生活污水的收集或处理、公厕)、应急救助等

    基本功能。 4服务设施应邻近停泊设施,尽量缩短步行距离。 5服务区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综合服务区可根据需要配置内河水上救助和船舶机械小 型修理保养基地

    基本功能。 4服务设施应邻近停泊设施,尽量缩短步行距离。 5服务区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综合服务区可根据需要配置内河水上救助和船舶机械小 型修理保养基地

    8.1.1护岸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护岸应因地制宜,耐久、可靠、维护量小、便手维修。 护岸应有效抵御水流和船行波作用,保护岸坡免受冲刷。 3 护岸不应影响船舶通航安全。 具有防汛功能的护岸应满足随要求。 对于有条件的岸段,护岸参虑生态功能。 护岸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1.2护岸的安全级别应根据其重要释度,按现行行业标准《防 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154的存关规定,划分为1、2、3三级。 对于具有防汛功能的护岸,尚游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堤程设计规范》GB5028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 范》GB/T50805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的有关规定。

    8.2.1护岸应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地震状况设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持久状况,结构使用期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对短暂状况,施工期和使用期临时承受某种特殊荷载时,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设计。 3对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设计。 8.2.2护岸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 地震组合三种作用组合,并符合下列规定: 1持久组合应为持久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组合 对于闸控航道护岸,应采用防汛设计高水位和低水位、设最高 和最低通航水位、除涝预降水位与相应地下水位的不利组合。对 于开散航道护岸,应采用防汛设计高水位和低水设计最高和 最低通航水位、历史最高和最低水位等与相应地下水位的不利 组合。 2短暂组合应为短暂状态下的作用与可变作用组合。 使用期应采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与相应地下 水位的不利水位组合。施工期应考虑施期暴雨组合。当采用 围堰和降水等施工措施时施工期尚应孝虑围堰内外水位差等不 利组合。当短暂组合稳定性不满是要求时,应首先考虑从施工上 采取措施。 3地震组春中的地震作用、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 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岸结构型式应根据航道护岸断面型式、航道沿线岸坡挡 七高度、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施工场地等施工条件、邻近建筑物 和设施等环境条件,以及防汛、生态、环境协调等要求,本着技术 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经论证确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当航道沿线建设条件存在差异时,航道沿线应采用不同 的护岸结构型式。 2当航道护岸断面型式为斜坡式时,在船行波作用范围内 宜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灌砌块石等抵抗船行波冲刷的护坡 结构。

    3当航道护岸断面型式为复合式时,宜采用L型混凝土挡 土墙结构或扶壁式结构等重力式结构。当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宜 增设桩基或进行地基处理。当船行波作用深度低于挡土墙前趾 时,尚应在挡土墙外侧增设防护结构。 4当航道护岸断面型式为直立式时,宜采用前板桩高桩承 台结构。挡土高度较大或周边环境不允许采用挤土桩时,前排宜 采用钢板桩;挡土防渗桩及灌注桩效果确有保证时,前排可采用 灌注桩。具备施工围堰和大开挖施工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 可采用低桩承台结构。陆域宽度满足锚锭需要时,可采用锚锭板 桩结构。 8.2.4斜坡式结构、重力式结构护岸的尺度及构造要求,应按现 行行业标准《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环4执行,兼作水利堤 防的,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墙设计规范》SL379的 规定。 8.2.5锚锭板桩结构、前板桩高桩承台结构灌注桩高桩承台结 构护岸的尺度及构造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 范》JTS167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DGJ08一11的有关视定执行 8.2.6生态护岸结构应以满足护岸基本功能为前提,并应遵循下 列原则: 结构及构造设计应适应内河通航环境条件,具有可实施 性,并满足通航安全及航运管理的相关要求。 “软质”材料。 3宜根据环境、景观、生物多样性、养护等要求,结合土壤、 气候、水文条件和植物适应性等因素,从自然恢复和人工种植两 方面综合研究选择植物。 8.2.7斜坡式结构护岸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

    范》JTS154的规定计算或验算抗滑稳定性、抗倾稳定性、基床和 地基承载力、整体稳定性、构件内力及强度、构件的裂缝宽度、地 基沉降等。 8.2.9对于设有桩基的重力式结构护岸,宜按桩土共同作用原理 进行受力计算和分析。 8.2.10前板桩高桩承台结构、灌注桩高桩承台结构护岸应计算 或验算前排板桩内力及桩长、后排独立桩内力及柱长、承台内力、 档墙内力、承台及挡墙墙顶位移,有条件时可结构内力及变形 协调考虑,采用有限元分析计算。

    8.2.11当护岸邻近已有建筑物和设滤的,护岸设计应考虑

    建成投入运行后对周边已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不应影响其结 构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护岸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周边自有建筑物和设施的荷载 作用。 2当周边环境有明确的交形控制标准时,应采用相关方法 预估护岸建成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确定周边环境允许的护岸 变形控制指标;当周边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 护岸前沿线与后方已有建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净距与挡土高度的 美系,按表8.2.11确定周边环境允许的护岸变形控制指标

    表8.2.11周边环境允许的护岸变形控制指标

    主:挡土高度指地面与墙前泥面的高差

    8.2.12当护岸邻近已有建筑物和设施时,护岸设计应考虑护岸 施工对周边已有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包括沉桩挤土、震动以及 基槽开挖的影响,不应影响周边已有建筑物和设施的结构安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护岸桩基中心间距大于等于3倍桩径且桩径小于等于 300mm、桩基与周边已有建筑物和设施的距离大于等于0.5倍X 基入土深度时,在采用静压法的前提下,可采用挤土桩。 2当护岸桩基中心间距小于3倍桩径或桩径大于3mm 时,应根据周边已有建筑物、设施的敏感性和相对距离采用不同 的桩型和沉桩方法,并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亿

    表8.2.12桩基中心间距小于3倍桩径或桩径大于

    敏感建筑物和设施指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 的重要建筑物、住宅等,轨道交通设施、优秀历史建筑、重要管线应遵照政 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其余为一般建筑物和设施,

    3邻近居民区不应采用锤击法施工 4基槽开挖、上部结构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 当基槽开挖底边线与周边已有一般建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净距大 于等于3倍基槽开挖深度且基槽开挖深度小于等于4m时,或

    基槽开挖底边线与周边已有敏感建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净距天于 等于4倍基槽开挖深度且基槽开挖深度小于等于4m时,可采 用放坡开挖方式施工。放坡开挖暴露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开 挖边坡应根据地质条件、开挖深度、坡顶交通荷载及堆载、雨水 排水条件,通过边坡稳定计算确定,淤泥质土层的开挖边坡坡度 不宜陡于1:2,黏性土层的开挖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5。遇 沙性土、粉性土,应采取合理的降水措施。施工期间边坡的整体 稳定、渗透稳定、开挖及降水对周边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等应符 合相关规范要求,防止滑坡、流沙、管涌等危害周边色有建筑物 和设施。 K 5在护岸施工前,应对符合表8.2.12情形的周边已有建筑 物和设施、与基槽开挖底边线之间的净距尔于等于3倍基槽开 挖深度的周边已有一般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与基槽开挖底边线 之间的净距小于等于4倍基槽开挖深度的周边已有敏感建筑物 和设施的基本情况、现状和裂缝开展情远等进行调查、测量,并 建立初始记录;在护岸施期间和家工后一段时间内应进行 监测。 8.2.13护岸墙后基槽回填设根据护岸结构尺度及对护岸整 体稳定、渗透稳老结构内力和变形的控制要求,结合回填土料来 源、回填作亚系件、绿化种植需要等因素,对回填土料、干密度、回 填时机水要求、回填方法、施工顺序、回填速率和变形观测等 提出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有条件时,可采用耕植土或有机质土。 2绿化种植深度范围以下的回填土料可采用粉质黏土、黏 土、粉性土,不宜采用淤泥质土;当渗透稳定充许时,也可采用老 结构拆除废骨料。压实前土料的含水率宜控制在最优含水率左 右。如含水率偏高,可采用翻晒、掺加石灰粉等措施;如含水率偏

    3护岸墙后基槽回填宜在挡墙强度达到70%后进行。 4护岸墙后基槽回填前应排除基槽范围内的积水,清除浸 泡、扰动或边坡塌形成的松软土;回填过程中应做好排水工作。 5绿化种植深度范围以下的护岸墙后基槽回填应遵循在水 平方向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回填一层、压实一层、样一层的原 则,下一层回填土取样合格后方可进行上一层回填,回填时压实 应同步跟上,否则不应回填;每层压实区域应相互搭接,防止漏 压。严禁由基槽边坡向挡墙方向平推式回填。当护岸墙高较大 时,应对回填速率提出控制要求, 6绿化种植深度范围以下的护岸墙后基槽Φ填土宜采用 土机等小型机械压实,不应采用挖掘机斗压的方法压实;当护岸 结构承载力和整体稳定允许时,也可采用压路机碾压、推土机推 压、挖掘机碾压等方法压实。 7雨天不应回填。 8严禁护岸墙后基槽回填身墙前疏凌问时进行。 9护岸墙后基槽回填过程中,应对护岸挡墙进行沉降、位移 等变形观测;必要时开展护岸深爆位移、挡墙内力和整体稳定原 型观测。 8.2.14直立式安岸迎水面宜设置救生设施,如救生环、救生梯 等,设置间路个宜大于50m。

    8.3船行波对护岸的影响及措施

    8.3.1设计船行波波要素和波浪爬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船行波的波高、波周期、波长等波要素和波浪爬高应 根据代表船型、设计最高航速、航道断面尺度、护岸结构尺度研究 确定,可按本标准附录C估算。确定设计船行波时的设计最高航 速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表8.3.1所列 数值。

    表8.3.1船行波计算设计航速

    2对于设计航速较大航道的护岸、特别重要的护岸以及尚 未经过工程实践检验的新型生态护岸,宜在本标准第8.3.1条 第1款计算的基础上,通过正态物理模型试验验证确定设计船行 波波要素、波浪爬高以及各特征点的越浪量、波压力。泌 8.3.2护岸结构应能适应设计船行波的作用,确保自身在设 计船行波作用下安全,兼顾生态和景观的要求,拜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护岸结构顶高程,不应低无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 0.1m~0.5m;当需要兼顾生态和景观要求时,不应低于常水位 (高值)或高潮累计频率10%的潮位以上9m~0.5m,且在护岸 前沿后方1.0m范围内应设管能明确导船舶航行的警示设施, 警示设施顶高程不应低设计最通航水位以上0.1m~0.5m。 2护岸的防披结构顶高程应低于下列三者之高值: 1)设计景高通航水位以上设计船行波爬高; 2)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1倍设计船行波波峰值;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0.5m。 护岸的防护结构底高程应根据设计船行波作用深度、土 疫的抗冲性能和防护结构型式确定。刚性防护结构的底高程不 应高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下3倍设计船行波波谷值,且不应高 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下0.5m。柔性防护结构的底高程不应高 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下0.5m,其宽度应根据最大允许冲刷底 高程和最大充许冲刷坡度计算确定,最大充许冲刷底高程不应高 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下3倍设计船行波波高,最大允许冲刷坡 度根据土质条件可取1:31:5,

    4护岸的防护结构应充分考虑设计使用年限内设计船行波 的长期冲刷作用。 5船行波作用明显的生态护岸宜设置消浪或挡浪设施

    9.1一般规定 9.1.1航道疏浚、开挖设计应满足节能环保、资源集药利用和安 全要求。 1水深测量和地形测量资料。 2疏浚岩土勘察资料。 3水文气象资料。 管理委货 4相关法规、规划、环保,防汛及引水薄溉等要求。 9.1.3航道疏浚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航道水域断形态沿航道纵向较为单一时,宜采用团 面测量。工程可行研究阶段测量断面间距宜采用200m,初步 设计阶段测量断面间距宜采用100m,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断面 间距宜采用50m,断面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m。 2鸟航道水域断面形态沿航道纵向复杂多变时,应采用力 下地旅测量,具体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 执行, 9.1.4航道开挖陆域地形测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 规范》JTS131执行。 9.1.5航道疏浚、开挖工程地质勘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 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执行

    1当航道水域断形态沿航道纵向较为单一时,宜采用断 面测量。工程可行研究阶段测量断面间距宜采用200m,初步 设计阶段测量断面间距宜采用100m,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断面 间距宜采用50m,断面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m。 2航道水域断面形态沿航道纵向复杂多变时矿山标准规范范本,应采用水 下地旅测量,具体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执行, 9.1.4航道开挖陆域地形测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 规范》JTS131执行。 9.1.5航道疏浚、开挖工程地质勘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 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执行

    9.2疏浚、开挖边坡及工程量

    0.2.1航道边坡应根据 设备,结合护岸结构安全和航道断面系数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位于船行波作用范围的,尚应考虑船行波对航道稳定坡度的影 响。当缺乏资料时,航道边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疏浚与吹填 工程设计规范》JTS181一5的有关规定。 9.2.2基建性疏浚、开挖工程的设计工程量应包括设计断面工程 量、计算超深和计算超宽工程量、施工期回淤工程设计断面工 程量、计算超深和计算超宽工程量计算断面示意如图9.2.2所示。 施工期回淤工程量应根据回淤强度和施工杀典,经研究确定

    图9.2.2疏浚工程量计算断面示意图

    及航道边坡等因素分析确定。 当缺之资料时镀锌电焊网标准,可按表9.2.3选用

    表9.2.3计算超深、超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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