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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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 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 支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山东标准规范范本,精心勘察、 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1. 1 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 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工程地质测绘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 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岩土工程勘探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并探、槽探、坑探 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 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 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 进行核查。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 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岩石质量指标(RQD)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 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

    核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

    2.1.9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 的事件。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 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走 沉隆,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

    2.2.1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2. 2.2岩士变形参数

    a 压缩系数; C 压缩指数; Ce 再压缩指数; Cs 回弹指数; Ch 水平向固结系数; C 垂直向固结系数; E 变形模量; ED 侧胀模量; Em 旁压模量; Es 压缩模量; G 剪切模量; Pe 先期固结压力。 2. 2. 3 岩土强度参数 C 黏聚力; o 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 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 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 无侧限抗压强度; T 抗剪强度; 9 内摩擦角。 2. 2. 4 触探及标准贯人试验指标 Rf 静力触探摩阻比; f 静力触探侧阻力;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io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 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2. 2.3 岩土强度参数

    R,静力触探摩阻比; f。一静力触探侧阻力; N一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o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力 一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g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水文地质参数

    3. 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

    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 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环;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 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3.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

    3. 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β.2.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乍 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 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生: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表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和 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 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 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 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 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 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 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 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 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 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 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 6执行。

    表3.2.6岩层厚度分类

    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 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 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 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 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士,应定为新近沉积士。根据地质成 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 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 A.0.5执行。 3.3.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

    表3. 3. 2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3.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 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 土,并按表3.3.3进一步分类。

    表3.3.3砂土分类

    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 液限计算而得。 3.3.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 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 “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 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 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 术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膜味,对填土尚应 苗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 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 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表3.3.7目力鉴别粉土和黏性土

    主: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 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β.3.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 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的规定。当用青 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3.9砂土密实度分类

    3.3.11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 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黏性土状态分类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理 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 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 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 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 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 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 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 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 质岩士工程和建经验等盗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 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 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 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 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 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 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 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 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 规定

    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 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 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 规定。

    表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 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不 勘探点,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

    表4.1.7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 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 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 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 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 探孔深度。 正

    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 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 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 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 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4.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 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 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理藏条 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 评价。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 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 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 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理置 深度,地基充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理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 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

    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 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 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 范第4.8节执行。 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 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 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 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 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 的规定。 4. 1. 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4. 1. 15 确定。

    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 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 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远子收闪水位时,应边们专门无。 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 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 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 的规定。 4.115详细地发 15确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 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 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 显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

    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 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 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 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 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士可取附加压力等 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 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 玉力力。<0.时)的控制性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 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 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 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 9 节的要求。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9节的要求。 4:1.20:详细勘察采取士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 价要求,井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 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 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 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 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 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 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 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条的 规定。 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 限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 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 标准一致。

    周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 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租 洞口。

    4.2.4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

    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 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任 依据。

    1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 合关系;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 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 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 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的 的相互影响

    4. 2. 6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伏断裂、构 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 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Ⅱ级的岩体宜 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Ⅲ级岩体宜钻入3~5m,对IV

    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 取水试样;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 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 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 定执行。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 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士工试验项自,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 定执行。 4.2.7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 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 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 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 工方案提供资料。

    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 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 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 工方案提供资料。

    4.2.8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 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 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 施的建议; 4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 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 腐蚀性; 5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 和有关参数; 6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 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 融测述笠主汁送如本品甘出细深出云网相鹿险代

    4.2.9·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

    滋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理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 本(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

    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 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 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 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 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 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 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4.2.12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 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 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Up和剪切波波速 V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 参数。 4.2.13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或毛洞开挖进行,当发现与勘察资 料有较大出人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4.2.14地下洞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 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 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16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 符14产临西求协德一当声妊剂由家

    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 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 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 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理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 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 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 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Up和剪切波波速 V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 参数。

    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 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阻燃标准4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4.3.1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 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岸边工程勘察应看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 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 作用。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 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 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 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 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 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 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 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 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 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 黑体和其础形式放于主注和于启地医冶用的险治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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