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8-2018灌溉与工程设计标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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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288-201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2.0.10灌溉水利用系数

    灌溉水利用系数 coefficient of water use in irriga

    灌人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干渠渠首引入的总水量的 值通信标准,或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2. 0. 11 轮灌

    2. 0. 12 续灌

    2. 0. 13 由间工程

    rotational irrigation

    未级固定渠(沟)道控制范围内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灌排 施、道路以及对土地的平整。

    2. 0. 14 设计灌溉面积

    2.0.15农田排水farmland drainage

    将农由中过多的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排除,改善土壤的 水、肥、气、热关系,以利于作物生长的人工措施

    为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多余的地表水 地下水和土壤水而兴建的水利工程

    2. 0. 17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

    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多余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的名 级排水沟、管、水闸和泵站等建筑物的总称。

    在一定降水频率下保证作物正常生长的单位排水面积上的扌 涝流量。

    modulus of subsurface drainage

    满足防渍要求的单位面积内排出的地下水流量,也称排渍系 。

    2.0.20地下水临界深度

    2. 0.21 灌区信息化 informationtechnologyforirrigatior districts 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运用于灌区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 和管理的过程。 7

    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运用于灌区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 和管理的过程,

    nagement facilit

    服务于灌区运行维护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各项设施及工具的统 尔,主要包括灌区水情测报、运行控制、用水计量、工程维护以及灌 非试验、交通和通信、信息处理、办公及生活服务等设施

    2. 0.23渠系建筑物

    canal system structures

    在灌溉或排水渠(沟)道系统上为了控制、分配、测量水流,通 过天然或人工障碍,保证渠道安全运用而修建的建筑物的总称。

    2. 0. 24 渡槽

    渠道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时所修建的桥式交叉渠系建 筑物。

    渠道通过河渠、溪谷、洼地或道路时,敷设于地面或地下的具 有虹吸作用的下凹式压力输水管道

    横穿填方渠堤、路基而埋设的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输水、泄水或 交通建筑物。

    2. 0. 27 跌水

    hydraulic drop

    使上游渠道水流沿急流明槽下泄平顺流入下游渠道的建 物。

    2.0.29排洪建筑物

    3.1.1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 3.1.2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引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 表 3. 1. 2 确定。

    表3.1.2引水枢纽工程等级

    3.1.3提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 的大小,按表3.1.3确定。当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分 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较高确定。

    表3.1.3提水枢纽工程等级

    :“装机”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

    3.1.4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

    、4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应 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表3.1.4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1.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 小,按表3.1.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沟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 设计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较高确定。

    表3.1.5灌溉渠道与排水沟道级别

    .1.6灌溉与排水渠沟上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 与陡坡等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6确

    3.1.6灌溉与排水渠沟上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

    表 3.1. 6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分级指标

    标准要求外,尚不应低于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相关 建筑物净空的规定。

    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可 挡潮堤的级别

    3.1.9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联合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

    3.1.10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头

    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百 高填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考 水闸、倒虹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

    3.2.1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 区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3.2.2确定

    X表3/2.2灌溉设计保证率

    注:1作物经济效益较高或灌区规模较小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 效益较低或灌区规模较大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小值。

    3.2.3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

    年数不应少于30a:

    代中:力一 灌溉设计保证率(%); m—一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一一计算总年数(a)。 .2.4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力 灌溉设计保证率(%); m一 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一计算总年数(a)。 3.2.4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7=n7f 3.2.4 式中: 灌溉水利用系数; 渠系水利用系数; 田间水利用系数。 部信息公开 3.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区面积和灌溉方式确定,并应行 合下列规定: 1 大于20000hm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2 3 小于667hm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料时,应 按下式计算:

    合下列规定: 大于20000hm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667hm~20000hm的灌区不应低于0.6 2 小于667hm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4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米 按下式计算:

    式中: 渠道水利用系数; Q——渠道净流量(m/s); Qd——渠道毛流量(m/s)。 2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一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

    L一一渠道工作长度(km)。 3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可取自实测资料。缺乏实测 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土渠渗水不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计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3)衬砌渠道可按下式修正:

    3.2.7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 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 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埋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2.8灌区设计应采取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的措施,其设计值不 应低于表3,2.8所列数值。

    表3.2.8渠系水利用系数

    注:1hm=15亩。

    3.2.9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10旱作灌区由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稻灌 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5

    3.2.9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3.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

    .3.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

    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可采用5a~10a。有特殊要求 10·

    的地区,经技不经济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 3.3.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 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 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旱作区可采用1d一3d 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可采用1d~ 3d暴雨3d~5d排至耐水深,牧草区可采用1d~3d暴雨5d~7d 排至耐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 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 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 歇天数确定,可采用7d~15d。

    3.3.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 关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 表 3. 3. 3 选取。

    3.3.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令

    表3.3.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历时

    3.3.4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 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 平等,分别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公式或其他经过论证的公式计 算。

    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 平等,分别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公式或其他经过论证的公式计 算。 3.3.5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 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资料,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 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 0.8m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m~0.6m;旱作物耐 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田适宜日 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土宜取较 大值

    3.3.5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

    3.3.6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

    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 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其 3d~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 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3.3.7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

    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可采用0.6m~0.8m。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103μH qh 86. 4T

    式中:qh 设计排渍模数m3/(s·km); H一一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m) T一排渍历时(d)。 3.3.9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 应执行本标准第3.3.1条~第3.3.8条的规定外,尚应在返盐季 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 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3.9所 列数值选用

    式中:qh 设计排渍模数Lm/(s·km)」; H一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m); T一排渍历时(d)。

    应执行本标准第3.3.1条~第3.3.8条的规定外,尚应在返盐季 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 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3.9所 列数值选用

    3.4.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由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再生水水质标 准》SL368的规定。 3.4.2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 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35℃。 3.4.3灌区排水和灌区内、外城镇及工矿企业排人灌排渠沟的 地表水和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 8978 的规定。

    区别情况,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确定灌排分区。对土壤盐碱化 能产生次生盐碱化的灌区,应根据水文气象、土壤、水文地质 以及盐分积累机理等因素,进行灌区土壤改良分区。

    4.1.4提水灌区应结合地形、水源特点,按照节约能源、经济

    模和总体布局,并应确定水源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规模和主量 计参数;进行由间工程典型设计,制定灌溉节水和用地措施; 灌区规模进行灌区监测、信息化及管理设施设计,提出工程实 见和管理办法,

    4.1.6各类工程规模及主要设计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灌溉供水水库工程的兴利库容、正常蓄水位、死水位和其 也特征水位;综合利用水库工程的兴利库容、防洪库容,正常蓄水 立和汛期限制水位、死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等; 2直接从河道取水的无坝引水枢纽、闸坝引水枢纽的设计引

    水流量和设计水位; 3提水枢纽工程的设计流量、扬程和装机功率; 4 井灌区地下水的资源量和可开采量; 5 新增、恢复、改善灌溉、排水面积; 6 田间工程典型区灌溉、排水面积。 4.1.7 灌溉方式应根据灌区气象、作物、地形、土壤、水源、水质, 农业生产及发展、管理和经济社会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4.1.8排水方式应根据灌区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降水、士 壤、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 及其结合的方式。

    4.2.1灌区总体布置应对水源工程、灌排渠系及建筑物,承泄区、 道路、林带、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理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 4.2.2灌区水源工程宜靠近灌区,应通过对水源可供水量、水位 及水质条件综合分析论证,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水源工 程形式和布置。

    道路、林带、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理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

    1当河道水位满足引水高程,引水流量满足灌溉需水要求 时,宜采用无坝引水布置方式。 2当引水流量满足灌溉要求,但水位不满足,修堰坝或拦河 抬高水位可满足要求时,宜采用闸坝引水布置方式。 3当引水流量满足灌溉要求,但灌区或供水对象位置较高, 修建其他自流引水工程不经济时,可采用提水布置方式。 4当河道径流过程不满足灌溉用水过程时,可采用水库引水 布置方式。综合利用水库应在统筹协调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分析 确定水库及反调节水库的工程规模和布置。 5山区、丘陵区灌区应结合地形条件,优先利用当地地表水。 可因地制宜地采用大、中、小型并重,蓄、引、提结合的“长藤结瓜”

    方式布置水源工程。 6平原灌区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结果,确实需要 修建平原水库时,其布置应利用地势开阔的荒地、涝洼地、盐碱地 等;宜避开村庄及重要的专项设施,并应与村庄保持安全距离。

    等;宜避开村庄及重要的专项设施,并应与村庄保持安全距离。 4.2.4地下水水源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灌区应根据灌区地形地貌、水文地 质条件,在综合分析计算灌溉需水量、地下水可开采量、现状地下 水利用量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2兼有城乡供水任务的灌区应在满足城乡生活用水条件下, 合理确定灌溉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3井排灌区地下水水质符合灌溉水质标准时,其地下水源工 程的规模和布置应结合井排水工程确定。 4.2.5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灌溉和排洪(涝)要求,并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2承担城乡供水任务的灌溉、供水工程布置和设计应满足供 水和灌溉要求。人 3承担排洪(涝)任务的灌、排工程布置和设计应同时满足灌 既和排洪(涝)要求。 4山区、丘陵区灌区应遵循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原则,采用 长滕结瓜”式的灌溉系统,并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

    4.2.4地下水水源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灌区应根据灌区地形地貌水文地 质条件,在综合分析计算灌溉需水量、地下水可开采量、现状地下 水利用量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2兼有城乡供水任务的灌区应在满足城乡生活用水条件下, 合理确定灌溉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3井排灌区地下水水质符合灌溉水质标准时,其地下水源工 程的规模和布置应结合井排水工程确定。

    .2.4地下水水源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 5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X

    1应符合灌溉和排决涝)要求,开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2承担城乡供水任务的灌溉、供水工程布置和设计应满足供 水和灌溉要求。人 3承担排洪(涝)任务的灌、排工程布置和设计应同时满足灌 溉和排洪(涝)要求。 4山区、丘陵区灌区应遵循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原则,采用 “长藤结瓜”式的灌溉系统,并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 统。 5平原地区灌溉和排水渠系宜分开布置;可能产生盐碱化的 平原灌区,灌排渠系经论证可结合使用,但应控制渠沟蓄水位和蓄 水时间。 6沿江、滨湖、圩境灌区,应采取联圩并境、整治河道、修筑堤 防涵闸、分洪蓄涝等工程措施,按照蓄泄并举、内外水分开、高低水 分排、自排提排结合和灌排分开的原则,设置灌、排系统和必要的 截渗工程。 圩皖灌区宜利用湖泊、河网等作为蓄涝区。蓄涝水面率可取

    排水区面积的5%~10%,设计蓄涝水位可取排水地面以下 0.2m~0.3m,起蓄水位可低于地面1m~2m。 7滨海感潮灌区应在布置灌排渠系的同时,经技术经济论证 设置必要的挡潮、防洪海塘、涵闸及截渗、排水、蓄淡压咸工程 8灌区内排水分区以及排水工程的布置应与承泄区相协调 并应结合承泄区对水质的要求,采取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 排水干沟与承泄河道的交角宜为30°~60°,排水承泄区应充分利 用江河湖淀。 9灌区干、支渠(沟)及以下固定渠(沟)道应根据地形、地质、 水源和承泄区条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择优确定布置形式。 10灌溉渠道泄、退水设施应结合地形条件、渠道流量分级和 4.2.6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宜避开野生动物活动地区,无法避开 时,应预留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4.2.7灌区的田间工程应根据各分区特点选择若干典型区,分别 4.2.8灌区道路、桥涵的布置应与灌排系统及田间工程布置相协 调。应根据国家现行公路、铁路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其设计等级 和技术标准;田间生产和灌排管理道路应满足农业机械通行要求。 4.2.9灌区防风林、经济林等专用林带及防沙草障等,在征求林 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布置,并充分利用渠、沟、路旁空地种植 树木。

    4. 2. 6 灌溉与排水工程

    力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线布置,并应进行专项设计。

    5.2.1蓄水枢纽工程选址,应从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

    5.2.1蓄水枢纽工程选址,应从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 施工条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环境影响、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和 运行条件等方面,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人)

    5.2.2蓄水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应满足各建筑物在设计条件 能正常工作,主要建筑物布置宜紧凑美观,有利于充分发挥木 的综合效益;并应在满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工程总投资和全 行费较低,施工条件好、工期短,运行管理方便,

    .2.3蓄水枢纽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水资源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进行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综合利用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以灌区灌溉设计标准和总 本设计要求为依据,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城乡生活、生态环境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供水需求和防洪、发电、航运等要求,经综合分析确 定。

    水库径流调节计算应符合下列

    1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大于设计保证率的年来水量 时,应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逐时段(月或 旬)进行多年水量平衡计算,时历系列不应少于30a; 2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小于或等于设计保证率的年 来水量时,可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或典型 年法逐时段(月或旬)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3小型水库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调节计算 5.2.5水库的正常蓄水位应按各项用水设计保证率,满足整个灌 区需水量及供水过程要求,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当灌区需水量与 水源来水量不平衡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适当改变灌区灌溉面 积或水库兴利库容。 5.2.6水库的死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满足自流引水灌溉要求为基本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死库容应满足泥沙淤积条件下水库 预期使用年限的要求; X 3 应满足生态、航运、发电等其他部门对水位的最低要求。 5.2.7“长藤膝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水量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定位置合理、库容较大的水库作为调节水库; 2应分区确定灌溉需水量及供水过程; 3对各供水区应分别按多种水源来水量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然后按各分区的缺水量总和确定骨干水库的供水量及供水过程; 4在各分区水量平衡计算中,应充分利用非灌溉期和丰水年 来水,充蓄库、塘、堰。

    5.2.6水库的死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取水口的分层及底部高程应木 据当地或相邻地区的水温与水深相关关系及其李节性变化的特点 等分析确定。 2大、中型水库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库可采用臣 管式取水建筑物。

    .3.1引水枢纽工程设计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地 质条件以及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镀锌板标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宝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闸)引水方式

    5.3.1引水枢纽工程设计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

    定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闻)引水方式。 5.3.2当河(湖)岸地形较陡、岸坡稳定时,渠首工程宜采用岸边 式布置;当河(湖)岸地形较缓或岸坡不稳定时,可采用引渠式布 置。

    5.3.2当河(湖)岸地形较陡、岸坡稳定时,渠首工程宜采用

    式布置;当河(湖)岸地形较缓或岸坡不稳定时,可采用引渠式布 置

    .3.3渠首工程的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水设计高程应满足灌溉用水量要求,且管理运用灵活、 方便; 2引水口稳定、水流通畅,必要时可对与其相连接的上、下游 河(渠)段进行整治; 3各个建筑物布置应相互协调; 4多泥沙河流上的渠首行业分类标准,应设置沉沙过滤等有效的防沙措 施; 5严寒地区或有防漂要求的渠首,应采取防止冰凌和其他漂 浮物进人干渠的措施。 5.3.4 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河、湖枯水期水位应满足灌溉期弓引水流量的要求。 应避免靠近支流汇流处。 3位于河岸较坚实、河槽较稳定、断面较匀称的顺直河段,或 位于主流靠岸、河道冲淤变化幅度较小的弯道段凹岸顶点下游处 其距弯道段凹岸顶点的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一 引水口至弯道段凹岸顶点的距离(弧长,m); K—系数,K=0.6~1.0,可取0.8; B一一弯道段水面宽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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