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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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 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 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 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 申报职称。 第七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专业 技术资格必备条件,须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完成每年度规 定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各层级专业 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且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须为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内取得。 第九条技术员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 满。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 经验。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 经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 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 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十一条工程师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 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规程、 规范,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 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项目或参与较大项目的能力,能够 解决所从事专业技术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 力。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 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 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所从事专业的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

    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 工工法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共同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 级或中型以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 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共同完成所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中型 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在保障水利工程安 全运行中起重要作用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创建省一 级以上水管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六)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 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0.25万字);或公开出版与所从事 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 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长期在野外或条件艰苦地区从事水利勘测、水文测 报、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连续10年以上,或派出参加援 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 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 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 应具备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 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自主要贡献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 工程技术奖1项。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 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 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 术规程1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省级施工工法2项,且通过省 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共同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 级或中型以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工程技术改造 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较高水平,或经主管部门鉴定、 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中型以上或 完成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在保障水利工程 安全运行中起重要作用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创建省 二级以上水管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 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0.25万字);或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 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 少于3万字。 第十四条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 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熟练应用所从事专业及相关专 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谐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 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 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力,能解决科 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技 术难题。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 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满2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8年。 (五)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 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主要贡献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工程 技术奖1项。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4项,且 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国家(行 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完成与所 人事专业相关的2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且已通 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以 上重大科研、重大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 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 上主管部门鉴定、评定、审定、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国家级或2项 省(部)级重大科研、重大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攻关项 目、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评定、审定、验收;或创建通过水利 部验收的水管单位。 (六)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 学术论文3篇;或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申报。 (二)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优 秀等次,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突破学历、 任职年限要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和第三章所 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及能力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 资格后,须另外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 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项目主要贡献人获得省(部)级工程技术 奖1项;或市(厅)级工程技术奖2项。 2.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

    资格后,须另外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项目主要贡献人获得省(部)级工程技术 奖2项。 3.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 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2 项。 4.破格申报工程师人员,须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 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并通过组织的面试答辩;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工程师人员,须经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并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十六条高技能人才申报资格与条件 长期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 才,可以突破学历要求,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技 能人才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 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 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层级专业 技术资格。 (三)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 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 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

    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四)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和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 术资格能力业绩条件,或在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应荣誉称 号、优胜名次。 第十七条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 定为技术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 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 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坚持把思想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 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 目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 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采用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 责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长期在野外从事水利勘测、水文测报、工程建设

    工程运行管理等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水 利水电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 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独立撰写与 所从事专业相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每篇不少于0.3万 字,并由2名本单位所从事相同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评价、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 文数量要求上可酌减1篇。 第二十二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时间从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时算起,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水利水电 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相应层 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 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申报人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水利工程 类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其他相关专业是指教育部最 新公布的专业(学科)指导目录中所列的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农业 水利工程、测绘工程、环境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工程造价、工程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等 专业。双大专学历须提供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大专学历证书, 时间从取得第二大专学历算起。 (二)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 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 政府或省各委办厅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多次 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 (三)所称“工程技术奖”,是指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以及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 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全国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安徽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安徽省建 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省三级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等相关奖项。 (四)所称“主持”,是指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或共同主持完 成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楼梯标准规范范本,是指国家级项目(标 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名;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 人中的前5名;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与完成 人”,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或评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所称 “主要贡献人”,是指获奖证书中所列的主要贡献人员。 (五)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相 近专业的工程类职业资格。具体参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 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 人社发【2017]72号】。 (八)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

    202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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