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38-2021 引调水隧洞监测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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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T 1938-2021  引调水隧洞监测技术导则

    DB11/T 19382021

    表2盾构法隧洞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法隧洞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

    城镇建设标准5.2.4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选择。

    DB11/T 19382021

    表4周边环境监测项目

    5.2.5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 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庄 5.2.6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应对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动速 度或加速度监测,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应按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2.5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 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庄 2.6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应对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 或加速度监测,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应按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监测断面及测点布置

    5.3.1明挖法监测断面及测点布置

    5.3.1.1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b)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间距不宜大于20m; C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 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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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间距不宜大于60m; b)在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墙)体应有监测点控制; c)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 5.3.1.3支撑轴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 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 b 支撑轴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支撑均应布设监测点; 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d)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e 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 采用钢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 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 5.3.1.4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锚杆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 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锚杆: 锚杆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 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应为每层锚杆总数的2%~3%,且不应少于3根;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3.1.5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地表沉降监测点不应少于2排,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 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 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 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C 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结合。 5.3.1.6竖井并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b)每个监测断面在竖并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于2条测线。 5.3.1.7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 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和 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一 b) 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各层地下水位变化情 况; c)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其附近增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和分析地表水对地下水的影响, 5.3.1.8明挖法的支护桩(墙)结构应力、侧向土压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孔 隙水压力、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按GB50497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盾构法监测断面及测点布置

    5.3.2.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左右线交叠或邻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b 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c)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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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项、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顶、拱底的净空 收敛监测点可兼做竖向位移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水平位移监测点。 5.3.2.2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点应沿盾构隧洞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始发和接收段应适当增 加监测点; b)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布设垂直于隧洞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 100m,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在主要影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 要影响区间距宜为5m~10m; C 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 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 5.3.2.3隧洞的周围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 连接螺栓应力及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按GB509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矿山法监测断面及测点布置

    5.3.3.1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洞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断面间距 宜为10m~15m; b) 监测点宜在隧洞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 沉降监测点可兼做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C 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d) 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 5.3.3.2 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b)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拱顶沉降监测点宜对应布设。 5.3.3.3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点应沿每个隧洞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b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洞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断面间距宜为 50m~100m; 在道路路口、建构筑物密集区等区域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 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人! d)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在主要影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 影响区间距宜为5m~10m。 5.3.3.4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位置选择、孔深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第7款的规定; 观测孔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5.3.3.5隧洞拱脚竖向位移、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 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按GB509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1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洞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断面间距 宜为10m~15m; b) 监测点宜在隧洞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 沉降监测点可兼做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C 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d) 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 5.3.3.2 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b)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拱顶沉降监测点宜对应布设。 5.3.3.3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点应沿每个隧洞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洞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断面间距宜为 50m~100m; 在道路路口、建构筑物密集区等区域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 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 d)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在主要影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 影响区间距宜为5m~10m。 5.3.3.4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位置选择、孔深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第7款的规定; b 观测孔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5.3.3.5隧洞拱脚竖向位移、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 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按GB509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4周边环境测点布置

    5.3.4.1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反映建(构)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反映建(构)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外墙或承重柱上,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 宜为10m~15m,或每隔2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宜 为15m~30m,或每隔2根~3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在外墙转角处应有监测点控制:

    b)在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建(构)筑物变形缝、不同结构分界、不同基础形式和 不同基础埋深等部位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 对烟、水塔、高压电塔等高算构筑物,应在其基础轴线上对称布设监测点,每栋构筑物监测 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3个; d) 风险等级较高的建(构)筑物应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 5.3.4.2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基坑或隧洞一侧的建(构)筑物外墙、承重柱、变 形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可与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5.3.4.3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倾斜监测点应沿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必要时中部增加监测点; 每单体建(构)筑物倾斜监测数量不宜少于2组,每组监测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 采用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本标准第5.3.4.1的规定 5.3.4.4 建(构)筑物裂缝宽度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裂缝宽度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位置、走向、长度、宽度、错台等参数,分析裂缝的性质、产 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应力或应力变化较大部位的裂缝或宽度较大的裂缝进行监测; ) 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未端按组布设,每组2个监测点,并应分别布设在 裂缝两侧,且其连线应垂直于裂缝, 5.3.4.5 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管线监测点理设形式和布设位置应根据地下管线的重要性、修建年代、类型、材质、管径 接口形式、埋设方式、使用状况,以及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等综合确定; b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间距宜为5m~1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 布设间距宜为15m30m; 监测点宜布设在地下管线的节点、转角点、位移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 d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宜采用位移杆法在管体上布设直接监测点对管线变形进行监测; 位于次要影响区且无法布设直接监测点时,可在地表或土层中布设间接监测点对管线变形进行 监测; e 隧洞下穿污水、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且风险很高时,应布设管线结构直接监测点及管 侧土体监测点,对管线变形及管侧土体变形进行监测,判断管线与管侧土体的协调变形情况;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地下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9 地下管线密集、种类繁多时,应对重要的、抗变形能力差的、容易渗漏或破坏的管线进行重点 监测。

    5.4.1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地质条件等情况和特点,并结合 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5.4.2监测频率应使获取的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及监测对象的动态变化,宜采 定时监测。

    5.4.1监测频率应根据施

    DB11/T1938—2021表5明挖法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基坑设计深度(m)施工工况≤55~1010~1515~20>20≤51次/2d1次/3d1次/3d1次/3d1次/3d基坑5~101次/2d1次/3d1次/3d1次/3d开挖10~151次/2d1次/2d1次/2d深度15~201次/2d1次/2d(m)>201次/1d注1:基坑工程开挖前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注2:底板浇筑后可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注3:支护结构的支撑从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适当增加。注4:其它宜测、可测项目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5.4.4盾构法隧洞工程施工中隧洞管片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应测项目监测频率可按表6确定。表6盾构法隧洞工程监测频率监测监测对象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距离监测频率部位5D8D1次/(3d~7d)注1:D一盾构法隧洞开挖直径(m),L一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m)注2:管片结构位移、净空收敛在衬砌环脱出盾尾且能通视时进行监测。注3: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为1次/(15d~30d)。注4:其它宜测、可测项目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5.4.5矿山法隧洞工程施工中隧洞初期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应测项目监测频率可按表7服务平台确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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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7矿山法隧洞工程监测频率

    注1:B一矿山法隧洞或导洞开挖宽度(m),L一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m) 注2:当拆除临时支撑时应增大监测频率。 注3: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为1次/(15d~30d)。 注4:其它宜测、可测项目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注1:B一矿山法隧洞或导洞开挖宽度(m),L一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m) 注2:当拆除临时支撑时应增大监测频率。 注3: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为1次/(15d~30d)。 注4:其它宜测、可测项目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间 a 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b)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且影响工程安全; 地表、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发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 d 盾构始发、接收以及停机检修或更换刀具期间; e 矿山法隧洞断面变化及受力转换部位; 工程出现异常; g) 工程险情或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h 暴雨或长时间连续降雨; i 邻近工程施工、超载、震动等周边环境条件较大改变。 5.4.8 施工阶段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结束监测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基坑回填完成或矿山法隧洞进行二次衬施工后,可结束支护结构的监测工作, b) 盾构法隧洞贯通后,可结束管片结构的监测工作: C 支护结构监测结束后,根据周围岩土体监测值的变化情况和工程需要确定结束周围岩土体监测 工作的时间: d)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结束后,且周边环境变形趋于稳定时可结束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 e 满足设计要求结束监测工作的条件

    5.5监测控制标准和报警

    5.5.1引调水隧洞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项目控制值、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警等级和预警标 准。 5.5.2引调水隧洞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监测项目的控制值,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定: a 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不同施工方法特点、周围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工程经验 确定,并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状态得到合理、有效控制的要求; b)支护结构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工程监测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设计计算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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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与特点、结构形式、变形特征、已有变形、正 常使用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环境对象的重要性、易损性及相关单位的要求综合确 定; d 对重要的、特殊的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环境对象应在现状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计算或 专项评估确定监测项目控制值; e) 周围地表沉降等岩土体变形控制值应根据岩土体的特性,结合支护结构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和周 边环境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 监测等级高、工况条件复杂的工程宜针对不同的工况条件制定监测项目控制值,按工况条件控 制监测对象的状态。 5.5.3监测项目控制值按监测项目的性质分为变形监测控制值和力学监测控制值。变形监测控制值应包 活变形监测数据的累计变化值和变化速率值;力学监测控制值宜包括力学监测数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 5.5.4引调水隧洞工程监测应根据监测预警等级和预警标准建立预警管理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包括不 同预警等级的警情报送对象、时间、 万式和流程等,监测预警等级可按表8确定

    表8监测预警分级标准

    5.5.5引调水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须进行警情报送。

    5.5.5引调水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须进行警情报送。 5.5.6现场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警情之一时,应根据警情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 预警管理制度进行警情报送: a)基坑、隧洞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变形、较大裂缝、断裂、较严重渗漏水、隧洞底鼓,支撑出现明 显变位或脱落、锚杆出现松弛或拔出等; 基坑、隧洞周围岩土体出现涌砂、涌土、管涌,较严重渗漏水、突水,滑移、塌,基底较大 隆起等;上 C 周边地表出现突然明显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塌、隆起、冒浆、超载等影响结构稳定性 等情况; d) 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发生裂缝、渗漏水; e 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较大,水面出现漩涡、气泡等; 周边地下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g 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警情报送的情况。 5.5.7 建(构)筑物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在调查分析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建筑规模、修建年代、结 构形式、基础类型、地质条件等的基础上,结合其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已有沉降、差异沉 降和倾斜以及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并应符合GB50007的有关规定; b 对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构)筑物,宜通过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全性评估确定建(构) 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控制值; 对风险等级较低且无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沉降控制值宜为10mm30mm,变化速率控制 值宜为1mm/d~3mm/d,差异沉降控制值宜为0.001l~0.002l(1为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5.5.8桥梁监测项且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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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桥梁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在调查分析桥梁规模、结构形式、基础类型、建筑材料、养护情况等的 基础上,结合其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已有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以及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CJ99的有关规定; b 桥梁的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控制值宜通过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全性评估确定。 .5.9 地下管线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管线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在调查分析管线功能、材质、工作压力、管径、接口形式、埋置深 度、铺设方法、铺设年代等的基础上,结合其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b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地下管线,宜通过专项调查、计算分析和安全性评估确定地下管线的沉降和 差异沉降控制值。 5.5.10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在调查分析道路等级、路基路面材料、道路现状情况和 养护周期等的基础上,结合其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并应符合JTJ073.1 的有关规定; b) 对风险等级较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宜通过现场探测和安全性评估确定高速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沉降控制值, 5.5.1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DB11/T915的有关规定。 5.5.12 既有铁路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既有铁路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对铁路进行专项评估后确定; 既有铁路线路结构监测及轨道几何形位监测项目控制值应符合TB1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满 足线路维修的相关要求。 5.5.13爆破振动监测项目控制值包括峰值振动速度值和主振频率值,应符合GB6722的有关规定

    5.6监测成果与信息反馈

    5.6.2现场监测资料宜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现场巡查记录、记事项目以及仪器、视频等电子数据资料。 外业观测记录、现场巡查记录和记事项目应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监测记录表格中 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5.6.3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 析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对或复测。 5.6.4对监测数据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并绘制时程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图、 等值线图等,并根据施工工况、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分析监测数据的变化原因和变化规律,预测其发展 趋势。

    值线图等,并根据施工工况、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分析监测数据的变化原因和变化规律,预测其 势。

    5.6.5监测报告编制规定

    5.5.1监测报告可分为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报告应采用文字、表格、 片等形式,表达直观、明确。 5.5.2日报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6.5.2日报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工程施工概况; b)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项目日报表:仪器型号、监测日期、观测时间、天气情况、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 速率值、控制值、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可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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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e 结论与建议。 5.6.5.3 警情快报宜包括下列内容: a 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描述、严重程度、施工工况等: b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C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监测点平面位置图; d 警情原因初步分析; e 警情处理措施建议。 5.6.5.4 阶段性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 b)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C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阶段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 值线图、沉降分布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d)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5.6.5.5 总结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 C 监测点布设: d 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和元器件标定资料; e 监测数据采集和观测方法;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等值线图、 沉降分布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h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1 结论与建议。 .6.6 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工程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数据采 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的可视化。

    d)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5.6.5.3 警情快报宜包括下列内容: a 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描述、严重程度、施工工况等: b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C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监测点平面位置图; 警情原因初步分析; 警情处理措施建议。 5.6.5.4 阶段性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C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阶段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 值线图、沉降分布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d)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e 结论与建议 5.6.5.5 总结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 C 监测点布设; 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和元器件标定资料: e) 监测数据采集和观测方法;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等值线图 沉降分布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h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5.6.6 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工程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数据采 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的可视化

    6运行监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6.1.1引调水隧洞运行监测应根据隧洞类型、级别、用途、重要性及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工作条件、 沿线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和衬砌方式以及生态环境要求等因素设置。 6.1.2引调水隧洞运行监测应包括围岩和支护衬砌结构以及对隧洞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进(出)口边坡 等。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调水隧洞应进行运

    a)工程等级为1级3级水工隧洞; b)隧洞线路通过的区域有重要建(构)筑物及有环境要求的洞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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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不良地质洞段; e) 采用新技术的洞段; 浅理隧洞; g 洞室开挖发生过塌、冒顶以及支护、衬砌发生过质量事故的洞段。 6.1.4引调水隧洞围岩和支护结构的运行监测重点应包括I类及以下围岩段、断层破碎带、隧洞交叉 段、对外部影响大或受邻区影响较大地段等。 5.1.5进(出)口边坡运行监测应根据边坡等级、地质条件及边坡对隧洞安全影响程度等确定;引调 水隧洞进(出)口边坡级别按SL386有关规定执行;调压室的监测应按SL655有关规定执行;压力钢 管的监测应按SL281有关规定执行。

    6.1.5进(出)口边坡运行监测应根据边坡等级、地质条件及边坡对隧洞安全影响程度等确定;引调 水隧洞进(出)口边坡级别按SL386有关规定执行;调压室的监测应按SL655有关规定执行;压力钢 管的监测应按SL.281有关规定执行

    6.1.7监测设计应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a 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引调水隧洞类型、级别、支护及衬砌方式、施工方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等资料; b 水文资料; C 地形、地质资料; d 试验资料; e 设计文件; f 监测仪器设备资料; g)其它相关资料。

    6.2.1引调水隧洞监测项目应包括巡视检查、环境量、变形、渗流、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监测项目 设置应与施工期临时监测相互兼顾。

    6.2.1引调水隧洞监测项目应包括巡视检查、环境量、变形、渗流、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监测项目 设置应与施工期临时监测相互兼顾。 6.2.2环境量监测项目应包括水位、水温、冰冻、泥沙淤积和冲刷等。 6.2.3变形监测应包括隧洞围岩内部变形、洞壁收敛变形、地表沉降、接缝及裂缝开合度等。 6.2.4渗流监测应包括渗透压力、内外水压力、扬压力及渗流量等。 6.2.5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应包括支护结构混凝土应力应变、钢筋应力、围岩压力、锚杆应力、锚固 荷载、压力钢管钢板应力及混凝土内部温度等

    6. 2. 6引调水隧洞监测项目应符合附录 C 的有

    6.2.7环境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位观测设施的零点标高每年应校测1次,零点有变化时应及时校测; b)水温监测允许误差应不大于0.5℃; c)水位监测允许误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6.3.2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岩体内部变形监测宜布置在围岩条件较差、地质构造带、洞室交叉、洞口、上覆岩体较薄等洞 段,每个洞段宜布置1个~3个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宜布置3个~5个测孔,每个测孔宜布置 3个~6个测点。测点位置应根据围岩地质条件、径向位移变化梯度确定。围岩内部变形监测 基准点应设在变形影响区之外,深度应大于1.5倍洞径; 接缝监测宜布置在混凝土衬砌结构与围岩接缝、压力钢管与混凝土衬砌接缝、混凝土衬砌分缝 等部位。每个监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测点; 裂缝监测应布置在支护衬砌结构出现危害性裂缝部位; d 洞口边坡变形监测应在主滑方向设置1个~3个表面变形监测断面: e 浅理段隧洞地表沉降测点宜沿洞轴线布置,应不少于3个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应不少于3 个测点,宜布置在洞顶和两侧受影响的范围内; 湿陷性黄土、软黏土洞段中的支护衬砌结构应设置1个~3个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应不少于3 个测点。

    6.3.3渗流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水压力监测断面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在理深大、裂隙发育洞段布设,并应与变形监测结合 设置,每个监测断面布置1个~3个测点。通过灌浆加固周边围岩的高水压隧洞渗流测点应设 置在围岩固结灌浆圈以外; 6) 引调水隧洞穿越防渗惟幕时,应进行惟幕防渗效果监测,并在防渗幕前后0.5m~1m范围内 布置测点: 渗漏影响浅埋隧洞或围岩(土)稳定性的洞段,应布置渗透压力监测,每个监测断面宜布置3 个6个测点; 隧洞进(出)口建筑物等基础宜设置扬压力监测。测点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型式和水文地质 条件等因素确定; e 湿陷性黄土洞段,应设置渗漏监测; 渗水部位宜按分区、分段原则设置渗水量监测; 9 内水压力监测断面可布置在隧洞最大内水压力部位。 3.4 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力支发温受量 a 监测断面应按隧洞地质条件、结构形式、受力状态及施工条件选择,监测断面宜布置在具有代 表性或关键的部位,并宜与施工监测断面相结合; b) 测点布置应根据时空关系,围岩应力分布、岩体结构和地质代表性,设计计算得到的变化梯度 合理确定测点数量: 混凝土应变测点应沿拱圈布置,拱顶和左右侧拱腰附近应不少于3个测点,地质条件不良、受 力状态复杂时,宜在拱腰和拱脚位置增设测点; d 钢筋混凝土衬砌中应布置钢筋应力测点,钢筋应力计应与被测钢筋同轴; e 围岩与支护结构间的压应力测点应根据围岩压力分布和方向布置。

    杆应力和预应力锚索(杆)荷载监测应符合下列

    a 对于全断面设系统锚杆的监测断面,在拱顶、 拱腰和拱脚应布置3个~7个锚杆应力测于 根锚杆宜布置1个~3个测点。对局部加强锚杆监测,应在加强区域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音 置锚杆应力测点,测点可根据围岩条件和现场情况适当调整; b)预应力锚索(杆)监测应按SL/T212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锚索宜采用无粘结锚索,

    6.6.1监测成果的整理与整编内容应包括巡视检查、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环境量及专项监测等。 6.6.2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采用标准记录表格。整编成果应项目齐全、考证准确、数据可靠、方 法合理、图表完整、格式统一、说明完备。 6.6.3运行期应对监测资料进行日常整理,定期进行整编分析,并对引调水隧洞工作状态做出评估, 分为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引调水隧洞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无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且各主要监测量的变 化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b 异常状态。指引调水隧洞的某项功能已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或主要监测量出现某些异常 因而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状态,但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工程能安全运行; C 险情状态。指引调水隧洞出现危及安全的严重缺陷,或环境中某些危及安全的因素正在加剧, 或主要监测量出现较大异常,工程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6.6.4巡视检查、人工监测和自动化监测完成后,应及时检查、检验原始记录准确性、可靠性、完整

    性,对于测量因素产生的异常值应进行处理

    6.6.6监测资料整编的具体内容如下:

    DB11/T 19382021

    5.6.7监测资料整编中应开展必要的监测资料初步分析。初步分析应包括监测资料的趋势性分析、特

    资科的趋势性分析、特 正值分析、相关性分析、突变值判断等内容,如有异常,应检查计算有无错误和监测系统有无故障,经 综合比较判断,确认监测物理量异常时,应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复核或专题论证。 5.6.8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后应编写年度整编报告,并及时归档,

    7外部工程影响监测技术要求

    7.1.1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的监测对象为主要影响区、次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引调水隧洞结构、周 围岩土体以及外部工程支护结构。 7.1.2外部工程影响监测项目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外部工程工法、地层条件、与引调水隧洞空间关系以 及引调水隧洞的运行状况等因素。 7.1.3各类监测点应布设在能够反应监测对象变化特征的关键部位,并构建成便于综合、协同分析监 测对象的安全状态的体系。 7.1.4监测频率应根据外部工程施工工法、与引调水隧洞的接近关系、施工进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综 合确定,并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7.1.5监测控制标准应根据引调水隧洞全生命周期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并结合施工工艺确 定。 7.1.6对于外部工程施工影响风险较高的工程项目,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 7.1.7监测成果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应综合引调水隧洞、周围岩土体和外部工程监测成果进 行整体分析、评价。 7.1.8监测信息反馈应及时、准确,为引调水隧洞结构和运行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7.1.9在监测工作开展前、结束后,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引调水隧洞、周围岩土体进行现状调查 7.1.10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监测应与引调水隧洞运行监测相结合,综合分析监测数据。 7.1.11监测工作应在外部工程施工影响前开始,持续至穿越施工完成后1年且变形稳定后结束。 2.1.12引调水隧洞内宣加设流降位移和接缝变化监测设施、水压自动监测设施。

    DB11/T19382021 7.1.13# 检测评价应包括施工前、施工后及运行期的检测。不同阶段的检测项目应结合相应的设计要求 确定。 7.1.14外部工程施工前、施工后,应分别对引调水隧洞洞身裂缝、渗漏水、周围岩土体进行检测,并 形成检测报告。 7.1.15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的监测实施程序,应按图2执行

    外部工程影响的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12确定

    土1:尽量利用既有的运行监测设省 注2:风险较高的外部工程影响隧洞关键区域,在施工影响前宜对该段截流、导流,对影响部位进形

    注2:风险较高的外部工程影响隧洞关键区域,在施工影响前宜对该段截流、导流,对影响部位进形检并安装相 应监测设备,此种情况下宜将隧洞衬砌监测等级由宜测上调为应测。

    DB11/T 19382021

    7.2.2外部工程影响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2.2外部工程影响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引调水隧洞所处区域地面塌陷或隆起、开裂、潮湿变软、积水情况; b)水压、水位等管理调度数据异常情况; )引调水隧洞结构变形、开裂等情况:

    图2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监测实施程序框图

    DB11/T 19382021

    d)必要时应采用探测手段,对周边岩士体进行探测

    .3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安全检测应包括下

    a)外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工程安全检测项目,宜参考表13确定:

    部工程影响引调水隧洞工程安全检测项目一览

    检测评价程序,应按图3进行,包括资料调查、现场外观初步调查、评价等级确定、检测方案 编制、仪器设备确认、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分析和检测评价报告编制。

    7.3监测断面及测点布置

    7.3.1隧洞衬砌结构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

    应按图3进行,包括资料调查、现场外观初步训 备确认、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分析和检测评价报

    a)应沿引调水隧洞衬砌结构布设,位于外部工程主要影响区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5m~30m;在引调水隧洞转弯处和环境条件复杂部位 等应布设监测点; b)隧洞衬砌应力应变、接缝及裂缝开合度宜选择外部工程主要影响区或隧洞衬砌结构受力复 杂、易变形部位布设。

    7.3.2表层土体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1/T 19382021

    a)平行引调水隧洞方向应布设3个监测断面,其中1个监测断面位于引调水隧洞正上方,另 外2个监测断面位于结构外侧1.5m~2.5m; b)每个断面监测点应沿引调水隧洞结构上方对应地表位置布设,位于外部工程主要影响区时 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5m~30m;在引调水隧 洞转弯处和环境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 c)在引调水隧洞断面变化或新旧结构连接、变形缝、不同结构型式分界处等部位两侧对应地 表位置应布设监测点; d)安全等级较高的引调水隧洞应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 .3.3表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表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外部工程一侧的引调水隧洞结构、变形缝两侧对应 地表位置,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宜与表层土体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b)外部工程交叉穿越引调水隧洞时,引调水隧洞两侧均应布设表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 与表层土体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3.4深层土体分层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土压力、地下水位、水压力、渗流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 现定: a 外部工程邻近引调水隧洞的情况,应在邻近侧2个夹角位置布设,交叉穿越的情况,应在 4个夹角位置布设,多线穿越宜在穿越线中间位置增加测点布设; b 深层土体分层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土压力、地下水位、水压力、渗流监测点布设的平面 位置应距离引调水隧洞结构边线不小于2m; c)深层土体分层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测点的布设深度至引调水隧洞结构底以下不小于1倍洞 径。 .3.5外部工程隧洞拱顶/拱底竖向位移应在与引调水隧洞结构中线交叉部位对应位置布置1个断面 两侧5m~10m各布置1个断面。 7.3.6外部工程基坑围护结构体深层水平位移应在邻近引调水隧洞结构侧布设监测孔,且不应少于3

    7.3.3表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

    径。 7.3.5外部工程隧洞拱顶/拱底竖向位移应在与引调水隧洞结构中线交叉部位对应位置布置1个断面, 两侧5m10m各布置1个断面。 7.3.6外部工程基坑围护结构体深层水平位移应在邻近引调水隧洞结构侧布设监测孔,且不应少于3 个。

    7.4.1外部基坑工程邻近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外部基坑工程邻近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

    DB11/T1938—20217.4.2盾构、顶管、矿山法等外部暗挖工程邻近、交叉穿越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应符合表15的规定,表15暗挖工程邻近、交叉穿越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序号施工工况监测频率1邻近、交叉穿越前、过程暗挖作业面距引调水隧洞≤20m2次/1天2中20m<暗挖作业面距引调水隧洞≤50m1次/1天31~7天1次/1天4邻近、交叉穿越通过引调7~15天1次/2天5水隧洞50m后15天以后1次/1周6基本稳定后1次/1月7.4.3外部高架工程邻近、上跨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应符合表16的规定表16高架工程邻近、上跨引调水隧洞的监测频率序号施工工况监测频率1下部结构(桩基、承台基坑)1~2次/1天2上部结构(结构浇筑、安装)1次/1周~1月7.5监测控制标准和报警7.5.1监测控制标准包括隧洞衬砌变形、应力应变、水位、水压、渗流、土体变形、土压等关键监测项目。7.5.2应及时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综合考虑引调水隧洞工程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外部工程施工情况、地层及周边环境情况,判断其发展趋势及结构(物)整体稳定性。7.5.3监测控制标准应在现状调查及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设计参数、工程监测等级、工程经验、相关管理要求等确定,并考虑多次穿越的影响因素,满足引调水隧洞安全保护的要求。7.5.4监测控制标准应包含累计变化量、阶段变化量或变化速率。7.5.5监测报警宜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应按表17执行;表17监测报警分级管理要求序号F=实测值/容许值监控要求1F<0.6安全,正常施工20.8>F≥0.6暂停施工注意观察,查找原因,准备补救措施3F≥0.8立即停工实施补救措施7.5.6现场巡查报警管理标准见表18。26

    DB11/T 19382021

    表18引调水隧洞周边现场巡查异常情况

    7.5.7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巡查信息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报警,报警表格格式可 的样式。

    7.6监测成果与信息反馈

    7.6.1监测日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外部工程施工进度; b)监测数据图表:仪器型号、监测日期、观测时间、天气情况、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 化速率值、控制标准、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C)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d)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7.6.2监测报警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

    体育标准a)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描述、严重程度、施工工况等; b)报警原因初步分析; C)报警处理措施建议。 7.6.3 监测阶段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 b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 值线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信息服务平台 C 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d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7.6.4 监测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设计执行情况; C) 成果分析与评述; d) 工作总结与评述; e) 结论与建议; f 监测数据汇总附表。

    7.6.5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工程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数据采 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的可视化。 .6.6监测日报、报警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流程和时间要求,及时向 相关单位报送。

    8自动化监测系统及运行管理

    3.1.1引调水隧洞宜建立自动化监测系统。在满足监测精度的条件下,系统结构和功能应简单实用, 宜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系统设备和通信方式。 8.1.2自动化监测系统设计原则应为“实用、可靠、先进”,系统宜简单、稳定、维护方便,易于改造 和升级。 8.1.3自动化监测系统应由监测仪器、数据采集装置、通信装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据采集和管 理软件、供电和防雷设施等组成。

    8.1.4自动化监测系统可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

    8.2.1系统设备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具有自动巡测、自检、自诊断功能; b 应具备掉电保护功能; 应具有现场采集数据显示、存贮和远程通信功能; d) 应具有防雷及抗干扰功能; e 常规传感器采集单元应具备人工测量接口,可补测、比测;光纤解调仪应具有光纤耦合接入端 口,可进行人工比测; 可接入模拟量、数字量信号; 数据采集缺失率应不大于2%

    抽样标准8.2.2 系统设备基本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3自动化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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