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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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6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 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4.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 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 确定。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勘探标准,应根据其

    表4.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2.2水库大坝按4.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 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4.2.2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4.2.3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 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2.4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 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 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 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 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2.4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另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 等别按表4.2.1确定。 4.3.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 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时,其建筑 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 等别按表4.2.1确定。

    4.3.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

    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时,其建筑 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 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4.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 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4.3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蓄滞洪 区类别、提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 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4.4.4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2级 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1级。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

    4.4.4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

    对手安置人口天于10方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 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1级。

    1.5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4.4.5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

    4.5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1确定。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

    表4.5.1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 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 按表4.5.2确定。

    表4.5.2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表4.5.3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 4.6.1 确定。

    表4.6.1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7.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 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表4.7.1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7.2承担县级币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 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

    4.7.2承担县级币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4. 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 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 水建筑物规模,按表4.8.1确定。

    表4.8.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 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 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8.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济 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4.8.4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甘级别级论证后可活当降低

    5.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5.1.2当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 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 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 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 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不 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

    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 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 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 5.1.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5.1.4堤防、渠道上的闻、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5.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应按表5.2.1确定。 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应按表5.2.2确定。

    5.2.3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其洪水

    标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生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表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4对土石坝,如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 (PMF)或重现期10000年一遇;2~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5.2.5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洪水漫顶 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 准,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 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永久性泄水

    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 水,充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 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 运行。

    表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消能防冲 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2确定。 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 按表5.2.8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 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1确定。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 2. 2 确定。

    表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9当水库天项施工高程超过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 项体施工期临时度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项型及坝前拦洪库容, 按表5.2.9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或降低。

    表5.2.9水库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 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 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5.2.10 确定。

    表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 封堵后坝体洪水标准

    .11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设施等 供水标准,应按表5.2.8确定。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 (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3.1确定。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 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 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5.3.1拦河闸、挡潮闸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洪(潮)水标准

    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

    5.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 根据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和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 规划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区仅依靠堤防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保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的保护对象的防 洪标准确定。 2保护区依靠包括堤防在内的多项防洪工程组成的防洪体 系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经 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中堤防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确定 5.4.2防洪工程中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围堤、蓄滞洪区内安全 区堤防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经批准的流域、区域 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5.5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 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1确定。 一一治淋海洲和供干程山的消(冶送性

    工建筑物可不设校核洪水标准。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的 渠系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5.5.2确定,也 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1 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 水工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表5.5.2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

    .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共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3确定。

    表5.5.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泵站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和级别,按表5.6.1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 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措施。

    表5.6.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于挡水发电、通航,其级别提高为 2级时,其洪水标准应综合分析确定。 5.6.3封堵工程出口临时挡水设施在施工期内的导流设计洪水 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20年 重现期范围内选定。封堵施工期临近或跨入汛期时应适当提高 标准。

    5.6.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于挡水发电、通航,其级别提高为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鉴 王忠法魏山忠 陈肃利钟琦汪洪章 黄建和 魏新柱蒋季恺黄启知 陈传慧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

    总则· 术语.. 25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水工建筑物级别 34 洪水标准.

    1.0.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及洪水标准,既关系到工程自身 的安全,又关系到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工矿企业 和设施的安全,还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 有直接影响。它的确定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 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并在水利水电 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贯彻。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 冶涝、灌溉、供水和发电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按 照功能可分为防洪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发电 工程等。工程是由多种水工建筑物组合起来能发挥单项或综合功 能的系统,因此分类之间有交叉关系,也有从属关系,比如水库 工程可能涵盖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多功能,这就给水利水 电工程的等别划分造成了困难。本标准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功 能及等别划分指标,与GB50201一2014《防洪标准》进行了协 调,按照水库总库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六类指 标进行工程分等,然后在工程分等基础上,再根据组成工程的水 工建筑物的相应指标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洪水标准。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修复、加固、改建、扩建,一般按本 标准执行。如在执行中确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 催,可以适当调整。如海河流域文文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 积18100km,水库总库容13.0亿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 主,兼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1)型水利枢纽,主副坝 为碾压式均质土坝,水库工程始建于1959年,1970年竣工,受 当时建设条件限制,××水库大坝按10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20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校核洪水标准明显偏低,在2009年

    进行除险加固时,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将校核洪水标准提高到 5000年一遇确有困难,因此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近期仍 采用原设计校核洪水标准进行加固设计。 1.0.3单个水利水电工程是流域整治和开发工程的一部分,而 且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联系密切。多项工程共同完成某一开发任 务时,每个工程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在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 划分和确定洪水标准时,必须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 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工程实践表明,规模巨大、涉及面广的水利水电工程, 一般都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且一般建在大江大河上,其安全 性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威胁远较一般工程大。当这样 的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时,其安全性文对国民经 济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特殊工程情况各异,只宜做定性规 定,其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必要时应进行专题 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条旨在为一些特别重要和 规模巨大的水利水电工程提高标准留有余地。如国内规模最大的 水利水电工程三峡工程,大坝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 校核洪水标准则采用10000年一遇十10%,其校核洪水标准已 经超过了本标的规定,经专门论证并通过了主管部门批准。 对特高坝等别问题,目前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正在开展这方 面的研究,也有专家提出了特高坝等别设置特等工程的想法,同 时从大坝设计安全标准方面考虑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抗滑 稳定安全系数、结构强度安全系数、坝顶超高等,研究以失效概 率和社会可接受程度为基础的风险防控理论体系,提出这些建筑 物高于常规水工建筑物的年计失效概率、目标可靠指标和安全系 数的建议值,但这些都还处在研究阶段。因此本标准仍然维持最 高等别为I等,但可针对特殊工程做专门研究,也利于将来修订 本标准。

    2.0.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对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划 分为工V等,

    2. 0. 2 水工建筑物级别

    按水工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作用及其重要性划分为1~ 5级。

    2. 0.3 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强调建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与强调防洪保护对象安全的“防洪标准”的概念相区别

    2.0.4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工程运用期间内长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 根据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又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 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取)水建 筑物、发电建筑物、消能防冲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堤防及河道 整治建筑物等均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2.0.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临时性建筑物是指服务于永久建筑物建设,仅在工程施工及 维修期间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围 堰、导流建筑物等均为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主要建筑物是指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失事后造成下游灾害或 严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建筑物,包括闸、坝、溢洪道、发电厂 房等。

    次要建筑物是指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 害,对工程安全和效益影响不大,且易于恢复的建筑物,包括挡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土墙、导流墙、工作桥等附属设施。

    2.0.8当量经济规模

    近年来,在考虑防护对象重要性时,考虑防护对象经济因素 的呼声较高。自20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 分迅速,若采用GDP总量作为防护对象重要性划分指标,指标 的具体数量将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根据水利部水 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于2009年完成的《水工程防 洪潮标准及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逐年统计分析全国地级以上 城市人均GDP与同期全国人均GDP的比值(称为人均GDP指 数),并按其比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发现该指标不仅反映了经济 发展水平的相对高低,而且排列顺序比较稳定,因此将人均 GDP指数与该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作为划分防护对象重要性 的经济指标,GB50201一2014在修订时将其定义为当量经济规 模。当量经济规模可以表述为:防护区人均GDP指数(即防护 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与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由此可 以看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与人口数量虽然量纲相同,但它反映 的是一定人口规模条件下防护区相对经济规模的大小。应该指 出,本标准修订中明确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

    3.0.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能按各项分等指标来 确定。原标准执行十多年来,所列的各项指标很好地应用于水利 水电工程等别划分,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新修订的GB50201 2014对防洪及供水指标做了调整。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关系到 国计民生,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指标和在经 济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轻易改变。 (1)库容指标。 我国1961年在《水库防洪安全标准》中首次提出的水利水 电工程分等库容指标,始终没有做过改变。本标准在修订时,考 虑到国家对工程统计管理要求的一致性,避免对现行管理体系产 生大的影响,库容指标仍沿用以往的规定。 我国1954一1980年间失事的大坝,绝大多数与20世纪50 年代末至60年代初特殊情况下的施工质量差有关。其中小型水 库大项的施工质量最没有保证,占了失事工程的95.9%。 通过分析失事大坝的设计资料表明,造成大坝失事的另一主 要原因是洪水计算值偏小(不是洪水标准太低),以致据以确定 的防洪库容偏小。这与我国20山纪50一60年代水文资料短缺和 计算经验不足有关。如我国失事的唯一一座大型水库一一河南板 桥水库(1953年建成),该水库按重现期100年设计、1000年校 核,当时计算的洪峰流量分别为3300m/s和4236m3/s。遭遇 75:8”洪水跨坝后对该次洪水实测入库洪峰流量13000m/s 进行了复核,其重现期仅相当于600年,远未达到水库校核洪水 标准1000年(主国安,《水库设计洪水及标准研究一从我国跨 项情况来看现行水库设计洪水标准》,1989年)。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的增加、水文资料的积累和计算 理论与方法的改进,洪水分析计算成果的可靠度比过去要高得

    多。在工程建设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 大型水库工程分等的库容指标是有可能的。 (2)防洪指标。 防洪分等主要考虑受工程失事影响的下游城镇及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和农面积两项指标。对于山区、丘陵区的城市和耕地, 防洪保护区是指其防洪标准洪水淹没区域内的指标,在确定洪水 标准时,要先绘制防洪保护区在无工程时遭遇防洪标准洪水情况 下的淹没图,统计淹没范围内的指标,而不是整个行政区域的 指标。 我国在1959年提出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 中,已将防洪单列为一项工程分等指标。各时期标准对保护农田 的防洪指标的规定见表1。

    表1各时期标准保护农田面积防洪指标 单位:万亩

    从表1可以看出,自1964年以来,保护农由的防洪指标基 本没有变化过,本次修订对保护农由面积的指标未做修改。 GB50201一2014表4.2.1和表4.3.1中规定了城市防护区 和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其中引入了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 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实际上反应了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因此本次 修订时,取消了原标准防洪指标中的“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 性”指标,弓引入了相对量化的“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 指标。 (3)治涝、灌溉指标。

    GB50201一2014有关供水工程的三项指标中引水流量和年 引水量的相关性较强,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另一项也基本满足, 而年引水量这一项指标更适合用于确定某一建筑物的级别。因此 本次修订时,只选择了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和年引水量两项指标石油标准, 同时考虑同一供水对象的多水源问题,为避免向重要对象少量供 水的工程等别过高,在表注中增加了“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 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的规定。 (5)发电指标。 我国各时期使用和制定的规范、标准对水电站的分等指标规 定列于表5。

    我国各期规范,标准中水电站分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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