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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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为有利于实施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的施工,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本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和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监理。
1.3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应实行现场旁站监理。工程质量应实行以下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⑵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⑷组织设计交底。
⑸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和抛前水下地形施测成果。
⑹检查施工条件。
⑺下达工序开工令。
2.2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施工现场实际提交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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