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63-201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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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3. 1.31

    注:1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 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2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 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其础上增加20%

    注:1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 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2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 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表3.1.3一2铁路线路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

    1内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2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表3.1.3一3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的防火间距

    续表 3. 1. 33

    主:1理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气 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内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内 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 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注: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气 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内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2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 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3.1.4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场所、仓库、储罐与铁

    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条、3.1.2条、3.1.3条的 限制,但储存桶装乙类柴油仓库及乙、内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设置在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的建筑物、构筑 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屋面板,及乙级防火门窗。 3.1.6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 3.1.7铁路通过林区时,距林木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至林木垂 直投影边缘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 3.1.8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至草地 边缘不小于20m的防火隔离带。

    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条、3.1.2条、3.1.3条的 限制,但储存桶装乙类柴油仓库及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间距不应小于25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 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 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1m。 3.3.2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 器所开闭所的空外油温式白恋压器以及10kV及以上的室

    3.3.2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 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10kV及以上的室 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 3. 2 的规定

    注: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甲、乙、内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 或等于200m3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 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1管道不应跨越城际铁路、设计时速200km及以上的铁路、 动车走行线。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应采取 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 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其支撑结构的耐火 等级应为一级。 2跨越段管道壁厚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 范》GB50459的规定。 3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 阀门等管道部件

    4.1.2管道穿越铁路位置应符合

    穿越。 2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雄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 条件下穿越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符合该路基沉降的限制 标准。 3管道不宜在设计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 的有诈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 交叉。 4.1.3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角度应符合 下列规定

    4.1.3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角度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

    不宜小于30°。 2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 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3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有铁路路基时: 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4.1.4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下穿铁路 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 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 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内穿越,困难条件下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 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 小于5m,且距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 应小于1m。 4.1.5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防护涵下穿铁路路 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 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0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 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 高度不宜小于1.8m,涵洞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7m。 2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应小于 2.0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防护涵洞内宜采用填充方式。未填充的应在涵洞两端设 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4.2.1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 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并不宜在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

    道区段交义 4.2.2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 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在铁路桥梁(非主河道区段)下方可直理 通过或设防护涵通过。当设置防护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 的有关要求,直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理设钢 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m,板厚 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距离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 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理 设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 标志。 2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3.0m。施工过程中应对桥梁墩台、管道进行安全防护。 4.2.3申、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游 或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

    或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 规范》GB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 的有关规定,

    4.2.4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从铁路立交、行洪

    灌溉、保护等既有涵洞内穿越,可从为管道预留的涵洞或原功能 弃但结构完好的涵洞内穿越,既有涵洞应满足本规范第4.1.5 的有关要求。

    4.3.1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车站两端咽喉区 范围内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内穿越或跨越铁 路;其中在铁路编组站、旅客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内严 禁穿越或跨越铁路。

    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3000m及以上的货场、 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严禁在危险 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工业站、港湾站 上方跨越

    5.0.1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 险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 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 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整备、存车、检修线数量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 段(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的货场,设有储量 大于表5.0.1规定的堆场、储罐区的货场,路网性编组站,口岸站 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和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 的消防车道出入口。

    表5.0.1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5.0.2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 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 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 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 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m。 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5.0.3设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占地面积大于 30.000m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滴体储

    30000m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与环形消

    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150m,并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5m。 5.0.4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当站房为线侧平式时,应利用基本 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5.0.5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1整备线、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 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且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 两条消防车道。 3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设两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线路间硬化地面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m。 6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大于5条时,与其他 线群之间应设消防车道 5.0.7牵引变电所内、外消防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 要求。 5.0.8当牵引变电所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内建筑的火灾危 险性为内类,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时,所内的消防车道宜

    5.0.8当牵引变电所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内建筑的火

    险性为内类,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时,所内的消防车 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5.0.9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少

    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立 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6.1.1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的耐火等级 于一级。

    6.1.2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

    派成力 优企: 1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2.00h,隔墙两侧沿走道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 实体墙或A类防火玻璃。 2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面积不应大于100m,连续 设置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3应采用无明火作业。 4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耳建筑面积大于 100m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当商品零售点建筑面积不大于20m,且与其他功能用房 或餐饮、商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m时,可不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

    或餐饮、商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m时,可不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 6.1.5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公共区与集中设置的办 公区、设备区等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当行李(包裹)库与旅 客车站合建时,行李(包裹)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站房公 共区不应与行李(包裹)库上下组合设置。 6.1.6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 时,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m。 6.1.7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 散服务的楼梯梯段净宽度均不得小于1.6m。 6.1.8当候车厅(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 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 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 类别的规定执行。 6.1.9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不 应低于A级,地道内广告灯箱等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1.6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

    斤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 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 关别的规定执行。

    1.9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不 低于A级,地道内广告灯箱等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1级。

    5.1.9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1.10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等,其室内任

    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场月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政 距离可增加25%

    6.1.11无商业设施旅客进出站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5.2.1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而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

    6.2.1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6.2.1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

    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车站 通信机房、区间通信机房(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各类牵弓供电及 电力所(亭)内通信机械室)。 2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车站、动车段(所)和区间的信号机 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运转室, 3信息设备用房及消防控制室。 4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 5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6.2.2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 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 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 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 室与旅客站房或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其内部门窗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窗。独立设置时,其内部门窗防火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广与 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的相关 规定。 6.2.3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信息设备用房、调度中心(所)、车 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 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围护 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 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弓变电所、分区所、自 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围 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 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规定。

    5.3.1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

    6.3.1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

    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设置在联合车间的端 部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库内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2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 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3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4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2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 将其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 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设置与相邻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须 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 设置面积不小于2.0m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 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6.3.3车辆段、动车段(所)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 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 的储量不应超过一叠夜的使用量。 6.3.4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 设在地面。 6.3.5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 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 2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 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向 外开白的疏勘门

    4地面和3.0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 材料。

    6.3.6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

    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隔。防火设计应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沟的通道可作为厂房内的辅助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 示标志。

    6.4.1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 小于5.0m?的消防器材存放间。 6.4.2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费穿孔口、电缆沟槽缝隙及电 缆构筑物中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等处应按《建 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4.3上跨铁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防护网,并应符合下列

    1 防护网应延伸至距最外铁路线路外侧轨道6.0m以外。 与铁路贴邻的人行关桥应在天桥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 3 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弓引至桥下。 4 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m,网眼不应天于0.25cm。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7.1.1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7.1.2利用地表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 用水的需求。 7.1.3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 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用房可不设置室 外消防给水系统。

    7.1.4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 设置高位水池。 2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 3客车给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 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4给水系统流量、压力不满足扑灭列车火灾消防要求的 车站。 7.1.5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 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3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 站站房的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 4设置水塔的站、段(所),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 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

    7.1.5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

    7.1.6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7.1.6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表7.1.6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

    7.1.7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7.1.9仓库建筑面积1000m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体 积3000m3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检查和检修库 动车运用所动车停留线、客车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库)的室 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他场所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 于20L/s时,可布置为枝状。 旅客车站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 给水系统合用。

    7.1.10室外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选用有两个口径 65mm出水口的消火栓。 2管网供水能力满足消防要求时,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 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 3客货共线、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基本站台应 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其他站台两端应各设置

    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 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 大于100m。 5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 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客车整备线、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 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 在线路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7卸油线、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 道应设置消火栓。 8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应各设 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 9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7.1.11卸油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有关规定。 冷却用水量应按装卸栈台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和《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要求计算确定

    7.2.1下列建筑物和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的甲、乙、内类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铁路站区内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 运输生产服务,体积大于等于10000m或高度超过15m的建筑。 7.2.2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 他消防措施。 1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 级。

    2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在基 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两台,单台供水 量不应小于7.5L/s,扬程不应大于5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 下连续运转1h。 3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和45L水型灭火器各5具,配8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 9L水型灭火器各10具,或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两套。 4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 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m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 火系统。 5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7.3.2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 等客车集中检修或存放的库内布置消火栓时,其保护范围不应跨 越两条铁路线。 7.3.3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1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2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通信机房。 3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 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区间中继站。 4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信息机房,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 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 信息机房。 6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 系统中心级机房

    1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2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通信机房。 3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 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区间中继站。 4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信息机房,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 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 信息机房。 6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 系统中心级机房。 7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10 kV~35 kV 地区或中心变配电

    所的控制室,66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7.3.4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2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大于20m且有防火隔墙、围合顶棚 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点。当车站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 用局部应用系统。 3建筑面积大于500m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m的 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4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7.3.5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 装置。 7.3.6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 火器。 2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火火 器内。 3配置火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D的规定

    8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0.1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 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 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振器 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8.0.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通信、信号、电力、信息设备 用房等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1单层建筑总面积天于5000m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 车、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的检修库等丁 类厂房。 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 仓库、包裹库。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旅客车站候车厅(室)、集散厅、售 票厅、中庭。 4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 的修车库和整备库,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 变压器室等内类厂(库)房。 5连续设置且总面积大于100m的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 零售点。 6地下车站防排烟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 规定。

    9.1.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直动报警系统:

    1.I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灭目动报警系统: 1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 隧道设备洞室)。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 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主要设备用 房,包括通信机械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补偿装置室、控制室、 油浸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 的客车集中存放场所。 5特大型及大型旅客车站、国境(口岸)站的综合机房、票据 库、配电室,国境(口岸)站的联检和易发生火灾危险的房屋。 6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自动射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 锁动作的场所。 9.1.2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应能不 旬断运行,并应能定向、分区域或集中广播。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 时,播放声压级应大于背景噪声15dB。 9.1.3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易 发生火灾的库房。

    9.1.2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应

    3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9.1.4调度中心(所)、高度大于24m的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剩 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9.1.5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消防控制室、设置防灾通风的铁 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应设置远程手动集中监控盘。 2当防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由机电设备监 控系统(BAS)统一监控时,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之 间应联动,并应采用高可靠性通信接口。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信息控制相 应区域的门禁、自动检票机释放。 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正常照明出 现故障时,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应具有自动开启功能和由消防控 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5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中有多个 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应在其中一个建筑内 设置消防控制室。 6设有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的检修库、整备库,其接 触网开关应采用负荷开关,并与灭火系统联动。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消防 联动。

    1.5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

    9.2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9.2.1消防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地下车站、调度所、通信站、长度为 5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中小型客运站房、信号楼、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等铁 房的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9.2.2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

    ,2.3当不问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问沟、问开敷设时,应将 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分别布置在两侧,其间距应符合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目邻时,应采用阻燃型线缆,或采取阻燃防护和采用不燃材料物理 赢离等措施,

    9.2.4可燃材料仓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 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库房内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3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2.5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库房内不应采用卤灯等高温光源。 3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9.2.5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地下室,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 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机房,电力变、配电 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长度5km及以上 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等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2站房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地下室应采用低烟无卤型。 3火灾时继续供电的线路和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 火型。 9.2.6铁路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 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房屋和信号楼的电缆槽应

    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房屋和信号楼的电缆 采用防火型盖板

    1采用消火栓系统时,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2.0h计 算;采用细水雾火火系统时,喷雾时间不应小于0.5h。 2细水雾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不宜小于2.0L/(min·m?) 保护面积应按1辆客车车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消火栓间距不宜 大于50m。 10.1.8客货共线铁路设置在前后相连两座隧道间的紧急救援 站,洞口消防给水设施和救援站消防灭火系统应统一设计,消防用 水量应按隧道洞口消防用水和救援站消防用水二者较大值计算

    0.2.1隧道疏散照明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1.01x,或 最低照度值不应小于0.51x。

    10.2.2隧道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0.2.2隧道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1.0.1地下车站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 2地面出人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11.0.2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台和集散厅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中集散厅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 2设备与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1500m。 11.0.3地下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每个集散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 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 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 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公共区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 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地下车站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 出口。 11.0.4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 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2.00h,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其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火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无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20m,设施间距不 得小于8m。 11.0.11车站通行设施的最大通过能力宜按表11.0.11选用。 安检仪、自动检票机等设备的通过能力应与进站、出站流线上的其 他设施、设备的通过能力相匹配。

    表11.0.11车站各部位最大通过能力

    附录A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A.0.1铁路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A.0.1

    1铁路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1.0.1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

    C.0.1道路—一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C.0.24 铁路线路一一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 C.0.3管道一一管道的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C.0.4油罐一一罐外壁。当有防火堤时,为防火堤中心线。 C.0.5工业企业、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一一围墙外缘,无围墙 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墙皮,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 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C.0.6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一一铁路作业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 的鹤管。 C.0.7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一一鹤管的主管 中心。 C.0.8各类堆场一一邻近铁路的最外边缘。 C. 0.9 防火隔离带一铁路中心线或用地界与森林的林木投影 边缘或草原的草地边缘。 C.0.10铁路车站一一铁路车站设计用地界。 C.0.11 洗罐工艺装置一一此装置最外侧设备边缘或建筑物的最 外边线。洗罐工艺装置或洗罐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以相 互距离较近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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