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201-2017 湖南省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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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路两侧或线路上布设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平面起闭于基础平面控制网CPI或线 路平面控制网CPI,高程起闭于线路水准基点,在线下工程完成后施测,是轨道铺设和运 营维护的基准。

    2.o.13线路水准基点benchmarkalongroute

    岩土工程2.0.17型式试验type test

    型式试验是产品全项特性的试验,是用来检验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及该产品在标准规定的 条件下运行的适应性。

    2.0.29车辆最终验收(FAC)vehiclefinalacceptance

    列车在经过调试、检验、

    轨道梁是承载列车荷重和车辆运行导向的结构,也是供电、信号、通信等缆线的载

    2. 0. 31 验收 acceptanc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有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 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32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合格与否作 出确认。

    2.0.33见证witness

    2.0.35检验inspectior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 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86见证检验 evidenti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 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o.37常规检测routineinspection

    为准确评价系统的功能、性能、工作状态、系统间匹配关系及运营安全,动态检测中均 应检测的项目。

    2.0.38专项检测 specialinspectiol

    2.0.39缺陷defect

    41严重缺陷serious

    2.0.44静态验收 static acceptance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 设备安装调试元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 的过程。

    通过采用检测列车、综合检测列车、试验列车及相关检测设备,根据设计和相关技术标 准对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系统功能、动态性能和系统状态进行检测。

    2.0.47动态验收dynamicacceptance

    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 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 程。

    2.0.48单位工程验收acceptance of unit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平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 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评价的验收。

    2.0.49工程质量验收qualityacceptance

    qualit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磁浮交通工程质量在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的竣 工预验收。

    在磁浮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 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2.0.52试运营trialoperation

    在磁浮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运行 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1.2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 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 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凡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试件、试块、材料或产品,应按各 专业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4各工序应按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 检查,并形成记录; 5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 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3.1.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X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 证取样检测(见证检测); 7土建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0 设备安装工程中涉及行车安全的分部工程,应逐项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平行 检验。 9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10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2 所有系统工程之间和系统工程与各分部工程之间的接口部分,均应在系统联调之前 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认可,未经检查认可的不得进行系统联调。

    3.1.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

    符合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

    3.2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 3.2.2土建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宜按:站房工程、车辆段(附属楼、综合维修中心、 洗车机棚及污水处理站)、桥梁工程、低置结构工程、区间变电所划分。 3.2.3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宜按:外电源线路、供电系统工程、接触轨工 程、信号系统工程(正线、车辆段)、轨道工程、道岔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站台门安全门、 电梯、人防系统、导向标志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BAS、FAS、安防系统、办公自动化 综合布线)划分。 3.2.4 土建工程的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附录A执行。 3.2.5 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附录B执行。 3.2.6 分项工程宜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7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3. 2.8 本标准引用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的项目,其检验批、分部分项、主控项目、 般项目的划分未做规定时,应按所引用标准进行划分,

    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设备的检验,应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4)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应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 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8.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 分部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子系统或单机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 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有关行车安全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5 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7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月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3.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4单位工程验收

    3.4.4.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 经相关部门同意;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 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 则试或认证: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6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 经整改完毕。 8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 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 测试或认证; 9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10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1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 经整改完毕。 3.4.4.2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 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可 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 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4.4.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 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并应做好以下单位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2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应具有随机性和可 操作性; 3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 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表内容的填写需依据《现场验收检验批检查原始记录》。本检验批质量验收的规范依据见本页背面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

    3.4.4.4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3.4.4.4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 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 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 程档案资料 3)不 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 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 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 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3.4.4.5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 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3.4.4.6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试运行、试运营及竣工验收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执行。

    4.1.1 本章规定了中低速磁浮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检查、试验和验收规则。 4.1.2 本章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3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4.2.1检验与验收的范围

    4.2.1.1所有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系统的检查和验收必须满足合同要求。检验的主要部件包 括:悬浮系统、车体及内部布置、车钩与缓冲器、车门系统、照明、空调、悬浮架、牵引系 统、制动和风源系统、辅助系统、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车载通信和乘客信息系统。

    式验报包括: 被试部件或整车的编号和厅 列号、环境条件、记录数据、数据处理方法、计算公式、分析图表、试验结果和结论等以及 试验当中出现的故障及其说明

    4.2.1.5文件检查

    4.2.2检验和验收程序

    4.2.2.1检验和验收的过程

    整车、部件、材料等的检验和验收程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合同的相 规定,主要过程包括工厂检验、到段检验、预验收、联调和最终检验。车辆供应商应根据

    合同要求,在车辆制造现场、部件制造厂、有资质的测试机构或试验场所进行整车及部件的 式验和检验工作。最终用户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上述范围内,参加检验和试验,并对整车和 部件实施验收。

    4. 2.2.2检查与验收分工

    4. 3. 1. 1零部件试验

    车辆供应商应根据合同所述的标准和要求,对所有设备和材料在安装到车辆上之前进行 检查、试验;对所有零部件进行例行检查、试验;对主要部件进行型式试验。试验方法、计 划、试验报告和试验记录应交最终用户确认

    4.3. 1. 2 列车试验

    当列车在车辆供应商工厂装配和安装完后,车辆供应商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列车的 试验。首列车进行列车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批量车进行列车例行试验 所有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都应在车辆供应商或其分包工厂进行。最终用户人员 应参加在车辆供应商或其分包工厂进行的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试验报告应由最终 用户人员和车辆供应商人员共同签字以证明试验按试验程序进行并获通过

    4.3.1.3首件检查FAI和首列车检查FTI

    1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整车,必须进行型式试验或按合同提交试验报告,试验地点应在 车辆供应商或最终用户双方认可的地方进行。试验前车辆供应商应根据合同要求提 出型式试验大纲交最终用户确认。 2 型式试验的部件至少应包括:车体;制动系统;车门;VVVF主逆变器;辅助逆变器; 悬浮电源;直线电机;蓄电池;空气压缩机组;空调系统;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 受流器;车钩;贯通道;高速断路器;空气弹簧。 3 型式试验的产品为1台,主要功能全部达到规定值时则视为合格。如果某项试验的 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等主要项目不符合合同或试验大纲的要求, 须重做该项试验。 4FAI报告和部件、列车型式试验报告的确认应满足合同的要求。有最终用户人员参加 的试验,试验记录必须经最终用户人员签字确认。 214资动在提试验成宝成所得述验和频生型式减验

    1.3.2首列车试运行

    4.3.2.1首列车试运行(FTO)将在首列车预验收(PAC)后由最终用户进行。首列车通过验收 后,将在最终用户线路上进行5,000km的试运行。 4.3.2.2试运行考核的结论应由双方共同对照车辆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得出。必要的改进计 宜由车辆供应商提出,并应由最终用户认可。 4.3.2.3改进后的部分应进行运行考核,试验的计划和内容由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讨论决定 4. 3. 3工广生产检查 EPI

    4. 3.3工厂生产检查

    4.3.3.1最终用户将派人员到车辆供应商的工厂、试验场地对车辆主要部件的制造、组装利

    4.3.3.1最终用户将派人员到车辆供应商的工厂、试验场地对车辆主要部件的制造、组装 例行试验和整车的制造、例行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检查。

    ;检查部件及整车的生产是否符合设计审查图纸要求;检查部件及整车的安装是否符合车 技术规格书提出的要求。 3.3.3车辆供应商必须向最终用户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组装后的列车进行例 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最终用户人员参加

    4.4.1列车在生产调试完后,最终用户参加发运前检查(PSI),应由最终用户和车辆供应商 双方授权代表在发运前检查报告上签字。发运前检验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4. 4. 2 在车辆供应商进行的列车试验完成后装运前,最终用户要进行发运前检验。 4. 4. 3 发运前检验按合同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4.4 发运前检验应在车辆供应商工厂或车辆供应商试验轨道上进行。 4. 4. 5 每列车在发运前,车辆供应商应做出安排,由最终用户的检验人员进行出厂前检验。 4. 4. 6 检验时发现的所有质量问题都要进行修正,最终用户人员要在检验报告中确认此修 正。 4. 4. 7 发运前检验完成并通过后,双方人员应签署“发运前检验报告”。

    4.5.1.1列车和其它设备及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到货地点后,应由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 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4.5.1.2到货的列车应满足:内外清洁、无损伤;完成编组和配置及相关调试试验;合同所 要求的随车文件和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 4.5.1.3其它设备和技术文件,最终用户人员对其进行开箱前检查以证实:满足“包装与装 运”对包装的要求;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编号、数量和名称与车辆供应商装运前通 知最终用户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4.5.1.4当本标准4.5.1.2和4.5.1.3所规定的要求已满足时,最终用户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高山到华给杰 仕

    4.5.1.1列车和其它设备及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到货地点后,应由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 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4.5.1.2到货的列车应满足:内外清洁、无损伤;完成编组和配置及相关调试试验;合同 要求的随车文件和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

    4.5.1.3其它设备和技术文件,最终用户人员对其进行开箱前检查以证实:满足“包装与 运”对包装的要求: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编号、数量和名称与车辆供应商装运前道 知最终用户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4.5.1.4当本标准4.5.1.2和4.5.1.3所规定的要求已满足时,最终用户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同时出具到货检查报告或其它相关文件

    4.5.1.4当本标准4.5.1.2和4.5.1.3所规定的要求已满足时,最终用户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统 同时出具到货检查报告或其它相关文件

    4.5.2.1到货开箱检查前最终用户应将验货日期和地点通知车辆供应商,如果车辆供应商不 能按时抵达,最终用户有权自行开箱。 4.5.2.2开箱检查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中的车辆技术规格书和“供货 范围”不符或合同设备和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签字确认。 4.5.2.3开箱检查结束后,双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查报告。报告格式由车辆供应商建议 最终用户确认。

    4,0,1车辆供应险間按合同的 4.6.2对列车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正常操作检查:列车试行:签发预验收证书。

    4.6.2对列车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正常操作检查:列车试行:签发预

    6.3正常操作检查:车辆供应商在到段对列车做完再调试后,最终用户进行正常操作检 ,检查结果记录在预验收报告中。 6.4试运行在最终用户的线路上进行,首列车运行距离为5000km,其它批量车为200km。 验时如果列车运行正常,不需要更换主要部件,则该列车可视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进行 运行,直到成功。

    4.6.3正常操作检查:车辆供应商在到段对列车做完再调试后供暖标准,最终用户进行正常操作检 查,检查结果记录在预验收报告中。

    4.6.5试运行由车辆供应商负责,最终用户协

    4.6.6最终用户应根据以下图纸和文件资料进行检查与验收:车辆技术规格书;车辆技术 规格书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联络中双方确定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联络中双方确认的图 纸,资料,技术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更改的部分;其它一些经双方签字确认 的备忘录。

    7正常操作检查和试运行成功后,最终用户

    操作检查和试运行成功后,最终用户签发预验收

    首列车到段经调试后,应做预验收检查。检查项目和条件由双方讨论后确定。 2 到段进行的全部验收检查应由最终用户负责执行。车辆供应商参与并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 预验收检查最终通过后,车辆供应商将提交列车整车的试验报告、车辆履历本、发 U 运前检查报告及随车附件,由最终用户认可。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 4+ 最终用户根据预验收报告向车辆供应商发放预验收证书。

    4.6.9后续列车的预验收

    车辆供应商应在完成列车的全部例行试验项目,经最终用户人员做发运前检查并签 字认可后发运。 Z 列车到段完成再调试后,最终用户将对列车作预验收检查。试验和检查应在AWO载 荷的条件下进行仿古建筑,最后的试验项目和内容由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讨论确定和修改。 3 车辆供应商将随同列车提交该车的整车例行试验报告、车辆履历本、出厂前检查报 告、到段后的调试报告及随车附件。 4 试运行时列车按照实际运营的方式运行:启动加速至100km/h、情行、制动到停车 各站开关车门、报站广播。记录所有发生的故障。 5 试运行通过后,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 最终用户根据预验收报告向车辆供应商发放预验收证书。

    1.7.1在各列车调试并签发预验收证书后,车辆供应商应参加全线的联调,以保证参加联 调的相关项目通过接口达到合同要求的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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