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GW 105-2014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6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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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设备分 类第 5.2.1 条一类房建设备一、设计速度(含既有线提速)200km/h及以上铁路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二、客货共线铁路天型及以上客站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三、调度所、四电房屋、信息房屋及附属设备。第5.2.2条二类房建设备一、设计速度(含既有线提速)200km/h以下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除外)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及货物站台、站名牌等构筑物。二、站前平台、车站围墙等。三、动车检修(检查)库、融冰除雪库等有动车作业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第5.2.3条三类房建设备除一、二类房建设备以外的其他房建设备。第三节管理分界第5.3.1条房屋、构筑物一、房桥一体结构道或整体道床及以上的轨道部分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其他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二、旅客跨线天桥及附属楼梯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三、旅客地道装饰面、楼梯等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旅客地道承受列车荷载的主体结构和与之相连的变形缝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四、站台面、站台墙、站台墙上吸音板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五、动静态标识、检票闸机、查危仪、屏蔽门、开水器等设备由:8:

    使用单位管理维护。房屋构筑物上连接动静态标识的吊杆由房 建单位管理维护,吊杆与动静态标识的连接部位由动静态标识的 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六、房屋构筑物上加装的广告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管理 维护。 七、与站房新建、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同步设置的站字(站房 上的站名标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加装站字,须由房建部门 批准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5.3.2条排水设备 一、房屋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由 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水塔(槽)、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 专用排水设备,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 并,线路、站场排水设备,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旅客地道抽水 水泵,真空卸污系统等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 护。如接入房建单位所管的排水系统内时,须经房建部门批准, 并以排入处(并)为界,并及并以下部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3条电照设备 一、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 插座,应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光源、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 节日装饰电照、文化营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 施、微机配电线路及36V及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 管理维护。 二、室内照明配线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 置的电气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动力及通信、信号等专业设备 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三、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使用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维护。 四、室外电照设备由使用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 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游泳池、灯光球

    急照明、疏散指示、应急广播、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 位管理维护。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喷淋(雾)系统 的供水管路(含阀门)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8条电梯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5.3.9条建筑用电伴热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10条本规则未界定的设备管理分界 安全生产标准,由铁路局自 行规定。

    第5. 4. 1 条房屋

    一、病害项自评定标准见表 5. 4. 1 。

    表 5. 4. 1病害项目评定标准

    按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技术状态共分三级。一级是无表 5.4. 1 所列的病害;二级是无表5.4. 1 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 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3项;三级是存在表 5.4.1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 其余病害超过3项。 第5.4.2条构筑物 构筑物技术状态共分为三级,评定标准见表5.4.2。本表未 列入的其他设备,由铁路局参照本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并报中 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5.5.1条危险房屋、构筑物鉴定须由房建单位委托有相 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5.5.2 条鉴定前,由房建单位危险房屋、构筑物评估组

    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评估组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经验 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组成,评估组成员须经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资格审定。 第5.5.3条房建单位应将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鉴定 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房建部门。 第5.5.4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一般可分为 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构筑物。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构筑物。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暂时不便拆除,文不危 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构筑物。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件)危险且无修理价值,需立即 拆除的房屋、构筑物。 第5.5.5条房建单位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

    第5.5.5条房建单位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 危。须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构筑物,应由房建单 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 5. 5. 6 条日常管理

    一、建立危险房屋、构筑物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日常检查监测 记录、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检查鉴定记录、险情影像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房建单位应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设置病害监测标志,并指 定专人管理。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 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写检查、监测记录。每年春 (秋)季检查时,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5.6.1条房建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人铁路建筑 限界(以下简称限界)。

    第 5. 6. 2 条下

    一、限界检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限界管理应 使用铁路建筑限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管理与运用信息化。 二、房建单位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对限界进行 香,并根据设备状况,合理缩短限界检测周期,及时更新限界 数据。 三、房建单位在检测站台限界时,应使用规范的限界检测工 具,限界检测工其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四、站台、雨棚限界应建立定点检测、点间观测的监控制度, 检测点设置应规范、统一,站台直线部分每20m设置一个检测 点,曲线部分每5m设置一个检测点,对突变位置要选择最不利 点并适当增加检测点密度且不大于2m设置一个检测点,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特征点必须测量,检测点编号设置 顺序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反。 第5.6.3条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 安全,并根据产生侵限的原因由房建单位或责任单位及时进行 处理。 第5.6.4条凡需要破站台面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征 得房建单位同意,并与房建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第5.6.5条铺装(或移动)站台帽石,翻修站台、雨棚、天 桥,以及在邻近站台、雨棚、大桥的线路上进行起拨道等施工作业 时,施工单位须制定防侵限措施,并与房建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 议。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房建单位确认站台限界现状;施 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房建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因施工 作业造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 第5.6.6条未经房建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安全 线以外范围和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 物,须经房建单位确认限界。站台安全线以内设置附属物,须报 房建单位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5.6.7条新建、大修和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 得符合相关标准,施工单位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房 单位,并由房建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第5.7.1条房建单位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一、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构筑物及给排水、暖 气管道等位置。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技术台账。房屋构筑物台账应能 显示房屋构筑物名称、台账编号、地点或里程、建造年月、大修年 月、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含数量)等信息。附属设备台账应能 显示附属设备名称、台账编号、位置、安装或投入使用年月、大修 年月、技术性能或特征(含数量)等信息。 三、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更新改造、抗震加固的图纸等竣 工资料(包括电子版)。 四、房建设备使用维护手册。 五、检查、维修,病害观测与处理形成的记录等资料。 六、技术资料目录。 七、其他技术资料。 第5.7.2条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档案目录应分类建立,以方便借阅、查找、利用。 二、台账编号应与房屋构筑物上设置的台账标牌一致。 三、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账与 实物相符。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技术资 料移交手续。 四、房建单位应为技术资料存放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和 配置必要的管理工具。

    第6.1.1条房建设备检查是指为了解和掌握房建设备使 用功能、技术状态、局部病害进行的现场查勘、检验等活动。检查 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春(秋)季检查、应急检查、健康监测等 方式。 第6.1.2条日常检查 由检修人员每天按规定路线对房建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范 围为高铁客站、客货共线大型及以上客站的候车厅、旅客通道、站 台、雨棚等房建设备。检查重点是设备外观变形和破损,以及其 也可能影响旅客和行车安全的设备问题。 第6.1.3条定期检查 由检修人员对检查项自按周期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 括:承重梁和承重构件等承重结构:屋面及防水、吊顶、幕墙、墙体 面层、楼地面、门窗等非承重结构:暖通、给排水、电力等附属 设备。 第6.1.4条春(秋)季检查 每年春(秋)季由房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使用 单位,对房建设备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结 果应逐栋、逐件做好记录,填写房建设备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 等级表。春(秋)季检查,应注意房建设备隐蔽部位,必要时可进 行无损结构的破检并及时修复。 第6.1.5条应急检查 应急检查为极端灾害环境下的检查,如遭遇大风、暴雨、强降 雪、冰、地震以及外力破坏等灾害时,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及

    第 6. 1. 5 条

    应急检查为极端灾害环境下的检查,如遭遇大风、暴雨、强队 冰雷、地震以及外力破坏等灾害时.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

    行车安全的房建设备进行检查和现场评估。对暂时可以使用的 病害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设备使用安全,必要时派人现场町 守:对不能使用的病害设备立即停用,并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 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6.1.6条健康监测 对于已设置的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应做好监测系统的维护。 应保证监测系统数据信息传输可靠并能够反映被监测结构的行 为和状态,定期对数据库和日志文件进行备份。在遇有天风、强 降雪、地震等极端灾害环境或结构发生异常状态时,对结构的损 伤位置和损伤程度进行诊断,对结构综合性能进行评估,为结构 的维护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在危险发生之前,根据结构监测 损伤诊断和安全评定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第6.2.1条房建设备(房屋、构筑物钢结构承重构件、非承 重构件,暖通及给排水设备、电力设备)检查周期见附录五~附录 八。其中对于钢结构主要构件位于隐蔽部位的,按照附表五检查 周期,抽样10%进行检查。 第6.2.2条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自见附录九。 第6.2.3条房建设备定期检查与春(秋)季检查时间重合 时可合并实施

    第7.1.1条房建设备维修是指房建设备在服役周期内,为 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以保持其经常处于 合格状态,而采取的一般性修活动。 第7.1.2条房建设备维修分为检修和综合维修。

    第7.2.1条检修是结合房建设备检查和用户报修,对房建 设备及时进行的简单修理。检修的目的是使房建设备保持正常 的使用功能。检修的特点是项目简单、零星分散、点多面厂、时间 要求紧迫。 第7.2.2条检修时,对设备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报修的零小 破损应及时修理。对客站的房建设备,铁路局应建立用户报修联 系制度。 第7.2.3条对未能及时修理且影响安全的病害,修复前应 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第7.3.1条综合维修是对房建设备一般病害进行的修复 活动。综合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以整治病害、消除隐患为目的,对 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综合维修的特点是修理规模介于检修、 大修之间,工程地点相对集中,项目较复杂、工程量较大、周期性 强、计划性强,需要综合管理。

    第 7.3. 2 条 综合维修周期

    一、房建设备综合维修周期应根据竣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使 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 以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 二房屋、构筑物在一般使用环境下的综合维修周期见附 录十。 三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综合维修 周期。 四、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综合 维修周期。 第7.3.3条综合维修计划 一、编制依据。维修周期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 春(秋)季设备检查结果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补充依据,日常 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综合维修处理的项目,应 纳入综合维修计划。 二、审批程序。房建单位提出综合维修年度和月度计划建 议,上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房建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计划等部门 审批下达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列入综合维修计划的房建设备综 合维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房建单位依据审批计划编制月度施 工组织计划。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7.3.4条综合维修施工管理 一、综合维修应按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香人员应向工 班进行技术交底。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 人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竣工后,应及时 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二、施工作业时发现漏查项目,应一并修好,并办理项目追加 手续。 三、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协调配合,确保病害一次修复。 四、对于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属于综合维修范围的应 抢修,应先组织施工,后办理项目追加手续。

    五、施工作业后,应按规定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对承重结构 键部位、隐蔽工程应有检查记录,主要工程材料应具有材质合 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第7.4.1 条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要求见附录十一

    第7.5.1条综合维修实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 房建单位组织实施,可邀请使用单位参加,铁路局房建部门对施 工质量进行抽查。检修验收由铁路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7.5.2条综合维修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评 定合格后,施工单位按《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合维修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填写验收记录,报房建单位组织验收。《铁路房建设备 大修、综合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见附录十三。

    第 7. 5. 3 条 竣工资料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二、竣工图或施工说明。 三、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 四、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五、设备测试记录、施工小结、施工日志。 六、自检评定报告。 第7.5.4条检验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 检验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质量应全部合格。 二、一般项目质量应检查合格(有充许偏差值的项目,最大偏 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抽查点 80%及以上)。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二、竣工图或施工说明。 三、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 四、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五、设备测试记录、施工小结、施工日志。 六、自检评定报告。

    第7.5.4条检验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会

    级。检验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质量应全部合格。 二、一般项目质量应检查合格(有充许偏差值的项目,最大偏 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抽查点 应占80%及以上)。

    第7.5.5条 合格。 第7. 5.6条 格后,办理交接。

    检验项目质量全部合格的,整件工程质量评为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进行处理,经复验合

    第7.6.1条房建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方 案、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 护设施等。常用维修工机具见附录十四。 第7.6.2条房建单位应对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 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第7.6.1条房建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 、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 户设施等。常用维修工机具见附录十四。 第7.6.2条房建单位应对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 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第8.1.1条房建设备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主体构件 或设备的修鳝工程。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 长房建设备使用寿命。大修的特点是工程地点集中,工程量大。 第8.1.2条房建设备重要部位严重损坏或部分构件损坏 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时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的项目应列入大修。 因工作量大且维修解决不了的病害也应列入大修。 第8.1.3条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 属设备破损产重,修理工作量,而其他状态尚好的,可做单项 大修。

    第8.2.1条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天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 I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的为10年。 第8.2.2条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 大修周期。 第8.2.3条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 为大修周期。 第8.2.4条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 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第8.2.5条未列出的房建设备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 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 第8.2.6条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 周期。

    第8.2.7条 确定大修周期。

    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

    第8.3.1条房建设备大修件名,应按照大修范围、天修周 期和技术状态由房建单位提出并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铁路局 房建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统筹安排,提出全局房建设备大修计划 建议,由铁路局审批下达。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8.3.2条房建设备天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险房屋、构筑 物整治。 第8.3.3条房建单位按照铁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 并结合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第8.3.4条根据大修工作量,房建单位应组织相应的技 术、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大修项目的管理。

    第 8. 3. 1 条

    第四节 大 修 设 计

    第8.4.1条大修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大修计划进行设计,产 格控制大修范围和费用。设计时,可根据构、部件的技术状态考 虑部分利旧。

    第8.4.2条进行主体结构大修前,应对整个结构体系进行 安全评估。个别结构或子系统的更换不得影响整个结构体系安 全,并保证新老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3条大修设计需要的资料

    一、原房建设备总平面图、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 二、按规定需要技术鉴定的设备,须有技术鉴定书。 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四、水、暖、电管线等图纸资料。 五、批准的大修计划。 六、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七、查勘记录和其他资料。

    .4.4条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

    一、设计依据、标准、要求及说明 、分项(部)内容、材料及用量说明。 三、工程概(预)算书,含主材用量表、水电设备材料表、工日 数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设计内容。 第8.4.5条施工图设计应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第8.5.1条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 底,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做好人力、材料、工具以及安 全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8.5.2条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 作业标准,并按施工组织计划实施。 第8. 5.3 条竣工后,应清理现场,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节 质 量 控 制

    第8.6.1条大修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 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 品,应按《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合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各 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 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 第8.6.2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 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第8.6.3条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 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不得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8.6.4条隐蔽工程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才

    第8.6.4条隐蔽工程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 ,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8.7.1条大修工程质量依据《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合 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按下列程序 验收。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 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分部工程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 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三、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查评定,并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入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第8.7.2条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质量应全部合格。 二、一般项目质量应检查合格(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最大偏 差值不得超过充许偏差值的1.2倍,在充许偏差范围内的抽查点 应占80%及以上)。 三、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第8.7.3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二、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第8.7.4条,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8.7.5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 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 合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8.7.6条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楼面、地面 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自评定质量。 第8.7.7条已报工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 俊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 二、竣工图。 三、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四、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五、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六、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七、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八、施工记录。 九、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十一、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十三、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十四、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 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等。 十五、其他资料。

    第8.7.8条对《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合:二程质量验 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项自,应参照执行下列规范、规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四、《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六、《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八、《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十三、《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 十四、《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 》(GB/T7106)。 十五、《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十六、《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 十七、《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 十八、《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十九、《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二十、《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二十一、《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55)。 二十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二十三、《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 二十四、《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二十五、《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 二士六、《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

    第8.7.8条对《铁路房建设备大修、综合程质量验 收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应参照执行下列规范、规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四、《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六、《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八、《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十三、《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 十四、《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 法》(GB/T7106)。 十五、《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十六、《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 十七、《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 十八、《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十九、《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二十、《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二十一、《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55)。 二十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二十三、《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 二十四、《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二十五、《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 二士六《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士强度技术规程》(CECS02)

    二十七、《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 二十八、《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二十九、《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标准》(CECS333)。 三士、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二十七、《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 二十八、《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二十九、《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标准》(CECS333)。 三十、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第九章 供 暖 管 理

    蝶阀标准第二节供暖设备大修维修

    第9.2.1条供暖设备包括锅炉、锅炉配套设备、地源热泵 机组、换热机组设备及供暖系统等。 第9.2.2条锅炉按规定进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

    验。检验周期及方法按现行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检验应在供暖3个月以前完成,并出具《工 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第9.2.3条采暖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设备维修,锅炉及附 属配套设备要每年维修一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炉膛、炉前、炉后及渣坑内灰渣,补修锅炉破损的保 温层、炉墙、炉拱对锅炉内部污物、泥渣进行清除。燃油、燃气锅 炉还应全面清理烟管,清理清洗燃烧器喷嘴、过滤器,前后管板除 锈油饰。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 规则进行处理。 二、传动装置或走行部件(炉排、给煤、除渣等)和主要阀门 要解体检修。 三、除尘器、软水器、除氧器等辅机设备打开检修孔(或检查 孔)检查,系统除污器清扫,换热器要定期清洗。 四、动力配电系统、控制系统检查调试,更换老化失灵的电气 元件、仪表及配线,更换磨损的电机轴承、换油,并进行接地电阻 测试。 五、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和仪表必须按 规定校验,更换损坏失灵的传感设备,保持安全附件和仪表完好。 六、室内外管网、散热器实行周期和状态相结合的维修方式 直理管网应采取周期修方式,保持完好无渗漏,管路保温齐全 对地板辐射采暖管路每年冲洗一次。 七、地源热泵要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解体清洗冷凝器和蒸 发器,更换变质的润滑油。 八、检查地源热泵井管的密闭状态,必要时采取打压试验方 式进行,及时补充井管系统内的防冻液。 第9.2.4条锅炉大修应根据《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检 验结论和设备技术状态合理安排,室内暖气设备大修应与土建同 步进行,特殊情况可列单项大修。

    第9.2.5条承接锅炉受压元件、燃气(油)锅炉燃烧机、地 源热泵机组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9.2.6条锅炉更新主要依据《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大修费用超过锅炉购置价格的50%:应以更新为主 一般每年要完成锅炉总数约7%的更新。 第9.2.7条铁路站区在综合整治或较大锅炉更新时,应尽 可能实施站区供热联网,逐步实现一个站区一个热源。在符合当 地政府规划的前提下,宜接引地方热源,实施集中供热。 第9.2.8条锅炉安装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等规定,同时要配齐消烟除尘、水处理等装置。

    第10.0.1条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 施细则以及有关管理办法,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10.0.2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自管房建设备 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10.0.3条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10.0.1条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 施细则以及有关管理办法,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10.0.2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自管房建设备 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10.0.3条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录四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构筑物、附属设备名称换算面积(平方米)包含内容道路、广场5m换算1m站台5m换算1m围墙、栅栏(含玻璃栏板)2m换算1m道路上的桥梁Im(按跨长)换算20m道路上的涵管1处换算10m架空走道1m(按跨长)换算20m生活水塔(100t以下)1座换算100m生活水塔(100t及以上)1座换算200m室外暖气地沟(土建部分)、排水沟5m换算1m室外上下水道、室外暖气管道2m换算1m沉淀池1座换算200m隔油池、化粪池、渗水井、储水池1座换算50m闸门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井1座换算20m独立饮水井、独立烟窗1 座换算20m站名牌1个换算10m采暖锅炉0.7MW以下(1.0Vh以下)1台换算800m采暖锅炉0.7~1.4MW以下(1.0~锅炉设备包括:1台换算1600m2.0Vh以下)锅炉本体,鼓(引)风机,除尘采暖锅炉1.4~2.8MW以下(2.0~器,水处理设1台换算4000m4.0Vh以下)备,循环设备,1台换算8000m分集水器,除污采暖锅炉2.8MW(4.0Vh)设备,除灰设采暖锅炉4.2MW(6.0Vh)1台换算11000m备,锅炉房配1台换算16000m管,电控设备和采暖锅炉7.0MW(10.0t/h)各种监测仪采暖锅炉7.0MW(10.0Vh)以上的按每0.7MW(1.0Vh)换表等锅炉算1000m增加:40:

    注:对未规定的构筑物和附属设备换算率,铁路局可另行研究制定,报中国铁足 司备案。

    矿山标准规范范本房屋、构筑物钢结构承重构件检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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