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货[2019]5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9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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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 力,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 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以下简称 国铁)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 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 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

    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 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 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 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创新服务 模式,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 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 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 问题,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 间。

    第六条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 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 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 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 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新建专用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

    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 (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 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 运营维修等内容。 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 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 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 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须配套建设 抑尘等环保设施; (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 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 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 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三)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 海、沪昆线,下同)、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 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 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 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接照国家和行业 铁路设计规范执行;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

    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 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 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在收到书面接 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并 函复专用线接轨人。同意接轨的,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 的,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 况,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 作目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 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 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 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专用线 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查意见。 (二)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 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

    同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 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三)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 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 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 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 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 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 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 定组织审查、建设。 第十四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 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峻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百内完成安全、运输 等协议的签订工作,开通专用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 第十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 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 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 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

    第十六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 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应比照新建专 用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 应性工程,比照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 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涉及的验收开通比 照第十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 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 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 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 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 第十九条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 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 同约定接轨方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 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行规》 《行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 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并 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 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对 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 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 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 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 第二十四条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 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 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 护,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 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自备 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 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一)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吊环标准,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时; (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 接轨受理窗口,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 程,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 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 程,实行”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公开 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 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 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工单位,不准指 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 修养护。 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 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

    单位,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 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扯皮等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 比照本办法执行。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 理。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 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已签订接 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 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军事设施建设局,各设计 院,鉴定中心,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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