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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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去失,滑轮无去失,轴链、拉 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无缺损。 (2)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无破损,密封罩无脱出,前盖无裂损、丢失 轴端螺栓无丢失,承载鞍无错位、挡边无折断。 (3)摇枕、侧架无裂损,斜楔、侧架立柱磨耗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 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摇枕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下心盘螺栓无折断、 丢失。 (4)钩体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车 钩连接状态良好,钩提杆无变形、脱落、丢失,钩提杆座无脱落、丢失,钩提杆 链无折断、丢失,从板及从板座无破损、折断、丢失,缓冲器无破损,钩尾框托 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无去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栓、螺母无去失。 (5)空气制动机配件无丢失,防盗罩无脱落,空重车调整杆无脱落、丢失 制动缸及各风缸及堵无脱落、丢失,制动缸活塞推杆无丢失,连接管无折断,制 动软管连接状态良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手把无关闭,闸调器无破损、丢失, 拉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缓解阀无丢失,缓解阀拉杆无折断、脱落、丢 失,远心集尘器无破损、丢失。 (6)制动梁无裂损、折断、脱落,端轴无折断,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安 全吊无脱落、丢失,基础制动装置各杠杆、拉杆、推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 丢失,吊架、托架无脱落,固定杠杆支点座、固定杠杆支点及制动梁支柱圆销 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闻瓦及闻瓦插销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丢失,滑轮无丢失,轴链、拉 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第71条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 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时,执行“重
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 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 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 折断、螺母无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交 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 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出、丢失;转K4、转K5型 转向架弹簧托板无折断,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钩舌、牵引杆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去失,钩锁铁 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 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 好;安全托板、钩尾销托板及钩尾框托板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 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 丢失;车钩防跳插销无丢失,插设良好。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 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 阀体及吊架无脱落;横跨梁无折断;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 阀拉杆及吊架无脱落;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染梁吊圆销、开口销及闸瓦托铆钉无折 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 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正 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 卡带无折断,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 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罐体鞍座压板无裂损,与枕梁
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去失。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 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 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侧架导框与承载鞍无异常磨耗;滑动轴 承轴箱配件齐全,轴箱盖螺母无松动。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 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及斜楔无破损、窜出、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 出、丢失。 (4)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 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无裂损, 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车钩 托梁无裂损,螺母无去失;钩尾框托板螺母无去失,钩尾扁销螺母、开口销无去 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 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 阀体及吊架无脱落;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空重车 调整杆及吊架无脱落;手动空重车位调整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 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 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 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 卡带无折断毕业设计,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 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 第72条TFDS动态检查发现以下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按规定拦停处
1.制动染折断、脱落。 2.下拉杆脱落,圆销、开口销丢失。 3.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丢失 4.交叉杆折断。 5.折角塞门关闭。 6.制动缸及各风缸脱落。 7.重车地板破损影响行车安全。 8.轴承冒烟等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 第73条实行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列车进行通过作业时,发现配件丢失及 影响行车安全的重点故障,与行车部门联系后利用换乘、换挂时间,组织故障专 修组快速处理;对不停车及无站停处理故障时间的,按规定拦停处理,其他故障 向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预报,具体重点故障范围、预报办法和 预报标准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74条车站站区治安管理单位应对货物列车和停留的铁路货车加强治 安管理,确保铁路货车配件不被盗或人为损坏。 第75条根据列车运行图及运输组织的实际,对长期不经列检作业场进行 亭车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牵头组织车辆处、 运输处、货运处、调度所等部门,按照列检安全保证距离的要求,制定上述车组 的列车技术作业办法;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 第76条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应在规定的列检作业场,按以下检查范围 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 下、缺损、圆周磨蘑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丢失每侧不超 过1根;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双作用弹性及 JC系列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旁承滚子与上旁承磨耗板不 得接触;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 丢失,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 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
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黄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去失。 3.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脚无折断;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丢失; 且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钩无裂损,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安全托板、 钩尾销托板、钩尾框托板及车钩托梁螺母无去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 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开口销无丢失。 4.制动软管无破损,制动缸、副风缸、降压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制动阀等 缸体、阀体无脱落;制动梁及吊、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 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 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5.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及车窗无脱洛。 6.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负责行包快运铁路货 车专列列车制动机试验的列检作业场执行)。 第77条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与修 理。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 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与铁路货车连接的车钩、制动软管的连接状态良好。 4.通过台有铁风挡的旧型客车不得与装用17型车钩的铁路货车直接连挂。 上述客车的制动机试验由随车车辆乘务员负责。发现客车故障是否需要扣 车,由列检作业场决定,对随车车辆乘务员预报的客车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 配合处理。 第78条编入货物列车中的机械冷藏车组(以下简称:机冷车组,含单节 机械冷藏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 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闻瓦插销无折断、去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 4.车钩连接状态良好。 第79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发电列车等,办理过轨并挂运列车进入国铁
营业线运行后,企业(含路内单位)须派员随车押运,负责对上述设备进行检查, 确保技术状态良好。运行途经的列检作业场只检查车轮技术状态,并须符合运用 铁路货车规定。对随车押运人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配合处理, 开对处理的车辆故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热轴时,由列检作业场确认能否继续安 全运行。列检作业场应与企业(含路内单位)的押运人员联系,确认上述设备的 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 备案。 第80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C10型车,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 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二位转向架摇枕组成的下旁承平面磨耗板、立面磨耗板和三位转向架下旁 承磨耗板无裂损、丢失:三位转向架下旁承磨耗板螺母无松动、丢失, 2.三位转向架中心销筒的磨耗套或中心销无裂损、焊缝无开焊。 3.二、三位转向架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 度差不大于10mm。 4.均载装置连接杆和均衡拉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去失。 5.均载装置安装座下平面与上旁承体不得接触。 6.均载装置安装座与枕梁的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7.均载装置旁承滚轮座与下旁承磨耗板不得接触。 第81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DL1型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以下简称:预 制梁运输车组),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进行列车技未作业外,还须执 行以下标准: 1.空车运行时,支撑装置配件齐全。 2.空车运行时,所有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非工作位并锁闭。重车运行 时,与游车相邻铁路货车的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工作位状态,预制梁运输 车组两外端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处于非工作状态;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配件齐全 良好。 3.转向盘底座旁承磨耗板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丢失。 4.转向盘底座与车体间的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去失。 第82条因货物超载、偏载、偏重引起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异常时,列检值 班员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进行现车确认和处理:处理后须通知列检值班员
安排对上述铁路货车进行技术检查,符合运用标准后方可挂运,双方应做好记录 备查。 第83条列车中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有列检人工检查作业的始发和有调 中转列车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 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 辆车的车钩摘解、制动软管摘解和连接,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 第84条设有AEI复示终端设备的列检作业场,根据设备提示对货物列车 的铁路货车标签状态进行检查。对提示标签信息故障的铁路货车,使用标签读出 器检查、确认,读不出信息或无标签的立即扣修;标签技术状态良好的应做好记 录,并填写《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读出情况通知书》。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85条装卸检修作业场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无撞车、脱线 迹象,闸瓦、闸瓦插销正位无丢失,车门、车窗无脱落、丢失,罐车上部车顶走 板、防护栏无脱落、窜出,人孔盖及螺栓配件齐全,呼吸式安全阀无破损、丢失 无装卸原因造成的配件损坏等铁路货车故障,非电气化区段还须对罐车上部车顶 走板、防护栏、人孔盖及螺栓配件、呼吸式安全阀等需上车检查的部件进行技术 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根据铁路货车的装卸车方式、装卸机具使用等情况制定 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86条对上翻车机和进入解冻库的铁路货车,由铁路局根据翻车机和解 冻库对铁路货车造成损坏特点,制定翻前整备、翻后整修和解冻后铁路货车的检 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应与翻车机和解冻库使用单位签订技 术交接协议。 第87条铁路货车技术交接范围按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每年由车辆段和 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工程临管线等管理部门在签订铁 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铁路货车,一律不准进入铁 路营业线运行。 第88条铁路局须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国际联运出、入境的我国铁路 货车按本规程、参照《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外国铁路货车按《国际联运货 车使用规则》、参照本规程,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运铁路货车的技
术交接办法,并纳入中方与外方间《国境铁路协定》或《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报铁道部备案。 第89条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装车前须进行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 “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 准: 1.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纹;车钩中心线高度空车最高不大于890mm、最 低不小于845mm,互钩差不大于45mm。 2.交叉杆扣板无裂纹,交叉杆体损伤深度不超过3mm,交叉杆体变形、弯曲 不超过38mm。 3.制动梁滑块无裂损、磨耗套无丢失,闸瓦托铆钉无松动,安全链松余量符 合规定;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无裂损,各部圆销须给油。 4.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 内不得过期。 第90条成列编组、固定区段运行的双层集装箱专列装车前须进行整备: 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 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侧墙弯形下盖板弯角无裂纹。 2.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符合规定。 3.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内不得过期。 4.铁路货车不得为制动故障关门车。 5.整备后须进行列车制动机始发全部试验。 第91条对进入高原铁路的铁路货车,要根据高原铁路的特殊性,提高轮 轴、闸瓦、空气制动、车钩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标准,须进行记名式整备。除 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 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对THDS预报的热轴和温升最大值铁路货车,应组织专人鉴定,使用滚动 轴承故障诊断仪进行判断,对预报强热、激热及温升超过规定的须更换轮轴;对 发出列车的钩提杆、钩锁销、折角塞门手把须捆绑。
2.轮缘厚度不小于24mm;踏面圆周磨耗深度不大于7mm;踏面剥离长度: 处不大于40mm;2处每一处不大于30mm;车轮踏面上无熔化金属粘着物。 3.心盘垫板无破损,上心盘铆钉无折断;侧架立柱磨耗板拉铆螺栓无折断、 去失;斜楔主摩擦面与侧架立柱磨耗板垂直方向不得有贯通间隙。转K2、转K4 型及控制型转向架轴承挡键与轴承外圈间隙不小于2mm。 4.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且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 10mm。 5.折叠式(平车)手制动机须放下检查,不得超过车辆限界。闸瓦间隙自 动调整器外观检查,各附属配件无松动,弯曲、变形、损坏或控制杠杆、控制杆 调整螺杆、连结杆等无丢失。 6.车钩托梁,钩尾框、钩尾销托板无裂纹;车钩托梁及钩尾框磨耗板无去失 车钩须分解检查:13型钩舌内侧面与正面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68mm,13A型不 小于69mm,钩舌锁面磨耗深度不大于3mm;钩锁坐入量不小于45mm。钩舌销无 弯曲、裂纹,径向磨耗不大于2mm。钩腔内各配件无裂纹、弯曲、变形。销轴磨 耗不大于2mm。上锁销杆挂钩上部圆弧、钩锁挂钩轴磨耗不大于1mm。上锁销杆 防跳台尺寸为:24×(18土1)mm、弧面为R30mm,导入端须高出平面尾部2mm,导 入端圆弧不大于R5mm。钩锁上部左、右导向面及锁腿磨耗不大于2mm。清除钩腔 内部污垢,检查钩体各部技术状态,钩腔内部无裂纹;13A型车钩防跳台磨耗大 于2mm;13A型车钩上锁销孔前后磨耗之和大于3mm。钩舌与上钩耳间隙:13A型 车钩不小于10mm;钩舌销与钩耳孔或钩销孔的间隙不大于7mm。 7.车钩防跳性能须良好:13A型车钩防跳性能:上作用车钩在闭锁位置时, 使用钩锁托具并使锁腿贴靠后壁,向上托起钩锁,不得开锁;钩锁移动量:上作 用车钩不大于11mm,下作用车钩不大于22mm,且均不小于3mm;下作用车钩须 有二次防跳性能,摆动下锁销组成时防跳性能须良好。 8.车钩三态作用须良好,开闭灵活,下作用车钩防尘盖无去失:13型车钩 闭锁位置不大于133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8mm。13A、13B型车钩:闭锁位置不 大于130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5mm。
9.钩提杆无弯曲变形,下作用车钩钩提杆与座凹槽间隙不大于3mm。钩提杆 座无裂纹,背母无丢失。钩提杆、链无裂纹,松余量为45~55mm。上作用车钩 钩提杆左、右移动量为30~50mm。车钩中心线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为870~890mm。 10.制动梁滑槽卡入式磨耗板无丢失;制动梁安全链马蹄环螺栓开口销无丢 失。 11.车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棚顶铁路货车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 (2)中梁左右旁弯曲不大于40mm; (3)侧梁、上边梁、上端梁左右旁弯不大于60mm; (4)外扶梯、车顶栏杆、车顶走板、走板无弯曲、焊缝开裂及螺栓松动。 (5)车门及附属配件、脚、扶梯、绳挂、卷扬机挂钩、柱插、票插、角 柱撑板等配件齐全,无松动,弯曲或变形不影响作用,无焊缝开裂、裂纹、裂损、 去失,侧柱铆钉无拔孔或折断。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
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
第92条列车制动机试验分为:到达全部试验、始发全部试验、持续一定 时间全部试验及简略试验。组合的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93条列检作业场须使用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和列车车辆制动试 验监测装置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试验监测数据须全部分析保存,监测结果作为 列车制动机试验过程、作业质量判别的依据。列车制动机试验时应使用列车前部 的试验执行器。因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检修、停电及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可 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有现场人工技术检查作业或安排技检时间的 列车,其列尾装置软管与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由列检现场检车员负责。到达列 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 第94条列车制动机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到达作业时,施行到达全部试验。 2.始发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3.中转作业时,对无调车作业的(只限特级作业场及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 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施行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的,到达
后自光施行到达生部试验,发牛前只施行始发生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4.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无调中转技术 检查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第95条列检作业场发出的列车运行前方途经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在始发 作业、中转作业时施行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机 车乘务员。试验的具体地点、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96条列检作业场对始发、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须进行简略试验: 列车停留超过20min时,发车前还须再次施行简略试验。挂有列尾装置时,简略 试验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97条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以下标准: 1.到达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 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 20kPa。 (1)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 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 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2)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 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 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2.始发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 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 20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风 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 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 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 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 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3.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 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 不大于20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 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 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 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 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 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保压,在 3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4.简略试验:有列检参加的简略试验中,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 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确认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后,由机车乘务员负责操纵机 车自动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列车后部现场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 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机车乘务员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缓解作 用。 第98条经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货物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正制动作用和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 故障的铁路货车,准许关闭截断塞门(以下简称:关门车),装有两个及以上自 动制动机的长大货物车等铁路货车,在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临时故障,须采 取关闭截断塞门回送修理地点时,应关闭全车截断塞门。关门车在列车中的编挂 规定如下: 1.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2.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1辆时按四舍五 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 书》;超过6%时,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计算换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 动效能证明书》交机车乘务员。 3.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
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关门车须排净 副风缸及工作风缸的压缩空气。 4.组合的重载列车中每个单元列车的关门车数量和编挂位置均须符合上述 规定。
条铁路货车轮对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
作业手信号显示传递及安全防护信号插撤
第104条列车技术作业手信号须依次逐段显示传递,叠间能见度能满足要 求的须使用检查锤,夜间或叠间能见度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使用白色灯光的检车 灯。禁止使用红旗(红灯)代替检查锤(检车灯)显示传递。遇恶劣天气、曲线 线路等特殊情况时,信号传递可采用无线对讲机等辅助手段,具体辅助手段及传 递方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05条列车制动机试验时,须按以下方式显示手信号: 1.保压信号:昼间一一用检查锤向车体方向平举,夜间一一用检车灯在胸前 横向摆动。 2.制动信号:昼间一用检查锤高举头上,夜间一一用检车灯高举头顶上下
摇动。 3.缓解信号(继续充风信号):昼间一一用检查锤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 用检车灯在下部左右摇动。 4.试验完了信号:查间一一用检查锤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夜间 用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6条在列检作业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作业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 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安全防护, 前后两端的安全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m;不足20m时,车站应将道岔锁闭在不 能通往该线的位置,并在车列首尾车辆端部设置停车信号(昼间红旗,夜间频闪 红灯)进行安全防护,车列中部不得设置停车信号,车站加锁、解锁道岔时间应 在车统一14上注明,同时使用数字语音记录仪录音。在旅客列车的到发线上进 行货物列车技术作业时的安全防护办法和前后两端防护距离不足20m时的道岔 锁闭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 第107条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时,由列车前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后 部检车员,后部检车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前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传递 安全防护撤除信号时,由列车后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前部检车员,前部检车 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后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安全防护信号传递显示方 式:用检查锤(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8条列车技术作业摘解机车和挂机简略试验时,应使用停车信号进行 安全防护,停车信号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到达列车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规定后,前部检车员应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 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关闭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和机车的折角塞 门,摘解制动软管后撤除停车信号,方可摘解机车。 2.简略试验时,待机车与车列连挂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前 部检车员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部检车 员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的后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方可 进行简略试验。简略试验结束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撤除信号,及时撤除停 车信号。 第109条安全防护装置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
落实脱轨器插撤“一看、二插、三确认、四监督、五反馈”规定,做到脱轨器插 撤有监督、反馈有记录,确保防护装置充分发挥作用。移动脱轨器还应固定地点 存放保管并加锁
技检时间及列检作业计划
第110条技检时间是列检作业场完成列车技术作业的必要条件,应保证技 险时间满足列车技术作业的需要。列车技术作业的技检时间以脱轨器装置上轨时 分为开始时分,下轨时分为结束时分,计算技检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具 体规定如下: 1.特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到达 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2.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 到达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25min有调中转作业 为30min。 3.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时的无调中转作业 技检时间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4.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的无调中转作业技检时间为15min;有调中转作业 为25min;整备作业时间不少于4h。 5.TFDS动态检查时间原则上按10Omin(50辆/列)的标准掌握。 第111条对技术作业有特殊要求或实际情况与本规程要求有出入时,技检 时间应根据列检作业场等级、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及列车编组辆数等 合理查定。 1.高原、寒冷、长大下坡道的区段和重载列车、编组超过60辆的货物列车 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实际,相应增加技检时间。 2.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技检时间由 铁路局根据实际制定,但人工检查作业的原则上不低于40min。 第112条在列车密集到发时间段内,当到达、始发及中转作业列车数量超 过列检作业场的实际作业组数时,须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对于 按车站安排等待进行技术作业的列车,列检作业场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薄》 内注明待检时间,车站也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并相互签认。
第113条列检技术作业计划由基本作业计划、班作业计划、实际技术作业 图表组成。由铁路局制定基本格式、编制标准、填写规范等。 1.铁路局组织车辆段按照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作业列车对数及列车到达、始发 或通过时刻,结合列检作业场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制定24h列检的基 本作业计划。当列车运行图调整时,应及时组织调整基本作业计划。 2.列检值班员根据基本作业计划和车站提供的12h班计划及阶段计划,编制 列检的班作业计划。 3.列检值班员按照班作业计划及作业组的作业实际,绘制列检实际技术作业 图表。
第114条列检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须在列车队、临时整修专用线 路、站修作业场进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分为:摘车临修、列车队较大 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大件修)、列车队一般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小件修)、临 时整修等。列车队大件修、小件修按处理方式分为:更换、补装、调整、紧固、 恢复、处理等。 第115条列检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中进行处 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中无法施修的铁路货车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列 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应摘车送站修作业场临修。摘车临 修的故障范围规定如下: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 磨耗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不符合规定;辐板孔边缘径向裂纹、周向裂纹超 限等需更换轮轴的故障。 2.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甩油;外圈、前盖、轴箱裂损;密封罩、 轴端螺栓脱出;承载鞍错位、裂损、异常磨耗;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金属 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错 位等需更换轮轴或分解修理的故障。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及 去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破损、窜出或去失,摇枕斜摩擦面磨 耗板窜出;常接触式旁承配件丢失、破损,上下旁承有间隙,旁承滚子或JC系 列旁承支承磨耗板与上旁承磨耗板接触;间隙旁承配件丢失、破损,间隙超限; 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变形、裂损或折断,交叉杆支撑座破损,端部螺栓 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折断;轴箱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重车摇枕弹簧及减 振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裂损,折头螺栓折断、 丢失等需架车修理的故障。 4.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裂损;钩提杆弯曲、丢失,钩提杆座裂损;从板、 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破损;钩体支撑弹簧折断等需分解修理及更换的故障。
5.带防盗罩制动阀故障;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容积 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裂损、脱落;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裂损;空重 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传感阀等阀破损、横跨梁及座折断;缓解阀拉 升、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破损、脱落、去失:闸调器破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 件破损、丢失等需分解修理、焊修及更换的故障。 6.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折断或丢失,吊架破损、脱落等需要更换、补 装及焊修的故障。 7.人力制动机配件破损、脱落、丢失等影响使用的故障。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裂损,弯曲超限;中梁及侧梁 下垂超限:车体倾斜或外胀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破损或丢失 9.侧柱、端柱、角柱裂损,散车上端梁、上侧梁折断;车门、车窗脱落或丢 失,底开门关闭不良,棚车漏雨,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折断;空车墙 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破损或丢失;绳栓、柱 插破损或去失:集装箱锁团装置、门挡破损或去失:罐车卡带裂损,罐体及阀漏 泄,鞍座压板裂损,鞍木与罐体局部间隙超限,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等配 件脱落、窜出或丢失等需要焊修、补装及处理的故障。 10.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折断、丢失等其他需焊修、铆接的故障。 1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铁路货车;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 铁路货车;轴承遭遇水浸或火灾的铁路货车。 12.新型制动梁等因铁路货车结构在列车队中无法更换的故障;长大货物车、 机冷车组、特种铁路货车等在列车队中无法修理的故障。 第116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大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故障修理 人员使用专用工具、机具,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修理。大件修范围规定 如下: 1.更换:钩舌、钩舌推铁、钩锁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 空车减振弹簧、制动梁、制动软管、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空重车转换塞门、无 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制动梁吊等。 2.补装: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空车减振弹簧 制动软管、无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
罐车卡带圆销等。 3.调整:互钩差、脚及车梯扶手弯曲等。 4.处理:主管漏泄、闸瓦托磨损、下拉杆下垂超限、关门车等故障。 第117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小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现场检车员 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修理。小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更换: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钩提杆复位弹簧、闸瓦、闸瓦插销、螺栓 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制动软管胶圈等。 2.补装: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车钩防跳插销吊链、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 块、钩提杆复位弹簧、钩提杆链、闸瓦、闸瓦插销、闸瓦插销环、下拉杆安全吊、 下拉杆安全索、交叉杆安全链、交叉杆安全索、各风缸丝堵、主管卡子、主管卡 子螺母、支管卡子、支管卡子螺母、连接管卡子、连接管卡子螺母、人力制动机 制动轴链、制动拉杆链、制动拉杆链环、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 销、塞门手把、制动软管胶圈、轴承挡键等。 3.紧固:螺栓、螺母等。 4.调整:钩提杆链松余量、制动缸活塞行程等。 5.恢复:闸瓦插销正位、下锁销组成正位等。 6.处理:制动支管、连接管漏泄,下拉杆安全吊、交叉杆安全链、制动梁安 全链、吊架脱落等故障。 第118条所在站区无站修作业场的列检作业场,发现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 后,经鉴定危及行车安全时,可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进行整修。对列车队中因处 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 车故障,也可摘车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按大件修的要求进行修理。 第119条列检作业场对车站通知的因棚车漏雨、透光以及调车、装卸作业 中发生铁路货车损坏去失等故障,应及时派员确认,按照规定处理。 第120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比照列检作业场的铁 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和范围进行处理、统计和分析。
互换安装使用;闸瓦装车时,瓦背上的闸瓦型号及生产厂家代码标记端,安装在 制动梁闸瓦托的上端。瓦背须与闸瓦托四爪接触,闻瓦插销穿入闸瓦托与瓦鼻的 插销孔内正位入底,闸瓦插销底部环眼孔露出闸瓦托底部,同时散车须安装闸瓦 插销环。无生产厂家和日期代码标记及标记不清的闸瓦禁止装车使用。 10.钩舌裂损及钩腔内部配件破损,须更换符合要求的钩舌及钩腔内部配件 铁路货车制动软管吊链及车钩防跳插销链折断、丢失时,可使用安全锁穿入吊链 或防跳插销链环与钩体吊链孔后锁固;更换钩舌、钩锁铁时,钩舌尾部及钩锁铁 的工作面须涂抹二硫化钼耐磨剂;更换和补装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横跨梁螺栓 时,其螺栓螺母安装后,保证螺栓垂向移动量为3mm~5mm,须使用标准专用螺 母,并安装圆开口销。 11.更换折角塞门、截断塞门、制动阀、安全阀、缓解阀、制动软管等空气 制动配件时,装车前须取下各通路外套(盖)式包装及密封防护物,并确认无异 物进入通道。 第122条止退开口销安装标准规定如下: 1.将引导芯插入开口销内,确认引导芯与开口销同轴后,再将装有引导芯的 正退开口销穿过圆销孔。 2.引导芯止挡与圆销接触后,在开口销引导芯斜楔一端安装防护套,应使防 护套方向与开口销头部方向一致,防护套紧贴圆销壁。在安装过程中防护套不得 发生轴向移动或旋转。 3.用手锤敲击开口销头部(敲击时用手指捏住防护套),开口销尾部靠引导 芯斜楔的斜面自然形成,挡片在开口销头部内自然卷起。开口销尾部劈开部分须 在引导芯斜面位置完全张开,且尾部超过引导芯斜楔端点。 第123条装用交叉支撑装置的转向架需要进行滚动轴承转动检查时,侧架 顶升高度单侧不得超过70mm,同轴两侧不得超过100mm。
第124条列检作业场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临时整修时,应填写《列检作业 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薄》,整修后回送就近站修作业场,并承担回送安全质量责 任。 第125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生因列车中铁路货车技术状态不良摘车
第128条铁路局应将惯性故障情况纳入运输挖潜提效考核,定期组织对惯 故障发现、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列车技术作业、沿途故障车技术检查和 其他技术检查作业中发现、处理的惯性故障均须纳入日常管理,按规定做好记录。 对既有的关门车数量和处理后的关门车数量还须填写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薄》 “关门车数原/处理后”一栏内。 第129条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制动故障关门车预报、处理、统计、分 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闸瓦托磨损、制动梁裂损、制动杠杆作用不良、制动
管漏泄、法兰螺栓螺母失效或丢失、缓解阀及集尘器破损等可能产生关门车的制 动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2.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系统预警提示的制动故障关门车,列检作业场要结合 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准确录入相应信息;对系统无预警信息的,在及时处理的同 时还须根据该车运行轨迹,查找产生关门车的源头处所和具体关门原因,并落实 责任。 3.装载的货物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车 辆段,由车辆段组织相关列检作业场派员关闭铁路货车截断塞门,并在截断塞门 上挂标有“停正制动”字样的施封锁;卸货后车站须及时通知列检作业场拆卸。 现场检车员在列车技术作业中检查发现挂有“停止制动”字样施封锁的铁路货车 后,应与车站联系,如为空车或装载的货物不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的 应开启截断塞门,检查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后放行。因货物装 载原因而关闭或开启铁路货车截断塞门时,现场检车员均须在《检车员工作手册》 中做好记录,并由所在列检作业场及时将开门、关门信息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 纳入关门车日常管理。 第130条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车轮踏面损伤车发现、预报、处理、跟 踪、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安装有TPDS的列检作业场,现场检车员要根据TPDS报警信息进行现场 确认;未安装TPDS的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中转作业时,现场检车员应提前 到位接车,在列车进入检查中发现车轮振动大的铁路货车,应在《检车员工作手 册》记录编挂位置、运行方向左右侧等,待列车停稳后通知相应的现场检车员重 点检查确认。 2.对TPDS报警和列车进入检查发现的踏面损伤车轮,须使用专用量具进行 测量。无法测量确认或可视部位未发现故障的,应使用专用机具进行转轮检查。 第131条铁路局应做好车门车体破损车的整治,重点加强对车体、端板、 墙板、地板、门板破损的散车、棚车及集装箱锁头和平车地板的技术检查,对于 车门车体破损超限的到达空车,应立即扣车处理。
第132条自车站在《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上签字后扣留
或回送的铁路货车均统计为检修车。列检作业场协助相关部门对管辖内的检修车 进行日常管理。 现场检车员或动态检车员检查发现定检到(过)期、摘车临修故障、沿途行 车设备故障、事故破损等铁路货车需要施行厂修、段修、辅修、轴检、临修、临 时整修及沿途抢修而扣留时,货车运用作业场须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对扣 留后需回送至异地施修的,还须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并保证回送运行安全。 第133条检修车的扣留只能由列检检车人员负责。在无列检作业场的车 站,当临时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空重车均由车站通知 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作业场,检修车自通知时间起,站、段双方统计计算,并由车 站在当日行车日志内登记双方姓名、通话时间、车种车型车号、铁路货车故障原 因等。 1.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检查确认,到达故障铁路货车停留车 站后,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经检查确认不需要修理或在站已修峻的铁路货 车,填发《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予以撤销。重车需卸空修理的铁路货车 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明,按卸车完毕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分起计算检修车 2.故障铁路货车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到附近车辆段、站修作业场处理或可继 续运行到铁路货车终到站卸空后处理时,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待故障铁路货 车到站后按规定办理扣车手续。 第134条检修车自车站在填发的《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 签字时起开始计算。 1.在有列检人员的车站,自《车辆检修通知单》送交到车站签字的时刻算起 也可由站段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协议规定间隔时间,自列车技术作业结束时起 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 时分算起,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算起 2.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倒装)后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 明,在接到车站倒装完毕的通知后,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上注明倒装完毕时 间(通知时间),作为开始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第135条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厂修、段修以月为准,辅修以日为准, 辅修可错后10日,遇有厂修、段修、辅修同时到期时须扣高级修程,不得扣低
级修程。扣留空车临修日期距辅修到期日期在10天以内时可提前扣辅修。如确 因铁路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136条按“运行里程周期和时间周期”进行检修的铁路货车,应做到运 行单程自动统计,按“先到为准”的原则组织检修车的扣车。 第137条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月检修车任务、过 期车检修数量和检修能力、资质及布局等因素,编制管内列检作业场月、周、日 检修过期车扣车计划,明确扣车车型、辆数及送车地点等,车辆段调度及时将扣 车计划下达相关列检作业场。 第138条列检作业场根据网络扣车预报的定检到(过)期车信息,进行扣 车。固定编组列车和成组运行的车组应整列或成组扣车。当预报信息与现车定检 不一致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当现车两侧车号或定检标记不一致时,应以与预 报信息一致的为准。当现车定检标记不清或有涂改痕迹的,应以预报信息为准。 第139条机冷车组中的铁路货车发生故障需扣修时,应全组填发《车辆检 修通知单》办理扣车。修竣后,对未修理的铁路货车,在《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 交记录》上注明“撤销”字样。 第140条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车辆调度命令办理。跨铁路 局回送及入厂检修、入段厂修须有铁道部车辆调度命令,其他回送须有铁路局车 辆调度命令。 1.检修回送车须附有《检修车回送单》,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 号码,检修车回送到站后,列检人员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作为扣车依据。 事故车送厂、段修理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 2.带有《检修车回送单》的检修车运行到指定车站,列检作业场须及时换发 《车辆检修通知单》扣车和统计检修车,以控制该车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如列检 作业场认为该检修车需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到另一回送地点时,应另填发《检修车 回送单》,作为检修车继续回送的依据。 3.检修车回送时,铁路局要掌握回送检修车车号、车次、命令号码等动态信 息,回送的铁路局应及时将回送的检修车挂运情况通知运行前方铁路局车辆调 度,铁路局、车辆段按检修车实际挂运和扣修情况作为掌握检修车的依据,铁路 局须制定检修车回送的挂运、跟踪、扣修的具体办法
第141条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作业场对各部进行检查和整修,确 保运行安全,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回送的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 车辆调度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申请挂运命令,批准后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 1辆为限);当是关门车时,列检作业场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根据现车 技术状态需限速运行的,在《检修车回送单》中注明限速要求。 第142条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定检到期、过期须由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 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铁路货车,应分别在铁路货车两侧定检 标记附近的票插内插设有关色票,在填插色票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 理扣车;对填发《检修车回送单》的铁路货车,待回送到站后再插设有关色票办 理扣车。 第143条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插撤
第144条列车技术质量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第 时间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第一时间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要求,强化列检作业组 织、规范作业流程、落实作业标准,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并加强对列车 技术质量的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列车技术质量,提高货车运用工作管理水平, 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载提速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 第145条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根据列检作业布局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将各 管理“点”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沿列车运行方向向前传递,连点成线,共享列车 技术质量信息数据,逐步形成车辆段、铁路局及铁路局间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 络,通过全面掌握和控制列车技术质量,实现铁路货车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畅通高 效。列检作业场是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管理“点”,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录 入、统计、分析、监控的关键环节;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质量信息和货车安全 防范系统的探测信息也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46条列检作业场要建立以列检作业组织为基础、列车技术质量管理为 核心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 列车技术作业信息包括列车编组、铁路货车技术结构等基本信息,接收来车方向 的报警、预警及状态等预报信息和检查作业、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确 认及处置等作业信息。通过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 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形成列车技术作业后的列车技术质量基本信息、反馈信息 和预报信息,并向前预报、向后反馈。 第147条列检作业场要在全面发现、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和真实记录、 实时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铁路货车故障产生一列车技术作业 发现一铁路货车故障处理一处理质量确认”的管理要求,加强列车技术质量的过 程控制和管理,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不断提高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 故障的能力,保证列车技术质量达标可控。 第148条车辆段要逐步形成由所有列检作业场和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及 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组成的、适应列车运行要求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建立以 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为基础、以铁路货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的列车运行管理平
完成检修车扣留、回送、管理等生产组织工作。 基础信息管理要求 第149条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列车技术质量的基础信息。按照故障的发生 特点以及对行车安全危害程度的不同,铁路货车故障分为典型故障、重点故障、 其他故障。铁道部定期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典型故障进行规律性、倾 向性分析,加强对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进行指导;铁路局、车辆段以典型故障、重 点故障为日常铁路货车故障的监控管理重点,加强对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评价;货 车运用车间利用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信息,提高现场技术作业质量控 制。 第150条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发现、处理 确认铁路货车故障后,须将故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到《检车员工作手 册》中。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时间、车次、编组辆数、作业股道等。现场检车员还须记录作 业工位及检查铁路货车范围等。 2.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车种车型车号、编挂位置、前次定检单位及时 间(小件修范围故障除外);故障方位、部位、运行方向左右侧、名称及尺寸、 新旧痕百分比等。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还须记录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 记。 3.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处理地点、处理方式、处理人或修理人员姓名 等。换装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时,还应记录换上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来车方向报警(预警)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预报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应填写故 障的基本信息、现场确认的发现信息及处理信息等。 第151条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还要将抽查时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 息、检车员发现典型故障的确认信息、列车队修理质量的检查信息及其他要求记 录的信息,详细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列检工长)》中,并对现场检车员、 故障修理人员的《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进行核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相关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152条动态检车员、动态检车组长要按照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运用要
求,对检查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通过值 班员向现场预报,并将现场检车员反馈的检查、确认、处理信息录入,生成完整 准确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作为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 信息。 第153条《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基本信息、发现信息、 处理信息和预报后需要确认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 息,要实时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并保证《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与HMIS运 用子系统中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对应一致。 具备自动接收作业信息和反馈信息的列检无线信息交换手持终端(简称:列 检手持机,替代车统15)是《检车员工作手册》的信息化手段,列检作业人员 通过列检手持机录入和确认的信息是HMIS运用子系统的信息来源,列车技术质 量管理要以HMIS运用子系统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为质 量追溯依据。 第154条列检值班员交班前,应对本班的列车技术作业及检修车扣留等工 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班组的《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及 《铁路货车维修记录》、《典型故障登记簿》、《制动故障关门车登记簿》、《定检 过期车登记薄》、《车轮踏面损伤车登记薄》、《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薄》 等。列检作业场还应按前日18时起至当日18时止的时间段统计要求形成《铁路 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并上报。货车运用车间、车辆段也应有《铁路货车 列检工作(班)报告》和《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 第155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应比照列检作业场建立HMIS运用子系统, 负责信息的录入、统计、分析、上报。 第156条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检车员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上,处理后按 规定由相应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或抽查。 2.列检作业场对发现的典型故障及重点故障,应及时组织在现场进行拍照, 每班汇总分析,每月汇编成册。数码相片内容包括: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 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故障部位(故障处所特写)、故障配件的制造及检修 标记等区域
第157条列检作业场要对列车技术作业中主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主动处 理铁路货车故障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故障发现率反映铁路 货车故障的发现能力和水平,以故障处理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能力和水 平,以信息准确率反映信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由HMIS运用子系统统计、分 析。 1.故障发现率:列车技术作业中(含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 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分别统计。 2.故障处理率: (1)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扣 修的定检车和临修车、列车队大件修和小件修分别统计。 (2)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的比 率。 3.信息准确率:HMIS运用子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中,准确项目数 与总项目数的比率。 第158条列检作业场要按月统计分析故障发现率、故障处理率、信息准确 率,真实、准确评价列车技术作业质量,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制定 有针对性的强化措施,并组织落实。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比照执行。 第159条铁路局、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要充分利用货车运用发现铁路货车故 章的有关信息,指导铁路货车造修和运用工作,针对运用铁路货车惯性质量问题 改进造修工艺,提高造修质量,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
第160条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分为漏检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 漏检责任)和漏修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修责任)。 现场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作业和列车制动机试 验,或未对来车方向的预报信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 发现,现场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检车员工作手 册》中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动态检车员 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图像进行检查,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 现,动态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中提交确认或提交确认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 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处理要求对铁路货车故 障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处理不彻底,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消除的,现场检车员 或故障修理人员应承担漏修责任。 货车运用作业场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违章违纪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漏检和铁路 货车故障漏修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漏检责任和漏修责任。 第161条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导致后果的不同,承担 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质量责任。 1.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规则》,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 应的事故责任。 2.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依据《铁路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 作业场承担相应的故障责任。 3.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存在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过限 车、车体车门破损车、定检过期空车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及其他故障(未造成 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 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的具体考核范围及考核办法由 铁路局制定并实施。 4.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铁路货车,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
第163条全面开展列车技术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以自我评价为基 础,通过监控评价反映自我评价的真实性,促进自我评价质量的提高。铁路局应 根据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的管理办 法,明确评价组织、评价范围、评价流程、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164条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为具体项目 和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优质列车、合格列车、基本合格列车、不合格列车,评价 标准实行千分制;其中:典型故障每件核减100分,重点故障每件核减50分, 其他故障每件核减20分。 1.优质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 重点故障,得分950分及以上。 2.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 重点故障,得分80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 故障、到达、始发作业列车无制动故障关门车,得分700分及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为不合格列车:(1)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2)发 生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3)典型故障;(4)到达、始发作业的列车中有 制动故障关门车;(5)得分在700分以下。 第165条自我评价是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列车技 术作业完毕后本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时发现的及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
列检作业场反馈的漏检故障、漏修故障为基础数据,按列评价,按月、李、年汇 总分析。对自我评价中存在的漏检漏修问题要落实责任,从安全管理、技术管理、 人员素质、材料配件、作业条件等方面,查找发生漏检漏修的原因,制定整改措 施并落实。 第166条监控评价是按照站区内始发作业监控到达作业质量、站区间监控 上一个列检作业场作业质量的要求,由铁路局、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组织在列 检作业场进行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和鉴定。铁路局每月要对管内特级列检作业场 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24h的监控评价工作,季度汇总后5日内上报《列车技术质 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 分析表》。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监控评价工作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并 按月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报告。 第167条铁路局每季度在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组织对相邻铁路局列车技 术质量进行一次监控评价工作。每次评价列数不得少于30列,其中区段和摘挂 货物列车不低于15列,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 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并将评价的总体情况及明 细表、分析表电报通知相邻铁路局,抄报铁道部。各铁路局接到相邻铁路局电报 后,要组织车辆段对出现的各类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分析,查找漏检漏修的直接责 任和管理责任,总结倾向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每季度 末铁路局车辆处要将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责任、 整改措施和具体要求上报。 第168条列检作业场要建立场际间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接收和反馈的电子 或纸质台账,对列车技术质量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和管理,采用电子邮件、 信息系统或传真等方式接收和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信息包括:列车基本信息 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及信息接收、反馈、回执情 况等。对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班统计反馈,必要时还应附清晰的电子版照片 或影像资料。 列检作业场接到对方反馈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后,要对具体铁路货车进行核 实,将核实情况通知对方。对反馈的铁路货车核实情况有差异的,双方要共同进 行调查分析,确认铁路货车故障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地点;无法调查分析、确认的,
由货车运用车间或车辆段组织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69条相邻铁路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 议,互相通报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研究分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发现 的问题,并由主办铁路局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相关铁路局对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 席会议中反映的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铁路局还应组织车 辆段间定期召开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 第170条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是货车运用管理人员掌握列车技术质量及管 理情况的重要工作,是指导列检作业场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 具体要求如下: 1.车辆处主管副处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 列。 2.车辆处运用科(货车科)科长或主管科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2 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3.车辆处货车运用专职、5T运用专职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3次, 每次抽查不少于3列。 4.货车运用各级管理人员要重点对安全关键时段和特级、一级列检作业场的 列车技术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列数不得少于50%。每次抽查列车技术质量时,均 应在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记录薄》登记,并详细记录抽 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漏检漏修情况及指导意见。 5.车辆段要比照上述要求,制定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列车技术质量抽查的工作 安排及要求。
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
第171条列检作业场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 修理原因造成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装置、交又叉 杆、轴承等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在故障发生之时起24h内 复核,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书,并确认责任单位的收报人及收报时间,同时抄报 铁道部。电报或电传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车次、编组辆数、编挂位置、车种 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铁路货车故障方位、部位、名称及尺寸、新旧 痕百分比、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等,并附故障部位的数码相片
按规定进行赔偿或由责任单位提供配件。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书10日内到现 场确认,经确认无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使用的新配件或由车辆段代 购新配件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提供,故障损品交责任单位,查明其体原因和责任 第172条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因设计、制造、检修原因,产生严重 裂纹、破损、变形及严重的非正常磨耗时,如确需返回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修 理(简称:责任返厂修或责任返段修)时,应逐级上报,并根据车辆调度命令在 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回送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 第173条列检作业场发现的临修铁路货车故障(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 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扣入站修作业场后因不具备检修资质和能力 而无法施修时,经临时整修,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应请令回送,无法安全 自轮运行的应装车回送至有检修资质和能力的车辆段施修
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
第174条铁路局车辆处及相关处室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本规程, 根据运输组织的需要及货车运用工作的实际,编制《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运细》),由铁路局运输、机务等相关处室会签,总工程师室负责 审核、批准,报铁道部备案。当运输组织及列检作业方式、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 化时,应及时修订《运细》,并按照规定程序会签、审核、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车辆段管理细则和作业指导书
第175条《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 是车辆段货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基本文件,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依据《运细》并结 合车辆段货车运用工作的实际编制,经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第176条铁路局须制定《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原则,并组织车辆段编制货 车运用、《作业指导书》,内容包括:工长、列检值班员、现场检车员、动态检车 员、故障修理人员等不同岗位、不同作业内容的作业指导书,应明确作业程序、 质量标准、安全要求、质量控制及相关台账记录或信息录入等要求。当货车运用 设施、劳动组织、技术作业程序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货车运用《作 业指导书》应在相应岗位上定置摆放。 第177条车辆段应组织货车运用车间,依据《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 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编制《货车运用车间管理 细则》。
第178条货车运用车间应建立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货车运用车间应按职务分工及责任范围,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管理权 限、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等内容;各岗位责任制度应揭示,并制定相应的评价考 核标准,认真执行。
纳入月、季、年“以辆计酬、优质优价”综合考评。 6.场际列车技术质量互控制度 开展列检作业场间的列车技术质量互控活动,建立列车技术质量互控制度, 切实做到实时掌握列车技术质量情况。 (1)列车技术质量互控须按照列车运行路径,到达、中转作业的列检作业 场要将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反馈至来车方向的列检作业场,始发作业的列检 作业场要将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反馈至到达作业的列检作业场。 (2)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及其他故障统计,并按班汇 总反馈。 (3)根据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信息分析落实的责任,由相应列检作业场 考核处理,不得纳入上级考核及列检标准化活动评比。 7.资料统计管理制度 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应有资料室,由专(兼)职人员管理,须制定资 料室定置管理及资料归档、借阅、保存、销毁等管理制度。表报台账应填写规范 字迹工整、录入准确、上报及时,并定期对各类表报台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 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分类存放、便于查询。对于替代手工台账的电子台账,明确 保存期限、备份方案、查询方式、统计分析等要求。 8.机具、材料及配件管理制度 (1)建立机具使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明确登记造册、交接保管、操作 使用、定期检测等各项规定,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 养,保证机具外观整洁、作用良好。 (2)建立材料、配件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材料、配件登记领取 入库检查、分存保管、定期送检、交接使用、回收上交等各环节,实行定置管理 和登记签认制度,明确责任。根据现场消耗实际和材料分存箱配备情况,制定材 科、配件库存定额标准和现场摆放定量标准,做到“账、料、卡”相符,并根据 新型车修理和质量要求,及时补充和调整定额定量标准,保证现场正常使用。 9.安全质量分析制度 (1)货车运用车间主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车间管理人员参加的月度安全 质量分析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形成
车间月度安全质量分析会纪要。 (2)货车运用车间发生责任的或关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货车行车设备 故障及严重漏检漏修等安全问题,应由车间主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安全 分析会,并形成会议记录。 10.技术业务学习制度 制定技术业务学习目标、年度及月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频次及考核 标准,完成规定的岗位适应性培训计划,并合理利用班中休息时间组织进行理论 学习和实作演练。制定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具模型及培训资料的管理使用要求, 积极开发教学软件,定期整理铁路货车故障实物配件,并组织车间技术管理人员 和生产一线人员集中开展教学培训和展示观摩活动。货车运用车间须定期组织开 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第179条铁路局车辆处应制定相应的货车运用基本工作制度,并组织车辆 段结合实际,制定车辆段货车运用基本工作制度;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须比照列 检作业场基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183条货车运用车间每季度组织对列检作业场进行一次标准化检查验 收评定。车辆段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标准化列检作业场”、“标准化班组”、“标 准化检车员”检查验收,并进行评定、命名。铁路局每年10月初组织对车辆段 初验后呈报的“优秀标准化列检作业场”、“标准化列检作业场”、“星级检车员” 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命名,对符合“十强列检作业场”、“部优列检作业场” “百强检车员”条件的10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第184条TFDS、THDS动态检车员任职前还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岗位培训 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理论和实作考试;TPDS、TADS 动态检车员任职前还须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 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185条列检工长、列检值班员、现场检车员、动态检车员、故障修理人 员等在任职期间,须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技术业务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并定期参加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186条充分利用铁路货车设计、制造单位技术资源,不断完善车辆段 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的动态检查练功系统和多媒体学习培训室、模具展示 室、故障展览室、练功基地的建设。练功基地应设置理论培训、实作演练、电化 教学、配件实物、故障损品展示等不同区域,满足培训需要。 第187条根据运输组织发展和铁路货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充分发挥培训设 施的作用,定期组织安排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列检作业场须利用 待检空隙时间和列车队中采用新技术的车型,组织开展“一班、一列、一辆”标 准化作业、铁路货车故障发现处理技能及新技术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第188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开展货车运用技术比武活动,解决列车技术作 业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先进、科学、有效的故障处理方法,及时应用到现场实际 工作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第189条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选拨、聘用工作,使检车员队伍的 技师、高级技师达到一定比例。按照铁道部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有关规定,在 检车员中开展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活动,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运输生产中的 表率带头作用
第190条货车运用作业量应使用HMIS运用子系统分类统计,自动汇总分 析。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列数和辆数、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处理铁路货 车故障件数、列车制动机试验情况等。 第191条列检作业场作业量的分类统计要求如下: 1.列车技术检查作业量分类统计要求 检查列数和辆数按列车作业性质及作业方式的不同分类统计。到达作业、始 发作业、通过作业列车分别统计检查列数、辆数;中转作业列车应按无调中转作 业和有调中转作业分别统计检查列数和辆数,其中有调中转列车列数按实际列数 统计,辆数分到达后未摘解辆数、摘解辆数和加挂辆数分别统计。 2.发现、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作业量分类统计要求 发现、处理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通过列检手持机系统录入或人工录入HMIS 运用子系统后,应按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处理种类分类统计。其中:发现种类 按铁路货车故障部位分为:轮轴、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空气制动装置、基础 制动装置、人力制动机、车底架、车体等;处理种类分为:列车队大件修、列车 队小件修、临时整修、摘车临修等。 第192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作业量的统计内容及要求如下: 1.整备作业场的作业量,应按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双层集装箱平车专列、 重载专列、高原专列等分类统计整备列数和辆数、发现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 2.装卸检修作业场的作业量,应按装前、卸后分类统计检查辆数、发现处理 铁路货车故障件数。设有翻车机、解冻库的,应按翻车机翻前、翻后和解冻库解 冻后分类统计检查辆数、发现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同时负责办理技术交接的 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检查辆数不再重复统计。 4.爱车巡回检查的作业量,应统计巡回检查辆数、发现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 数。 5.技术交接作业场及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作业量,应按交出、接入分类 统计检查辆数、发现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 第193条过轨技术检查作业量,应按自备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分 类统计检查列数和辆数。
第194条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动态检查的作业量统计内容和要求如下: 1.THDS动态检查的作业量应按每个THDS探测站探测的列数和辆数分别统 计。对发现的热轴故障应按预报等级分类统计预报、扣修的件数。 2.TFDS动态检查的作业量应按每个TFDS探测站探测的列数和辆数分别统 计,包括应检查列数和辆数、系统停机未检查列数和辆数、实际检查列数和辆数 及人机分工检查列数和辆数。 检测图像质量不良列数和辆数,丢图、窜图、曝光、图像模糊等图像质量问 题的张数还应单独统计。 对TFDS动态检查发现和现场人员确认的铁路货车故障情况,应按每个TFDS 探测站分转向架侧架、转向架底部、车钩缓冲、车底部等检查区域统计预报故障 件数、现场检车员确认故障件数。 3.TPDS动态检查的作业量应按每个TPDS探测站分别统计列车动态检查列数 和辆数。 对TPDS动态检查报警、扣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报警等级分车轮踏面损伤 超载、偏载、偏重和运行品质不良等报警种类分类统计辆数和件数。 4.TADS动态检查的作业量应按每个TADS探测站分别统计列车动态检查列数 和辆数。 对TADS动态检查发现和确认处理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轴承故障类型分类统 计综合评判报警和单次一级报警件数。 第195条列车车辆制动机试验作业量以列车车辆制动试验监测装置所记 录的内容为依据,统计试验列数和辆数,其中试验列数分全部合格列数和单项复 核试验合格列数。单项复核试验合格列数分为漏泄试验合格列数、感度试验合格 列数、安定保压试验合格列数、持续一定时间保压试验合格列数。 第196条列检工作量是核定作业人员、反映作业效率的基础数据和重要指 标。列检工作量由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和通过作业的辆数组成。对到 送作业或中转作业实行人机分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和人工检查的 辆数不得重复统计。铁路局要根据运输组织的要求和运输安全高效的需要,制定 列检工作量统计方法,明确不同作业性质、不同作业方式、不同检查范围和质量 标准的工作量换算标准,科学合理地统计铁路货车列检工作量。
铁路局要动态掌握管内车辆段货车运用、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的生产人员 (分直接生产人员和间接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配备情况,每季度 统计汇总,每半年报铁道部。
机车、车辆,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抢道、抓车、跳越移 动车辆和在无防护信号的车列下通过。 4.顺线路行走时,不走轨道中心和枕木头,不得坐在钢轨上、车端部、站台 边或在车底下坐、卧、闲谈、休息、避雨或乘凉。 5.横越无安全防护停留车辆的线路时,应先确认无调车作业及车辆无移动的 可能,再由车钩上方通过,手抓牢,脚踩稳,严禁脚踩上锁销、钩颈和折角塞门 手把。从停留车辆的端部横过线路时,要留有安全距离:徒手通过时不少于3m 搬运材料、工具时不少于5m,并迅速通过,不得在轨道中停留。 6.在车站或车场内作业和行走时,要随时注意左右邻线来往的机车车辆,防 止被车上坠落物品、篷布绳索等击伤。 第207条在列车技术作业时,要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列检人员要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及列车运行、调车作业、车辆 取送等情况。列车技术作业要严格执行“整队出发,列队归所”制度,严禁单独 行动,检查作业中列检人员在两侧平行作业时前后不超过一个转向架,并保持相 互联系。 2.列车技术作业在开始和结束前,要严格执行插、撤安全防护信号联锁传递 办法,严禁在无安全防护信号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检查和故障处理,严禁在列车运 行中处理车辆故障,严禁在未设安全防护信号的列车(车列)中摘结长风管或车 满制动软管。 3.接发列车要目迎目送,并注意车辆运行、货物装载、篷布绳索状态,防止 意外伤人。接车时要提前到达接车地点,在两线中间安全位置接车。狭窄线路 邻线上、下行同时到发列车时,要在两线外侧安全位置接发列车。 4.检查罐车及装有易燃易爆品的铁路货车时,严禁明火接近、敲打罐体或进 入车内、罐内。 5.更换大型配件时,工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负责安全工作。 6.处理制动故障时,要先关团截断塞门,排净副风缸余风后方可进行,作业 结束后开通截断塞门;调整制动缸活塞行程时,严禁用手指探摸圆销孔;更换折 角塞门时,要关闭邻车及本车两端的折角塞门,摘解制动软管,缓慢开放折角塞 门,排出本车制动主管余风后方可进行:更换闸瓦时,严禁将手伸入闸瓦与车轮
踏面间。 7.两人及以上从事同一车辆故障修理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统一行动, 相互配合。在站内抬运案重工具、材料或在车底下传递工具、配件时,要呼唤应 答、步调一致,并注意邻线列车动态;搬运材料、配件应在两线间行走,不得紧 靠线路。两人及以上物品时,应同肩同步,同起同落,做好呼唤应答。 8.遇有动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通过时,严禁对相邻线路的列车进行现场 技术作业。 9.在修理铁路货车上部时,应确认装载货物状态及车门的关闭状态,确保安 全后,再进行作业。 10.使用各种千斤顶起重时,重心要找准,底座安放平稳牢固,千斤顶体垂 直,铁与铁接触部要加防滑垫,其行程不得超过全长的四分之三(或安全线)。使 用两台及以上干斤同时顶起一个重物时,要有专人指挥,平衡起落,防止倾倒。 在起重过程中,被顶起的重物尚未垫妥架稳前,操纵人员不得离开岗位,身体任 可部位不得侵入被项起的重物下方。 11.在站内线路上技术作业和整备车辆,应插设脱轨器和安全防护信号,防 护距离不足时,列检值班员须通知车站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并按 规定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 12.对列检使用的轨边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设专人防护,不得单人作 业。 13.在列检作业现场,如遇施工、堆放路料等影响列检作业和人身安全时, 应停止该线路的列车技术作业。 14.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安全带应定期检验 工具材料不得丢掷。露天工作场所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高空作业(登高2m 及以上者均为高空作业)。 第208条电气化铁路区段的列车技术作业须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直接、间接地与接触网导线接触和攀到车顶、罐顶、机保车冷冻机工 作台上和装载的货物上面及在棚车、敬车的人力制动机踏板台上。 2.列检人员携带的任何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应保持2m以上的距
3.列检设施的安装及工具、材料、配件的堆放,必须与电气化有关设备隔开 0.5m以上的距离。 4.接触网导线折断下垂搭在车辆上或其他物品与接触网接触时,严禁列检人 员进行处理,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同时对现场进行防护,并及时通知车站进 行相应处理。 5.严禁在电气化线路的有关设施设备处所倚靠或坐卧。 第209条高原铁路的劳动安全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铁路局制定高原铁路货车运用作业场人员的选拔要求,并配备高原急救器 具和药品。 2.从事事故救援和车辆故障处理的人员须选拔身体条件适宜在高海拔地区 工作的人员;出发前须准备好氧气、相关药品及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到达现场 后,应主动与附近车站联系,了解故障车辆所在位置,提出安全防护等要求;作 业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对现场线路基础不具备事故救援和车辆故障处理条件时, 应视现场情况专门研究确定安全方案,确认可行后方可实施。 3.夏季救援进入海拔4000m以上区段时,要注意防雷击,雷雨天气不允许使 用无线通信设备。 第210条沿途车站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区间内进行事故调查和救援作业的 安全防护办法,恶劣天气下的作业安全及其他作业安全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比 照上述规定制定
第211条参加国际联运的中方铁路货车,须符合本规程和《国际联运货车 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及中方与外方铁路间《国 境铁路协定》的货车技术交接条件。 1.参加国际联运的中方铁路货车须在车体的规定位置涂打“”联运标记, 未涂打“”联运标记的中方铁路货车不得编入国际联运列车。 2.以下中方铁路货车禁止涂打“M”联运标记: (1)自备铁路货车、租出铁路货车、淘汰铁路货车、国外租入铁路货车、 新技术试验铁路货车和专用车,专用车包括救援车、机械车、线桥工程车、宿营 车、发电车、检衡车、磅秤修理车、生活供应车、战备车、除雪车等; (2)无自动制动机的铁路货车; (3)车轮轮辋宽度不足127mm的铁路货车; (4)禁止(含临时禁止和永久禁止)参加国际联运的铁路货车。 第212条外方不同车种车型的铁路货车(以下简称:外方铁路货车)首次 进入中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前,须符合《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有关铁路货车 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本规程、中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的技术要求、 限界要求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及其他相关铁路标准、 国家标准后,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中方铁路运行。 第213条办理国际联运的国境站应设置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 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应设在与外方铁路轨距相同的中方国境站相关 车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主要负责外方铁路货车在中方铁路的国境站进行货 物换装前或进入中方铁路运行前的过境技术交接工作;并派检车员驻外方国境 站,负责对过境进行货物换装的中方铁路货车办理技术交接工作。 第214条因车钩制式不一致需采用过渡车钩的,还须符合下列要求:入境 的外方铁路货车换装与中方铁路货车连挂的过渡车钩,应按中方车钩的制造、检 修和运用要求进行管理;入境前已换装外方产权的过渡车钩,须按《国际联运货 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货车的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查。
第215条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接入的外方铁路货车,在进行货物换 装或进入中方铁路运行前,应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货车的 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接,要求如下: 1.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值班员接到车站接入外方列车的通知后,应在《国 境站技术交接检查记录薄》中记录列车基本信息,通知作业组按技术交接作业程 序,对入境的外方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交接检查。 2.检车员对办理交接的外方铁路货车,要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逐辆记录 车种车型车号和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并及时将发现的外方铁路货车故障通知值 班员,由值班员汇总后通知外方检车员对铁路货车故障进行现车确认。将确认属 实的铁路货车故障填记《不良铁路货车登记簿》,作为外方铁路货车入境存在故 障的原始依据,由中外双方检车员代表签章。 3.《不良铁路货车登记薄》每贞登记一辆外方铁路货车的不良处所,并复写 两份,一份交国境站,另一份留存在《不良铁路货车登记薄》内。外方铁路货车 出境时,取出《不良铁路货车登记簿》附在国境站出具的铁路货车交接单上。 4.交接发现外方铁路货车不符合《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 路货车的技术要求”、定检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故障时,禁止换装中方转向架或 进入中方铁路运行。 第216条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交出的外方铁路货车,在进行货物换 装或在中方铁路运行后,应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路货车 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接,要求如下: 1.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值班员接到车站交出外方列车的通知后,应在《国 境站技术交接检查记录簿》中记录列车基本信息,通知作业组对出境的外方铁路 货车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测绘标准,按规定确保外方出境铁路货车在中方铁路的运行安 全。 2.外方检车员发现铁路货车存在的故障,应通知中方检车员在现车进行故障 确认,并与接入的《不良铁路货车登记簿》记录核对,对接入时即存在的铁路货 车故障,须与外方检车员进行交涉,不形成外方铁路货车存在技术状态不良的“记 录”。 3.外方检车员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在入境交接《不良铁路货车登记薄》中
无记录的,中方检车员代表应在外方形成的铁路货车存在技未状态不良的“记录 上签字。“记录”一式四份,双方各留存两份,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应装 订成册管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217条中方派驻外方国境站检车员,对出境的中方铁路货车,在货物换 装前,应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要求”进行 技术交接,要求如下: 1.值班员接到外方国境站接入中方列车的通知后,应在《国境站技术交接检 查记录薄》中记录列车基本信息,并通知交接检车员按规定与外方检车员进行现 场技术交接。 2.对外方检车员发现中方铁路货车存在的故障,根据外方检车员的通知在现 车进行故障确认,属实的铁路货车故障由外方填记《不良铁路货车登记簿》,作 为中方铁路货车进入外方国境站存在故障的原始依据,中方检车员代表进行签 章;同时中方检车员须将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及故障名称记录在《检车 员工作手册》中,并登记在中方铁路货车《出境货车故障记录簿》中备查。 第218条中方派驻外方国境站的检车员,对由外方向中方交出的铁路货 车,在货物换装后,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 要求”进行技术交接,要求如下: 1.值班员接到外方国境站交出中方列车的通知后,应在《国境站技术交接检 查记录簿》中记录列车基本信息,并通知交接检车员按规定对中方铁路货车进行 技术交接作业。 2.交接中发现中方铁路货车存在故障时,应及时与《出境货车故障记录簿》 进行核对,对出境时无记录的故障铁路货车,应将车种车型车号及故障部位通知 外方检车员在现车进行确认。 3.对外方检车员确认属实的中方铁路货车故障,应形成铁路货车存在技术状 态不良的“记录”,交外方检车员代表在技术状态不良的“记录”上签章。“记录 式四份,双方各留存两份,中方检车员应装订成册管理,并按规定上报。 4.中方铁路货车除存在严重破损或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外,其他铁路货车不 论技术状态如何,中方检车员均需办理中方铁路货车接收手续,在不危及行车安 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故障中方铁路货车挂运列车驶回中方国境
站,并及时将返回车次、车种车型车号、编挂位置、铁路货车故障情况,通知中 方国境站列检作业场或技术交接作业场。 对中方铁路货车存在严重破损或危及行车安全不能挂运的故障或事故中方 跌路货车,由铁路局组织制定回送方案,确保返回中方国境站的运行安全。 第219条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技术交接时间,原则为每轴不超过 1min。铁路局应在年度的《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议定书》中确定技术交接时间。 中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对外方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交接时,应按规定进行 安全防护。 第220条设有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铁路局,要根据《国际联运货车使 用规则》、中方与外方铁路间《国境铁路协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和本规程,结合中方和外方国境站货车过境技术交接的作业条件和作业要求,制 定与国际联运工作有关的劳动组织、技术交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交接作业程 序、外方国境站始发作业标准、安全防护规定、相关台账记录格式、填写标准及 相关记录传递等内容的《国际联运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管理细则》,并纳入《运细》 管理。车辆段应按《运细》的要求,制定相关国际联运技术交接和列车作业规定 外方铁路货车入境运行区段的相关铁路局,须根据外方铁路货车的技术结 构,结合《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中“国际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要求”及本规 程规定的要求,制定外方铁路货车技术作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按列检作业 场技术作业安全保证距离的要求,明确列车技术作业的列检作业场,并纳入《运 细》管理。 第221条列检作业场应比照中方铁路货车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对外方铁 路货车进行列车技未作业,发现外方铁路货车定检到期或过期应及时回送外方铁 路货车所属国施修。 第222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外方铁路货车存在故障时,在禁止改变外方铁路 货车技术结构的要求下,比照中方铁路货车的故障处理标准处理。列检作业场对 换下的外方铁路货车故障配件,应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的要求返还外方 铁路货车所属国。发现外方铁路货车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需摘车处理时,应 逐级上报,由铁路局组织制定处理办法。 在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的外方铁路货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通
知车站采取限速等措施,并通知外方检车员处理。 第223条外方铁路货车在中方铁路运行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货车行车 设备故障和列车技术质量问题时,应比照中方铁路货车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外方铁路货车因铁路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铁路货车破损时,应回送外方铁路货车 所属国施修。
第224条重载铁路应建立作业布局合理、安全防范有力、装备技术先进、 管理体系规范的货车运用工作模式,针对铁路货车固定配属管理、循环运行、周 转时间短、运输效率高等特点,以整备作业为基础,装卸站列车技术作业为补充 运行区间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为支撑,适应重载货运通道集蔬运体系建设要求和速 密重并举的运输组织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第225条固定配属管理、循环运行的重载单元列车,原则上应做到统一车 种车型、固定运行区段、固定车次辆序,便于集中整备和整列扣修。 第226条重载铁路的列车技术作业须配齐具有临修故障处理经验的修理 人员和故障处理工装设施,并强化装卸车站列检作业场的检查修理能力,完善运 行区间的安全防范和故障应急处理能力。 第227条重载列车的技术检查作业,应在“全面检全面修”检查范围和质 量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提高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严格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漏泄 量等质量标准和修理质量。 第228条重载铁路的列检作业场应铺设专用网络通道,HMIS运用子系统 应具备列车技术质量管理、铁路货车运行质量追踪反馈等功能,能够做到信息化 联网管理、质量问题的提前预测预报,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 第229条装车站、卸车站列检作业场及运行区间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要建 立列车技术质量联控机制,对首发铁路货车故障部位要及时通报各列检作业场进 行重点检查,严格控制和防范突发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 第230条 由两组或多组单元列车组合开行的列车在计数铁路货车编挂位 置时,辆序是从第一单元机后第一辆车开始对铁路货车依次计数,但不计中部和 尾部机车。 第231条合理设置作业组数,优化生产组织。技检5000t单元列车和单元
万吨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设备设计图纸,应按5000t单元列车编组辆数配置作业组人数,但单元 万吨列车应采取两个作业组合组作业的劳动组织方式。只技检单元万吨列车的列 作业场,应按单元万吨列车编组辆数配置作业组人数。 第232条重载铁路应加强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事故 救援快速反应机制和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铁路局、车辆段、货 车运用车间三级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规范应急救援管理,设 置沿途重车换轮台位,配备处理主管管系故障的应急长风管,做好配件和故障抢 修工具、机具的储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援模拟演练。
第233条高原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应遵循“源买控制、入口把关”的原则, 针对高原铁路环境恶劣、中间无列检作业的特点,点线结合,加强装车局源头和 关口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控制,发挥终到站列检作业场及沿途货车安全防 范系统的安全防范作用,依靠铁路货车安全联保、质量联控保障机制,实现高原 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的目标。 第234条进入高原铁路运行的铁路货车须选用提速转向架的通用铁路货 车及铁道部规定允许进入高原铁路运行的其他铁路货车,禁止定检到期及过期 车、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过限车、轴承温升异常车及其他技术状态不 良铁路货车进入高原铁路。各铁路局须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标准选用符合高原铁路 运行要求的铁路货车,并经车辆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装车。装车挂运后须及时上 报列车确报信息。 第235条进入高原铁路运行的铁路货车,装车前和沿途列检作业场除执行 “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外,还须执行以下修理质量标准及要求 1.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 2.互钩差不大于30mml。 3.装车时禁止使用定检过期及一个月内到期的铁路货车。 4.相邻和所属铁路局应保证进入高原铁路的铁路货车车轮踏面擦伤及凹下 深度不大于0.5mm,车轮踏面剥离长度一处不大于40mm、二处每一处均不大于 30mm。 5.对折角塞门手把、钩提杆进行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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