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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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 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 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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