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36-2020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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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招标文件biddingdocuments

    bidding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 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

    司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隧道标准规范范本,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 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4投标文件tenderdocumen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牛作出响应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 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5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0.16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 限价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 处理。

    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 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0.18投标有效期

    标有效期 validityperiodoftende

    招标文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 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 保。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

    具有一定水平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建,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 审及其他项目评标的临时性机构。

    2.0.23中标候选人winning candidate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

    2.0.24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指 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为完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 组织。

    3.0.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0.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 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 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 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 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0.1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0.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且招标投标活云

    3.0.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二 准技生自百 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 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 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

    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 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3.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0.8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么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0.9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0.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 行招标投标。 3.0.11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其他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 3.0.13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3.0.1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 行。

    4.1.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2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应当公开招标;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4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1.3招标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2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 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3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 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7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8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 段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人提供咨询: 9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1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

    4.2.1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 4.2.2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 件;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授权代表身份证。

    4.3.1招标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 戎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 4.3.2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 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 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

    4.3.3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 关的基础资料: 1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资料; 2 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3 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 4 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 4.3.4 招标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范围及内容;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6 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 质量控制措施: 8人员组织保障等。 4.3.5 招标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 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段分别编制。 4.3.6 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情况; 2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 3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等。 4.3.7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2 工期、规模及资金情况; 3 招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 4 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 5工程技术关联性; 6 工程计量关联性: 7工作界面的关联性等。

    4.3.3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

    4.3.8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 标计划。

    4.4.1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4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 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全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 招标; 6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的,其投标无效;

    7通过资格预审的甲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 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 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8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 用; 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尚资格预审审请人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4.4.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

    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名;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格预审公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 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 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5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 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 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

    格审查所需的资料;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 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不退还;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 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5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6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 格审查报告;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 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 际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 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 预审而直接招标: 8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9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 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0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与媒介; 3)组织资格审查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4)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称:

    6)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7)资格预审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标准,采用有限 数量制评审方法时的评分情况: 8)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的情况说明: 9)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数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8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可采用附录 F的规定。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5.10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 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 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 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5.12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建 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招 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等 3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 2)招标文件满足招标要求: 3)有较为完整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按标的物的类型可分为工程类招标文件、货物类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 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

    制定应科学合理。 0所提供的图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配置,与招标范 围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相适应: 2)招标文件应列明详细的图纸目录,以便投标人核对和查阅: 3)以坐标图示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 1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能体现项目特 点; 2)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 限制、排斥或者倾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 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2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违约条款等内容,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 司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不得附加显失公平的条款: 2)明确施工合同计价类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主要包括总价 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尽可能涵盖招标文件中与双方责任权利 相关的实质性要求。 3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应设置合理,便于填写; 4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招标文件等内 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一致。

    4.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4.6.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 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 致。

    4.6.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

    4.6.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

    应有模棱两可或者产生歧义的条款和文字,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 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内容。

    4.6.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 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清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6.7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 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 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 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4.6.8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4.7.1招标文件的发售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必须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20日。 4.7.3招标文件应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售招标文件, 4.7.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 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1.7.5招标人不得尚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8.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 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现场调查。 4.8.2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 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时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解答的内容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8.3招标人组织全体潜在投标人一起踏勘项目现场时,要采取相 应的保密措施。 4.8.4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招标项目实施现场所作出的分析、推论 或老判断,应当白行承担责任

    4.9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登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 网站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9.3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 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4.9.4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方面的问题,应 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与答复,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 况下修改文件内容。 4.9.5同一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多次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应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同一内容的答复前后不一致的,以 发出时间在后的澄清或者修改为准。 4.9.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 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书面 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公开作出签复,作出签有前应当新停切标投标活动

    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与答复,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 况下修改文件内容。

    4.9.5同一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多次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 攻的内容应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同一内容的答复前后不一致的,以 发出时间在后的澄清或者修改为准

    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书面 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0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10.2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

    4.10.2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

    当充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

    4.10.3联合体投标应符合下列规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 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 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10.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 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10.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 据踏勘现场信息、澄清信息,异议回复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 标担保。 4.10.7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4.10.8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 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 机械设备等,

    4.10.9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

    4.10.1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 收已报名下载或者购买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

    4.10.1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 件密封情况,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并妥 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开标后不得遗失或者被调换。 4.10.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拒收的情况 4.10.1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接收样品,存 放在指定位置。 4.10.1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为暗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 接收暗标。 4.10.15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 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 收投标文件。对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投标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 示。 4.10.16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 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要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4.10.1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 知并递交的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0.18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 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10.19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

    4.10.20招标文件中要求接收投标文件过程有行政监督部门及相 关人员参加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参加人员的签字记录。

    5开标、评标5.1开标5.1.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5.1.2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5.1.3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开标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名单。5.1.4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5.1.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5.1.6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学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5.1.7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有接收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5.1.8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如实记录且经现场各方确认的基础上原封退还给相应投标人。5.1.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28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5.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 有与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

    5.2.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5.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

    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 应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 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9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散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 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5.2.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 系的人员、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 5.2.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

    5.2.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3.1评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 生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 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 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段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6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序等因素合理确定 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 享; 8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

    医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人;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 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3.2评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做好评标准备等相关服务工作;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 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 的相关因素。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 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信息

    5.3.2评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初步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质量安全成本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 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被记录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 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攻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 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也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氏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 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5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之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3.4详细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 生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 审、比较;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 支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 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 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3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寸,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 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这两部

    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 评估分。

    5.3.5评标结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文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 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要善保管投标文件和评标资 料,不得遗失或者调换;在评标结束前不得将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 移出评标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过 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并要善保存: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6.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信息公示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 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 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在发布媒介 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 息公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 公示标准文本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录C的规定。

    6.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自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信息公示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 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 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在发布媒介 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 息公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 公示标准文本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录C的规定。 6.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 息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 称、资格等级、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综合评标 得分情况; 2投标人符合初步评审标准要求或者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 程业绩; 3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及其 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和获奖情况: 4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承保银行或者 相保公司的名称经带灿址联系中迁

    6.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

    7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评 分;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1.4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按照中标候选人 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内容载明。 6.1.5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应当 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 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6.1.6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和其 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6.1.7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确需澄清、 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 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 6.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信息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1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未使用标准 文本或者标准文本中应当公示的内容而未公示的: 2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一致: 3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符合国家和省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

    6.1.5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应当

    园林工艺、表格6.1.5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

    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6.1.6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和其 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6.1.7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确需澄清 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 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

    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 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 5.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言息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1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未使用标准 文本或者标准文本中应当公示的内容而未公示的; 2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一致: 3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符合国家和省 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6.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6.2.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2.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成立的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招标人 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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