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临建办发[2020]28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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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根据全市实际划分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加分、扣分标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一体化乎台 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工程项自信息等。 第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 信息和“黑名单”等内容。 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 得的县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区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 他不良信用信息。 “黑名单”是指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履行监 理职责或因监理单位过失、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或1年内累计造成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造 成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 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第九条建设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企业上传和一体 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自库关联归集。 第十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的科室或单位,除归集本系统内部作出的表 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外,其他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 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也应负责归集。 信用信息也可由建设监理企业向开展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归集。 第十一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信用信 息的科室和单位,应自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 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二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 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 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 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

    第四章信用评分 第十四条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 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 第十五条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为60分。在省、市一体化 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 的,得基本信息分。 第十六条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总分不设限值,优良信用信息 加分按照省、市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相关加分标准计算;不良 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省、市建筑市场 不良信用信息相关扣分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信用评分实行季度动态计分,一个季度为一个评 价周期,每年的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 12月分别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的后10天为集中加分 日期。一个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 的1月对外公布,有效期内的优良信息可在连续评价期内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直作出表彰、奖励、认定 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有效期满后: 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 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

    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第十八条企业拥有多个资质的,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 加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的不同级别表彰、 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理的,取最高 值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监理企业所服务(所监)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监理企业作 为参建单位未参评,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奖项分值的50%计 算。

    第二十条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

    分)之间的; 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设监理企业“黑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黑 名单”之日起计算。建设监理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 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 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有效期为 1 年。

    第六章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 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监理招标中,招标 文件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信誉分值设定为12分(固定值 10分加折算值);其中以企业信用基础分值(60分)为基础设 定固定信用值10分,企业信用分超过60分的部分,按每10分 (不足10分不计)加0.5分的折算分值计入企业信誉分值中; 企业信用分值低于信用基础分(60分)的部分,按每10分(不 足10分不计)扣0.5分的折算分值计入企业信誉分值中。 加分、扣分比例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年可作适当调整,调 整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外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揽业务时,在我 市的信用等级按照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评价的信用

    等级管理(对应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的信用等级设 置),给予信用基础分60分;市外建设监理企业注册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开展信用 评价的,在我币的信用等级按照评价等级A级管理,给予信用基 础分60分。 不接受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市外建设监理企业进入 我市办理企业登记及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和AA级的企业,减少 对企业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企 业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 单,提高其所实施项目的检查频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自,信用 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承揽新业务,同时属我市管理的, 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市外企业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 限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到公司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山 东省住建厅和国家住建部。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依法网上公示,建设 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住房城统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 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 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 实际,依法在检查频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 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企业及人员审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 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 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检验检疫标准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市级加分表

    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市级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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