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建筑材料质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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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材料质量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规范罗溪村、尾林村、上陵村、西坑村自来水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同安区罗溪村、尾林村、上陵村、西坑村自来水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3、施工单位的责任
3.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到时后4天内补报)
3.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碎石、砂、石料、钢筋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混凝土等半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3.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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