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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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钢筋(或型钢)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0 钢筋工程的质量预控:
1.1钢筋及钢材:钢筋及钢材进场其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出场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单。
1.2钢筋、钢材进入工地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应按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复试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由加工厂单位出具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及钢筋试验单批件和复试报告单(复印件),但须加盖加工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1.4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例应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1.4.2钢筋的屈服及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1.5钢筋加工及钢筋连接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质量验收执行《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3、5.4、5.5的条款规定)。
1.6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此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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