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25-2017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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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映社区功能的混合程度,为社区居住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 积之比。

    2.0.4公共空间publicspace

    具有一定规模、面向社区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形位公差标准, 般指露天或有部分遮盖的室外空间。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包括SO2、NO2、 CO)、O3、PMio、PM2.5六大因子。

    2.0.8健康土壤healthy soil

    具有生物活力、能够作为动态生命系统来持续其功能的 土壤。

    3.0.1既有社区分类应符合下

    1混合度不小于0.8的为居住型社区; 2混合度小于0.8的为综合型社区。 3.0.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依次进行诊断、策划、规划与设 计、施工及验收、运营与评估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诊断阶段宜开展社区现状调研,并宜进行分析诊断,形 成诊断报告; 2策划阶段宜结合诊断报告明确策划总目标和分项目标, 确定改造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形成策划报告; 3规划与设计阶段宜结合策划成果进行改造规划和技术设 计,形成绿色化改造规划或设计文件; 4施工及验收阶段宜结合规划与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 案,并宜保留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5运营与评估阶段宜结合规划与设计文件,对社区及其改 造情况进行调适,出具社区管理文件和运行手册。 3.0.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体现共享、平衡和集成理念,规 划、建筑、景观、道路交通、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 与智能化、经济等各相关专业应紧密配合

    4.1.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诊断应确定社区绿色化改造的基础 条件和潜力,为绿色化改造策划提供依据。 4.1.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根据改造需求对用地及布局、环 境质量、资源利用、交通环卫设施、建筑性能和运营管理进行 诊断。

    4.1.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各项诊断流程应符合下列顺序

    1应收集社区基本信息,并应按本标准第3.0.1条对社区 进行分类; 2应根据社区现状、改造实施主体意愿确定全面诊断或局 部诊断方案; 3宜对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诊断工作; 4 应对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诊断结论; 5 应形成诊断报告并进行公示。 4.1.4诊断方案应根据上位规划或社区区位、自然与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结合改造实施主体意愿确定。 4.1.5既有社区诊断宜综合运用现场观察、现场询、向卷调 研、文件查看、检测检验、模拟计算等方法。 4.1.6既有社区诊断应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 4.1.7各单项诊断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下列 出宏

    4.1.7各单项诊断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下

    1总结社区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单项诊断结果之间的 关联性; 2综合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3提出改造内容优先顺序建议; 4 提出改造方案建议。 4.1.8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诊断后应形成诊断报告,诊断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 31 诊断过程和结果; 诊断结论与改造建议

    4.2.1既有社区用地及布局诊断内容宜包括场地安全、社区空 间布局、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4.2.2当社区及周边存在土壤污染、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油 气站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场地安全诊断,对不符合要 求的应进行改造。

    间布局、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4.2.2当社区及周边存在土壤污染、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油 气站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场地安全诊断,对不符合要 求的应进行改造。 4.2.3当社区空间布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公共交通站点400m~800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开发强度 低于社区其他区域的开发强度; 2社区生态资源未有效利用或生态景观格局不合理。 4.2.4当社区公共空间设施日常维护不佳、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进行改造;当社区公共空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 改造: 1社区公共空间用地面积占社区总用地面积低于5%; 2人均社区公共空间面积低于6m; 3社区公共空间位置偏远,400m服务范围覆盖本社区面 积比例低于30%; 4社区公共空间未与周边道路便捷连接,缺乏可供居民便 利行走的途径; 5社区公共空间所提供的休闲活动设施存在种类单一、使 用率不高等问题:

    4.2.3当社区空间布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4.2.5当公共服务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

    1居住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相比,低于下限值10% 以上; 2综合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文体、商业服务和金 融邮电三种设施分别相比,低于下限值10%以上; 3公共服务设施未与周边道路便捷连接,缺之可供居民便 利行走的途径; 4社区组织书面提出要求增加或改善的设施类型

    4.3.1既有社区环境质量诊断内容宜包括热环境、风环境、声 环境、光环境、空气质量、绿地系统、景观与水环境。

    .3.1既有社区环境质量诊断内容宜包括热环境、风环境、户

    4.3.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热环境进行改善

    1居住型社区绿化覆盖率小于30%; 2综合型社区绿化覆盖率小于25%: 3社区户外活动场地遮阳覆盖率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有关规定; 4在Ⅲ、IV、V建筑气候区,社区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 铺装面积的比例小于30%; 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户外活动场地热环境存在的问题; 6社区户外活动场地夏季典型气象日逐时湿球黑球温度 (WBGT)指数最大值高于33℃,或夏季典型气象日平均热岛强 度模拟值超过1.5℃。 4.3.3当社区主要室外公共空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 区风环境进行改善: 1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 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有关规定;

    2在山、V、V建筑气候区,夏季主导风向上的建筑物迎 风面宽度超过80m,且该建筑底层的通风架空率小于10%; 3在Ⅲ、IV、V建筑气候区,社区围墙可通风面积率小 于40%; 4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员活动 区出现涡旋或无风区的面积比例超过20%,1.5m高度风速比小 于0.5的面积比例超过80%; 5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1.5m高度人 行区域风速大于5m/s,且风速比大于2; 6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风环境存在的问题, 4.3.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声环境进行改善: 1社区主要功能建筑与主干路、次干路的距离不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2社区主要道路周边没有设置隔声措施; 3社区内部及周边存在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 声等噪声源; 4声环境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要求; 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声环境存在的问题。 4.3.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光环境进行改善: 1既有建筑日照时数或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2社区存在玻璃幕墙建筑,且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大 于0.2; 3夜间社区商业照明、室内照明产生溢光,室外照明设计 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中关 于光污染控制的要求; 4社区道路照度值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十标准》CJJ45的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 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夜间照度值不满足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光环境存在的问题。4.3.6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空气质量进行改善:1社区内部及周边存在不达标的污染源;2社区内部饮食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要求;3社区场地AQI或PM2.5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要求;4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空气质量存在的问题4.3.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绿地系统进行改造:1居住型社区人均公共绿地低于1m;2街道绿视率低于15%;3社区内绿地的空间分布与结构、竖向设计、种植设计等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要求;4每100m绿地上乔木量少于3株,或灌木林少于10株;5乡土物种比例低于70%;6#植被长势较差。4.3.8当景观水体透明度差、有杂质、有嗅味或无水质维护措施时,应检测水体水质。当水质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要求时,应进行相应改造。4.3.9当景观水体无有效防渗措施,或水体的补水量和损失水量不平衡时,宜进行改造。4.4资源利用I水资源利用4.4.1既有社区水资源利用诊断内容宜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集中热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设备、雨水综合径流控制、非传统水源利用。8

    4.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供水方式进行改造: 1 供水不足; 2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3供水系统能耗大。

    1供水不足; 2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3供水系统能耗大。 4.4.3供水管材和附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生活供水系统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管材时,应进 行改造; 2当社区生活供水管材和附件存在漏损时,宜进行改造; 3当社区生活用水量数据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4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供水 未端水存在异味、异物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对二次供水设施进出水、末端用水水质进行检 测,确定水质污染原因后应进行改造。 4.4.5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供水末端出水水流缓急及 水柱不稳定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检测末端用水压力。当检测末端 用水点供水压力小于0.1MPa或大于0.2MPa时,宜进行改造。 4.4.6当社区未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 量装置,或用水计量装置读数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7当社区供水设备出现噪声及振动超标、设备能效下降或 设备运行不正常等情况时,宜进行改造。 4.4.8社区排水体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社区生活供水管材和附件存在漏损时,宜进行改造; 3当社区生活用水量数据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4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供水 末端水存在异味、异物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对二次供水设施进出水、末端用水水质进行检 测,确定水质污染原因后应进行改造

    4.4.5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供水末端出水水流缓

    水柱不稳定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检测末端用水压力。当检测末端 用水点供水压力小于0.1MPa或大于0.2MPa时,宜进行改造。 4.4.6当社区未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 量装置,或用水计量装置读数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7当社区供水设备出现噪声及振动超标、设备能效下降或 设备运行不正堂等情况时 宣进进

    4.8社区排水体制诊断应符合下

    1当社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存在建筑污水接人雨 水管网的情况时,应进行改造; 2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 体制时,应进行改造; 3当社区建筑采用无组织排水方式时,宜进行改造 4.4.9当排水管材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管材或存在明显漏损时 应进行改造。 4.4.10当社区雨水口设计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空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要求或出现雨水排水不畅时,宜进行改造。 4.4.11当社区化粪池容量配置规模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或化粪池井盖破损、 水溢出时,应进行改造。

    4.4.12当社区集中热水系统的热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硬质铺装地面面积占场地面积比例大于70%; 2 单块硬质铺装地面面积超过200m; 3 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超过0.7。

    4.4.18当社区道路或广场存在长时间积水现象时,宜进

    4.4.18当社区道路或广场存在长时间积水现象时,宜进行 改造。

    1景观水体补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应进行改造; 2绿化浇洒用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宜进行改造; 3 路面冲洗用水、车库冲洗用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宜进 行改造

    4.4.21年降雨量不大于800mm的地区未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

    施的社区应进行改造,年降雨量大于400mm且小于800mm的 地区未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的社区宜进行改造。 4.4.22当社区非传统水源存在误接、误用、误饮情况或存在潜 在风险时,应进行改造

    4.4.22当社区非传统水源存在误接、误用、误饮情况或存在潜 在风险时,应进行改造

    4.4.23既有社区能源利用应诊断社区能源结构,并宜

    4.4.23既有社区能源利用应诊断社区能源结构,并宜根据改造 需求对供配电系统、供燃气系统、集中供热系统、区域供冷系 统、室外照明系统、冷热电三联供系统进行诊断

    4.4.24既有社区能源结构诊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相

    社区能源供给设施对社区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 社区能源结构与城市能源供应规划不协调; 3 社区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

    社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节能性不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应进行改造。 4.4.26社区供燃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节能性不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应进行改造

    4.4.27集中供热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执系统节

    4.28区域供冷系统应依据现行运行状态,按国家现行标准

    4.4.28区域供冷系统应依据现行运行状态,按国家现行标准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技术规范》JGJ176进行诊断;当存在区域供冷系统实际运行负 荷率与区域入住率不匹配、长期低能效运行等情况之一时,宜进 行改造。

    计规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关 节能的要求时,宜进行改造

    行数据分析系统的运行能效和经济性。当系统年均综合能源利用 效率低于70%,或年均热电比低于75%时,宜进行改造

    f.· 1人行道未与社区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 慢行系统便捷相连; 2人行道与车行道无安全隔离设施; 3无人行道或人行道宽度小于2m; 4人行道缺乏必要的遮阴设施,人行道乔木绿化遮阴按道 路长度普及率小于80%; 5城市次干路及支路的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大于300m; 6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7人行道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残破; 8其他影响行人感官的步行环境问题。 4.5.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自行车骑行环境改造:

    1有条件设置自行车专用道而未设置; 2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分隔方式不当; 3自行车与行人、机动车交通干扰严重,自行车骑行平均 速度低于5km/h; 4自行车平均连续骑行距离低于100m; 5无自行车停放设施或停放点服务半径大于150m。 4.5.4当社区公交站点300m服务覆盖率小于50%,或500m 服务覆盖率小于90%时,宜进行改造。 4.5.5当公交站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无站台或站台无遮阳、避风雨的棚盖; 2公交站内未设告示牌及交通信息,包括沿途公交站点、 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3公交站无坐凳等休息设施; 4 公交站未设置无障碍设施。 4.5.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停车设施进行改造: 社区内未设置停车场; 2 市政道路违规停车; 3 占用人行道停车; 4 露天停车场地面为硬质铺装地面; 无遮阴的地面停车位占地面总停车位的比例超过30%; 6 地面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超过50%。 4.5.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交通组织方式进行改造: 1道路交通指示标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 和标线》GB5768的要求; 2高峰时段停车场出入口拥堵; 3高峰时段道路拥堵; 4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人流与机动车流混杂,常发生 用堵。

    4.5.8当社区消防车道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50067的相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CJ14进行诊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公共厕

    社区公共厕所跨位数量不足或男女比例不合理; 2社区公共厕所卫生环境较差; 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公共厕所存在的问题。

    4.6.1既有社区拟改造的建筑应对结构安全性能、消防安全性 能、防雷安全性能进行诊断,宜对居住建筑适用性能、节能性 能、绿色性能进行诊断

    能、防亩女全性能进行诊断,宜对居住建筑适用性能、节能性 能、绿色性能进行诊断。 4.6.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 准》JGJ125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进行 改造。 4.6.3建筑消防安全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进行诊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4.6.4建筑防雷安全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进行诊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4.6.5居住建筑功能宜根据建筑居住建筑户型、楼层数、建筑 间距进行诊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户型无独立卫生间时,宜进行改造; 2当建筑户型无独立厨房时,宜进行改造; 3当二层及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无电梯时,宜进行改造; 4当四层及以上的其他类型建筑无电梯时,宜进行改造 4.6.6建筑节能性能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诊断 和改造判定。对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 T51161规定的约束值的既有公共建筑,应进行节能改造。 4.6.7经评价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级的建筑,宜进行 改造。

    4.6.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

    4.6.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 准》JGJ125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进行 改造。

    和改造判定。对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T51161规定的约束值的既有公共建筑,应进行节能改造

    4.6.7经评价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级的建筑,宜进行

    4.6.7经评价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级的建筑,宜进行 改造。

    4.7.1既有社区运营管理诊断内容宜包括运营管理组

    4.7.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建立健全社区运营管理组织

    无社区运营管理组织或组织责权利

    2社区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4.7.3当既有社区的运营管理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改造: 1社区未设置安全和环境监控,或设置不合理; 2社区公共用水、用能未设置计量装置; 3社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50189对用电设备进行分项计量或未设置电力 监测系统

    1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 监控、计量系统工作不正常,数据残缺、失真; 3未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5.1.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应结合诊断结果和利益相关方 改造意愿、投融资模式、技术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因素,确定改 造目标和改造内容,为改造规划和设计提供依据

    改造意愿、投融资模式、技术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因素,确定改 造目标和改造内容,为改造规划和设计提供依据。 5.1.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工作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先应根据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策划,应采取措施 降低对未改造部分的负面影响: 2其次应将策划方案向社区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并收集相 关方意见建议; 3最后应结合相关方意见,对绿色化改造措施进行集成优 化,完善策划方案,形成策划报告。 5.1.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改造的必要性; 2项目改造的目标; 3 改造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 4 社会经济效益; 5 风险分析

    5.1.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工作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应确定改造后的社区类型,并 应根据项目上位规划与诊断结果明确项目总目标。 5.2.2分项目标宜包括用地及布局目标、环境质量目标、资源 利用目标、交通环卫设施目标、建筑性能目标和运营管理目标, 宜全部或部分达到本标准第4章诊断指标的要求。

    文布同日标、环境质量目标、资源 利用目标、交通环卫设施目标、建筑性能目标和运营管理目标, 宜全部或部分达到本标准第4章诊断指标的要求。

    2.3应按下列步骤明确各分项目

    对社区使用需求进行合理预测; 分析既有社区绿色化诊断指标的要求; 分析各分项自身特点、要求与定位; 4 确定分项目标

    5.3.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应根据 项目总目标与分项目标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路线宜与投融资方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技术措施宜与技术路线相契合,具有地域适应性; 3 主要设备、设施、材料种类应与技术措施相匹配。 5.3.2 社区绿色化改造顺序宜按下列层级确定: 1 宜解决社区出现的安全性问题; 2 宜解决社区组织书面提出需要改进的问题; 3宜解决改造性价比高的问题; 4宜解决其他相关问题。

    5.3.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

    6.1.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宜结合策划报告对用地及布局、环 境质量、资源利用、交通环卫设施、建筑性能和运营管理进行规 划与设计。

    6.1.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设计应与周边相协调,并

    6.1.4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工作流程应符合下

    1应依据策划报告制定的改造方案,在诊断报告的基础上 开展规划与技术设计所需详细资料收集; 2应开展用地及布局优化设计深化工作,设计方案应征求 居民意见,并应分析居民意见且保留意见处理情况记录; 3在完成用地及布局优化工作后,应开展其他相关设计工 作,设计方案应征求居民意见,并应分析居民意见且保留意见处 理情况记录; 4在完成所有规划与设计工作的同时,应形成改造设计方 案本、施工图纸与预算书。 6.1.5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应结合社区所在地区的 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文等特点,采用成本较低、被 动式、对居民王扰小、工期短的技术

    6.1.6社区消防系统改造后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1.7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应利用可利用

    在本社区改造中再利用。

    6.2.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社区场地安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被污染土壤改造后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社 区改造可采取排水治理、工程治理等措施;当存在崩塌风险时, 可采取卸载、清除、固化、坡面防护、喷浆等工程措施;当存在 泥石流风险时,可采取沟谷坡面种植、拦挡排导等措施进行综合 治理。 3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的社区,场 地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 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要求,应对泥石流、滑坡 等自然灾害采取相应措施 4改造后的加油加气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592的要求。 6.2.2绿色化改造规划设计应保留场地原生地貌,应通过合理 规划设计与原生地貌有机融合。当不可避免对原生地貌有破坏 时,宜在场地其他空间进行恢复。 6.2.3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 空间、水系等的改造应与社区周边地区的城市发展统筹规划相 协调。 6.2.4社区改造中空间布局宜功能混合利用,在空间和功能方 面应进行合理的混合配置,形成包括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 乐等多功能的社区。

    6.2.3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 空间、水系等的改造应与社区周边地区的城市发展统筹规划相 协调

    6.2.4社区改造中空间布局宜功能混合利用,在空间和功能

    面应进行合理的混合配置,形成包括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 乐等多功能的社区

    6.2.5社区改造中的新建工程应选用社区内已开发区域、已开

    发区的邻近区域、开发区内预留的空地或具有高开发潜力的用 地。宜对社区内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地、土壤流失严重等

    地区进行改造与再开发。不应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6.2.6居住型社区改造后应提供不少于社区总上地

    的公共空间,社区使用者宜在步行10min内无障碍地到达一处 公共空间,且宜与社区周边的城市公共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 体。综合型社区改造后社区内公共空间不宜小于社区总占地面积 的5%,大部分社区使用者宜在步行10min内无障碍地到达一处 公共空间。

    6.2.7街道空间改造应结合道路交通条件、临街建筑功能及形

    态、建筑界面和色彩、街道绿化形式、街道设施等综合分析,应 与公共空间网络联系,并应将街道的线形空间与社区点状或面状 公共空间有机融合,塑造连续的公共空间秩序

    6.2.9既有社区改造中应预测社区人口结构和重点需求,

    6.2.10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时,宜通过下列措施改善公共

    宜将单栋公共服务建筑的服务功能多样化: 2 宜利用现有设施或对既有建筑进行功能置换; 3 可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扩建; 4 可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6.2.11公共服务设施绿色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公共交通节点、社区人流方向和机动化出行特征相 符,设置在交通方便、人流集中的地方; 2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宜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 服务中心; 3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慢行交通网络、公交站点、公 共空间布局,形成以步行为主的公共活动空间,缓解交通压力, 降低碳排放量; 4宜布局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设施。

    6.3.1社区热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利用社区内现有地形及水体绿地,优化社区热环境; 2新增建筑物布局应有利于社区热环境的改善; 3在改造中应合理布置不同高度和种类的树木植被,在夏 季疏导通风气流、营造阴影遮蔽效果,在冬季遮挡寒风、保证充 足的日照和阳光辐射; 4宜减少社区内硬质铺装地面比例,增加树木花草; 5对社区内低层和多层建筑,宜采用外立面的垂直绿化; 6宜采用屋顶绿化,种植树木花卉,形成空中花园。 6.3.2社区风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建筑物宜通过数值模拟优化布局和形体,不得对社 区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宜利用景观设施引导活动空间的空气流动或防止风速 过高; 3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社区宜拆除不透风围墙, 围墙可通风面积率宜大于40%;

    调风装置,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5沙尘暴地区的社区改造应采取措施削减沙尘暴的危害。 6.3.3社区声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声屏障、将穿越社区且具有机动车 交通功能的道路移至社区外等措施,降低社区外部交通运输产生 的环境噪声; 2宜采用降噪路面、建立特定道路设施、调整道路空间设 计等措施,降低社区内部交通运输产生的环境噪声; 3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地形遮挡、现有噪声危害过大产业 外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降低工业生产产生的环境噪声; 4宜采用局部防噪和合理分区、降低地面标高、乔木与灌 木序列组合遮挡、单体建筑垂直绿化等措施,降低社会生活带来 的环境噪声。

    调风装直,避开冬李王导风向; 5沙尘暴地区的社区改造应采取措施削减沙尘暴的危害。 6.3.3社区声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声屏障、将穿越社区且具有机动车 交通功能的道路移至社区外等措施,降低社区外部交通运输产生 的环境噪声; 2宜采用降噪路面、建立特定道路设施、调整道路空间设 计等措施,降低社区内部交通运输产生的环境噪声; 3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地形遮挡、现有噪声危害过大产业 外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降低工业生产产生的环境噪声; 4宜采用局部防噪和合理分区、降低地面标高、乔木与灌 木序列组合遮挡、单体建筑垂直绿化等措施,降低社会生活带来 的环境噪声。 6.3.4社区光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对既有建筑日照时数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活动场地宜 进行调整,应设置日照充足的公共交流空间,增加日照时间; 2宜通过玻璃贴膜等措施消减幕墙光污染,通过分时段管 理,削弱广告、夜景等灯光污染; 3宜通过增设格栅或棱镜将光源封闭起来,或将灯具安装 在梁背后或嵌人建筑物,控制可见亮度,减弱或防止眩光; 4改造后的社区道路照明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 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要求。 5.3.5社区空气质量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社区内供热或生产采用燃煤作为热源,应改为市政热力 成其他清洁能源作为热源; 2公共餐饮厨房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规定:

    5当道路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改造成开放式绿地 临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改造为滨水绿带。 6.3.8树种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及土壤条件选择植物群落; 2应根据树木栽植的位置,选择树种; 3在新增绿化树种选择上应选择既有观赏价值,又有经济 价值的乡土树种,乡土树种的种类和数量选用比例应大于80%; 4应根据植物种植文化及季节,注重植物色彩的构成与 变化; 5对有生态危害的外来人侵物种应清除。 6.3.9景观水环境的水质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从源头控制保证社区水体不受污染,未经处理或处理 后未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生活和工业污水,不得排放至社区 内及周边的水体; 2宜采用生态护坡、人工湿地、水下森林等生态技术; 3宜采用过滤砂缸、气浮等物理处理技术; 4景观水体应清淤; 5应有水循环系统; 6应增设景观水体周边的文明提示和标识; 7 应完善水环境维护工作方案。 .3.10景观水环境的水量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社区水体宜与区域水网连通; 2当社区水体水量较大时,应与行洪安全措施结合; 3宜采用防渗处理技术; 4宜采用雨季观水、旱季观景技术; 5景观水体补给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收集回用; 6宜将水体景观与绿化景观结合改造

    5当道路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改造成开放式绿地, 濒临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改造为滨水绿带

    5当道路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改造成开放式绿地

    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不足的社区宜采用加压的供水方式; 2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的社区宜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 3供水系统能耗较大的社区宜改用节能供水系统。 5.4.2供水管材和附件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现有管材属于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产品,应更换为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2对现有材质差、年代久、漏损严重的旧给水设施,应局 部或全部更换为耐腐蚀和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并应采取防 振减振措施; 3水池、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进水阀门应增设自动 联动关闭装置。 6.4.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对供水设施完善、供水水压足够、经济条件允许的既有 多层住宅小区,宜取消二次供水设施; 2对供水设施不够完善、供水水压不足、经济条件不允许 的既有住宅小区,宜保留二次供水设施,并宜对现有水箱或水池 的体积、内胆、配件、消毒设施等进行改造; 3应更换过滤器、清理二次供水水池,且应制定二次供水 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规定。 6.4.4供水压力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供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增设减压阀、减压孔板

    或节流塞,可根据给水系统水力计算将二次供水水泵更换为扬程 较小的水泵或增加变频控制; 2当供水压力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时,应重 新进行水力计算,可检查管路并拆除不必要的减压阀或调节阀 位,可将二次供水水泵更换为扬程较大的水泵或变频泵,并应采 用集中设置社区加压系统的供水方式。 6.4.5用水分项计量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用水分项计量存在问题时,宜维修或更换用水计 量装置,并宜对读数进行校正; 2当无用水分项计量时,宜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 单元设置计量装置。 6.4.6当供水设备存在噪声及振动超标、设备能效下降、设备 运行不正常等情况时,应采取减振措施或更换设备。 6.4.7社区排水体制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有建筑污水接人雨水管 网时,应将建筑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2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 制,且社区排水管道破损严重时,宜废弃原合流系统,重建社区 雨污分流系统; 3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 制,且社区排水管道状况良好时,宜保留原合流系统用作雨水系 统并进行疏通与完善,应增设污水排放导流; 4当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制,且管网建设年代久远、管 线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时,宜进行污水截流改造,将旱流污水 和初期雨水截流进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5当社区建筑采用无组织排水方式时,宜增设排水立管, 并应接入市政雨水管或地面雨水设施。

    6.4.8当排水管材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存在漏损时,应更

    营材及附件。 .4.9雨水口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 可规定: 1当社区雨水口现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要求时,宜根据实地情况调整或增设必要的 雨水口; 2当社区场地微地形改造时,雨水口宜设置在绿地中; 3应加强雨水口周边维护。 6.4.10社区化粪池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容量配置规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5的要求; 2 化粪池井盖有破损应修复或更换; 3 应加强定期清理,并应无污水溢出; 4当具备排水条件时,可取消化粪池 6.4.11社区集中热水系统热源改造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 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源加热方式存在问题时,可将热源改为可再生能源 空气源热泵或燃气锅炉,宜采用联合热源; 2当热源设备效率较低时,宜对热源进行改造或更换为高 效热源。 6.4.12集中热水系统的管网和水箱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 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加热设备效率过低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长 时,应提高集中热水热源效率或更换集中热源; 2当循环方式不当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长时 宜进行循环方式改造; 3当热水系统的保温效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改造保温系统。

    1当加热设备效率过低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 时,应提高集中热水热源效率或更换集中热源; 2当循环方式不当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长时 宜进行循环方式改造; 3当热水系统的保温效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改造保温系统。 6.4.13绿化浇洒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符合

    下列规定: 1宜增设浇洒管网,可改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 等节水灌溉技术; 2在采用高效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可设置土壤湿度感 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3可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 4可改为种植耐旱植物。 6.4.14社区集中空调系统节水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 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无蒸发或减少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2宜维修或更换冷却塔。 6.4.15社区下垫面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符 合下列规定: 1硬质铺装地面可改为透水铺装地面、绿地、水面; 2建筑屋面可改造为绿色屋顶。 6.4.16雨水径流系统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人地面生态设施, 屋面雨水系统宜采取断接方式改造,道路雨水径流宜引入到地面 生态设施; 2宜增加绿地面积,平屋顶宜改造为绿色屋顶,宜增建垂 直绿化; 3宜增加调蓄措施,增建浅草沟或入渗沟,改造公共空间 的广场、道路绿化带为下凹式绿地。 6.4.17非传统水源资源利用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有市政再生水资源而未连接使用的社区,宜将公共 建筑接人再生水网,对不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可不接入再生 水网; 2年降雨量大于800mm的社区,可评估建设雨水收集回

    用设施; 3景观水体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并应将其排水作浇洒 和冲洗使用,实现杂用水的梯级利用; 4周边无市政再生水资源且无市政再生水管网的社区,但 具有稳定的污废水资源,可评估建设区域中水处理设施。 6.4.18非传统水源安全保障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无明显的非 传统水源标志时,应增设非传统水源标志; 2当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取水口无 锁时,应增设锁; 3对新增非传统水源管网,除应使用颜色标记,还应在管 材和管件上增加连续的再生水字样水印。

    6.4.19当社区或建筑功能改变导致用能负荷变化时,应对能源 供应和输配设施进行调适或改造。

    1可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 2社区新增的公共设施,宜采用太阳能光热作为热源,宜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电源; 3当市政电网允许时,宜将光伏发电系统与市政供电系统 并网; 4 宜在家庭、社区中使用微型发电作为替代或补充电力 来源。 生 业

    不具备条件入地改造时,可对架空线路进行重新敷设。

    6.4.22集中供热系统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热

    造技术规范》GB/T50893的要习

    6.4.23供冷系统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 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 求。当供冷系统采用淘汰产品或输配系统老化时,应进行更换。 当供冷系统运行能效低下时,应进行相应系统调适、设备改造或 更换

    6.4.24室外照明设计改造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

    设计规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中关 于节能的要求。

    6.4.25当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系统运行效率低或经济性差时

    宜对系统的计费标准、运营模式、系统配置、运行状态、控制策 略及需求侧负荷特点等进行重新评估,再确定改造方室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6.4.26社区能源系统改造在技术经济可行前提下、宜

    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复合供热供冷系统和移动式能源供应设施

    6.5.1社区步行环境改善应符合

    6.5交通环卫设施完善

    1人行步道应连续完整,并应与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 空间、公共交通站点、慢行系统便捷相连; 2人行道与车道间宜设置路缘石、标线加车道屏、围栏或 植槽绿篱等隔离装置或组合运用; 3当无人行道或人行道宽度不足2m时,宜根据行人通行 需要增设或扩大人行道; 4当人行道缺乏必要的遮阴设施时,可增设适宜的行道树、 遮阴构筑物或风雨连廊,遮阴率宜达到65%及以上; 5当人行过街设施间距过长时,可根据人行过街需要增加 人行横道,有条件时可设置自行车无障碍通行的过街设施,间距 不宜超过300m;

    6当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时食用油标准, 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进行无障碍设 计和改造; 7宜设置步行休息设施; 8宅前路宜步行优先; 9绿带分隔宜结合种植和景观,减少车行的干扰,实现舒 适化步行的需要,宜将商业服务设施与绿化结合; 10无遮阴的城市主干道的平面交叉口处,宜在非机动车道 或人行道的红绿灯等候区设置遮阳挡雨棚。 6.5.2当社区自行车骑行环境改善时,宜建立连续完整的自行 车专用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设置自行车专用道而未设置时,可根据既有道路 情况,划设自行车道; 2当自行车道路使用度较高且道路通行断面有空间时,宜 设置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路物理隔离设施; 3公交车站应与自行车道隔离; 4宜增加自行车连续骑行距离; 5当无自行车停放设施或停放点服务半径大于150m时, 宜增设自行车停放设施。 6.5.3社区公交站点可达性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区步行道路网和小区、建筑出人口应与社区周边公交 站点连通,住宅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500m,公共建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当500m公交服务半径未能覆盖整个社区时,该公交站点宜设置 自行车停车点; 2社区自行车道路网与社区周边公交站点连通率应达 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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