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武园林发[2017]109号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2017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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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其核实验收等工
    作,并增强其系统性、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
    简称《绿化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 260 号令)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国家标
    准、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是
    指列入市、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建设工程项
    目,以及用于安置农民(村民)的城中村改造还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指列
    入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限价安置房等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

    2017年9月20日

    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贝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自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其核实验收等工 乍,并增强其系统性、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 简称《绿化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60号令)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国家标 准、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是 指列入市、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建设工程项 目,以及用于安置农民(村民)的城中村改造还建住宝建设工程项且

    第二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指列 人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限价安置房等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旧区改建住宅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25%,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按照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级别分别不低于1.05 0.7和0.35平方米/人。 第二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是指 除第一条规定的旧区改建住宅项自、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外的,其他新、改、扩 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按照 舍住区、小区和组团级别分别不低于1.5、1和0.5平方米/人。 城中村改造开发及配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商品房等住宅建设工程项 目,具绿地率及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照前款规定的新区建设任宅项目执行。 第三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 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5%: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 (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 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 活动中心等;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

    、四)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 (五)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 (六)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七)文物古迹、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外国驻华使馆、领事 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 (八)专门用于军事自的的设施等。 第四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具体有 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5%: (一)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等: (二)铁路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 设施等; (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 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站设施,轮渡、缆车、索道等地面部分及其附 属设施等; (四)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等。 第五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 本、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 (一)商铺、商场、超市、零售市场、批发市场、餐饮、旅馆、招待所、 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

    (二)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文艺团体、影视制 作、厂告传媒等艺术传媒,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等: (三)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等,赛马场、溜泳场以及通 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四)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五)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 第六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物流仓储项目是指物资储 备、中转、配送等项目,其中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 第七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城市主十道包括快速路、 主干路,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次干道包括次干路和支路,其绿地率指标 不低于15%。 第八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工业项目是指工矿企业的 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含有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 等,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17.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0%,并要求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第九条《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前 述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5%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各类别用地面积明确的,其统 也率指标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 的,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所含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含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绿化厂场 划控制绿地的,不得纳入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并且该规划控制绿地的 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得小于70%。 符合前款规定的任宅建设工程项自,如该任宅项目规划绿地率达到法定材 准,则可以将该规划控制绿地面积奖励计算为该项自配套公共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含有地铁站点或其他非独立性的 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如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该地块为轨道交通、公 共停车场等用地与其他类用地兼容,或者规划部门对该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 等设施划有明确的用地范围控制线的,则该地铁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其他公共 基础设施的用地范围不纳入计算该项目配套绿地率的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确因条 限制配套绿地面积仍然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如该项目规划绿地率达到规定指材 的70%,则经市、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降低具绿地率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工作联系单 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事项的甲请材料: (一)文字资料: 1、申请表:

    2、规划部门工作联系单或方案意见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登记信息、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等 全部附件,暂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交规划设计条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登记信息贞和宗地图等全部附件,暂未取得士 地使用权证的,须提供出让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土地确认书: 5、覆土厚度证明材料,涉及地下室范围线内覆土绿化、屋顶绿化的项目需 提供相关的剖面图和文字证明: 6、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件及授 权委托书。 (二)图纸资料: 1、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纸质及dwg格式)路基标准规范范本,图中覆土绿化区 或为点状填充图形表示,停车位若做植草砖需填充图形表示,住宅项目总平面 图中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当注明住户数;dwg格式绿地面积要有 团合线、分区计算数据;用地红线及建筑外围线需用闭合线表示清晰 2、建筑首层平面布置图及其dwg格式,图中应当标注建筑首层平面布局, 包括门、窗及出入口位置和尺寸。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甲请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收时,应当按照 下列要求提交甲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园林部门批准的配套绿地面积结果及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登记信息、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 图等全部附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即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设 计方案; (五)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绿地测量成果图及dwg格式 (六)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七)风景园林设计资质证书及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设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八)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凡列入规划部门向园林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监 督检查工作联系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即纳入配套绿地核实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配套绿地核实验 收程序: (一)未经园林部门审核批准且未列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监督检查 工作联系单》的; (二)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超过2年的: (三)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预留绿地率(含住宅 目规划预留公共绿地面积)作为其配套绿地核实验收的标准。 第十九条经园林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预留绿地率(含住宅 目规划预留公共绿地面积)天于《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如该项目是在 2014年7月1日以前审核的,则以原《绿化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作为其配套绿 也核实验收标准;如该项目是在2014年7月1日以后审核的,则以规划预留绿 地率(含住宅项目规划预留公共绿地面积)作为其配套绿地核实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未经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其配套绿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 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以原《绿化条例》第九条或新《绿化 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核实验收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划部门工作联系单明确告知园林部门分期实施规划设计条 牛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对其配套绿地采取分期核实验收 采取配套绿地分期核实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的该项 目配套绿化平面布置为参照标准,仅对各分期工程配套绿地实际建成面积等数 居予以确认。待该项目配套绿地全部建成,并对前期配套绿地实际建成面积等 数据进行复核后,再进入正式的配套绿地核实验收工作程序。 如规划部门对分期实施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分期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则按照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核定其配套绿地面积指 标后,再进入正式的配套绿地核实验收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经整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实际完成情况仍然不达标的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 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 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 (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 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住宅项目实际建成的配套绿地总面积达到审核要求,但公共 绿地面积没有达到审核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其公共绿地面积差额作为该项 目差额绿地面积。 住宅项目实际建成的配套绿地总面积与公共绿地面积均未达到审核要求 的,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大于公共绿地面积差额的,以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作 为该项目差额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差额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的,以公 共绿地面积差额作为该项目差额绿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凡经园林部门审核并出具绿地率不达标的意见且建设单位未 敷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进入配套率核实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第十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因举报、投诉、诉讼等特殊情况 确需对其配套绿地实际建成情况进行确认的,由园林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测量 机构对该项目配套绿地进行现场数据测量后,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工作费用应当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配套绿地核实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规划部 门批准的该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园林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

    目配套绿化种植图,应当实施且已经建成绿化的区域,如发生擅自改作停车位 或其他用途等情形的,视为损绿毁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绿化条例》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规划绿地率,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规划设计 案总平面图审核计算出的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数据,其相应计算出的配套绿地面 识称为规划预留绿地面积(相应计算出的住宅项目公共绿地面积称为规划预留 公共绿地面积)。 本规则所称规划控制绿地,是指纳人绿线范围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涉及屋顶绿化、地下室覆王绿 化、停车位、树阵等配套绿地面积折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武汉 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其他文件中有关建设工程项自配套绿地 核及验收工作的内容,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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