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94-2018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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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1294-2018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4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 关联,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应符合风景区保 护规定

    3.0.5详细规划应控制游人容量

    应预测游人规模。对游人集中分布的重要游览区段,可针对游览 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制定疏导管理措施,提出极限游人容量。 高峰时段游人容量应按“人次/h”计算。

    3.0.6详细规划应确定建设分期实施目标和实施步骤,编制建 设分期实施项目清单,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水库标准规范范本,估算投资 金额。

    4.0.1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包括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景观 评价、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观 赏点建设、景点利用、景群利用、景线利用等内容。 4.0.2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应针对详细规划区内的自然文化景 观、珍稀动植物、特色生物群落与生态系统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资 源与环境,提出保护对象与范围、技术措施与方法、科研监测保 护设施、保护培育项目及其实施阶段等。 4.0.3景观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人 的调查筛选,可视景源条件挖掘新的游览景观。 4.0.4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 景观特色的原则,对各类景观景物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 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应对观赏点选择及 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游赏组织进行规划分析和安 排。应注重历史文化挖掘,并通过时空序列组织,系统展示文化 景观的价值和内涵

    景观特色的原则,对各类景观景物的种类、数量、特点、 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应对观赏点 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游赏组织进行规划分 排。应注重历史文化挖掘,并通过时空序列组织,系统展 景观的价值和内涵

    4.0.5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维护和修缮应符合真实性和完 整性原则,周边环境整治应与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相协调。 2现状景点游览环境改善应明确游览、观赏方式;组织游 赏序列;对景观空间较丰富的景点,宜按主、次、配景的关系组 织景观层次;并应提出景观提升、环境改善和设施配套等相应规 划措施。 3受破环的景观及环境需要恢复时,应提出整治措施与要 求,恢复其特色景观风貌、文化传统内涵与空间格局;对景观环 境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的建(构)筑物应提出拆除、改造或

    遮挡的措施与方案,对自然生态提出修复措施与步骤。 4重要景观视线、视廊应按照美学原则进行控制,保持观 赏的通透性,并应对破坏观赏的因素提出整治措施。 5植物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应保护原生植被,适地适树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物多样性 4.0.6观赏点应选择在景源最佳观赏效果的地段,其建设应服 从地形环境特征,建设基址与周边景物宜巧妙结合,建设材料应 采用乡土材料;各观赏点之间应具有合理的视角、视距、视线和 现域:游赏线路上宜设置指示牌、景观小品等导引性设施、 4.0.7对干能够提升美学价值、游览体验和风景品质的景点 垃编制景点利用规划。景点利用规划应立足本土文化、提升审美 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景观设 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遗址复建应分析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 景观空间环境等,提出复建方案;复建应符合历史延续性、文化 专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空间环境协调性等原则 2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应与基址周边的地形、地貌、山 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统一协调,建筑高度和体量应与 景观空间和尺度相协调。 3新建人文景点应对题材与选址进行分析论证:建筑布局 应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建筑景观应与风景区历史人文环境相 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美学意境。题刻内容、形式 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文学欣赏价值,位置选择应符合所在自 然景观空间的构成关系。

    4.0.8景群利用应依据其景点分布的空间组合关系、景

    出相应的景观序列与主题,选择合理的游赏利用方式与游 ,展现景群的丰富景观。

    建筑和景观设施,培育特色植被,组织游赏线路,构成景观 序列

    5.0.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旅 游服务基地进行分类设置。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应结合自然地形与 环境设置,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5.0.2游客中心可分为综合游客中心和专类游客中心

    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等主要 内容。

    5.0.3风景区徽志、解说标志牌、导览标志牌、指示标 安全警示标志牌等应进行系统规划,统一形式、规范设置, 具有特色的解说系统。风景区徽志应结合风景区主次入口, 中心等设置在明显位置。

    5.0.4餐饮、住宿设施应体现当地餐饮文化与居住文化 符合规划定位,满足游人用餐和住宿需求,营造各具特色 环境,

    5.0.5娱乐设施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

    5.0.5娱乐设施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 行建设。特色露天表演场所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详细规划区 功能设置。

    5.0.6文化设施的展觉内容应与历史文化相结合,满不问游 人的文化需求。文化设施可与娱乐设施相结合设置。 5.0.7门票售卖、应急救援、治安管理、医疗救护等功能设施 宜结合游客中心或入口设施区集中设置。

    5.0.8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

    5.0.8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

    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 制,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表5.0.8旅 游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规定。

    表 5.0.8 旅游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续表 5. 0. 8

    0.1游览交通规划应主要针对车行路以外的游览交通道距 施进行规划。应结合环境条件、游赏需求和游人量控制规 测交通流量,确定合理的交通方式与交通转换节点,组织 交通网络,

    6.0.2对于在风景区游览区域内需要提供观光电瓶车

    单独设置电瓶车路:需与步行游览路并行的,应限制电瓶 车速度在15km/h以下,电瓶车线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 足观赏的路段。

    6.0.3自行车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应在5%以内,纵坡大于4%的连续下坡路段长 度不得大于200m; 2自行车游览路宜单独设置,与步行游览路混行的路段应 有标线分隔; 3单向行驶自行车路宽度宜大于2.5m; 4自行车游览路及停靠场地应避开主要景点等游人驻足观 赏的地段。 6.0.4步行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线应结合地形地貌、景源分布确定,并宜形成环路; 2主路应串联主要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主要游览线 宽度应大于2.0m;次路串联其他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 股游览线,路宽宜为0.8m~2.0m 3当步行交通量较大或地形坡度较大时,在有条件地段应 将步行主路分幅设置,每幅路宽控制在3m以内。 5.0.5在风景区内设置康体运动型步行路应避升主要游览路线, 宜利用原有山路、土路等建设,其道路宜设置成环路,组织单向

    交通;路宽宜为0.8m~2.0m,以自然土石道为主要路面类型; 不同路线的长度与坡度可按不同等级分设,适合不同运动强度的 需要。

    6.0.6需要组织水上游览的水域,设置的航线与选择

    得对风景游览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与陆地交 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集散场地,同时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 地段。 6.0.7确有必要设置的客运索道应避开景点和观赏面,隐蔽设 置,其色彩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对景观环境和游览欣赏产 生不利影响。索道站点规模尺度宜小不宜大,不得在站点内安痱 与索道运行管理无关的其他设施。 6.0.8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游人集散场 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较平缓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 扫 地段可分散设置售

    得对风景游览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与! 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集散场地,同时应避开景点、景物 地段。

    7 确有必要设置的客运索道应避开景点和观赏面,隐蔽

    6.0.7确有必要设置的客运索道应避开景点和观赏面

    置,其色彩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对景观环境和游览 生不利影响。索道站点规模尺度宜小不宜大,不得在站点 与索道运行管理无关的其他设施。

    6.0.8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

    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较平缓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 置,宜与风景观赏点相结合,用地空间有限地段可分散设置。集 散场地、休息场地建设应顺应地形,应与周边自然生态、景观环 境相协调,应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和珍稀植物。 6.0.9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及交通转换节点停车场应选择地形 平缓地带,或利用坡地建成台地与多层停车场,减少对自然生态 环境的破坏。停车场每标准停车位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 行,停车场应种植乔木,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

    7.0.1基础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 力工程、电信工程、环境卫生、综合防灾等内容。可根据详细规 划区特别需要编制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规划。 7.0.2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应与周边城乡的基础设施相衔接。风 景区内的旅游城、旅游镇、旅游村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 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划标准执行。 7.0.3工程设施构筑物、设备安装和管道布置应避开重要景点 和景物,隐蔽设置。其设施色彩与形式应易于隐蔽于环境之中 必要时应通过植物种植、地形处理等进行遮挡。各种管道宜理地 敷设。

    7.0.4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水源进行论证,确定给水设施的规 模、位置,布置给水管线。 2用水量应根据游人数量、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性质和 用水指标进行预测。散客用水量指标应为10L/(人:d)~30 I/(人·d)。其他用水指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水量之和宜 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给水系统布置应满足用水要求和安全需要,并应在对地 形、设施布局、景观要求、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 确定。 4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规定,当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给水处理设施 给水处理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设施,不受洪水威胁、工程地质条 件及卫生环境应良好。当水压、水量不能保证供水要求和安全

    时,应设提升泵站和蓄水设施。 5给水管线布置应经济合理,避升不良地质构造,宜沿道 路理地敷设。当理地敷设困难、工程量大,不能理地敷设时,应 选择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的给水管材,并应满足景观、安全供 水、巡线检修、防冻等要求。 7.0.5排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体制应米取雨污分流; 2 应确定排水设施规模、管线布置、污水处理工艺及排放 标准; 3 生活污水量预测应按日平均用水量的85%~90%计算; 4 雨水设计重现期宜米用1年~3年; 5 排水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6排水管渠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气象及施工条件确定 材质、构造基础、管道接口和理深: 7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当无法接人政污水管网时应设污 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设置,处 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当地质条件 允许开挖时,应埋地设置。 7.0.6电力.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进行论证和确认,当旅游服务 设施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可根据当地条件 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水能、沼气生物能等能源,但不得破 环风景区景观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系统。 2用电负荷预测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应符合 表7.0.6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

    表7.0.6风景区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

    3应确定配变电所的位置与容量,变压器宜与其他建筑物 合建,当用电负荷小且分散时宜选用户外箱式变电站, 4在游览道路和游人活动区域,供电线路应沿道路理地敷 设,在其他区域不影响景观情况下可架空明设。

    7.0.7电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0.7电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特别保护区域或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单独设置通信 线路。 4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宜与有线电视、广播及其他 弱电线路共同敷设。 5监控系统设置应包括确定监控中心地点和主要摄像机位 置、线路走间等,并应确定系统配置。 6根据管理和游览服务需要,可另行编制安全防范、信息 网络、数字化景区、智能管理和多媒体等专项规划。

    7.0.8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符合下死

    7.0.9综合防灾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建筑和设施的消防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森林型景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检 查站。风景区应配备消防器具和防火通信网络,设立防火瞭 望塔。 2游览活动区域的防洪规划应提出预警、防范等安全措施 村镇、服务设施等防洪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执行,必要时应设置截(排)洪沟。 3对难以避让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 应提出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方式。 4海滨海岛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区应针对海洋灾害提出预警 防范等安全措施,服务设施应避开海洋灾害易发生区域,必要时 应规划设置防浪、防风设施,海滨浴场应划定安全区域和配备安 全设施。 5建设抗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供水、供 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提高一级。 6游览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游人游览安全;存在 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应选择合理的游赏方式与线路 避让;难以避让的安全隐患区可限定游览安全时段,应提出游人 安全防护、游览管控和应急救助等措施

    7防灾避难场所及相应设施应设置在较平坦、安全地段,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 规定。

    8.0.1详细规划区内的城币、村镇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突出风 景及环境特点,符合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深化和完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 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应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当地 文化特色及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应优先发展旅游产业及与之相关的农副产业,严禁设置 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4应根据居民人口、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 按照适量、适建原则,合理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 标准; 5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应符合国 家和地方相关保护与规划要求。 8.0.2城市居民点的开发边界、建设强度和建筑体量应严格控 制,严禁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过度集中、连片 发展,应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地率,应保持中心城区绿地 与风景区自然环境互通。地块建筑布局应紧灵活,建筑设计应 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村镇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下列规

    1建筑布局应顺应地形,并应保护山、水、林、田、湖、 草等自然要素与景源,营造具有自然特色的村镇景观格局; 2应体现密度低、强度低、高度低、绿化覆盖率高的建设 要求,突出地域特征,协调自然环境,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 3应建设公共设施,美化环境,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4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村镇居民点:宜结合居民建筑开展 旅游服务活动,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村镇整体景观风貌相 协调。 8.0.4景点类的村镇居民点应保持原有景观格局和建筑风貌, 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特色文化,改善景观环境。建筑 政扩建应遵循原址原风貌的原则,新增建筑宜另择址建设。 8.0.5位于敏感地段的村镇居民点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 高度、形式、材料、色彩,有条件的地区,宜加强绿化遮挡,达 到树木掩映的效果。

    4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村镇居民点,宜结合居民建 旅游服务活动,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村镇整体景观 协调。

    1应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等,将 未利用的废弃地等纳入规划优先利用: 2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 类用地,缩减葵类用地; 3应综合考虑文物古迹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城乡建设的 “五线”控制、视廊及景观空间形态控制等要求; 4应根据各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的规划安排,列 出规划土地利用统计表。

    9. 1.5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

    1基本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执行,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用地分类应按士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并 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相衔接; 3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应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应

    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中“旅游服务设施与旅 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风景区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要求; 3“居民社会用地”(丙)可兼容旅游服务功能,设施适建 生可参照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可兼容“风景游赏用地” (甲)功能。

    9.2.1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定应包括地块划分、土地使用、设施 配套、景观环境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生态敏感性和景观敏感性,进行资源保护和土地 使用的分类控制; 2应尊重土地自然特征,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大地景观环 境,降低地表改变率,营造空间特色; 3应明确具体地块的不同的保护、建设与功能等控制要求 4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蔬理、生态修复 表土回用、地被更新和景观恢复等各项技术措施。 9.2.2地块划分应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确定,以中类为主 小类为辅,并应确定地块编码。地块划分应明确范围边界,地块 规模应与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和用地类型适应。 9.2.3土地使用控制应对用地的基本内容和建设强度进行控制 设施配套控制应对管理服务设施、基础工程设施、保护设施和交 通设施等进行控制。景观环境控制应对建筑景观和自然景观等进 行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注:^强制性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

    10.0.1风景区的出入口、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文化设施与文 化娱乐项目集中区和重要交通换乘区应进行城市设计和建筑布局 规划。 10.0.2建筑布局应避开重要风景视点、视廊、观赏面等景观区 域,应协调与周边风景及空间环境的关系,对周边景点、景物及 观赏视线视廊进行分析,以地形、地物所构成的空间尺度关系确 定建筑的风格、形式、体量和规模,构成与风景环境和谐的整体 风貌。 10.0.3用地空间不能集中满足功能安排时,建筑布局宜结合用 地条件分散布置。分散的建筑布局应有机组织空间序列和游览 线路。 10.0.4建筑布局应结合场址条件减小地表改变率,应合理利用 地形、地物,保留有价值的地形地貌和景观要素,保护地表植 被,防止水士流失。严禁开山采石、乱挖滥填,将土方量减至最 少。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景物应留出观赏空间,提出保护措施 10.0.5建筑布局应将地形、水体、绿地、树本、标志牌、道 路、场地等环境与景观要素同主体建(构)筑物进行平面与竖向 的统筹安排,在满足使用功能空间的基础上美化环境空间:达到 树未掩映的景观效果。应绘制建筑布局规划总平面与竖向规划图 纸,重点建筑宜增加立面、剖面或效果示意图纸。 10.0.6应明确详细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筑面积及建筑限高 等内容,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汇总

    11.0.1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 书、遥感影像图等。专题研究报告可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内容。 11.0.2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 规定性要求,用词应简练准确。 11.0.3规划制图应使用规范、准确、标准的地形图底和标准比 列尺:采用先进技术绘制。规划图纸应做到要素齐全、坐标准 确、清晰易辨、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 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编制日期、编制单位 等内容,便于数据共享、项目审批、监测监管。 11.0.4详细规划成果应实行电子化,做到文本格式统一、制图 标准统一、空间坐标(经纬度、三维坐标等)统一。 11.0.5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应符合表 11.0.5 的规定

    表11.0.5 风景区详细规划图纸规

    续表 11. 0. 5

    注:标注“*”的表示必备图纸。

    11.0.6在规划图纸的基础上,需要编制规划分图图则时,应标 明下列主要内容: 1地块所处的位置; 2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各地块的保护等级、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5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 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 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 桥与地道): 6缘地控制要求; 7工程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工程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 要求;

    8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 围; 9建筑景观控制要点; 10自然景观控制要点。 11.0.7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目标、规划技术路 线,解释说明规划文本和规划内容。 11.0.8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应采用A4版式制作;规划图纸成果 可采用A4版式或A3版式制作,与A4版规划文本合订成册 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 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附录A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

    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按表A.0.1进行

    A.0.1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按表A.0.1进行汇

    表A.0.1技术经济指标

    注:八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5《防洪标准》GB50201 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 7《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

    目次1总则·342术语373基本规定384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425旅游服务设施规划·466游览交通规划·547基础工程设施规划·558居民点建设规划599用地协调规划·619. 1用地规划619.2建设用地控制·6110建筑布局规划6311成果规定6433

    1.0.1我国风景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保 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历史文明、进行科学普及和爱国 主义教育、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重要功能。随看我国人民生活水 平提高:群众对于通过旅行游览:实现拥抱闫然、开拓见识、陶 台情操的精神需求越来越突出,风景区作为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精 神需求的最重要载体,需要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发展与人民群众 需求相适应的内容;其次,一个时期以来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旅 游建设项自越来越多,有的还与风景区资源属性存在相悸之处 需对这些升发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再次,很多风景区内居民有 较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部分风景区还与城市关系紧密,城市 开发建设有侵占、破环风景资源的倾向:这需要通过风景区详细 现划进行具体安排,协调景城关系和景乡关系。因此,需要在建 设层面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提高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 理的水平,协调多方需求:促进风景区健康持续发展。 从是前编制的众多风景区详细规划着,不论是规划名称、范 围选取、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还是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水平 都存在较大差别,使得详细规划编制缺之规范性和科学性 总体上,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有三,一是使得详细规划能够完 整地延续、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部署要求,提高总体规划的指 争性;二是合理保护与利用风景资源,规范风景资源利用方式和 风景区内的建设行为与标准·提高规划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促使科学、规范地编制详细规划,整体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 的编制水平和成果质量。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重点是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重点是针对囤家级风景名胜区 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适用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地方政府自行

    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国内现有的其他保护地或 园区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 景区等由于其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等与风景名胜区非常相似,口 以参考本标准执行。 1.0.3风景区总体规划是战略层面的发展构想与部署,应以生 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综合考虑风景资源、自然条件、生态环境 文化背景、居民人口、风景区管理等各项要素,统筹协调风景 旅游、居民一大系统,安排好资源保护、风景游赏、居民调控 经济引导、旅游发展、设施建设等各项规划内容,明确功能布 局、保护规定、建设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是实施层面的具体安排和建设指导,针对风 景、旅游、居民三天系统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总体规划确定 的功能布局、保护规定、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落实保护措施 细化游赏展示、实施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指标、控制建设景观 其中设施建设应产格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居民点建设宜结合城乡 规划要求进行安排:景点建设及其他非建设规划内容则可适当弹 性安排。 风景区详细规划内容还应符合国家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详细安排保护、利用或建设内容,并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性 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各项设施建设应谨慎选址布局,避地质灾 害易发地段、生态敏感区域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布局顺应地形 地貌等月然条件,尽量减少地表改变率。建筑物应避免破环风景 资源和观景视线。 建筑景观应融于息然景观环境,建筑层次宜错落有致,不宜 整齐划一,与建筑物所处的空间环境相匹配,并注重借鉴地方传 统建筑布局与形式,整体上与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对于旅 游服务设施建筑,在自然景源或人文景源相对密集的区域·应隐 藏于自然环境之中。避免个性化、城市化、商业化的建设风格 大型娱乐设施应避免对景源风貌及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

    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目的:1落实、完善、深化风景区总体 规划的保护利用要求;②指导风景区内的景点、设施与城乡建 没;③丰富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④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风 景区服务水平;指导后续的工程设计;③促进风景区的可持续 利用。 风景区详细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存在很大差异,包含自然 环境内容文包括人工建设内容,既针对景观类用地文针对建设类 用地,规划范围有大有小,有的内容达到控制性规划深度即可用 干管理,有的内容需达到修建性规划深度方可操作,具体规划内 容编制深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因此,风景区详细规划无控制性 羊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分。 但风景区详细规划重点是明确和落实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 建设行为。因此,风景区详细规划总体上应要求达到修建性深 度,包括游线建设、景点建设、游览活动、游路建设以及旅游服 务设施建设、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等都各方面。当建设用地 较多或规划区域较大,对其某部分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行为进行 导和控制即可满足管理要求时,可按照本标准“9.2建设用地 控制”一节规定,编制控制性内容,主要明确用地性质,划定控 制范围,提出控制指标。 1.0.4详细规划首先应符合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风景区常涉及规划、建设、旅游、文物、林业、农业、土地、环 保、交通、水利、海洋等众多相关行业或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密切相关 因此亦应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关键术语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含 义,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人丫背定,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 确理解和使用。 风景区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对风景区的风景 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建设效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术 语中规定了风景区详细规划相关的特有术语,反映广对风景区各 类建设的指导与控制,对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不论是控制性内容还是修建性内容,都应按 照保护资源环境、控制用地与建设、引导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要 求进行规划。其中用地与建设控制的强制性指标一般包括:用地 性质、用地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控制高 度、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

    景区、游线的主要功能包括资源保护、风景展示、游览、交 通、饮食、卫生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 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景源评价、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 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利用 与用地控制规划、游览交通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基础工程设施 规划等,包含居民点的应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规划深度一般为 控制性与修建性深度相结合。 重要人文景点的主要功能包括风景展示、游览、交通等,扩 展功能包括饮食、卫生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 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建筑布局规划、景观保护与利 用规划、游览交通规划、竖向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规划 深度一为修建性深度。 因而将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土地 利用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交通 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建筑布局规划等内容作为详细规划的 必备内容。当详细规划区需要对风景资源、居民点等深入规划 时,可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由于风景区详细规划针对不同区域时其规划编制内容差别比 较大,这需要规划编制单位在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与 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吸取地方管 理经验,完善规划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3.0.2基础资料收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GB50298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首先应收集上位总体规划 的资料,其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与专题报告、测绘与遥感等信息 资料、自然与资源条件、自然与文化景观资源、生态与环境水 平、设施与基础工程、社会经济、土地及其他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基础资料,这是科学、合理地制定详细规划的基本保证。基础资 料收集包括文字、图纸、声像资料等。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详尽分析详细规划区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 关系,明确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其次,风

    景区详细规划地段不同于一般地区,有更高的功能布局、建设控 制、景观组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需要因地制宜、随形就 势,突出风景特性,因此,对地形地貌、风景资源、动植物、生 态环境、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条件 要仔细分析资料范本,要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综合论证,总结 出详细规划区的特点、指出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发 展方向与重点、落实到具体用地,只有做好基础性调查研究和分 析论证,才能综合把握好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特点,做出好的规划 成果。

    势,突出风景特性,因此,对地形地貌、风景资源、动植物、生 态环境、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条件 要仔细分析,要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综合论证,总结 出详细规划区的特点、指出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发 展方向与重点、落实到具体用地,只有做好基础性调查研究和分 析论证,才能综合把握好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特点,做出好的规划 成果。 3.0.3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一般是拥有相对完整的 资源空间、游览空间和设施建设空间的区域,包含资源保护、游 赏利用、风景建设、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等当中的多项规划内 容。 风景区多样的功能与地域空间决定广不同详细规划区其属性 差异较大,因而对详细规划区进行定位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细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详细规划区类 型等三方面内容,且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要求,定性用词应准确 精练。其中风景特征应与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评价一致,主 要功能需针对详细规划区在风景区中的区位、资源价值、地位及 自身优劣势条件来确定,详细规划区类型可以是景源特征类型或 功能类型。

    3.0.3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一般是拥有相对完整的 资源空间、游览空间和设施建设空间的区域,包含资源保护、游 赏利用、风景建设、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等当中的多项规划内 容。

    与空间、用地更加具有对应性,详细规划的整体布局将是 与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 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用地能够突出风景资源特色与主 ,这是详细规划区能够保护好、发展好的基本条件之一。

    3.0.5容量控制是详细规划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游人

    莫测算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现状条件石油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采用适宜方法进行 口校核;对于详细规划区内的重要景区、景点,应测算其极

    人容量。 详细规划区内有一个及以上村庄的,应测算其总人口规模 建筑控制总量应根据人口规模以及资源保护、游赏利用、景观美 学等需要合理确定。 3.0.6详细规划的规划期同总体规划一致,规划实施将根据轻 重缓急和实际需要逐步展开,为此需制定详细规划的建设分期实 施内容,明确分阶段实施的自标和重点。同时编制建设分期实施 项目库,明确其性质、内容、位置、规模、规划设计要求等,以 加强景区保护与建设管理,并估算投资额,指导规划实施

    4.0.1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是为保护景观与生态资源、丰富游 赏内容、强化风景价值、增强游赏体验而开展的规划,以景观保 护为前提,以景观利用为手段,自的是充分展示风景区的资源 特色。 4.0.2凡含有风景资源、珍稀动植物资源、特色生物群落及其 也特别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区,应编制景观与生态保护培育规 划。首先应评估保护现状,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培育小区, 在此基础上深化、细化总体规划的保护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自然景观保护包括:划定其本体及坏境的保护范围,提出具 体的保护措施或要求;对保护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提出规定性或 指导性要求。 人文景观保护包括:结合周边空间环境特征提出防护方式和 保护措施,划定保护及景观协调范围,提出景观协调要求。 珍稀动物栖息地保护包括:根据珍稀动物的特定保护要求 限定游人活动空间、线路、时段与方式,隐蔽设置游人通道和旅 游服务设施。 古树名、珍稀植物保护包括:划定有效保护范围,保持其 原生环境不受破坏,可采取防护、复壮、监测卿等措施。作为景物 进行游览时,应控制游人对其根部土壤的踩踏,可设置架空步道 或防护设施。 具有地域特色的原生植物群落保护包括:划定保护范围:对现 伏树种单一的次生林可进行定向抚育改良,培育本地域建群树种 加快现有植被向结构稳定的地带性群落演替:在重要景观游览区 可顺应自然条件,选择配置乡土观赏树木,定向培育风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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