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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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建造[2014]22号

    14.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2日

    吉建造[2014]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142号)规定和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并结合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现行各 专业费用定额相关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1.08。 (二)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 率乘以系数1.08;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 以系数1.05;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费用定额给定的费率计取。 二、优质优价 建筑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 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 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二)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 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三)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四)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吉建造(2015)8号

    16.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吉建造[2015]10号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原则

    吉建造[2015]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号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单的指导意见》(建标 2014]1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 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5号)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合理确定 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取消施工 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动态核定的管理制度,不再年度核定。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费 夫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一JZ一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JLJD一ZS一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一SZ一2014)、《吉林省安装工 三险一金合计费率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1.94%。 二、《吉林省房屋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一XS一2010),三险一金合 十费率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6.43% 5 三、《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一GD一2011》,三险一金合计费率 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6.43%。 四、我省现行费用定额及以前发布的关于工程结算社会保险费计取规定与本通知不 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

    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补充规定(试行

    吉建造(2016)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9.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19.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19.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

    吉建造(2016)6号

    吉建造(201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 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 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日以后的工程可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 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 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 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 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 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 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 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2.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工程结 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 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7;其他工程 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3。 3.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 按以下规定执行。 3.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 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3.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 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3.4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

    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

    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上述费率的8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 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 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2.企业管理费:(单位:%)

    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 程;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 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 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建设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注:仿古建筑工程指下册仿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二章(二、三、五

    节)、第三章、第十六章(三、四、五节):园林建筑 册园林工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

    .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1.2夜间施工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30元;洞内夜间每人每个夜班增加12元。 1.3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的0.56%计取,包干使用, 1.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5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72%计取,包干使用。 简单 1.5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1.02%计取。 1.6行车、行人干扰及交通导行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45%计取。 1.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洞内临时设施费、临时支撑费、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施工监测、监 控费、预制梁场设施费、铺轨基地设施费、桥梁转体费、组装平台费、设备、管道施工的防 冻和焊接保护费、分系统调试费: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相应定额或相关 费用进行计算。凡执行定额相应子目所计算的措施费,作为取费基础,参与取费。

    2.企业管理费:(单位:%)

    3.规费:Y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57%计取。 3.2社会保障费: 16.43%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8%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83%计取 3.2.4残疾人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82%计取 3.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特殊要求,对成品(半成品)和具有 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设备等须另行委托独立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试验(复检)发生的 全部费用,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及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按实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4.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的按5%,以人工费为基础的按12%计取。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4.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的按5%,以人工费为基础的按12%计取。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0.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吉建造(2016)12号

    2016年12月6日

    21.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造[2017]7号

    22.关于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适用范围的解释规定

    2017年4月26日

    吉建造(2017)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主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 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 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 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的计取规定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44号)的规定一致,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 号)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所发生的检测费用不包含在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中,发生的检测 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4日

    23.关于吉林省计价定额执行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吉建造[2017]12号

    2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 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 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

    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 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 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 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 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 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 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 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吉建造【2018】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 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 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 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 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 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 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工程结算时 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 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6日

    26.关于延边地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增加费用

    吉建函(2018)203号

    你局“关于在定额中增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费用的请示”收悉。根据我省工程 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延边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自 2017年起,在延边州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其中施工企业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所发生的费用,未包括在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延边州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 工程项目,可按定额人工费1.34%计入工程造价。 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6日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

    吉建造(2018)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28.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29.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32.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 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 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

    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严格峻工结算时限,现就加强和规 范我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 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 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 分部工程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 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文件所增 (减)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如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 的,发包方应进行甩项办理峻工验收及峻工结算工作。 二、预付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 承包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 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 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峻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 峻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峻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 料。 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峻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催 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 的资料编制峻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峻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 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四、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 发包方递交峻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 方提交的峻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可按规定自行核对 (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 发包方从接到峻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峻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按 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时间为2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万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30天;峻工结算报告金 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45天;峻工结算 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查时间为60天。 建设项目峻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峻工结算审查确认 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 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 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 章和单位公章。 七、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峻工结算依 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 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峻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 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时整改。 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结算依据,影响结 算时限。 八、严格对未完成竣工结算项目的监管 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验收备案 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 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按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869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

    财建【2016】859号)文件要求执行

    33.201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

    关于发布2019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

    吉建造(2019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 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 发布2019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严 格执行。

    35.2019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3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9)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37.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站(2019)5号

    表四、2016年5月1日前增值税税率参考表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测算 和报送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站。 附件:材料价格测算示例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0日 附件 材料价格测算示例 材料价格测算(一票制) (一)除税价格计算 某地区2019年4月份钢材含税材料原价(包括运杂费):4500元/t,该材料运输损耗率 为0。 除税价格=(含税材料原价(1+材料原价进项税率)+含税运杂费:(1+运杂费进项税 率))×(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4500÷(1+13%))×(1+0%)×(1+1.5%) 4042.04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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