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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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

    各市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 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 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 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准依据 1、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 建标字[2004]383号】; 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 建建字[2005]105号】;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核准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资料 A 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2011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加盖统计部门印章); 6、上年度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缴纳原始凭证及复印 件;上年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和参保人员代缴代扣明细表(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住房公积 金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7、在本企业执(从)业的造价师注册证、造价员资格证; 8、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相关资料; 9、上述材料如有变更的,还需携带有关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禁用胶装),与原件一并报送工程造价管 理部门。 四、核准程序 1、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和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直接报省工程建设

    晋建标字[2011]49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于2011年7月1日发布实施。为了与现行计价 依据同步, 合理确定工程概算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发布概算定额的调整系数,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概算定额调整系数 编制概算以2003年《山西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为基础,计算出概算定额直接工 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后,分别乘以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见附表),即为 调整后概算定额的直接工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 二、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计算程序,均按2011年《山 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三、本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1.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凡执行概算定额的建筑、装饰工程均按建筑工程取费。

    程不包括铸铁暖气片主

    8.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部分施工机械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调整表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调整表

    10.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 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 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 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 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 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 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 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 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 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 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 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规费核准小组进行测算及证书打印。

    12.201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

    晋建标字(2013)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 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对 现行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57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63元/工日调整为77元/工日,机械台班 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96元/ 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14.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

    晋建标定函(2014)6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 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业务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实现信息数据整合共享。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施 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准依据 1、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

    15.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取消2011版山西省建设

    晋建标定字(2014)1号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 目组成》进行调整,取消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4年3日14日

    16..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 材料指导价格品种的通知

    16..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

    客市定额(建经)站:

    建标定函(2014)13号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适应建筑材料市场变化的需要,现对原上报省站的建设工程材料 指导价格品种进行调整(见品种调整表),材料指导价格的确定仍按原有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请各市定额(建经)站按照新的材料品种在原定的时间内,准时、准确上报省站。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4年4日1

    17.201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

    晋建标字(2014)89号

    晋建标字(2014)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 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 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 (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 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 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 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5元/ 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94元/工日,装 饰装修工程104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 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1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

    晋建标字(2014)138号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9日

    19.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8日

    5年内不受理其甲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 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询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 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号)同时废止。

    20.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 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 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 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 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 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 见附件

    说明:1.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未涵盖的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1.0; 2.投资额较大,计量和计价相对简单的市政、水利电力、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工程,降低其收费系数; 3.投资额较小,计量和计价相对复杂的园林、装饰装修、仿古、安装、并巷矿山等工程,提高其收费系数。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10月28日

    21.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2.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造价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

    晋建标函(2015)1309号

    晋建标函(2015)13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有一批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业的造价员资格到期。 鉴于国家有关造价员管理的政策正在调整,为了不影响造价员的正常工作,经研究决定,造 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原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可继续延续使用。具体办理资格延续的时间 另行通知。 证

    23.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6年全

    23.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建筑

    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

    晋建标定函(2016)7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3月16日

    24.2016年度规费费率标准测定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

    费率标准测定流程及应提供资料

    25.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2011计价依据中

    晋建标定字(2016)1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市标定(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 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普政办发(2015)2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的 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7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 号)等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山西省2011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进行调整,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结果如下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3月22日

    晋建标函[2016]3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 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对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 《计价依据》)进行调整,并对《计价依据》的执行做相应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一、《计价依据》调整说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对2011《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计价依据》具体调整如下: 1、预算定额 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摊销费、系统调试 费、地模费、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中的进项税额,形成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调整版)。 2、费用定额 扣除组织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费附加归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改为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形成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版)。N 3、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税材料指导价和不含税材料指导价两个部分。 4、概算定额、估算指标 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以及相关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以系数的方式调整。 二、《计价依据》执行规定 1、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调整后的预 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2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原合同或调 整前的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税金按表1执行,

    表1: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

    材料(设备)暂估价以扣除进项税额的单价为

    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本说明二、1条和二、2条计算工程造价。 5、风险幅度明确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扣除进项税额的单 价为依据计算。 6、设计概算编制 设计概算编制以《山西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3)为基础,计算出概算定额直 接工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后,分别乘以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见表2),即 为调整后概算定额的直接工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 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计算程序,均按调整后建设工程费用定 额执行。

    表2: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表

    2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

    晋建标函(2017)24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29.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筑施

    29.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筑施

    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通知

    晋建标定函(2017)10号

    晋建标定函(2017)10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7年3月31日

    3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晋建标字(2017)97号

    晋建标字(2017)97号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适应市场劳务价格的变化,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

    上程招投标中止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并尽量 贴近市场劳务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发布山西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31号)、《关于发布山西 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 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我厅颁 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第三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96元 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104元/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115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

    晋建市字[2017]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修定了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日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 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 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交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 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 N 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 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 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 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 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 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 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士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

    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止。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 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 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 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 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 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 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 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 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

    标监管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止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 内的; ?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 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 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 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 。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 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 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 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申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 建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 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评标办法》(普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 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5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 (一)理论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 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 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 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 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丨大于投 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 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 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

    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方面: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 目;管理方面: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个人方面:建筑 业优秀项目经理。 5、本办法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人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 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7、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8、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五、汇总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 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 确定为中标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 法。 一、报价评审 (一)理论成本评审 (二)合理性评审 “综合评估法” (三)评审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下列指标的评审,并作出合理或者不 合理结论,不合理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2、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 4、主要材料费用:

    5、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 6、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 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一)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 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 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 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招标人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确定评审项。 (二)评审要求 5 1、招标人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项应充分考虑与拟招标工程实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 明,不得含有排他性。 C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 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为要点。 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 4、评标委员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评审, 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投标 将被否决。 三、投标人资信评审 (一)评审因素/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5年有承担工程施工经历。 2、投标人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3、项目经理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经历不区分类型和规模,招标人确需划分规模的, 般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为原则且不得超过拟招标工程规模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 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的施工经历。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限制投标情形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 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4、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

    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5、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6、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四、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评审合格的所有有效投标按照投标 报价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晋政办发(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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