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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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尚有部分定额子目有误,需 乍勘正,具体详见附件。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7年《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三)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

    关于颁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

    桂建标(2010)3号

    桂建标[2010J3号

    笑于领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1 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标准定额通

    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

    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 经核查,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误 现勘误如下:1.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129页的单位改为“10m”。2.删除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202页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表序号为7的项目说明“高低压柜盘下有电 缆沟的可采用,无电缆沟则根据实际情况计算”。3.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213页的 位改为“m2”。5.费用定额第15页表1.2.1、第16页表1.2.2第18页表1.2.3、第20 页表1.2.4内序号为2.2的“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小计”的计算程序均改为“(<1.1> <2.1.1>)×相应费率或按有关规定计算”。6.费用定额第26页第四点改为:“安全施 工费和文明施工费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费率 区间的最高值计算;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费 率区间内取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值。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 底、上限控制价等时,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投标报价时 企业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区间内自主确定。”7.费用定额第 31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内编号为8的“检验测试费”项目从表内删除。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 的通知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

    桂建标(2011)19号

    为配合推进我区危旧住房的改造工作,解决危旧住房改造中拆除费用计价依据不足的问 题,完善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利 益,根据《产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产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实施,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产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及局部拆 除工程。 二、本定额于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年《全国统 房屋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广西单位估价表》中的拆除部分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 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B.6其他工程中的B.6.7拆除子目同时停止执行。 2011年6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 额执行。2011年6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 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 考价》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四、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 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 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 消耗量定额》、《产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产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产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 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 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 理费率如表1~表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关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尚有部分定额子目有误, 需作勘正,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积造价管理兰

    二O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007年《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桂建标【2011】13号

    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 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养护维修费用,满足市政 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承发包市场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厂 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现子 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主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 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维修量较大的专项工程执行200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具体 划分详见本定额总说明。 二、本定额是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费用的基础,是市 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竣工 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 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于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 内实施。2011年6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 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1年6月1日以前已发 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四、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 活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辰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定额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2008《厂西壮族目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 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柳州市质安处、贵港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来,由于钢材、燃油及人工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保障工程计价的准确性,现对 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进行如下调整 1.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 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以及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 程》路灯安装分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起重及运输机械、高架车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及燃油费 可以进行调整。其中,人工单价按47元/工日调整,燃油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2.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 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定额时,相应的钢材类附材可 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3.套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时,电缆沟铺砂、盖砖(保护板)定额子目(编 号为03020551~03020554)中的砂、砖、保护板实质为该定额的主要材料,可按当时当地 信息价调整。 除此之外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附材及机上人工、燃料动力价格,原则上暂不作调整 调整后增加的材料费、机械费按照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办理竣工结算以及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 单价包于的工程不能调整,

    关于广西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勘误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柳州市质安处、贵港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经查,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 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广 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和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三)

    王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关于颁布2013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

    建标[2012]8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足安装拆除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 用定额》,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主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装拆除工程。拆后重装部 分执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房屋建筑安装拆除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拆除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 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3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3年1月1日以 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3年1月1 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4日

    建标[2012]8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

    桂建标[2013]2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 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 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使用 是编审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 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 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3年10月1日 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3年10月 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9日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

    桂建标[2013]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 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产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 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3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使用 是编审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 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 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3年10月1日 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3年10月 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9日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 量定额》的通知 大 桂建标【2013】39号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

    桂建标【2013】39号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 量计算规范、国家有关定额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 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3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 用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 机械台班基期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 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施工图 预算、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 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 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 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 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 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 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

    桂建标【2013】40号

    桂建标【2013】40号

    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

    一、本定额与2013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 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 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 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 骏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约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 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 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 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 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 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本厅标准定额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桂造价(2014厂19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 比机械台班基期价》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一)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3.《产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勘误表(一)

    关于颁布2014年《厂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桂建标[2014]30号

    为满足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 我厅组织编制的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 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使用,是编审市政及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 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 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07年《广西壮族 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 定额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让 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4日

    墙体保温装饰一体板补充定额

    桂造价(2014)44号

    2.独立柱、梁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柱按设计图示柱断 面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梁所占面积。梁按设计图示 梁断面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保温层长度以面积计算。 三、本补充定额与2013《厂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执行 但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从其约定执行,已办妥结算的工程按原结算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1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桂建标【2015】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

    2.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 费调增10% 3.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 预》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4.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 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5.各专业定额机械合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人工费调增15%。 6.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 整为45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及费率调整 (一)2015年3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 1.调整后的人工费,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 作为取费基础。 2.费率调整: (1)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 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乘以0.95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 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和 工程排污费的费率乘以0.97系数;其他费率不变。 (2)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管理费、利润、安全 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 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率在各专业现行费用定额费率的基础上乘 以相应系数:以“人工费"作为计费基数的费率乘以0.93系数;以“人 工费十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的费率乘以0.95系数。其他费率不 变。 3.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二)2015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 工程 1.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中列项计算,并作为规 费、税费计算基数。 2.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 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4年7月1日起完成的 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 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宜按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 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本通知由广西 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

    关于颁布2015年《产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关于颁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的通知 桂建标[2015]17 号

    桂建标【2015】17号

    关于颁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 额)经论证审核,决定颁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使用,是编审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工结算、调解处理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 1

    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9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实施,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 执行。 凡2015年9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 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5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 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 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关于颁布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的通知

    关于颁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的通知 桂建标【2015】18号

    桂建标【2015】18号

    关于颁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经论证审核,决定颁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 额》使用,是编审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 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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