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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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建发【2015】63号

    关于推进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 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 介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提高投资 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全区工程造

    价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定额人工费市场化 (一)建立市场人工费采集发布制度。统一制定建筑市场) 工工种价格和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测算方法,构建市场人工费调查 网络,定期采集、测算建筑市场各工种人工单价和实物量人工成 本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予以公布,让建设各方主体及时掌 握劳务用工价格信息,引导建筑市场人工单价合理变化,为定部 人工费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二)实行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动态管理。在现行装饰装修 工程市场人工参考价调整方法的基础上,扩大装饰装修工程定额 人工单价调整范围,有效缓解当前装饰工程人工费不足的矛盾 一是凡建筑工程执行《2013宁夏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的分 部分项子目,其综合工日单价按照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 工参考价(四类工程标准)进行调整,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续执行相应工程类别的市场人工参考价:二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定 额人工消耗量水平动态调整定额人工单价,逐步扩大人工费调整 的专业范围:三是建立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三)完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收缴管理制度.制定下发《关 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补充说明及规定》,协调《2013 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社会保险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 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中劳动保险费在结算上的争议,调整 与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规定,保证规

    费在招投标时足额计取,结算时全额支付,维护规费的不可竞争 生原则,保证工程造价及人工费的完整合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消除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的干预 (四)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项目发承包双 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企业取费类别,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等 同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 企业依据《宁复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等相 关费用,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不得低于《建筑企业资质 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拟建工程要求的最低企业资质 等级,招投标形成的可竞争性费用视为施工单位认可,作为规费 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不可竞争,不得随意降低 (五)调整工程类别确认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的工程类别,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予以确认: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自的工程类别,由建设、 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按照宁复《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 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 明”的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类别,形 成的可竞争性费用视为施工单位认可,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保证 足额计取。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 别确认管理办法》和《宁夏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 案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性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简化现行工程类

    别划分标准。 三、动态管理,完善适应市场的工程计价依据 (六)编制建筑产业化计价依据。研究建筑产业化对工程造 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探索建筑产业化发展的计价方式和工程造 价管理方法,开展建筑产业化计价依据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编 制发布以高强钢筋加工配送、干粉(预拌)砂浆、装配式构件 建筑部品部件等为重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计价定额: 完善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定额体系,为建筑业转型发展和技术创 新提供经济技术支撑。 (七)修编调整工程计价定额。研究制定高大模板、深基坑 围护等危险性项目的计价及调整方法,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测算调 整安全文明施工费,鼓励工程项目优质优价:建立工程计价定额 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统一定额编制 规则,修订不符合市场实际的定额内容,完善我区各专业工程计 介定额,减少交叉重复,提高定额编制应用的时效性, (八)合理确定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消耗量。以市场人工费为 导向,研究测算市场劳动效率与定额劳动效率之间差异及变化规 律,遵照计价定额编制原则及方法,适时调整定额人工消耗量水 平,解决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脱节的矛盾,建立与市场劳动 改率相适应的定额人工消耗量标准:在合理的定额人工消耗水平 基础上,运用单价法或系数法定期测算调整定额人工费,逐步实 现定额人工费市场化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造价咨询行为:依托宁夏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 (十四)创新工程造价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家的社会调解作用,建立工程造价政 策研究、工程价款纠纷投诉调解和案件分析论证专家库,有效化 解纠纷矛盾,为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 五、求实创新,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工程造价监督管 理系统和造价咨询企业、人员与项目管理系统资源,改造宁夏工 程造价网,改版《宁夏工程造价》期刊,适时发布工程综合单价 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参考价格以及经济指标指数;开展工 程造价数据积累,完善招标控制价工程数据上传审核体系,开发 工程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等工程数据收集、建库、分析系统,提 升公共服务能力。 (十六)健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化 标准体系,明确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审核等内容,规范工 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为建设主体各方提供准确及时、贴近市场 的造价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研究大数据、BIM新技术 对工程造价管理业的影响,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技术革新。 六、立足长远,加快工程造价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着力培养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研究制定我区工程造

    价专业人才发展战略,开展造价行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挖掘工 程造价行业领军企业和人物构建行业协会、咨询企业、高等院 校“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继续做好全国造价员考前培训和 继续教育,促进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更新,不断提高造价从业人员 执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附件:宁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管 ★ 自治 年8月7

    宁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七、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调整工 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

    七、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调整工

    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 制度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

    宁建(科)发【2015】35号

    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研究决定,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 别资质管理制度,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 (一)停止执行《宁夏回放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 理办法》(宁建科发【2012】18号),不再对施工企业进行取费 类别资质管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等同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依据《宁夏建设工程费用 定额》第二章“费率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等相关费用 (二)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取 费类别,并且不得低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对拟建工程要求的最低企业资质等级。 (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可竞争性费用视为施工单位认可 但作为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不可竞争。 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各地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确认。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建设 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 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 明”的规定执行。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类别形成的可

    竞争性费用视为施工单位认可,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保证足额计 取,不得随意降低。 三、强化监管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 理制度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对2015年9月1日以后 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各级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进行工程类别确认。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 本及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的监管,发现恶意压低规费费率的, 不予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 处罚。 (三)对工程结构特殊或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 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 明”规定难以确认的工程类别,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 织专题调研,补充相应工程类别确认标准。 (四)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对《宁夏建设工程类别 确认管理办法》和《宁夏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现行工程类别划分 标准、并加强动态监管

    八、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

    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2013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3费用定额》)中社会保 险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劳动保 险费在结算上的争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讨论研究,现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 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3费用定额》计取的社会保险费和《办法》计取的劳动保险费是不同部门对 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其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同,都是指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式不同。 二、《2013费用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组成,严格遵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 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编制,其社会保险费费率经反复合理测算,满足目 前企业的实际缴费水平。劳动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再重复单列,统一按社会保 险费费率计取。社会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 结算中应当足额计取。 三、依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预缴劳 动保险费,在建筑工程峻工备案前结算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税前)的3%收取。 四、竣工结算时,建筑施工单位先按《2013 费用定额》计取社会保险费,然 后扣除建设单位预缴的劳动保险费后再进行结算。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执行《办法》为由,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不计取社会保险费,也 六 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2013费用定额》和《办法》的执行力度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5日

    九、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3]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单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全区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 正常秩序及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区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建筑工程人工费上 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计价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凡在我区境内施工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综合单价由45.00元/工 日调整为60.00元/工日; 2.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中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由45.00 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4.修鳝工程人工费单价执行60.00元/工日。 5.本次调增的人工费差(与45.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08费用定额综合取费。 (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本通知发布 执行之日未完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十、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宁建(科)发(2012)3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避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而导致 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 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 进度的参考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 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期定额》。 二、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经《工期定额》核算确定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 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定额工期列出招标工期。 对设备改良以及管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施工效率提高,在工期核算中,可以缩短施工 工期,但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 五、招标中,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 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招标人必须根据工期要求,编制并公布按期完成工程 且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将抢工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抢 工费。 六、投标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 期70%的,视为投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工程且保证质量 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抢工费。 七、工程抢工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宜超过2%。 八、工程实际竣工白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自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发包人4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的,以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 日期。 九、建设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十、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装饰、安装等各分部分项 工程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能任意压缩、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工期。

    十一、施工中,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予以签认,并相应顺延 工期。 十二、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 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 十三、非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情况的监 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

    十一、关于招标控制价备查的补充规定

    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招标控制价备查制度及其网络办理系统,是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理确 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必须认真执行、逐步完善。 在招标控制价备查中发现,一些招标人以及代理人(咨询企业)在清单招标控制价编 制中,市场人工单价的执行、暂列金额的计取标准及控制价公布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为明 确制度,方便操作,消除、避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中人为造成的争议及隐患,根据《宁 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定额人工单价(目前为45元/工日),属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令性价格, 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定额人工单价。 二、为解决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存在差额的问题,我站在《宁夏 建材价格指南》中发布了“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工参考价”,只作为装饰、装修工程(含 附属安装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计算市场人工费风险的参考依据。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中不执行市场人工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告 知: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加以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中暂列金额,我区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仅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可按不高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考虑

    十二、关于调整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函

    宁建价管定函「2012】20号

    十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

    宁建(科)字[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咨询 业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 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均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标准条件”应 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本《示范文本》可从“宁夏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五、《示范文本》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申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咨询业务。 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条件;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的工作内容。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 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 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 施咨询业务。咨询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 额外服务。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 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 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 作提供外部条件。 +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 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 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查问, 以及到工地现场勘察。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 成的损失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4、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操作标准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 门申述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 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 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 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 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 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 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 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 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 金。八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 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

    3、执行的标准和规范是:

    第四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 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人的联系等事宜。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口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口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口其他 工程设计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口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口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口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 口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标底) 口审核工程量清单 口审核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标底) 口参与审查经济标 口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口其他 工程施工阶段 口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口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口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口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口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造表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口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口其他 工程竣工阶段 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口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口其他 2.2工程造价其他业务 口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口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口其他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 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 《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 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 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 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 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 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 容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 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 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造价咨询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 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 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 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对等。 十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办 法》的通知

    十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办

    宁建(科)发(2012)1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 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简化施工企业取费类别 的申请、办理,确保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计取,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 费类别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规定》(宁建<价》字(2000)第06号)停 止执行。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办法》

    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等级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并执行我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 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的施工企 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是用于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时 间接费费率计取的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工作,自治区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取费类别资质审核 第五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 审核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后,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资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件复印件; 6.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原件 (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原件装订在附件资料里):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 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复印有效部分)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企业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10.企业上一年度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第八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经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第九条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进宁建 筑企业施工备案登记表》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定取费类别,办理《施工企 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第三章取费类别资质年度审核 第十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经 年度审核后作出维持原取费类别资质、提高或降低取费类别资质的决定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办理取费类别资质年度审核,须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和企业上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由各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资料报自治区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年度审核。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经年度审核签章后继续有效,否则注销。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经审核,达到上一级取费类别等级标准后,可按本办 法第二章的规定申请取费类别资质升级。 如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降低一级取费类别。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可提出意见,由自治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取费类别资质的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被降低取费类别资质等级,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达到相应取费 类别资质等级标准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可恢复到原取费类别资 质等级。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四月至六月。 第四章《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从事施工活动,除应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等合法证书外,还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施工企业进行投标、工程结算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 和建设单位出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未办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不得对其承揽的工程进行合同备案,各级招标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许可证。 第士九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借、出让、涂改:

    否则收回其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更换名称、法人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变更名称 批复或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任命文件,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施工企业 取费类别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遗失《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必须在自治区(省)级报 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执行时间,以《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的发证 时间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一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 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二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二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 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方元以上 三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 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方元以上。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 一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一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 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 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 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方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方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 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 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2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三、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 一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一级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 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包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4人。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元以上。 二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二级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 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10人。 A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三级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等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 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一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一级市政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其中工程技 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4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4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6亿元以上。 二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二级市政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 于20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3.企业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一 4.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三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三级市政工程资质等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 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3.企业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 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一级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 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 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二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二级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等级。 2.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 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注册建造 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方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方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万元以上。 三类取费资质标准 1.企业须取得三级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等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 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企业有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 4.企业注册资本金2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万元以

    十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 根据《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 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批准成立,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 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 给办理了人事代理合同、交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 价员。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 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单位缴费凭证或者由其加盖公章后正式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 花名册。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各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监管。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除应符合《管理办法》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 系; 二)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在从业企业进行实名注 册,方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第九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 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申请 表及规定材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厅业务 处室负责组织业务核查。 (三)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普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执 行。 第十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核准后定为暂乙级,暂定期一年。处于暂定 期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政 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核定资质;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取得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统一监制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并 携带声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 申请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注销,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 负责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日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窗口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 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 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 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合并前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 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按 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行备案制。由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招标的 工程及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造价咨询合同在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工程所在地各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士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 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 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 (一)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重新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虚假证明文件、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取得资质的。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由于变更原因,不再符 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 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 信用档案采用电子档案方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都应记入其信用

    档案。分支机构的信用记录除单独建立档案外,还应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 案。 各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范围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第三十一条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范围包括 (一)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 方或几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X (四)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拒绝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不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确认后,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 员信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加分或扣分,其记录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企业诚信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AA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 分值低于90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A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5分, 高于80分(含80分),为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0分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 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 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 期未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进宁企业承接业务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分支机构以自已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发包人、承包 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 (二)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强制性条文。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 期未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进宁企业承接业务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分支机构以自已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发包人、承包 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 (二)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强制性条文。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费用上涨影响,各项工 程建设成本以及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增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我区建

    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止常进行,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宁 复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在我区施工的建设工程取 费基础做如下调整: 一、综合费用取费基础调整 执行我区2008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 工程)综合费用取费基础由定额人工费34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区范围内执行。之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 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本通知发布之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 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十六、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与规费标准核定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宁建(科)字[2011]29号文件《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与 规费标准核定工作的通知》,对全区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与规费标准进行 了核定。 相关规定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计价原则,守法经营,维 护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个别审核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原《建筑施工企业取费资质证书》作废,不得再计取相 应工程间接费,不允许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审查备 案。 附:名单2.x1s

    十七、关于发布《宁夏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补充规定》的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类别划分与确认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方法之一,为解决《08 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宁夏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在调研

    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宁夏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补充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补充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工程类别确认补充规定1.doc

    十八、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栏

    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宁建(建字[2006]12号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 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规 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十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采集信息员工作制度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随着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机械品种繁杂,数量 繁多,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各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变化频繁,单纯依靠造价站人员进行 市场调查的办法,已不能满足建设工程信息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更加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1、复核并确定拟建工程类别确认初审意见的符合性、正确性; 2、复审合格,提出复审意见并在《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签字(章); 3、复审不合格,退交初审人员重新提出意见。 (四)终审: 1、科室负责人对受理、初审、复审进行最终审查,确认签字后交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审批; 2、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在《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签字批准,交复审人员加盖工程 类别确认专用章,归档; 3、终审不合格,退交初审人员重新提出意见, 第九条审核人员职责 (一)初审人员职责 1、审核确认申请人填报的《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中的内容是否与图纸相符;工程特 征数据是否全面、真实、准确,避免其对工程类别确认结果产生错误影响 2、在出具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章)。 3、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登记建档,并在档案中登记图纸号及出图日期。 (二)复审人员职责 1、依据《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上的工程特征数据,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审人员 2、在通过复审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章)。 3、负责工程类别确认资料的归档,并定期汇总提交工程类别确认结果,以备在宁夏建 设工程造价网站上公布。 (三)终审职责 第十条对工程结构特殊或依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难以确认的工程,由管 理机构会议研究讨论确认,并以此补充工程类别确认规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类别确 认工作,并于每月底将本市工程类别确认信息汇总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监督和处罚 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流程和确认结果应向全行业(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 行业(社会)的监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土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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